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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並購

發布時間: 2021-03-10 18:06:15

A. 證監會出台的再融資新規有什麼影響

三點核心內容:

1、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8個月。控制融資頻率,抑制過度融資;

2、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對小魚吃大魚有影響,對並購重組沒影響;

3、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

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第1點和第3點,對於新政策的出台後續都會有對策和套利空間。此次政策主要是為了從三個方面做出引導:1、減少定增炒作,以公開增發、配股、可轉債、優先股為主;2、三年期定增基本消失,除非是為了增加控制權;3、近年來90%以上的增發以非公開為主,未來1年期定增還有空間,對創業板來說反而更有優勢,因為其定增發行日首日不需要鎖定。

之後可能還會繼續出台針對減持的新政策,同時會出現大量大股東定增保底的現象。這次政策的推出比預期要快,各方博弈空間少,可以看出監管層對政策引導的態度很堅決,未來再結合配套的減持政策對市場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從監管層的角度是希望為市場引進活水的,目前小市值公司經營壓力比較大,特別是50億以下、沒有現金的公司,只能通過並購重組,而去年開始並購重組也開始趨嚴。此次新規的發行日首日定價政策並不針對並購重組,並購重組還是按照20日和120日的均價定價,因此會出現PE、並購基金的新玩法;而針對配套融資部分,可能會導致現金對價比例少、標的資產募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因為如果資產質量好,在發行日首日股價就會漲上去,而資產質量不好,發行認購會比較困難。總體來說,在新政策下未來會出現新玩法。

B. 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後相隔多久可以再融資

上面的回答有誤,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2017年2月發布的融資新規規定,但是融資規模和時間間隔要求還是按照《重組辦法》執行,也就是說重大資產重組配套融資後實施再融資的,不受18個月的限制。

依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017年2月18日答記者問。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總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並購重組相關法規執行,但涉及配套融資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來看,並購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定價繼續執行按照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定價。而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執行,即按照發行期首日定價。

配套融資規模按現行規定執行,且需符合《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此外,配套融資期限間隔等繼續執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則的規定。

C. 股票發行 公司上市 再融資 並購等法律問題

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

D. 再融資新規 18個月包括並購重組配套資金嗎

三點來核內容: 1、市公司申請增發、配源股、非公發行股票間間隔少於18月控制融資頻率抑制度融資; 2、市公司申請非公發行股票擬發行股份數量超本發行前總股本20%魚吃魚影響並購重組沒影響; 3、明確定價基準能本非公發行股票發行期首 其影響第1點第3點於新政策台續都策套利空間政策主要三面做引導:1、減少定增炒作公增發、配股、轉債、優先股主;2、三期定增基本消失除非增加控制權;3、近90%增發非公主未1期定增空間創業板說反更優勢其定增發行首需要鎖定 能繼續台針減持新政策同現量股東定增保底現象政策推比預期要快各博弈空間少看監管層政策引導態度堅決未再結合配套減持政策市場影響比較監管層角度希望市場引進水目前市值公司經營壓力比較特別50億、沒現金公司能通並購重組始並購重組始趨嚴新規發行首定價政策並針並購重組並購重組按照20120均價定價現PE、並購基金新玩;針配套融資部能導致現金價比例少、標資產募集足夠資金資產質量發行首股價漲資產質量發行認購比較困難總體說新政策未現新

E. 再融資新政對重大資產重組有影響沒

一、適用法規、規章不同
再融資新政主要限制的是非公開發行股份,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適用的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規定。
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則是適用2016年9月已經修訂完畢的《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簡稱99重組新政)。
二、審核部門不同
根據規定,再融資也就是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是由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而重大資產重組是由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

三、再融資鎖價方式不適用於重大資產重組
本次修訂的再融資規定里,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而我認為重組的定價方式卻不在此范圍內,原因如下:
1.99重組新政第二條就講了兩者的聯系和區別:「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由此可以看出,以權益互換的方式收購資產和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的行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情形,適用的規定條款和程序完全不同,切不可混為一談。
2.99重組新政明確了不構成重組上市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可以配套融資。
該辦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除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只是根據用於補流和還貸有限制,6 月17 日公布的《配套募資問答》表明,非借殼重組配套融資所募資金僅可用於:支付現金對價等並購整合費用、投入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
3.99重組新政也單獨規定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定價原則。99重組新政第四十五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應當說明市場參考價的選擇依據。」第五十條:「換股吸收合並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價及發行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四、借殼(重組上市)行為不在再融資范圍
借殼上市其實是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殊形式,因為觸發了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變更,所以審核更加嚴格,但是在99重組新政出台的時候,已經將取消了借殼(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根本就不可能融資,所以借殼的情形實質上也不會涉及再融資新規的限制。很多人要問了,借殼也好,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也罷,不都是要非公開發行股份嗎,為啥不受再融資新政的影響,這其實就回到了第一個問題討論的范疇,兩種行為的政策目的不一樣,重大資產重組側重的是鼓勵上市公司進行同業的兼並重組,做大做強主業的目的,而再融資則側重於上市公司的融資管理,正因為這樣,兩者適用的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規體系,施行程序也是相互獨立,連審核部門都不同就可見一斑了。

