美中政策基金
⑴ 特朗普欲「重置」美國中東政策是怎麼回事
美國總統特朗普23日結束在中東的訪問,前往歐洲開始他上任後首次出訪的後半段行程。
分析人士指出,特朗普此次訪問沙特、以色列和約旦河西岸時發表的言論及透露的政策傾向表明,他正在尋求緩和與伊斯蘭世界的關系,謀求「重置」美國的中東政策。
然而,特朗普在沙特發表的中東政策演講中除敦促阿拉伯和伊斯蘭國家加大反恐力度外,還著重譴責伊朗「資助、武裝和訓練恐怖分子、民兵和其他極端組織,破壞地區穩定」,並呼籲各國孤立伊朗以迫使其改變行為。顯然,特朗普意圖拉攏沙特等遜尼派國家來對抗伊朗。
與此同時,特朗普政府還與沙特簽下了1100億美元軍火大單,此舉被認為意在幫助沙特牽制伊朗。
此外,在訪問伊朗的另一宿敵以色列時,特朗普公開呼籲以色列與沙特等阿拉伯國家發展新關系並形成聯盟,共同打擊中東地區的恐怖主義。
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一直希望重新調整以色列和遜尼派阿拉伯國家之間的關系,以抵禦共同的敵人伊朗。不過,特朗普能否促成它們結成廣泛的「反伊朗聯盟」仍有待觀察,因為巴以問題能否取得進展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以色列和遜尼派阿拉伯國家之間的關系。
美國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中東問題高級研究員弗雷德里克·韋里說,從此次訪問來看,特朗普時代的美國再次回到了在中東地緣政治斗爭中「選邊站隊」的老路。
⑵ 美國與中國基金市場體制的比較
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引發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導火索,隨之帶來的則是社會對資金的巨大需求。在這種大背景下,基金作為一種在發達國家成熟、流行的籌資手段引起了中國駐外金融機構的注意。隨著1997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和1998年3月中國首批的兩只封閉式基金——「基金開元」和「基金金泰」的設立,拉開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序幕。到今天為止已經走過了十個年頭。在這十年裡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從無到有,市場的建立和改進都是有目共睹的。在這里,本文以中國和美國的基金市場為對象,簡要的回顧我國基金業的發展歷程並對比美國基金市場的發展過程和特點,希望能由此看到我國基金業未來發展的方向並對現存的問題提供參考的解決途徑。 美國基金業的發展過程 投資基金始於英國發展於美國。按照基金市場的演進,美國基金產業大體上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1940年以前、1940-1970年、1970年至今。這幾個大的階段與《投資公司法》和1970的《投資公司法》修正案相吻合。這三個階段的兩個轉折點可以看作為封閉式基金為主導向開發式基金為主導的轉變和貨幣市場基金的產生。 (一)1940年以前是基金產業的初期,這段時期內投資公司規模小,行業特徵不明顯,各個投資公司之間差異性很大,一般都是基於特定目的而設立的,並不是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分散的投資組合。這一階段的基金組織形式以封閉式基金為絕對主流,同時這一階段制定了《投資公司法》,為後來投資基金的快速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二)1940-1970年間是基金的成長期,共同基金登台上場,基金資產規模和基金數量迅速增長,這一期間絕對多數基金為股票基金,但是也有少量的債券基金。 (三)1970年至今是基金的成熟期。這一時期基金的品種豐富了起來,整個產業的基礎結構發生了變化,債券和收入基金加入了分流的行列。特別是1974年推出的新基金品種——貨幣市場基金MMFs,其產生是基金行業的一個重大創新。在1999年底美國共同基金在資產規模上一舉取代了商業銀行而成為美國金融市場上第一大金融中介,2005底全球范圍內的開放式基金市場規模已經達到17.8萬 億美元,開發式基金數目達到了56,863支。 中國基金業的發展歷程 中國基金產業還處於發展初期,類似於美國1940年前的情況。可分為四個階段: (一)1985-1990年。中國國內金融機構與海外機構合作推出面向海外投資者的「中國投資基金」。海外中國基金的引入在一定意義上刺激了中國國內基金業的發展。 (二)1991-1997年。1991年10月我國最初的一批老基金「武漢證券投資基金」和「深圳南山風險投資基金」宣告成立開始。這一時期大部分基金是由地方銀行和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這一時期基金發展十分火熱,但是由於缺乏相關的規范和法律約束,出現了許多問題。 (三)1997年末至2003年末。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我國基金業從此進入了一個規范化發展時期。1998年3月基金金泰、開元的發行,成為我國真正意義上的證券投資基金的起步。