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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 2021-03-13 00:56:08

1. 德國大眾汽車租賃聽說有汽車融資租賃項目,想問問汽車融資租賃是個什麼流程

很簡答啊,去德國大眾汽車租賃實體店裡面,出示身份證,工資單,由工作人員受理之後,用戶可以根據自己選定的車型,行車里程數,租車的時間段來繳納相應的費用,即可享受租車生活好品質。

2. 德國TGE公司簡介

德國TGE公司總部位於德國波恩,是一家在LNG接收站、LNG液化工廠工程設計和項目管理、工程總包服務領域全球領先的企業,而中集是全球第一的LNG儲運裝備生產商。

1、注冊地:盧森堡(Luxembourg)

2、主要辦公地點:43, Route d'Arlon,L-8009 Strassen

3、法定代表人:VLadimir PUKLAVEC

4、公司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5、注冊資本:50,000 EUR

6、主營業務:投資控股

7、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VLadimir PUKLAVEC

TGE GAS的前身Liquid Gas International Ingenieurgesellschaft GmbH,由私人資本於1981年創立。

1993年,被比利時公司Suez Tractebel SA收購後,更名為Tractebel Gas Engineering GmbH(喬特波氣體工程有限公司),成為Suez Tractebel SA中唯一從事石油化工氣體總承包項目的公司。

2003年,成為Suez Tractebel SA中唯一從事天然氣總承包項目的公司。

2006年,Suez-Tractebel變為TGE Holding GmbH。2007年,TGE Holding GmbH將其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進行分拆、重組,把有關在岸業務歸入TGE Gas Engineering GmbH,即TGE GAS。

2008年,中集收購了TGE 60%的股份,雙方開始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共同拓展市場,中集的能化業務得以從單體裝備製造向工程總包服務拓展。

現在TGE的營收已經從收購時的3000萬歐元上升到1億多歐元,提高了四五倍。

TGE GAS是擁有25年經驗的獨立項目總承包商,業務范圍為:在LNG、LPG及其他石油化工氣體的存貯、處理領域,為客戶提供EP+CS(設計、采購和建造監工)等技術工程服務。

主要服務領域包括:大型LNG進出口接收站、中型分銷和衛星站儲存罐區;大型LPG、乙烯、丙烯和液氨等石油化工氣體進出口接收站和儲存罐區;氣體處理工廠等。

TGE GAS有137名員工分別分布在德國波恩、比利時布魯塞爾、英國曼徹斯特、中國上海、台北、斯洛維尼亞,其中,70%為專業技術、業務和管理專家。

(2)德國融資租賃擴展閱讀:

投資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投資控股公司具有與兼並活動不同的若干特點:

1.它不需要100%地收購被控企業的股權,甚至不需收購半數股權就能實現有效控制;

2.它不用通告被兼並企業當局和經過艱苦的談判,只是通過購買股票,而通常可以分批購買,因此,實現控制手段最簡單;

3.投資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個企業,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獨立的經濟實體,它們同控股公司在經濟責任上是完全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連帶責任。因此,控股公司中各企業的風險責任不會相互轉嫁。

5.由於投資控股公司中各個企業都是獨立的,因此需要各自申報納稅,所以存在雙重納稅的可能。

此外,投資控股公司在組織上也較兼並公司鬆散。

從公司法的角度講,第一我國公司法沒有投資公司的這樣一個概念,在我國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兩種。

所以,單從公司的分類上來說,不存在投資公司這樣的一個類別。

從公司的名稱來講,所謂投資控股公司,一般主要從事經貿、資產、經營類投資范圍,當然主要還要看公司章程中註明的經營范圍。

3. 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案例

1986年8月29日,原告德意志公司與被告租賃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並同時簽署了主租賃協議,融資總額度為2390萬德國馬克和1390萬美元。依照合作協議和主租賃協議的規定,雙方於1986年9月2日至1989年5月30日期間先後簽署了43份子租賃協議,約定租賃公司就各子租賃協議項下租賃設備向德意志公司支付租賃費用的金額、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1990年租賃公司要求寬限所有以德國馬克作價的子租賃協議,雙方於1990年12月28日簽署了債務重組協議,將6-7、18-22、30-36以及42-44號17份子租賃協議項下自1990年11月23日起尚欠支付的以「提前付款」方式計算和支付的租賃費用改變為以「租金加出租人出售選擇權價格」方式支付,並相應延長了支付這些租金和出租人出售選擇權價格的期限。1992年開始,租賃公司未能履行1、6-7、18-22、26-28、30-36、以及42-44號21份子租賃協議及債務重組協議項下的承諾,並於1993年完全停止支付。此後經德意志公司多次催付,租賃公司仍未能支付拖欠的租賃費用。1995年12月29日,德意志公司向法蘭克福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法蘭克福地方法院於1998年12月4日做出了《缺席判決》,判令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到1995年12月29日為止的本金及利息,共計8 798 045.00馬克和1 529 974.94美元,以及該等額項自1998年4月21日起5%的利息。1999年3月9日、10月22日,法蘭克福地方法院做出了《關於確定費用的決議》及其附註,判令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183 229.60馬克的訴訟費用以及從1998年12月21日起開始計算的4%的利息。租賃公司未執行《缺席判決》及《關於確定費用的決議》。為此,德意志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11 775 332.27馬克和801 370.99美元以及該等款項自2002年6月3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年息6%的利息;2、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德意志公司為本案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等;3、租賃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

