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內融資與表外融資
A. 大神企業表外融資的主要有哪些方式,如何操作
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發後,商業銀行與信託公司開展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受到30%余額比例管理限制。為了擴大理財資金投資范圍,拓展理財資金投資渠道,商業銀行創新採取了多種表外融資方式。經過對轄內商業銀行開展表外融資業務調研發現,表外融資業務存在不受信貸監管法規控制、表內貸款規模轉移到表外、銀行承擔實質性風險等問題,亟待出台法規進行規范,引導表外融資業務健康發展。
表外融資業務類型
目前轄內商業銀行開辦表外融資業務從開辦主體分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經其總行授權後分行自行籌集資金開辦業務;二是分行將本地項目推薦上報總行,由總行統一安排資金,指導分行開展業務。從表外融資業務類型來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四類:
(一)理財委託貸款。是指銀行(即理財計劃代理人)作為委託人,借款人所在地的分支機構作為受託人,委託人運用理財資金(資金來源於購買理財產品的企業)通過受託人向借款人(資金使用企業)發放委託貸款。
(二)承接總行購買的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債權資產。是指法人銀行(即理財計劃代理人)購買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的資金需求企業的債權資產,同時法人銀行作為委託人,以理財資金委託受託人(該企業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向該企業發放委託貸款。
(三)財產(權利)收益權信託業務。是指融資方(即借款人)將擁有的財產(權利)的收益權委託給受託人(即信託公司)成立專項信託計劃,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該信託計劃。
(四)票據資產投資業務。是指銀行(即理財計劃代理人)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的投資范圍,通過與該行分支機構簽署委託投資協議,委託其向交易對手(擬賣出票據資產的其他商業銀行)買入票據資產,完成對票據資產的投資業務。
以上四類新型的理財資金融資方式大同小異,其本質為銀行用募集的理財資金在銀行資產負債表外發放貸款或進行投資,以滿足用款企業的資金需求。現以理財委託貸款為例剖析表外融資的問題和風險。
主要問題和風險
(一)理財委託貸款將表內貸款規模騰挪到表外,難以有效控制實際信貸規模。《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紀委書記王華慶在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座談會上講話的通知》(銀監發〔2011〕76號,2011年7月5日)要求「商業銀行不得面向大眾化客戶發行標准化的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來發放所謂的『委託貸款』」。該條監管政策從保護個人客戶的角度出發,防止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波及到個人客戶。在此情況下,商業銀行轉而通過向企業法人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來發放委託貸款。在當前銀行信貸資金有規模控制的情況下,銀行將不能在表內發放的法人貸款轉向表外發放,致使理財委託貸款規模越做越大,風險也由表內轉移到表外。這部分貸款的規模和風險未受到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宏觀調控政策。
(二)委託貸款實質按照信貸資產管理,銀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其一,根據某行《關於開展理財委託貸款業務的通知》規定,理財委託貸款審批要「按自營貸款審批流程完成信用風險審批工作」,「進行理財項目調查、信用風險審查審批、前提條件核准及投後管理」;「在理財項目投資完成後,受託人須承擔項目投後管理工作,保障理財產品的投資安全和投資利益」,說明銀行須承擔理財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和理財項目投資風險。其二,《理財委託貸款借款合同》明確:「委託人應自行承擔委託貸款的風險」,而銀行作為委託人,實質是承擔了委託貸款的風險。其三,銀行發行理財產品雖然聲稱「不保本浮動收益」,但還是承擔理財產品到期不能正常兌付收益的聲譽風險。其四,銀行同時作為委託人和受託人,代理關系不明晰,存在法律風險。
(三)貸款不受信貸監管法規的限制,有違規使用貸款嫌疑。目前表內貸款發放和支付需嚴格執行監管部門「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要求,如受託支付、實貸實付、T+1、測算資金需求量等。但是,理財委託貸款使本應在表內發放的貸款轉至表外發放,達到規避信貸監管法規的目的。如某《理財委託貸款借款合同》中貸款用途為:「用於日常經營周轉和置換存量融資」,提款方式為:「貸款已經劃出受託人賬戶並達到借款人賬戶,即視為受託人已經發放貸款,借款人已經提款」。這類貸款支付方式實為自主支付,無支付時間限制、不測算資金需求量,銀行對這類貸款投向和用途不像表內貸款管理那麼嚴格,而且借款人無需提供資金使用證明,貸款資金走向難以監控,極易流向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規定的行業。
(四)企業以自有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從而變相發放貸款,規避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和諸多限制。《企業會計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在實際操作中,一年及以下委託貸款,企業在「短期投資」科目核算,一年以上委託貸款,企業在「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核算。企業發放委託貸款因屬於投資行為受到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約束,投向受到公司章程及上級主管部門各種限制,上市公司還需對此進行信息披露;而企業購買理財產品不受上述諸多要求的限制,在會計核算中可在「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企業不承擔資金對外運作的風險。因此,企業有購買理財產品的沖動。
政策建議
(一)監管部門應引導「影子銀行」體系健康發展。隨著籌資企業和投資企業需求不斷增加、業務的不斷創新,由理財產品帶來的表外融資性業務越來越成為當前「影子銀行」體系的重要部分,同時也反映了銀行從單一的傳統信貸業務向為客戶提供全面金融服務進行轉型,監管部門應審時度勢,既要防範「影子銀行」業務過度增長造成的系統性風險,又要引導「影子銀行」業務健康發展,使其成為促進銀行改革和轉型的積極力量。
(二)制定監管法規來規范以理財委託貸款為代表的表外融資性業務。當前理財產品研發和銷售的火爆,反映市場對理財產品的需求旺盛,因此對於由發行理財衍生出的表外融資性創新業務,監管部門不能強行禁止、堵截,須通過疏通、規范來解決合規性問題,應制定相應的監管制度引導表外融資性業務發展,如提出發展各類型表外融資業務的原則性指導意見、制定風險監管指標、表外融資參照表內貸款管理、要求銀行計提風險資本等。
