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論
Ⅰ 金融監管的原因是什麼
1.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從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看,金融監管的理論依據源於一般管制理論。該理論認為,在現實經濟運作中,由於存在壟斷,價格粘性,市場信息不對稱,外部負效應等情況,競爭有效發揮作用的各種條件在現實中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導致經常性的市場失效。因此,完全的自由放任並不能使市場運行實現規范合理和效率最優,需要藉助政府的力量,從市場外部通過法令,政策和各種措施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驚醒必要的管制,以彌補市場缺陷。
2.金融業得特殊性。
(1)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
(2)金融業的內在風險。
(3)金融業的公共性。
(4)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
Ⅱ 金融監管的內容有哪些
金融監管也被稱作為金融監管治理。該提法在國際學術界和監管實踐中是一個較新的領域。治理水平、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有效性是決定金融體系穩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漸採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共同的責任,監管機構始終採取良好的治理結構,是其監管對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條件。如果監管治理不完善,監管當局的公信力和監管權威將受到影響,難以有效地推動被監管機構改進公司治理,進而會導致道德風險。咱們國家最初的金融監管工作是由央行來執行的。但隨著和國際接軌,要求央行在制定貨幣政策的職能加強,因此央行的監管職能被獨立出來,形成銀監會和保監會。對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監督管理。
意義:公共監管理論認為,金融業是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業,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外部監管正是一種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強制性制度安排。但是這種監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邊界的,諸如監管法規的滯後性、監管彈性不足等,從而使有效監管受到限制。與此同時,社會中介、行業自律、內部控制、市場約束也具有一定的監管優勢,成為防範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重要防線。從而在金融監管和上述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整合、有機鏈接的機理。從長遠看,金融業合法、穩健的運行機制,不僅在於監管當局的監管,更在於通過監管鏈接,促使社會中介、行業公會、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與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形成一種默契,變成一種合作。
Ⅲ 金融監管理論的金融監管理論的演變
政府幹預還是自由放任問題歷來是各經濟學派爭論的主要焦點,盡管金融監管本身專並不等同於政府幹屬預,但是金融監管理論卻受著政府幹預理論的強力支持,因而也隨著爭論雙方的此消彼漲而發生變化。同時,金融監管活動又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性,因此,我們在對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脈絡進行回顧的時候,既要考慮到當時主流經濟學思想和理論的影響,還必須考慮到當時金融領域的實踐活動和監管理念。
Ⅳ 金融監管理論
金融監管理論源於
Meltzer(1967),新古典經濟學的公共利益論
以Stigler(1971),Posner(1974)為代表的監管經濟理論
Kane(1981)的監管辯證理論。
1、公共利益論
(Meltzer,1967)認為,金融部門的壟斷會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降低了金融業的服務質量和有效產出,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所以應該通過監管消除壟斷(Meltzer,1967)。公共利益論又被稱為市場調節失敗論,該理論是在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後出現的,是最早用於解釋政府監管合理性的監管理論。公共利益論奠定了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該理論認為,金融體系同樣存在著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等導致市場失靈的因素,監管目的是促進市場競爭、防止市場失靈,追求全社會福利最大化。
公共利益論認為,政府實施金融監管是為了社會公眾利益而對市場過程的不適合或低效率的一種反應;是糾正金融市場壟斷性、外部性、傳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場失靈的制度安排。但它們存在著致命的缺陷:一是它們都天真地假定監管者的目標是社會利益最大化,並認為它們有能力實施各種監管政策;二是它們都只是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的理論產物,只能為大蕭條時期改革所實施的大部分管制措施提供理論基礎,並不足以解釋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監管的模式和結構;三是在政治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我們無法確定什麼是社會利益。