4. 從德國荷蘭進口械造紙機械設備融資租賃怎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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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汽車融資租賃劃算嗎德國大眾汽車租賃可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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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國外融資租賃的基本理論

融資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或財務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

它的具體內容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此外,融資租賃屬於表外融資,不體現在企業財務報表的負債項目中,不影響企業的資信狀況。這對需要多渠道融資的中小企業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7. 國外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到底怎麼做

第一部分:當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當地的法律環境,向當地富有經驗的律師的咨詢總是必不可少的。相關融資租賃業務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當地的牌照規定;
其三、目標國對可能提供給客戶的金融產品(Financing Procts)的種類限制;
其四、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當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護和行使其租賃設備所有權的能力,或者針對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實現其租賃設備上第一位擔保物權的能力;
其五、目標國的就業和勞動法;
其六、隱私保護法律;
其七、遵守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和規章;
其八、其它相關法律(高利貸限制、反洗錢、合同是否用當地語言等)。
具體展開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許差別很大。
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國家,當地法律禁止外資在從事租賃的公司中佔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國公司必須和當地的公司或個人合作來操作融資租賃,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最為常見。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佔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佔25%),菲律賓(本地股份至少佔40%)。這些本地股份規定有時比較含糊,在一些情況下,完全可以消弱它們對公司財務和治理影響。
在一些國家,盡管沒有本地股份的規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規定。例如,在一些國家(包括奧地利、澳大利亞、印度、日本、南朝鮮、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泰國),一個或兩個董事必須要求是當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國家,一半或大多數董事必須是當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汶萊)。
二、牌照規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國家,開展租賃業務需要向政府機關申請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租賃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時,這些規定是敷衍的,僅需要填寫表格、按期更新和繳費。有時,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貴和嚴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賃公司須符合最低的注冊資本規定、嚴格的經營准則和繁多的報告義務。
在另外一些國家,租賃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決於其提供的金融產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監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經營性租賃(operating lease),在當地稱為「純租賃」(pure lease),區別於「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純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承租人的期終選擇權。在墨西哥,純租賃包含期終的公平市場價值購買選擇權,但不會是固定價格的選擇權(無論這是名義價格或含有市場因素)。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包含任何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都會導致一個租約變為融資租賃,而融資租賃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才可提供。同樣的牌照規范適用於其它拉美國家(如哥倫比亞、秘魯、委內瑞拉)。
類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於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南歐。例如,在法國經營租賃通常是非受監管的活動。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在租賃物用於商業時法語叫credit-l,在用於消費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蘭西銀行」監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參差不齊。不幸的是,盡管這些國家同為歐盟成員國,在一個國傢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資租賃公司並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歐盟國家獲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國家牌照規定的嚴格和對不符合規定的處罰是不容低估的。
因許多歐盟國家有關牌照的規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諸多國家的不同規定?一個解決方案是在歐盟境內通過一個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來操作。根據《歐盟第二銀行規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條件,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可以為在大多其它歐盟國家融資服務(包括租賃)「頒發通行證」,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歐盟國家的規定(即跨境經營)。這種「頒發通行證」模式的細節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但有幾點需要指出。首先,作為一個持牌銀行所涉的監管規定繁多,一般比獲得另一個租賃牌照麻煩得多,任何不合規都可能會受到嚴厲處罰。其次,遵行歐盟各國實行的《歐盟第二銀行規章》的條件也不太容易,有時還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即,納稅問題)。
三、金融產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國家,國外的租賃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產品,或者是因為產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執行性問題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許多國家,其制定法沒有像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樣對動產租賃(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當地法院參照合同法或不動產租賃(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來解釋租賃協議和決定租賃協議的可執行性。在許多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或者不可執行或者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決定。這在大陸法系國家較常見,包括大多拉美國家和德國。在這些國家,如果出租人違約,或者(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租賃物有缺陷或不能達到廠家或賣方所說的質量標准,即使租約含有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法院也會允許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約。這種風險很難控制,值得出租人在業務擴展時仔細衡量。