F. 請問IPO多久後可以進行再融資,比如說非定向募集或者定向募集(增發)謝謝!

ipo以後,再融資沒有一個硬性的規定多久後可以再融資,主要是看你ipo時募集的資金是否已經用完。如果沒用完,不能再融資。

有一個潛規則,一般是6個月,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再融資鎖定期。

G. IPO,再融資,並購重組,證監會都是怎麼回應的

並購重組是我國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的客觀需求。在過去十年投資驅動的經濟發展結構下,產生了一些領域資源配置效率低、重復建設、產能過剩以及高能耗與高污染的產業。在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過程中,必須實現這部分產能的有序退出。而兼並重組是實現對現有分散的產能進行優化配置,促進部分過剩產能退出市場的有效方式;其次,並購重組是我國生產製造行業走向集中並走向成熟的有效路徑。當前,我國部分競爭性行業集中度仍然比較低,如國內傢俱面板行業的龍頭企業市場佔有率不足5%,而類似的情形在其他多個行業普遍存在。而兼並重組是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提高競爭力的有效措施,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效益的重要途徑。通過兼並重組,有利於企業迅速壯大規模、增強實力,有利於提升企業和產業核心競爭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如家電行業在過去十幾年的發展過程中,逐步由海爾、新飛等近百家企業競爭的形勢演變成了海爾、美的、格力三強爭霸的格局,在行業成熟的過程中走向了集中。最後,並購重組是技術進步的必然結果。當今世界正處於新技術革命飛速發展時期。在新技術興起並逐步代替舊技術的過程中,必然意味著部分舊技術企業的市場退出。通過企業兼並重組,可以有利於形成由代錶行業發展趨勢的新技術企業主導的產業發展格局,增強行業發展的協調和自律能力。如近年來我國能源總消耗穩步增長,但在能源消耗結構中,隨著太陽能、核能、風能等新能源技術的升級和成熟,逐步取代了煤炭的消耗佔比,煤炭在整個能源消耗中的佔比持續下降,而過去幾年同時也是煤炭行業兼並重組較為激烈的時期。

H. 發行監管部再融資審核和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有什麼區別

這個沒有固定的,最短搖搖三個月,最長無限制。當然也要看是怎麼個重組法,各有不同。

I. 重組和再融資可以同時報證監會嗎

證監會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資和並購重組,以有效發揮資本市場內服務實體經濟容的功能。申報之後可在證監會官方網站上點擊「信息公開」裡面有關於並購重組和再融資申請的受理和審核情況定期的公示。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來源:資雲網)

J. 誰能幫我解釋一下下列名詞啊,作空,再融資,股權分置,外資並購

作空:預計股價將下跌,因而賣出股票,在發生實際交割前,將賣出股票如數補進,交割時,只結清差價的投機行為。

再融資是指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和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的直接融資。

股權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話概括,股權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是近兩年才出現的新名詞,但股權被分置的狀況卻由來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開方正科技(原延中實業)的基本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其總股本是97044.7萬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萬股。

然而,由於很多歷史原因,由國企股份制改造產生的國有股事實上處於暫不上市流通的狀態,其它公開發行前的社會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國有股也被作出暫不流通的安排,這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另外,通過配股送股等產生的股份,也根據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劃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億股的總股本中,非流通股份達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國有股份。

股權分置的產生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規定,「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設置國家股、集體股和個人股,而是按股東權益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優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的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股減持不同。減持不等於全流通;獲得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開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後兩次進行過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來。此次改革試點啟動後,有很多投資者問,流通與減持有什幺不同?對此,法律專家的解釋是,減持不等於全流通,減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被減持的股份並不必然獲得流通權;而非流通股獲得了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什麼要改革

-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

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

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早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塊「心病」。市場各方逐漸認識到,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其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權分置形成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資產凈值的增減,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二級市場的股價。試舉一例,可以對「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價格增發2000萬股股票,由於是溢價發行,增發後每股凈資產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說,通過增發,該公司大股東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資產增值超過30%。其後該公司股價一直下跌,大股東卻毫發無損。可見,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東有著「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觀上導致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

股權分置也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定價機制。股權分置格局下,股票定價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還包括2/3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預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導致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等。另外,股權分置使國有股權不能實現市場化的動態估值,形不成對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增強資產增值能力的激勵機制,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也頗受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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