截至2002年底,開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隻。但問題也同時暴露出來,2002年封閉式基金二級市場表現比股票市場的整體走勢還要弱一些,封閉式基金再現大幅折價現象。 (四)2003年末至今。2003年10月28日,《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與實施是中國基金業和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的又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標志著我國基金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2003年末三隻貨幣市場基金在我國登台亮相,在隨後的幾年內又陸續推出了多個基金品種創新,如避險型基金、指數型基金。近一段時間,ETF產品日益得到基金管理公司的青睞。目前已經運作的ETF產品包括上證50ETF、深證100ETF、上證180ETF等。 中美基金業發展比較 國際投資基金的發展歷史顯示(在這里具體反映為美國基金的發展過程)投資基金基本上都經歷了一個從以封閉式投資基金為主到以開放式基金為主的制度變遷過程。到目前為止,經濟發達國家的投資基金主要形式為開放式。從我國基金的發展變化可以看出我們也在這一變化過程中。但是同時應該看到的是我國基金業的特殊之處,以及在中國特定環境下所產生的具體問題。 我國採取的基金組織形態是契約制,美國的基金主要實行的是公司制,以共同基金為典型代表。契約型基金體現的是信託關系;公司型基金體現的是委託代理關系。信託關系與委託關系有著截然不同的性質,因此從委託人的地位來看,公司型基金的股東與契約型基金的信託人有著本質性的區別:公司型基金股東對基金公司有最終控制權,能對基金重大事項做出決策,享受公司法中股東的地位而契約性基金的信託人幾乎沒有控制權,不參與基金的實際運作,享受信託法中的信託人的地位。 我國基金業發展制度模式到現在為止是政府為主導型的發展模式,美國基金業是市場為主導型的發展模式。在1997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以前,中國基金業呈現出自主性的模式,快速擴張的市場需求使得整個產業在很短的時間內迅速發展。 由於缺乏相應的制度管理,產生了許多問題,因而政府在經過一段時間以後開始了政府主導型的發展模式。我國的問題在於過分依賴於政府管制,政府管制又集中於行政審批;過分依賴於准入管制,而對行為管制和信息披露管制嚴重不足;政府管制介入過深,使得市場中介組織難以發展,行業自律組織難以發揮作用。證監會在一定程度上擔當的是「救火員」的角色,而不是主動的監督。 我國基金業和美國基金業在法律監管體繫上的差異。只有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才能為基金產業的規范、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美國早在1940年基金的成長期之前就頒布了《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與以往等法律法規組成了一個嚴密而完備的基金法律體系,並依法成立美 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國家投資公司委員會對美國基金業進行有效的宏觀管理,為美國共同基金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可靠的法律基礎。相比起來,我國基金是在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起來之前就發展起來了,這就給基金健康成長埋下了隱患,事實上也出現了類似於「基金黑幕」之類的重大問題。到目前為止,我國在已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已經構建起了基金監管的主體框架,但是內容上依然淡薄。 通過以上中美基金業發展的對比可以看到,只有建立市場化的基金治理結構,才具備從基金治理結構的角度來對投資基金進行有效的管理。具體講包括解決基金治理結構市場的問題,讓政府從對基金行業行政管理的角色轉變為政府管制,從宏觀上對證券市場進行方向上的指導;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為我國開發式基金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把目光投向公司型基金。面對失效的內部治理、外部治理和尷尬的第三方治理,可以考慮引進公司型基金來解決這些問題。2007年的2月份出台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職責分工協作指引》正式明確了政府作為宏觀調控角色的回歸,在此之前也階段性的出台過一系列以市場化為原則調整基金行業管制措施,例如擴大行業准入范圍,實施「好人舉手」制度,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引入外資。可以看到中國政府管理層正在一步步把權力還給市場,希望通過切實地落實這些政策來為我國基金產業的健康發展掃除障礙。
⑶ 現在國際關系政策變化這么頻繁,美國移 民基金的成功率會受到影響嗎