在一些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只在某些租賃中可執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遠的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若干其它亞太國家,如果一個租約含有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大多情況下,甚至是公平市場價值的購買選擇權),該租約會被認為是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國家中,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租賃合同中可執行,在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執行。正因為此原因,在這些亞太國家中,租賃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
另外賠償條款、自由轉讓條款、續約條款、違約和補償條款在有的國家也可能得不到執行。所以,在做跨國租賃業務時,最好讓當地律師審查一下租賃合同,搞清楚那些條款在當地不可執行,以便評估風險。
五、抵押擔保和相關問題(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許多國家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2A章規定的動產租賃制定法一樣,許多國家同樣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9章規定的有擔保的交易。在租賃業務國際擴展決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護和行使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權或其它擔保物權。
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類似美國,法律一般認可和保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或)允許出租人就融資財產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權。如加拿大的《動產擔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第9章為藍本。
但在一些國家,或者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或者因為當地法律體系的性質,就租賃的動產不可能取得可執行的、第一位的擔保物權。有時候,這取決於所涉財產的類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擔保物權的唯一辦法是質押(pledge),而質押只能通過佔有擔保物來實現,很顯然這對租賃物來說根本不可行。但飛機和輪船例外,它們適用抵押登記制度。對於在墨西哥的純租賃來說,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須通過普通的法律程序來回復租賃物的所有權,這種法律程序漫長而昂貴,而且所有權回復很少能確保成功。
在一些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的國家,地方法律和慣例有時能部分地減少此種風險。還是以墨西哥為例,一般情況下,對於每期的租金承租人會簽署憑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啟動簡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區別於漫長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簡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權取得承租人的財產。
最後,評估在目標國的法律下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動產擔保法上的救濟和其它相關救濟時,應該考慮到當地有關破產或倒閉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規定。眾所周知,這些法律各國差別很大,會使出租人面臨額外的信用和擔保風險。
六、就業和勞動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當地的就業和勞動法的性質和後果非常重要。在僱傭當地雇員之前,要詳細地與當地律師就僱傭和解僱當地雇員的法律義務探討交流。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義務往往和本國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許多國家,僱傭員工意味著僱主有義務支付資金給政府發起來的退休/養老金計劃。這些規定千差萬別,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開支。
在某些國家(如荷蘭、法國和德國),一旦雇員達到某一數量標准(法國是50人),當地法律規定要建立工會。在這些國家,幾乎所有僱主想要實行的任何有關就業環境的變化都需要事先和工會磋商(包括裁員、重組導致的僱主變化、業務性質改變、補償和福利變化等)。盡管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某些時候沒有工會的同意僱主很難改變任何東西。
另一個考量是當地法律對就業終止的規定。雖然美國存在一些解僱員工的限制(如反歧視法),但美國基本上是一個就業合同「自由」的國家。但在其他許多國家,情況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國家,僱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僱」賠償(如愛爾蘭)。在這些有類似規定的國家,勞動法庭或類似機構可以審查僱主的解僱理由(雇員表現等),可能要求僱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費。在一些國家(如日本)即使解僱一名表現很差的員工也絕非易事。
七、隱私/資料保護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應該請教當地的律師當地隱私或資料保護的范圍和適用問題。這些法律常常調整涉及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的收集、處理、儲存、傳遞、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資料保護法尤禁止把客戶和雇員的信息跨境傳遞給沒有同等資料保護法的國家(即使接受方是傳遞方的關聯公司也不得例外)。因為美國基本沒有類似於歐盟國家那樣的資料保護法,所以麻煩來了,因為總部在美國的租賃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歐洲子公司發來的這些信息,以便其審查全球信貸風險和評估雇員。
美國政府為了在這方面支持美國公司,與歐盟磋商簽訂了所謂的《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協議中,美國的公司可以自願採用和公布一項符合歐盟隱私法規定的隱私政策,並向美國商務部登記。歐洲的公司也允許在合規的條件下與美國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
隱私/資料保護法律在世界各地越來越盛行。除了在幾乎每個歐盟國家,類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亞實行。
八、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法規(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這包括:(1)有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子公司須取得本國出口許可證書;(2)法律禁止同某些國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關防止軍事武器技術擴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訴法律考量因素,准備在國外拓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和當地的律師就可能對當地融資租賃操作可能發生影響的大量其它當地法律的適用范圍深入探討。例如,有些國家的法律直接或間接地要求融資合同(或其它文件)應當使用當地的語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國家(或地區),當地的商業慣例要求文件用當地語言書就(如:日本、南朝鮮、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多拉丁美洲國家和許多歐洲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語國家文件可以用英語書就而且有時也經常這樣做。但還是使用當地語言為好,因為在訴訟中,法官理解協議的時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譯。而這種翻譯質量往往參差不齊,法律條款很可能被翻譯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顯然,使用當地語言書就的文件,無論是法定與否,都 會增加額外的商業成本。