(三)要求表外融資性業務遵守信貸監管政策。表外融資性業務實質上作為信貸業務,其作用也是為企業籌集生產發展所需的資金,這類業務應納入銀行綜合授信體系管理、整體風險控制范疇,並遵守各類信貸監管規定,杜絕銀行在開展融資業務時存在監管空白地帶的情況,防止新的金融風險聚集。
B. 什麼叫表外融資
資產負債表外融資(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簡稱表外融資,是指不需列入資產負債表的融資方式,即該項融資既不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表現為某項資產的增加,也不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方表現為負債的增加。
表外融資的主要方式
1.長期租賃。租賃是一種傳統的、現在仍然流行的表外融資方法。根據所體現的經濟實質不同,租賃分為經營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兩類。現行會計准則只要求資產負債表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與負債予以反映,對於承租人而言,如果一項租賃業務滿足以下四項條件,即為融資性租賃,否則即為經營性租賃:(1)出租人在租賃期滿時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廉價購買選擇權;(3)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如75%以上);(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償付款的現值不小於資產公允市價的絕大部分(如90%以上)。然而在事實上,基於前述的種種原因,承租人往往會想方設法地(有時以放棄一些利益為代價)和出租人締結租賃協議,例如:會將租賃期規定得稍短於准則限定的年限,使得盡管從經濟實質上考慮,與租賃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利益已基本轉讓給承租人,但是承租人仍可作為經營性租賃處理。
2.合資經營。近十幾年來在美國出現了不少為滿足大型建設及經營項目的資金需要而進行的表外融資方法,其中常見的是合資經營。具體而言,若某企業持有其他企業相當數量、但未達到控股程度的所有者權益,後者被稱為未合並企業(Unconsolidated Entities),由於該企業並不控制未合並企業,因此只須將長期投資作為一項資產予以確認,而不必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未合並企業的債務。有些企業在未合並企業中安排投資結構、從事表外業務,是為了盡可能地獲得完全控股的好處,又不至於涉及合並問題。例如:合資經營企業有一種流行的形式,稱之為特殊目的主體(special-purpose entity,SPE),《投資者:小心「表外融資」的陷阱》一文中提到的為安然公司服務的馬林基金即是此類公司。這種利用法律漏洞的做法引起廣泛的爭議。
3.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項目融資方式,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初,首先在美國被用於推廣住宅按揭融資。到了80年代,這種融資方式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應用,實行證券化的資產通常包括:住宅按揭、信用卡、汽車貸款、應收帳款、租賃應收款等。其操作方式通常是融資方將某項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再以此項資產的未來收益為保證,在債券市場上以發行債券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融資。雖然資產證券化在經濟實質上屬於一種融資活動,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它只是某項資產的轉讓,所以也不被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上進行反映。當然,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非常繁瑣,並涉及大量的法律、外匯管理、會計處理等各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在我國實施起來難度較大。
4.創新金融工具,或稱衍生金融工具。近幾年是創新金融工具大爆炸的時期,這些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掉期、掉期化、嵌入期權、復合期權、上限期權、下限期權、上下限期權等。由於環境的變化、競爭的加劇和對於風險進行控制的需要,使得金融工具創新的勢頭不減,並將持續下去。然而,會計准則的制定並未趕上金融工具創新的步伐,在目前階段按現行會計准則,運用創新金融工具所產生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在財務報表中大都不能得到體現,而只是在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因此,運用創新金融工具在某種程度上也能達到表外融資的目的。
C. 表外融資的實現方式
是融資企業將負債從表內轉移到表外。這種轉移可以通過應收票據貼現、出售有追索權應收賬款和簽訂產品籌資協議實現。其實,應收賬款抵押借款性質,由於會計處理的原因使其負債轉移到表外。表外融資主要是負債融資,其積極的作用在於使企業能夠加大財務杠桿作用,尤其當財務杠桿作用在資產負債表內受到限制時,可以利用表外融資放大財務杠桿作用,提高權益資本利潤率。同時為增加融資方式開辟融資渠道,特別是在表內負債方式有限、渠道不通過時,通過表外融資可實現融資目的。
D. 什麼是表內融資,它的方式有哪些,它與表外融資有什麼關系
在資產負債表裡列式的融資項目。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
E. 表外融資與表內融資的區別
表外是指不算入資產負債表,表內是計入資產負債表。此表是指資產負債表。
F. 中國聯通的資產證券化屬於表外融資還是表內融資CDMA網路租賃資產的轉移是視為銷售還是視為擔保融資
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你說的租賃可能是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一種資產出表的資產融資
G. 什麼叫資產負債表內融資
1、資產負債表內融資,就是傳統融資。指需列入資產負債表的融資方式,即該項融資既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表現為某項資產的增加,也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方表現為負債的增加。
2、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簡稱表外融資,是指不需列入資產負債表的融資方式,即該項融資既不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表現為某項資產的增加,也不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方表現為負債的增加。
