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
1. 什麼是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
邁科技產業基金就是在這種理念下的產物,其作用是拿出資金,去支持一些他覺得值得支持的項目,比如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就是尋找一些值得投資,但是科技成果持有者又沒有資金去做產業化的項目,幫助他進行生試,中試,產業化的一個基金。
2. 科研成果如何轉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第一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項審核權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執行。同時,國稅函[2007]833號規定,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以及獎勵的其他相關詳細資料。另外,該文件還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獲獎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或者報送虛假資料,故意隱瞞有關情況的,獲獎人不得享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1、22、23、24條規定,國家財政用於科學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的經費,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家財政經費,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用途。
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金融機構應當在信貸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逐步增加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
國家鼓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由國家、地方、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於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轉化,加速重大技術成果的產業化。
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風險基金的設立及其資金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 如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一是激發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積極性。加快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一批機制靈活、面向市場的國家技術轉移機構,探索有效機制與模式。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構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新型研發機構等協同開展成果轉化。推動成果轉化與創新創業互動融合,調動科技人員轉化成果積極性,支持以核心技術為源頭的創新創業。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撐服務體系。構建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專業化、市場化的國家技術交易網路平台,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成果掛牌交易與公示,解決成果交易流通與市場化定價問題。鼓勵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發展,完善技術轉移機構服務功能。大力培育專業化技術經紀人,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領軍人才納入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計劃。
三是開展科技成果信息匯交與發布。圍繞新一代信息網路、智能綠色製造等重點產業領域,以國家財政科技計劃成果和科技獎勵成果為重點,發布一批能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投資規模與產業帶動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場化的科技成果產業化路徑。
四是發揮地方在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重要作用。建設一批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加大政策、服務、金融等創新力度,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與模式。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產業化基地,完善基層承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平台和機制,通過成果轉化支撐區域產業轉型升級。
五是強化創新資源深度融合與優化配置。健全多渠道資金投入機制,發揮好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作用,支持地方加大投入力度,創新投貸聯動、眾籌等科技金融手段拓寬資金市場化供給渠道。推動軍民科技成果融合轉化應用,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4. 國家創新基金投資引導資金需要還嗎
創新基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規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創新基金面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各類中小企業,其支持的項目及承擔項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是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二)企業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職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0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項目的規模化生產,其企業人數和技術人員所佔比例條件可適當放寬。(三)企業應當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3%,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對於已有主導產品並將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規模化生產的企業,必須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分別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給予支持: (一)貸款貼息:對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創新項目,原則上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以擴大生產規模。