8. 融資租賃影響較大的幾種新模式

融資租賃公司的運營模式極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礎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種新的運營模式,因此不斷有創新型模式出現。不過,所謂「萬變不離其宗」,在掌握英國稅務租賃、德國稅務租賃和日本稅務租賃後,基本可以領會融資租賃的基本模式,總結其中的規律,理解或自主創新其它更復雜的模式。
(1)英國稅務租賃模式:充分發揮避稅功能
英國稅務租賃(TaxLease)是利用英國稅法中關於本國投資者投資大型設備可獲減免稅的規定來降低融資成本的一種結構化租賃。其過程如下:
英國法律規定,本土公司購買大型運輸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賬面價值的25%進行加速折舊,折舊額稅前扣除。由一家英國本土公司A作為出租人出資購買大型運輸工具,租賃給另一家英國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設備購置的最初幾年,租金必然低於折舊。這樣,出租人可以用此折舊費用抵消其部分贏利,減少交稅。出租人可將該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還給承租人,因此後者的融資成本得到降低。
實際操作中,假設有外國投資者F擬投資飛機,並利用英國稅務租賃獲利。
第一步,該F公司先在免稅港開曼注冊SPC(殼公司)K。
第二步,F可以與A協商:用飛機由K與A敘作售後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貨款,另外80%以飛機向銀行抵押,並把向K收取租金的權利也轉讓給銀行,然後與銀行敘作一筆杠桿租賃。由於A投資飛機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因此A將飛機出租給K時,收取的租金低於市場租金水平以轉讓一部分稅收優惠給K。
第四步,K從A租得飛機後,以略低於市場水平的價格,將飛機出租給英國公司B。由於這一租金低於市場,B樂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從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間的差額為K所取得的利潤。
第六步,最終,由於開曼為免稅港,K可以將此利潤以接近零成本轉移給F。F獲得租金差價做為利潤;A獲得低於市場水平租金。皆大歡喜,獲得租金收益+留用稅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國政府少收了稅金。
(2)德國KG模式:充分發揮「集資」功能
KG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縮寫,其含義為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德國的KG金融租賃市場份額自1999年開始持續增長,2004年其融資量超過72億歐元。
德國從1969年開始實施KG船舶融資制度,是鼓勵個人投資者向造船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1970年代,德國的KG模式建立,以籌集民間資本為更多項目融資。
KG模式有兩種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單一項目公司/單船公司,項目結束時KG解散,類似於SPC(單一目的公司)。
KG公司為合夥公司,合夥人分為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與我國的合夥公司定義類同。為募集足夠的資金,發起人(一般為無限責任合夥人)設立法人投入少量資本然後向作為民間投資者的個人發行股本。大量個人投資者為有限責任合夥人,責任僅以出資為限。募足資金後以此為自有資金,同時向銀行中請項目貸款購買船隻,並將船隻抵押給銀行。然後將船交由經營公司代管,並租賃給運營商。政府允許KG公司加速折舊,因此開始幾年個人投資者從KG公司分得凈虧損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應繳稅金,實現稅務收益;以後年度每年接受分紅作為他們投資的回報。
KG基金與KG公司類似,只是發起人改為券商,並且募集方式改為封閉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額傭金。
德國曾允許KG基金在五年內折舊新船的82%,並允許年度虧損不超過新船價格的125%。目前,稅法僅允許每年折舊6.67%,只有頭兩年可以雙倍折舊。KG基金還同時享受著歐洲噸們稅的便利。
這種模式很好地吸納了社會資金,並可將稅收優惠供投資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經營,可以滿足航運公司對租期、年份選擇、甚至最終購買船舶的選擇需求。
(3)日本的經營租賃模式:充分發揮杠桿融資功能
日本的稅務租賃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桿租賃很流行,採用加速遞減基礎折舊法,產生了龐大的跨境交易市場;第二階段是日本的經營租賃,由於1999年4月日本進行了稅法改革,原先杠桿租賃模式的優點已經沒有了,為此,日本投資者為了最大化的利用稅務資源,將稅收優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賃形式經營租賃;第三階段是具有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1)日本的杠桿租賃
1988-1998年,日本有龐大的杠桿租賃跨跨境交易市場,被日本的航空業普遍採用。首先對杠桿租賃進行一個簡單介紹。折舊/資本減讓方面,出租者根據時間通過定期減免或抵消(「津貼」)的方式從營業收入中收回「購買」資產的成本。這里有二種方式:採用直線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數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資產;採用余額遞減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資產剩餘成本的恆定比例回收資產;採用加速折舊的出租者要求在應折舊年限的前幾年扣除更多。稅務收益方面,由於稅務減讓或者免除,在相應的會計年度或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減少了。具有長期經濟壽命的資產最適合成為稅務產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稅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稅務租賃消失,目前,對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業,應用稅務租賃只能採用直線折舊法。這樣日本稅務租賃的優勢沒有了。
(2)日本的經營租賃
日本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地得到稅務利益,採用雙倍遞減折舊法,將稅務利益在投資者(出租者)和經營者(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日本式的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經濟收益,同時也必須承擔很大的風險。租賃合約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賃合約,租金不一定要達到租賃資產的90%以上,但購買選擇權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市場價格基礎上。出租者應該承擔資產的殘值風險。
(3)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主要參與者和基本情況如表5所示。
以下的說明設想一個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為飛機最終使用者)的層級租賃。這一基本租賃結構可以用於與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關的任何稅收、法律或其他問題。
表5、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結構
參與者
基本情況
承租人
相關租賃產品(比如飛機)的經營者
出租人
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資者
一個或多個日本投資者,按照日本的投資法律安排投資(大約設備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資產而定)給出租者。
母體
一家日本的租賃公司,作為出租者的母公司,將保證或支持出租者給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義務的債權。
出資方
某個國際銀行或者國際大財團通過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資設備成本的大約70-80%作為可追索的貸款。按照約定,貸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動匯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歐元標價。
殘值擔保提供者
讓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認可的擔保實體(在殘值擔保領域值得信賴)。
交易提供者
能夠讓出租者和出資方都認叫的實體。
基本交易結構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將從製造商(如新飛機)或由承租人(如售後回租)用購買價格(由獨立的評價機構給出的公平飛機成本價格)購買飛機。出租人將同時把飛機租賃給承租人。
②日本投資者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20-30%的資金給出租人(以下簡稱「日本投資者」)。
③出資方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大約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權的貸款給出租人(以下簡稱「貸款」)。
④出租者與承租者簽訂一份租賃契約(比如說10~12年的租賃契約,稱為「完全租賃契約」)。
⑤租賃契約包括在特定時間(比如說7~9年)特定地點的購買選擇權(簡稱「FPPO」),固定的購買價格等於在FPPO時間預先商定的飛機公平市場價格。
⑥如果應用FPPO,由承租者付給出租者的FPPO價格將足夠出租者支付籌資者所籌資金的未償付余額以及日本投資者所出的資金。使用FPPO並用其價格,出租者將把飛機租賃的部分利益與承租者分享,來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沒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賃條款結束後,租賃條款仍將起作用(比如說一個更長的二年)。在剩餘的二年內可支付的租金將完全支付租金以至於在租賃協議的最後只有日本投資者有未支付余額。在協議的最後承租者將沒有購買選擇權。
設想這樣一個情形,在租賃協議的最後,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償還,出資者沒有承擔任何殘值風險,因此,此項交易能被認為完全支付金融租賃(出資方只承擔承租方信用風險)。所以,期初的借款應該以標準的保障借款余額來定價。
⑧如果出租者能夠從由殘值保證提供者所提供的殘值保證中得到利益,將緩和任何具有下降趨勢的風險敞口以防飛機的價值低於日本投資者未償付的投資余額。
殘值保證將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協議到期日)使用,並被設定在日本投資者和日本稅務顧問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於他們進行租賃業務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無論何種原因在早期終止FPPO協議,殘值保證將消失。殘值保證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資品,日本投資者將一直承擔最高資產價值風險。
⑨出租母體將在租賃協議下保證/支持出租者對承租者的義務。
(10)如果租賃協議因為某種原因(如承租者違約)而終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終止總數將被設置在足以償還全部貸款的水平,並根據提前終止的原因,日本投資者也足以支付。
2、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主要運營模式
(1)簡單融資租賃
也稱「直接租賃」或「傳統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意願購買租賃物,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後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的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2)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中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第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第一出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轉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區別在於,轉租人並非是該項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資人及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是因為它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承租人受讓了這些權利。而且,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它有權將這些權利向第三人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的區別在於,它並非是為了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而承租租賃物件。它承租租賃物件的目的是為了能向第三人轉讓對該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