美國移 民基金和美國大型開發商都有合作關系,美國移 民基金會根據不同的國際形勢來進行積極的反應。
⑷ 美國的共同基金跟中國國內的基金有沒有區別
共同基金,是指基金公司依法設立,以發行股份方式募集資金,投資者作為內基金公司股東面目出現。它在容結構上類似於一般股份公司,但本身不從事實際運作,而將資產委託給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運作,同時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為保管基金資產。其設立的法律文件是基金公司章程及招募說明書。
⑸ 蘋果為何會牽頭建3億美元中國新能源基金
蘋果將聯合德意志銀行和10家零部件供應商,成立規模為3億美元的基金,將在未來四年內投資中國可再生能源領域,幫助中國建設太陽能發電廠和風能發電廠。蘋果這一新動作的主要考量是為了完成該公司今年年初提出的,在全球43個國家的分支機構100%使用清潔能源的目標。
月12日報道,蘋果新成立的中國清潔能源基金(China Clean Energy Fund),其目標是在未來4年內建設1000兆瓦新能源發電能力(可為100萬戶家庭供電),主要供蘋果零部件供應商使用,該基金由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旗下的資產管理公司DWS Group負責運營管理。
蘋果公司今年4月曾宣布,將在全球43個國家的分支機構100%使用清潔能源。中國清潔能源基金可以作為先行先試,為其他市場提供借鑒。
蘋果主要通過使用能源收購協議達到其可再生能源目標。蘋果從風能或太陽能開發商那裡購買可再生能源,得到一筆可再生能源額度。然後蘋果用這些額度來抵消運營過程中使用的非再生能源。
2016年12月,蘋果入股中國新疆新能源企業金風科技(002202),對此,蘋果公司環境、政策和社會計劃副總裁麗莎傑克遜(Lisa Jackson)當時表示,這筆交易是蘋果最大的清潔能源項目,是風電領域的第一個項目。這項投資將為中國電網增加285兆瓦的清潔能源,作為蘋果減少其製造過程中碳排放的承諾的一部分。
報道也提到,哥倫比亞大學全球能源政策中心學者大衛·桑德羅(David Sandalow)表示,中國政府為改善城市空氣質量、投資未來能源發展趨勢,已經在推動清潔能源方面作出相當大的努力。
桑德羅說,中國去年投入使用的光伏發電能力超過全球其他地方的總和,在風力和水力發電方面同樣引領世界。
實際上,中國已連續多年在發展新能源方面遙遙領先,美國能源經濟和金融分析研究所2017年1月發布報告稱,2015年,中國的新能源投資達1029億美元,佔全球投資總量的1/3,美國以441億美元居第二位。中國光伏協會今年4月數據顯示,我國在多晶硅、矽片、電池、組件領域都呈現產能過剩跡象。2017年全年新增裝機量約53GW(GW即吉瓦,1吉瓦=1000兆瓦),同比增長超過53.6%,累計裝機量約130GW。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⑺ 中國對美國穆勒基金的政策
中國沒有諾貝爾獎我看這得於中國的教育方式原因有二一:中國的教育追求培養高素質的全能人才,而這種教育方式從小學到中學到大學都是一如既往的堅持。就拿大學來說,在大學選擇自己的專業後還要學習其他科目那些科目對自己的專業其實一點用都沒有(但又為什麼要學呢?我自己感覺學習他的作用就在於讓我們學會了如何自主學習,如何安排自己的學習時間,畢竟科目多了就得自覺,就得安排安排)·這樣一來,我們大家都成了在各個方向上都懂一些了的高素質可塑造人才了,而羅貝爾獎又沒有選最佳可塑造人才的獎項。人家只選有發明有創造提出新理論……的人。二:中國的教育學來學去都是在學習過去我們老前輩(外國前輩)的知識,學完之後你就可以畢業了。而在美國(嗨!沒法一要舉什麼例子就會把他拿出來)他們從大學的第二年起就開始有自己的研究課題(好像還是必須要有的)而其他不懂知識就是自己下來到圖書館或是到網上查尋,這種要什麼就學什麼的學習方式在時用方面不是更好嗎?·這樣一來美國的學生在自己專業上就是比咱們學的好學的精。人家走出大學就可以搞個什麼創造。再看看我們,當我們把「公式」和「定義」都背到骨子裡面去了之後當自己的研究理論思想與那些「公式"、"定義"發生了矛盾時,又沒有人家美國人專業知識的強悍基礎,結果會是怎樣,課題的重研究,重設計,還是大不了從頭再來………………啊啊啊!這樣搞下去怎麼會有創造和發明?又怎麼會有羅貝爾獎。
⑻ 美國股市有基金嗎
美國是最發達的基金市場
投資基金是他人財產的專業管理者,通常是在公開其投資目標和策略的基礎上,投資於相應的金融產品。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在世界各國採取的形式各不相同。如美國是注冊的共同基金(在《1940年投資公司法》下注冊)。私募基金傳統上一般分為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買空(多頭交易)基金。
在美國,整個的監管框架是建立在這樣的理念之上,那就是,政府應當監管金融機構與普通公眾間的交易,以保護普通公眾免受欺詐和蒙受損失。