3、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7)表內融資與表外融資擴展閱讀:
資產負債表根據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之間的勾稽關系,按照一定的分類標准和順序,把企業一定日期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各項目予以適當排列。
它反映的是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總體規模和結構,即:資產有多少;資產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各有多少;流動資產中,貨幣資金有多少,應收賬款有多少,存貨有多少等等。
所有者權益有多少;所有者權益中,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有多少,資本公積有多少,盈餘公積有多少,未分配利潤有多少等等。
在資產負債表中,企業通常按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分類分項反映。也就是說,資產按流動性大小進行列示,具體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
負債也按流動性大小進行列示,具體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所有者權益則按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分項列示。
H. 表外融資會計如何記錄
買斷的:
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
貸:應收賬款
非買斷的: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資產負債表外融資(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簡稱表外融資,是指不需列入資產負債表的,即該項融資既不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表現為某項資產的增加,也不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方表現為負債的增加。
I. 表外融資是什麼意思
資產負債表外融資(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簡稱表外融資,是指不需列入資產負債表的融資方式,即該項融資既不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表現為某項資產的增加,也不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方表現為負債的增加。
表外融資的主要方式
1.長期租賃。租賃是一種傳統的、現在仍然流行的表外融資方法。根據所體現的經濟實質不同,租賃分為經營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兩類。現行會計准則只要求資產負債表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與負債予以反映,對於承租人而言,如果一項租賃業務滿足以下四項條件,即為融資性租賃,否則即為經營性租賃:(1)出租人在租賃期滿時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廉價購買選擇權;(3)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如75%以上);(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償付款的現值不小於資產公允市價的絕大部分(如90%以上)。然而在事實上,基於前述的種種原因,承租人往往會想方設法地(有時以放棄一些利益為代價)和出租人締結租賃協議,例如:會將租賃期規定得稍短於准則限定的年限,使得盡管從經濟實質上考慮,與租賃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利益已基本轉讓給承租人,但是承租人仍可作為經營性租賃處理。
2.合資經營。近十幾年來在美國出現了不少為滿足大型建設及經營項目的資金需要而進行的表外融資方法,其中常見的是合資經營。具體而言,若某企業持有其他企業相當數量、但未達到控股程度的所有者權益,後者被稱為未合並企業(Unconsolidated Entities),由於該企業並不控制未合並企業,因此只須將長期投資作為一項資產予以確認,而不必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未合並企業的債務。有些企業在未合並企業中安排投資結構、從事表外業務,是為了盡可能地獲得完全控股的好處,又不至於涉及合並問題。例如:合資經營企業有一種流行的形式,稱之為特殊目的主體(special-purpose entity,SPE),《投資者:小心「表外融資」的陷阱》一文中提到的為安然公司服務的馬林基金即是此類公司。這種利用法律漏洞的做法引起廣泛的爭議。
3.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項目融資方式,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初,首先在美國被用於推廣住宅按揭融資。到了80年代,這種融資方式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應用,實行證券化的資產通常包括:住宅按揭、信用卡、汽車貸款、應收帳款、租賃應收款等。其操作方式通常是融資方將某項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再以此項資產的未來收益為保證,在債券市場上以發行債券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融資。雖然資產證券化在經濟實質上屬於一種融資活動,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它只是某項資產的轉讓,所以也不被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上進行反映。當然,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非常繁瑣,並涉及大量的法律、外匯管理、會計處理等各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在我國實施起來難度較大。
4.創新金融工具,或稱衍生金融工具。近幾年是創新金融工具大爆炸的時期,這些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掉期、掉期化、嵌入期權、復合期權、上限期權、下限期權、上下限期權等。由於環境的變化、競爭的加劇和對於風險進行控制的需要,使得金融工具創新的勢頭不減,並將持續下去。然而,會計准則的制定並未趕上金融工具創新的步伐,在目前階段按現行會計准則,運用創新金融工具所產生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在財務報表中大都不能得到體現,而只是在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因此,運用創新金融工具在某種程度上也能達到表外融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