轉租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下各點:
第一,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也是同一的。但是,無論如何,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不得遲於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
第三,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件的歸屬(.留購、續租或收回)的約定必須統一。
這種業務方式一般在國際間進行。在做法上可以很靈活,有時租賃公司甚至直接將購貨合同作為租賃資產簽訂轉租賃合同。這種做法實際是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租賃公司作為第一承租人不是設備的最終用戶,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賃物件的折舊。
(3)回租式融資租賃
又稱「售後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企業會計准則一租賃》中專門有一節是「售後回租交易」,其35-38條對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
回租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融資租賃交易方式,這種方式在我國也己被廣泛採用。在實務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資租賃交易一樣,也是由買賣交易和租賃交易這兩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構成的。也就是說,先是由融資性租賃么司以買入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企業訂立買賣合同(或稱「所有權轉讓協議」),購買企業自有的某實物財產(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為是「固定資產」,在《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規定為是「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在該買賣合同中,該融資性租賃公司的責任是支付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價款,其權利是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與此同時,該融資性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將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企業。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責任是,在規定的租賃期間內,向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權利,其權利是收取租金。
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貨物必須是該企業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財產,當然,更不能是正在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或已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財產。為了確認這一點,通常需要通過某種確認產權的程序,例如,該財產所有權的公證等;其次,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出售還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對於國有企業而言,需有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上述買賣交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值依據作為參考,例如該財產的賬面殘值或經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等。
由於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時發生的。不存在通常貨物買賣中的物的流動。從法律上講,認定某項交易是以回租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的依據,不僅是上面說的契約性文件,而且還包括對該項交易的公證和在我國的物權立法完善後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據生效的契約性文件認定某項交易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況下,他們還要根據承租人對該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據是否辦理了公證的程序,來把回租交易同變相拆借區別開來。
就會計處理而言,在進行回租之前,某實物財產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是其司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進行回租之後,該實物財產從其固定資產中扣除,其固定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與此同時,由於取得了出售價款,該企業的流動資產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增加,該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資產的減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資租賃項下的租入資產,列為「融資租賃項下的固定資產」管理。該資產的價值構成該企業的總資產的一部分,可依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特別規定提取折舊。與之對應的,是在該企業的負債欄內,增加一筆應付租金.
(4)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的是指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完成一筆租賃業務。這里所說的受託人,就是獲准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准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因此,它同時又必定是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即,金融租賃公司「可接受法人機構委託租賃資金」則顯然,金融租賃公司是可以以受託人身份同委託人訂立信託合同的,只要該委託人是法人。信託合同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調整的同時,優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調整。規范的委託租賃,是一種完全合法的信託活動。
這裡面絲毫沒有借貸的概念,當然更談不上「變相」與否。把委託租賃視為變相拆借,是不適當的。之所以出現了委託租賃這一用語,僅僅是為了說明,在此類業務中出租人所運用的資金的來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擔此類資金運用的風險,也不享有此類資金運用的利益。一般企業利用租賃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特性,享受加速折舊,規避政策限制。電子商務租賃也是依靠委託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台的。、
(5)杠桿租賃
又稱「借款租賃」,也叫「衡平租賃」。杠桿租賃也是信託同融資租賃的結合運用。杠桿租賃同委託租賃的區別在於:(1)在杠桿租賃中,受託人(出租人)並非是完全不承擔融資風險,只是所承擔的是租賃融資額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風險;(2)在杠桿租賃中,委託人往往不止一個,而是有若干個;(3)出資人的動機不同。除了上述區別外,兩者的法律關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類似的。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一種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出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簡單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隨之增大。
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6)共享式結構化租賃
又叫「分成租賃」或「變動租金租賃」。是把租金收入和設備使用收益相聯系的一種租賃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一定的基本租金後,其餘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關於這種租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論界是有分歧的。中國金融協會融資租賃分會副會長裘企陽認為,共享式結構化租賃的租金既然是隨機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極而言之,在承租人經營失敗時,甚至可能無。在這樣的條件下,該項交易還能將隨附於租賃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視為是向承租人實質性地轉移的嗎?當然不能。既然不能,這種交易還能視為是融資租賃交易嗎?顯然也不能。
因為在《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是,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規定,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的第243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法律特意賦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權利,旨在為靈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間。這可參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的解釋「但目前國際和國內融資租賃領域,除保留傳統的國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來愈多地採用靈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適應日趨復雜的融資租賃關系和當事人的需要。最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事人經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務的使用或者通過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來確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時,共享式結構化租賃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一一租賃》中對融資租賃的確認標准。比如其租賃期再設備使用壽命的75%以上。的確,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既有租賃的性質又有投資的性質,不過,根據相應法規標准判別,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應該屬於融資租賃。
還有另一種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作為投資回報的一項租賃交易。簡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租金的一種租賃形式。
(7)綜合租賃
它擴展了融資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租賃的收益因此擴大而風險因此減少,使租賃更顯露服務貿易特徵。完成這項綜合服務需要綜合性人才,因此也體現知識在服務中的重要位置,綜合租賃的發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帶入知識經濟時代。
(8)創新租賃
租賃在中國,已經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即:創新租賃。它是以保障租賃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時,將風險分散到當事人中間。具體做法靈活多變。實際上,它己經將傳統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結合起來,發展成現代租賃。由於需要創新,因此每個項目的做法都會有所不同。創新是現代租賃業務的生命。