美國法律和監管規則會根據投資者的數量、投資者的類型以及金融機構與普通公眾間的關系,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豁免。因此,如果一個投資基金或其管理者希望獲得這些豁免,它們就不應當與普通公眾進行交易。它們通常處於《1940年投資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年投資顧問法》(the Investment Advisers Act)、《1933年證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1934年證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和《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的監管規則之外。
這並不是說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或它們的管理人不受監管。它們受一些自律組織,例如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全國期貨協會的監管,以及財政部的反洗錢規則、美國證券法中的某些反欺詐條款、財政部的各種大額帳戶報告制度、證監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一些州法的限制等等。
⑼ 1978年至1999年的20餘年間,美國共同基金管理人中,有多少的主動式基金業績比不上指數基金
1978年至1999年的20餘年間,美國共同基金管理人中,有79%的主動式基金業績比不上指數基金。
但這個比較是沒有意義的,原因有三:
一、美國是成熟的市場,不利於基金的主動管理,中國是新興市場,利於基金的主動管理
二、美國的1978年至1999年的20餘年間,恰好是大牛市,只漲不跌,所以基金無法發揮主動管理的優勢
三、主動式基金分進取型、穩健型、保守型,保守型過於保守,所以漲不起來,用保守型基金跟指數基金比是沒有意義的,所以主動式基金被低估
附:
指數基金是否優於主動管理基金,這個問題是許多投資者最關注的。但回答卻取決於投資期限的長短以及所處的市場環境。在上漲階段,指數基金無疑跑得比主動基金快。但長期來看,在我國指數基金投資並非最佳選擇。原因就在於,支撐指數基金的根本理論是有效市場理論,即專業投資者長期無法戰勝市場,市場在信息上是有效率的。而恰恰我國目前的市場離有效甚遠,大起大落頻繁,政策效應明顯,基金經理更有信息優勢。因此總的來看,我國主動型的基金更能夠跑贏指數基金。
期限為03年年初至今。上證基指、深證基指、中證股票基指和滬深300的累計收益分別為407%、380%、385%和203%,可見三個基金指數均大幅度超越了滬深300指數,表明主動型基金在此期限內業績優於指數基金。在03年至今,上證基指、深證基指,中證股票基指分別有80%、70%以及90%以上的時間內累計收益超過滬深300。可見,長期來看,主動基金優於指數基金,原因就在於我國股市並非有效的,低效率的市場給了主動基金更多的創造收益、避免損失的機會。
那為何今年指數基金如此熱火朝天呢?毫無疑問,是今年指數基金賺錢的「近因效應」起了作用。在一些情況下,後出現的信息會比先出現的信息影響更大。這種模式被稱為近因效應。當人們能夠更加清楚地記得後出現的信息而不是先出現的信息時,近因效應便起作用了。2009年以來,指數基金漲勢喜人,打動了不少投資者。其次,人們對熊市時指數基金的悲慘遭遇有選擇地忘記了,即重建了記憶,對於某些具體事件,記憶受到了他人言論的影響。當投資者決定投資於指數基金時,所回憶的都是有利於指數基金的片斷,不利的內容自動地被忘記了。由此可見,正是這兩個心理學上的偏差,使得投資者只看到指數基金短期的好,而忘記了,長期而言指基很可能不是主動基金的對手。
⑽ 在2010年至2015年美國政府對中美教育合作交流提出了什麼政策或計劃(類似西蒙留學基金法和十萬強計劃)
新中國建立後,我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有和美國接觸的想法的,但是美國不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的反對,執意在聯合國的幌子下發動了對朝鮮半島的內政干預,就是朝鮮戰爭,又悍然出兵台灣海峽,阻攔我統一大勢,於是中國政府果斷地意識到美帝國主義是排斥共產主義的,中國一邊倒地走向了社會主義陣營。美國一直遏制中國,至今沒有停止。在軍事上,長期隱蔽偵查,戰略圍堵,禁止本國向大陸出口軍用設備和武器,又堅持對台軍售,最近又插手南海事務,使南海爭端國際化,更有甚者,美國糾結英國、土耳其、希臘、西班牙在歐盟武器對華出口解禁上一再阻攔。。。這些都是美國長期堅持對華遏制政策的鐵證。
您的第二個問題,你要知道在赫魯曉夫執掌蘇聯黨政軍時期,極力擴張蘇聯勢力和實力,與此同時,美國面對西亞石油漲價所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後經濟疲軟,又陷於越戰泥潭。在中國方面,赫魯曉夫的對華高壓政策引發了邊境沖突,使中國意識到蘇聯的威脅,社會主義陣營的脆弱和一家獨大,中國需要尋求更加多元化的外交合作夥伴以維護自身利益,於是20世紀70年代初,中美兩國,其實是美國有意開始與中國接觸,中國力圖與美國建交,才有了「小球轉大球」的乒乓外交(你想想,當時是文化大革命,據說當時連體育運動隊都解散,沒有中央政府的推動能有中美乒乓外交嗎?)然後才有的基辛格秘密訪華和尼克松訪華。由於中美矛盾頗多,雙方需要慢慢商討,所以中美建交比《中美聯合公報》的發表要晚的多
打了這么多,不是為了得分,嘿嘿,難得我中華兒女仍有關心國家歷史政治的有志青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