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募集辦法
❶ 企業債券如何發行
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不同,在中國,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發行公司債,另外國有企業或者企業集團可以發行企業債。企業債和公司債都是債權融資的途徑,一般是由證券公司承銷發行,利息比同期銀行利率要高。
❷ 銀行發行債券的流程是什麼
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一般向發改委報備審批,批准後然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後期可以通過轉託管到交易所市場。具體的 可以去今日英才網校聽下有關課程,講述的很仔細全面
❸ 如何發行債券融資
一、發行債券,要符合債券發行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2、《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2)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4)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
如房地產企業發行「小公募」,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特別規定。如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債券業務辦理指南第1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發行及上市業務辦理》中作出特別規定。
二、債券發行流程
1、准備及申報階段
(1)公司內部組建債券工作小組並確定相應的證券中介機構(券商、律所、評級、審計);
(2)各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就盡職調查結果向公司提出建議。如公司暫不符合發行條件,應向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及時跟蹤整改結果;
(3)待公司符合「小公募」發行條件後,董事會確定具體發行方案並提交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如國有獨資企業發行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管理的機構或部門作出決定。
2、發行審核階段
(1)在公司作出發行「小公募」的決議後,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由其進行預審,其中最主要的申請文件包括:募集說明書、審計報告、評級報告及法律意見書等。
(2)證券交易所審核公司提交的「小公募」的申請文件後,如認為有問題需要公司回答或補充披露的,則會向公司下發反饋意見,公司應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回答,反饋意見沒有次數限制。在證券交易所預審通過並出具無異議函之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實踐中,中國證監會審批「小公募」時主要參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預審核報告意見。
3、發行及上市階段
(1)公司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的行政許可後,按照核准文件的規定,可一次發行,也可分期發行。一次發行的,應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性完成發行。分期發行的,應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
(2)公司應當與主承銷商組織推介、定價與配售等發行工作。其中,可以採取招標、簿記建檔或簿記建檔與網上發行相結合的方式發行公司債券。採取簿記建檔發行的,公司、簿記管理人應在發行前協商確定簿記建檔利率(價格)區間,制定發行方案,明確簿記場所、簿記建檔發行流程、價格或利率確定原則和配售規則、應急處理和簿記記錄等內容;
(3)上述工作完成後,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交發行申請,發行申請文件主要有: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發行公告、發行核准批文等;
(4)發行申請通過後,公司應當提交票面利率和發行結果公告並及時做好債券持有人整理等工作;
(5)公司應當在發行結束日五個工作日內提交上市申請,上市申請文件主要有:上市申請書、核准債券發行的文件、募集資金證明文件、債券持有人名冊、審計報告、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擔保文件(若有)。申請通過後,「小公募」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流通轉讓。
4、持續跟蹤階段
(1)券商應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如每年至少發布一次《受託管理事務報告》;監督募集資金的使用;持續關注公司及保證人的資信等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出現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時,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及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2)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同時,若債券到期,公司應當及時履行兌付義務。
❹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包括哪些內容
本文主要介紹了公司債券發行的募集辦法,申請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交的文件中已有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在得到批准後,應當公告其募集辦法。
根據《公司法》第168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是募集辦法中首先應當載明的事項。公司名稱應當用全名。在公司名稱一項中還應註明公司注冊地、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等有關事項。
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債券總額是該公司本次發行的債券總金額數。債券總額
要根據公司的凈資產額、生產發展需要、累計債券總額、最近3年平均的可分配利潤能否償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等事項來確定,並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才生效。從債券總額上能反映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票面金額是每張債券上標明的金額數。
3、債券的利率
亦即債券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一般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以決議的方式確定,認購人在購買債券時,總是希望獲得較高的利息,否則,他寧願拿錢存入銀行而不投資債券。公司在確定債券利率時,一是綜合考慮債券期限、本息償還方式、公司信譽高低及其他多種因素,二是要符合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還本付息的期限是從債券發行日期到清償本金和利息日期的期間。發行公司在確定還本付息的期限時,應本著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原則,綜合考慮和分析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周轉期,未來一段時間資金市場借貸資金取得的難易程度和社會承受能力等諸因素。
還本付息的方式是發行公司向認購人還本付息的具體辦法。從認購人角度看,進行債券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獲取較高的現金收益,因此,認購人多傾向於認購以現金形式還本付息的債券。
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債券發行的開始和終止日期對認購債券者來說十分重要,債券發行開始的日期,即認購者可以購買債券的日期,債券發行終止的日期,認購者便必須停止購買債券。在債券發行的起和止的這段時間內,認購者有權決定是否購買,購買多少。而且,債券發行的終止日期也往往是還本付息期限的起算時間,因此,在募集辦法中標明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對發行公司和認購者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
6、公司凈資產額
公司凈資產額是公司的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的總額,它是一個公司實力的象徵。公司的凈資產額要由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資後才能確認有效。
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已發行的未到期債券總額是衡量公司的償債能力的一項重要指標,故是可能影響投資乾決定的重要因素。
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是指以包銷或代銷方式為發行公司銷售債券的經營機構。在3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便於社會公眾購買公司債券,以防買券無門。
編輯點評:發行公司公告其募集辦法,一方面是為了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財務狀況,取得公眾信任,使募資工作取得成功,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欺詐行為,使公司處在群眾監督之下,促使公司努力改善經營,最大限度地維護出資人的利益。
❺ 發行公司債券有哪些主要程序
發行公司債券的主要程序有: 1.作出決議或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 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報請批准,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准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准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告募集辦法 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在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3)債券的利率;(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凈資產額;(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5.公司債券的載明事項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6.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務的編號;(3)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債券的發行日期。 7.發行中不當行為的糾正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審批公司債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的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❻ 公司發行債券需要什麼資格嗎要到哪裡申請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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