9. 哪個國家最早出台有關融資租賃的稅法

《論融資租賃功能的開發與利用》
融資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最早起源於二戰後的美國。1952年5月,H·敘恩菲爾德開設了世界上第一家採用融資租賃方式進行設備租賃業務的企業,即美國租賃公司(後改名為美國國際租賃公司)。此後這種類型的企業在世界各國蓬勃發展,並在上世紀80年代初傳入我國。其運作的具體方式是出租方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出資購買承租方選擇的機械裝備、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等設備,同時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設備出租給承租方使用,租賃期滿後按合同規定處置設備的交易行為。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1982年9月頒布的《國際會計准則第17號——租賃會計》對融資租賃作了如下的定義:「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在實質上將屬於資產所有權上的一切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人的一種租賃。」我國現有租賃方面的教科書也大都從這一基本概念出發簡單地將其描述為一種具有融資與融物雙重功能的新型交易。其實,融資租賃不僅僅局限於為承租人提供上述的兩種功能。筆者認為,融資租賃還具有促銷與服務的功能,而且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日益蓬勃發展的今天,融資租賃的這兩種功能已經逐漸成為融資租賃區別於其他金融工具的最本質功能。故筆者意在對融資租賃所具有的尚未被政府和業界引起重視的促銷和服務功能進行剖析,希望能改變我國現有租賃業過度強調和倚重融資租賃的金融功能的傾向。

一、融資租賃的融資、融物功能

從交易的角度界定,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對承租人所選定的租賃物件,進行以融資為目的的購買,然後再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該租賃物件中長期地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由此定義觀之,融資、融物是融資租賃的基本功能,也是其區別於傳統租賃和其他融資方式的重要特徵之一。在傳統的租賃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並不承擔出租物的成本,出租人的出租行為通常也並不是為收回出租物的成本支出和獲取利潤,而是出租自己控制的設備等,故對承租人不具備融資的作用。而融資租賃則明確要求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僅要攤提租賃設備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還應包括出租人的融資費用及經營利潤,出租人的所得也不僅是讓渡租賃設備使用權的代價.還應包括投資成本的回收。這是由承租人的實際運作需求所決定:承租人既急需特定的設備,又缺乏相應的資金,若考慮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者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募集資金,需要接受各種限制措施和相關必備條件的嚴格審查,特別是對一些新設公司或未在銀行建立起信用的中小企業而言,這種融資方式運作流程相當繁瑣。但若承租人通過向租賃公司(出租人)尋求為特定設備提供中期的資金融通則大不一樣,因為採用融資租賃的方式既解決了生產設備使用權和資金短缺的問題,又可使承租人對資金和物的使用權並舉。可見,融資租賃提供的這種融資與融物功能已經超越了傳統的融資方式,承租人並不是以單純獲得資金為惟一目的,承租人在融資的同時其融物的特定意圖也很明顯。融資只不過是手段,由融資衍生出來的融物才是根本目的,二者互為依存、不可分割。