2、監管經濟論
經濟監管理論由stigler(1971)提出,後經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補充,該理論趨於完善。該理論側重研究金融機構與金融監管當局問的關系。
政府之所以進行金融監管,其直接目標不是公共利益理論所稱的要控制市場失靈、控制資金價格、防止各種金融風險的傳染,以及為保證金融體系的健康和最優化的資源配置效率等,而是為了某些利益集團的政治收益和經濟收益的最大化。由stigler,posner,peltzman,becker所代表的「利益集團論」或稱為「管制俘獲說」也認為,政府管制是為了滿足產業對管制的需要而產生的(即立法者被產業所俘獲),而管制機構最終會被產業所控制(即執法者被產業所俘獲)。該理論強調指出,管制不僅僅是經濟過程,更重要的是政治決策對經濟資源重新分配的過程,認為管制的目標不是為公共利益,而是被俘於特殊利益集團。
3、監管辨證論
美國經濟學家Kane(1981,1984,1994)提出了一種新的分析框架――管制的「辯證法」。他首先做出「規避管制」理論和動態博弈模型,論證了金融管制是金融創新的重要動因。
Kane認為,金融創新主要是金融機構為了獲得利潤而迴避政府管制所引起的。政府管制性質上等於隱含的稅收,阻礙了金融機構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潤機會,限制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和獲利能力;而金融機構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會進行一些創新活動以規避監管當局尋求新的盈利機會。當金融機構的創新出現以後,監管當局可能適應形勢的變化而放鬆原有的監管政策,或者當創新危及金融穩定與貨幣政策執行時又進行新的監管,從而形成了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之間的管制―創新(規避管制)―放鬆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動態博弈過程。
4、金融監管的定義:
金融監管即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復合。它是指一個國家(地區)的金融監督管理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管的對象是一個國家(地區)的金融體系,而金融監管當局是金融監管的主體。金融監管主體是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是運用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去監管整個金融體系的特殊機構。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就構成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含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Ⅳ 金融監管的理論解釋有哪些及其內容
1、公共利益論
該理論認為:監管是政府對公眾要求糾正某些社會個體和社會組織的不公正、不公平和無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種回應。監管被看成是政府用來改善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該理論認為自由的市場機制不能帶來資源的最優配置,甚至由於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和不對稱信息的存在,將導致自由市場的破產。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作為社會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經濟過程,通過實施管制以糾正市場缺陷,避免市場破產。
2、特殊利益論
由於 「公共利益論」解釋力的不足,在實證的基礎上,經濟學家們提出了特殊利益論。 該理論認為政府管制為被管制者留下了「貓鼠追逐」的餘地,從而僅僅保護主宰了管制機關的一個或幾個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對整個社會並無助益。政府在施行管制的過程中為特殊利益集團所「俘虜」了。監管提高的不是社會公眾的利益,而是被監管產業的利益。
3、社會選擇論
是從公共選擇的角度來解釋政府管制的,及政府管製作為政府職能的一部分,是否應該管制,對什麼進行管制,如何進行管制等,都屬於公共選擇問題。
4、經濟監管論
經濟監管論又叫監管經濟學,是目前為止較為確切的一種理論,它提出了可檢驗的假設和一系列合乎邏輯的推理。根據監管經濟學的觀點,之所以會存在著監管的需求,是因為國家可以通過監管使得利益集團的經濟地位獲得改善。該理論認為政府監管通常發生在市場失靈的領域,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提高公共福利。
5、金融風險論
金融業是特殊的高風險行業;金融業有發生支付危機的連鎖效應;金融體系的風險直接影響著貨幣制度和宏觀經濟的穩定。金融風險的內在特性,決定了必須有一個權威機構對金融業實施監管,以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Ⅵ 金融監管理論的概述
根據《巴塞爾協議》的計算方法,衡量開展國際結算業務的銀行的資本比率的公式是:
一級資本比率=核心資本/風險資產×100%=核心資本/(資產×風險權重)×100%
總風險資本比率=總資本/風險資產×100%=總資本/(資產×風險權重)×100%