一般按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給予補貼,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無償資助: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企業須有等額以上的自有匹配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廣創新內涵、較高創新水平並有後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後具有較大市場需求、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採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以引導其他資本投入為主要目的,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20%,原則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採取合作經營的方式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收回投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5. 企業如何對其知識產權進行科技成果的轉化
您好,以下轉自光明報,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核心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嚴重降低創新收益的預期,從而降低創新投入和先進技術的引進。現行法律法規缺乏懲罰性規定,《專利法》規定專利侵權賠償實行「填平原則」,《轉化法》草案也規定對虛假欺騙轉化行為實行「填平」原則,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較弱。知識產權實際侵權賠償標准過低嚴重影響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的積極性。據統計,我國專利侵權實際賠償額平均只有8萬多元,商標只有7萬元,著作權只有1.5萬元,遠低於一些發達國家的標准。
我國雖然建立了與世界一致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仍缺乏統一標准。在北京、上海、廣州試點建設知識產權法院取得重大進展,但仍沒有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審判標准不統一和賠償標准不統一問題。同時,我國還缺乏高素質的專業化知識產權法官隊伍,行政執法缺乏調查和法定處罰手段,而且行政與司法銜接不夠。
第二,供需矛盾問題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根本問題。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轉化,知識產權不能有效運用,其重要原因在於存在嚴重的供給與需求矛盾,這是一個根本性問題。高校和科研機構原始創新能力不足,重大科技成果和核心知識產權供給不足,不能滿足企業需求。企業也存在創新能力弱,對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需求不足的問題。但主要的問題是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供給不適應市場需求,很多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是國家戰略、規劃、工程、計劃甚至是領導人指示的產物。
市場需求是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根本動力,任何科技成果轉化都必須識別市場需求和符合有效需求。實際上,現有的很多科技成果轉化是通過合作或者委託研發合同方式進行的,如德國弗朗霍夫學會85%的研發資金來自於企業,需求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是主要的轉化方式。
第三,缺乏有效轉化運用模式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突出問題。機構團隊和能力是促進轉化運用的重要條件,我國高校科研機構沒有建立一家像發達國家那樣,具有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技術轉移和投資功能的技術轉移辦公室。知識產權權利分散是制約轉化運用的突出問題,國外一些基於技術標準的專利池或專利組合運營企業,為企業提供一攬子許可協議,極大提高了轉化運用的效率,而我國沒有一家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的許可企業。產學研合作是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重要途徑,而我國創新聯盟、技術聯盟等並未從根本上解決知識產權的有機組合問題尤其是專利池或專利組合許可、共享與收益分配問題。信息和風險不對稱是制約轉化運用的客觀問題,而我國科技中介機構大多是簡單第三方模式,缺乏有效解決信息與風險不對稱問題的手段和能力。創業難是制約轉化效率的主要瓶頸,國際經驗證明,知識產權轉化的最好方式是對它進行投資,而我國絕大多數轉化運用機構缺乏投資功能,投資基金又與轉化運用機構分離,現有法律政策缺乏對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創業落地環節的支持。
第四,缺乏合理利益分配製度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關鍵問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必須對職務發明人和所在單位同時進行有效的激勵。國外高校科研機構的收益分配政策兼顧了各方積極性,職務發明人基本可以分得扣除成本後收益的1/3左右。然而,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堅持合同優先原則,沒有兼顧各方利益,沒有規定獎勵報酬上限,導致一些單位和地方給發明人的獎勵比例過高,一些地方甚至高達95%,影響了單位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不利於轉化運用組織機構、人才團隊和能力建設。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實際上都是國有資產的流失,雖然一些法律允許給予職務發明人獎勵和報酬,但這並不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本意,其根本原因在於沒有建立根據職務發明人本職工作和實際貢獻的職務發明權利共有制度。
第五,法律和政策規定不完善是制約轉化運用的重要問題。我國轉化運用的有關法律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原則性和上位性規定較多,缺乏實施細則,而且大量使用政策性語言,缺乏限制和規范性規定。科技法、知識產權法之間存在交叉重復和沖突問題,概念各不相同、知識產權處置權不一致,職務成果獎酬比例也不一致。我國缺乏有效促進轉化運用的政策體系,財政投入政策用純投入方式促進轉化運用會扭曲市場。允許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知識產權事務費的政策也不利於高校科研機構轉化運用機構、團隊和能力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知識產權服務業增值稅稅率實際高於以往的營業稅稅率,高校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收入營業稅稅收起征點過低,非職務成果轉化收入一次性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稅負過高。缺乏支持轉化運用的保險和再保險政策。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2011 年廢棄後,最重要的需求端創新政策陷入困境。將知識產權作為國有資產要求實現保值增值,而忽視了其維持成本和價值時效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在價值評估、入股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制度性障礙。簡單化的科技評價導向機制導致大量低質量知識產權產生,國家科技計劃等往往將知識產權數量作為驗收指標,科技論文和知識產權數量已成為科研人員職稱晉升與評聘的主要指標。