由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融資租賃是在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基礎上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一種信用形式。由於這種信用形式的融資因融物而無需額外的擔保與抵押,且對承租人的歷史資信和門檻要求不高.所以一出現便得到廣大融資者的青睞。而且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資本設備更新周期大大縮短,融資租賃所具有的這種功能在加速折舊,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尤其是對需要引進但不易從國外獲得延期付款便利的中小型單項設備的企業來說更受歡迎,因而成為各國引進外資穩定的、不可忽視的渠道之一。以我國為例,通過租賃方式引進外資已佔利用外資總額的8%。20年來,中國的融資租賃業務遍及全國,包括紡織。輕工、能源、通訊、運輸、機械,電子和化工等行業的數千家企業的6000多個技改項目。一大批企業如鞍山鋼鐵廠、吉諾爾電器、小天鵝公司等都是藉助國際融資租賃而騰飛。尤其是我國的民航業更是融資租賃的最大受益者,據統計,截至2003年底,我國民航通過融資租賃引進波音747—400,777、和767等噴氣客機415架,利用外資總額達246億美元,占我國民航總運力的65.3%,使我國航空運輸能力得到迅速提升。

二、融資租賃的促銷、服務功能

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產品市場都在向買方市場發展,資本貨物的市場也不例外,因此,實施顧客導向型的營銷策略就成為企業得以生存的關鍵問題。從產品營銷的4P戰略看.就是要通過4P的相互配合,即。對顧客來說,產品(Proct)必須具有實用性和先進性,外延產品應具有獨特性和針對性;價格(Price)應以同類產品為參考,充分體現附加服務的價值,而不能簡單地按成本去定價;分銷體系(PIace)則可根據產品的特點,選擇獨家分銷或選擇性分銷;促銷(Promotion)應使用廣告、金融支持手段和折扣銷售等方法,讓顧客得到實惠,最終達到滿意的目標。而融資租賃恰恰與資本貨物的上述4P戰略有很強的內在相關性:首先,兩者的交易對象相同,都是資本貨物;其次,由於都是以用戶使用資本貨物為交易目標,使得出租人及其租賃的方式可以成為資本貨物分銷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再次,源於融資租賃的融資和融物功能以及租期內出租人租賃投資回收方式的全額清償性與非全額清償性、租期結束時租賃物件所有權處置方式的靈活多樣性等具體特徵,使得運用融資租賃為資本貨物提供金融支持和促進資本貨物銷售具有獨特的優勢。

自二十世紀末以來,以電子通訊。生物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第三次革命浪潮」使得國際分工向縱深方向發展,不斷地涌現出效率高、技術先進。面向國際市場的各種專用設備,融資租賃的上述促銷與服務功能也因此日益凸現。很多發達國家的設備製造廠商和資本貨物的生產廠家紛紛通過租賃公司或組建自己的租賃公司來向發展中國家推銷自己的工業產品,:從而開拓大量的海外市場。如,通用電器財務公司(GEcapital)、IBM公司、AT&T資本公司、蘭克施樂國際租賃公司和貝爾太平洋國際租賃公司等都是附屬於世界著名的大製造商的租賃公司。利用融資租賃對外促銷本國產品之所以頗受許多國家的推崇,是因為這種方式具有其他出口方式難以比擬的優點。

第一,租賃出口不同於普通貨物的對外貿易出口,能有效規避進口國的各種關稅及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的限制。如前所述,融資租賃不管租期多長,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始終屬於出租人。因此,只要本國的出租人與進口國的承租人在對外融資租賃合同中簽署有不改變租賃設備所有權的條款,就能達到既將本企業生產的設備交付給進口國用戶使用,擴大市場份額,又能避免進口國的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的限制。

第二,利用租賃出口可以有效地享受出口國的優惠政策且不違反WTO規則。如何促進本國機械設備的出口一直是許多國家關注的焦點。如果採用傳統的政府補貼方式來擴大出口,雖然促銷效果不錯,但卻違反了WTO規則中的相關條款,容易遭到進口國和他國的起訴。但是,如果出口國政府將類似低息貸款和補貼的優惠政策通過租賃公司貫徹到機械設備的出口租賃當中,則可以有效地化解上述的矛盾,從而降低租賃成本,有效地提高租賃公司經營本國機械設備出口租賃的積極性,增強租賃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最終達到擴大本國機械設備的出口。

第三,利用租賃出口,可以不像出口信貸要接受各種國際慣例特別是世界經合組織(OECD)的出口信貸「君子協定」的約束,因而對出口國企業而言擁有更大的自主權,更有利於產品的競爭。