所謂分子對策就是擴展銀行的核心資本,同時利用其附屬資本使總資本迅速擴張。所謂分母對策就是充分利用負債,降低資產總額,優化風險資本結構,降低風險權重。 偏重穩定型的金融監管理論是以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為目標,傾向於政府直接管制的金融監管理論。這些理論對政府是否需要進行干預和監管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它們以金融市場失靈為基礎,從失靈的不同表現來闡釋政府監管的必要性,認為金融監管是為了彌補金融市場自身的不足,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金融機構的破產及其連鎖效應會通過貨幣信用緊縮破壞經濟增長和發展。金融機構的財務杠桿又比一般企業高得多,由此也會導致金融機構和社會間的利益嚴重不對稱,而市場自身又無法控制和解決。金融危機的傳染性也說明了單個金融機構的危機會引起集體非理性,導致銀行系統的崩潰。Diamond和Dybvig(1983)認為存款者為了獲得流動性(也是銀行的重要功能)而選擇了銀行而不是自己直接持有一定的資產,但是銀行資產負債在時間和數量上的不匹配使銀行面臨風險,導致容易出現破壞經濟發展的銀行擠提,而防止擠提的合約就是政府為此設立的存款保險制度。金融領域存在比其它經濟領域更嚴重的負外部性。因此,需要市場以外的力量介入以限制金融體系的外部性影響,這為政府介入實行監管提供了理論基礎。
金融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純粹的市場行為會導致穩健金融業的供給不足,這也給政府介入金融監管提供了理論依據。激烈的自由競爭會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政府監管則可以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
偏重效率型的金融監管理論隨著自由主義思想在西方各國的興起,金融自由化理論也逐漸發展,而且其影響日趨擴大,該理論的出現引起人們對金融監管理論進行新的思考,即政府的行為能否真正使金融監管有效?或者政府能否真正做好金融監管?這些金融監管理論主要受兩種思想指導,一個是金融監管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而導致金融體系的低效率,這與金融自由化思想如出一轍;另一個就是政府並不一定能完全代表全民利益,政府也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其目標是不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值得商榷。 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危機使人們發現政府對金融監管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失效的,因為政府作為一個擁有獨立利益的特殊主體,不能將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希望完全寄託在它身上。Kaufman(1996)認為金融監管在付出高監管成本後,並沒有根除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世紀的後20年各國政府用於處理金融危機的平均成本高達GDP的40%左右。研究者認為,這至少反映出一個問題,即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和手段並沒有消除市場失靈,是缺乏效率的。政府監管有效性程度的大小成了討論的熱點,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認為市場約束同樣重要。
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主要從兩方面來進行闡釋的,一方面主要集中在市場約束與金融監管效率的關系,另一方面則從如何應用市場約束來改善金融監管。實際上,政府監管必須充分運用市場,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金融監管。所以要充分發揮競爭和開放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也有學者對如何增強對銀行經營者的市場約束提出自己的觀點,這里就不做詳細論述了。目前大部分學者都傾向於政府監管與市場約束有機結合,以實現金融穩定發展和監管效率的提高。 在金融監管過程中,除了政府監管和市場約束這兩個方面之外,還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支撐。在金融監管中,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權利有了有效的法律保護才能真正促進金融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在市場經濟中,法律制度是投資者權利的主要來源,金融監管的效率關鍵在於實現對中小投資者權利的有效法律保護,只有在投資者權利能夠得到有效法律保護的條件下,才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金融才能真正得到良性發展。錢穎一(2000)通過對比分析傳統市場經濟與現代市場經濟的差別,在強調法治的同時,也指出政府監管在現代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時他也強調以法治約束政府監管活動的重要性。許成鋼(2001)以法律不完備性來分析不完備法律下有效的執法制度,引出何時需要監管和怎樣監管這些問題。卡塔琳娜·皮斯托和許成鋼(2002)將法律不完備性理論應用到金融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監管中,開拓了認識金融監管在市場經濟制度結構中重要作用的新視角,並從制度結構邏輯上解釋了監管對金融及證券市場的重要作用。他們認為,法律不可能實現最優設計,而在法律不完備時,僅依靠專門的立法機構立法是不夠的,剩餘立法權和執法權可以分配給法庭,也可以分配給監管者。監管者主動而靈活的執法可以彌補法庭被動執法的不足,監管是為解決法律及法庭被動執法造成的法律救濟不足而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