必須進行轉化運用體制機制的綜合改革
一是要從體系化高度完善科技法律制度。要對相關法律實行系統修改,法律規定之間應不交叉、不重復、不沖突。法律要堅持市場決定原則,規定面向市場需求的轉化運用模式並引導發展。規定政府、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有企業轉化運用的責任、義務。提高法律規范性,增強法律規范、限制功能,增加程序性規定和處罰性規定,尤其要加大對虛假轉移轉化行為的懲處力度。及時制定法律實施細則,重點解決在法律中沒有解決的制約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突出問題。
二是構建完善促進轉化運用的政策體系。系統設計促進轉化運用投入政策,主要以貼息和後采購等完善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支持方式。要有意識采購一批國內外產業關鍵核心技術並推廣應用。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創意服務業實行低增值稅稅率,並提高高校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收入應稅起點額度。制定非職務發明人轉化激勵政策。將對新產品采購作為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的替代政策,並恢復中小企業創新產品采購、首台首套采購和綠色采購。
三是推進轉化運用組織機構、人才團隊與能力建設。理工類大學和科研機構都應建立內部技術轉移機構,支持將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管理和投資功能三合一。支持以技術標准為依託,以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發展。支持有條件的科技中介發展第三方支付和擔保功能。
四是加大對知識產權創業環節的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要加大對風投、保險和擔保機構參與轉化運用的支持。降低創新引導基金的政策門檻,發展專利混合質押貸款模式。制定支持轉化運用的保險和再保險政策。
五是推動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製度。法律要堅持遵循兼顧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則,對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個人、部門和單位共享利益制度,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按份共有制度。
六是引導加強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完善產學研合作政策,明確專利池或專利組合構建中知識產權聲明、許可、收益分配和管理的措施。
七是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應允許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有一定范圍的浮動而不視為國有資產損失。主管部門要在備案中核查是否遵循了國內產業或中小企業優先原則。
八是完善科技評價制度。改革科技計劃、能力評價、機構認定、人才選拔使用等知識產權評價政策,增加知識產權質量與轉化運用指標,如專利實施率、許可合同數量與金額等。
(作者為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知識產權與科技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員)
6. 如何構建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區
一是圍繞新一代信息網路、智能綠色製造等重點產業領域,發布轉化一批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投資規模與帶動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場化的科技成果產業化路徑。
二是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設一批機制靈活、面向市場的國家技術轉移機構,加強科技成果與產業、企業需求有效對接。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構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協同開展成果轉化。
三是建設一批符合特色產業需求的科技成果產業化基地,加強中試熟化與產業化開發,發揮技術開發類科研基地作用,推動更多共性技術成果轉化應用。
四是構建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國家技術交易網路平台,鼓勵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發展,完善技術轉移機構投融資、科技成果評價、知識產權服務等功能。
五是推動成果轉化與創新創業互動融合,建設一批以成果轉化為主要內容的眾創空間,支持以核心技術為源頭的創新創業。
六是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領軍人才納入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計劃,培養專業化技術經紀人。
七是建設一批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工作經驗與模式。
八是發揮好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的杠桿作用,支持地方加大投入力度,運用投貸聯動、眾籌等金融手段,拓寬資金供給渠道。
7. 科技創新基金何時成立的呢
9月15日上午,在「2017年全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動周北京會場啟動儀式暨中關村創新創業季開幕式」上,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許強表示,為支撐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北京市政府決定成立北京市科技創新基金(下稱「科創基金」),專注於科技創新領域投資,與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社會資本形成合力。
許強介紹,科創基金是政府主導的股權投資母基金,專注於科技創新領域投資,與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社會資本形成合力。科創基金投資分原始創新、成果轉化、『高精尖』產業三個投資階段,母基金投資比例按照5:3:2安排。科創基金投資范圍覆蓋光電科技、新一代信息技術、戰略性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葯、腦認知與類腦智能、量子計算與量子通信、大數據、智能製造、人工智慧等領域。
為適應原始創新周期長的特點,科創基金投資原始創新的子基金存續期可為15年。許強表示,為更好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對投資原始創新階段項目,政府出資部分設計了利益讓渡政策,原則上以「本金+利息」的方式退出,以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早期原始創新投資,吸引優秀的基金管理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