融資租賃的促銷和服務功能經常是如影隨形,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出口國通過專業性很強的租賃公司推銷出口的租賃物多為具有高度專門技術、需專業維修管理、通用性較強且技術更新快的設備,出租人不僅通過促銷為承租人提供融資上的便利,而且還要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拿計算機租賃來說,硬體、軟體。安裝、維護以及培訓等服務都包括在租賃交易的過程中。再如醫療設備的製造商運用租賃推銷醫療設備時,一般也必須定期提供設備的維護和相應的一次性消耗材料,等等。不過,在筆者看來,融資租賃的服務功能不僅僅簡單地體現於促銷活動中,更重要的是它能為國家和政府實施宏觀調控所用。通過利用融資租賃的服務功能既有利於改善宏觀投資效果,更好地促進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和基礎產業的發展,又能為社會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比如很多國家通過給租賃公司提供資金、稅收或信用保險等方面的優惠,將租賃公司的租賃投資與政府的某項宏觀經濟目標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從而達到通過政府少量支出,帶動社會和法人投資按政府的意圖安排投向,改善宏觀投資效果最終實現政府某項宏觀經濟目標的目的,如日本的武士租賃(Warrior Lease)和韓國的制度租賃(System Lease)等。而對融資租賃在促進本國資本設備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國內投資的同時創造就業機會服務於社會的功能,英國倫敦金融集團主席戴維J·鮑特指出:」政府通過租賃來擴大就業已不是什麼新策略。一個很好的例子是:英國政府已成功地幫助國內生產的資本設備製造商保持或提高了他們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他們認識到事先融資的設備比僅僅靠質量來推銷的設備對於海外購買商來講更具有吸引力,支持這些計劃的一個原因就是:這些政府懂得如果他們幫助本國的出口商,這將有助於保持或增加國內新的就業。融資租賃提供的每一種特定的設備對租賃公司而言就是一筆投資,許多設備都有特定的使用地點,而無論坐落何處,都需要配備一定的人員,這無疑能為政府解決就業問題。以英國為例,從1993到1996年,融資租賃為英國創造了285000個新的工作機會。

三、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0多年來,盡管融資租賃業在引進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探索企業融資新渠道等方面為我國經濟建設作出許多有益的嘗試和貢獻,但是我們更應清醒地認識到它在我國發展中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據2004年《世界租賃年鑒》統計,我國的租賃額僅占國內資本市場份額的4%,這一比例比許多發展中國家都要低,比如在同一年度,匈牙利為9%,智利為15%,而亞洲地區平均為8.2%。在融資租賃的市場滲透率方面,美國為30%.德國為18%,日本為8%,我國雖沒有明確數據,但據業內人士估計僅為1%—2%左右,且20多年來的融資租賃總額累計還不到2000億美元,只相當於美國2002年一年的租賃額。為此,德國累斯登銀行的葛思盟先生曾發出融資租賃在中國來得過早的感嘆。究竟什麼原因造成我國融資租賃業目前這一緩慢的發展局面?筆者認為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國融資租賃從誕生始,其定位存在很大的偏差:即過度重視和強調融資租賃的融資與融物功能,而忽視或甚至否認融資租賃的促銷和服務功能,結果造成我國的租賃企業大多以金融性股東為背景,成為銀行的附屬機構。租賃公司從銀行所得的資金相當有限,而租賃業的利潤又作為銀行利潤的一個部分,因此租賃公司缺乏應有的資金積累,而適合租賃發展初期特點的工業製造業、產品出口企業卻因各種原因未能直接創立租賃公司,使得本應在租賃發展過程中享有比較優勢的促銷功能未能得以發揮,更不用說利用融資租賃的促進投資及產品出口,以及資本運營等服務功能了。為此,政府就需要實行針對性的優惠措施,使融資租賃的服務功能為國家宏觀調控所用,即針對各種具體的融資手段,給予不同的優惠政策,以刺激融資租賃在急需扶持產業中的推廣和應用。然而,我國政府在融資租賃發展之始,僅僅將之視為在改革開放下引進外資的一種手段,對其促銷,服務功能缺乏明確的方向引導和具體政策的支持。故筆者認為相比其它制約我國租賃業發展的因素諸如租賃法律不健全、租賃人才匱乏等而言,我國融資租賃業這種自身定位不準和政府及業界對租賃行業發展導向的偏差,即過於倚重融資租賃的融資、融物功能沒能充分開發其所潛藏的促銷與服務的功能,才是造成我國當前租賃業普遍經營不佳的最根本原因。因此.要解除制約我國租賃業發展的瓶頸.就是要在原有的融資與融物傳統業務的基礎上盡快地挖掘融資租賃的促銷與服務功能,進一步拓展租賃業的業務范圍,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對此,我國政府和租賃業雙方應加以關注和反思。

四、重振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對策

當前我國的整個融資租賃業融資總量小、業務窄、市場滲透率低、經營停滯甚至倒退。這種局面並非只存在於我國,在其他各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融資租賃業的從簡單的融資與融物時期過渡到創新性和經營性租賃階段過程中也是普遍出現過的。因此,我們也不必過於「悲觀」。融資與融物的功能是融資租賃業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它貫穿著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各個階段.成為推動融資租賃業早期發展的最初原動力,但是對有學者僅憑此就簡單地下結論認為融資租賃之所以能夠在全球范圍內得以迅速發展,其根本原因在於融資租賃既能融資又能融物的雙重作用。對此觀點筆者不敢苟同,因為在實踐中,具備融資與融物的雙重功能並非僅屬融資租賃這一方式,早有很多融資方式比如設備供應方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和買方信貸、賣方信貸等以設備為擔保的各種銀行信貸都同樣具備既融資又融物的雙重作用。因此。要解釋當今世界融資租賃業所取得的輝煌成就.就必須重新科學地界定融資租賃業,單單提及融資、融物的功能而撇開其促銷、服務的功能是不完整和不客觀的。事實上:促銷。服務功能正是融資、融物功能的衍生和創新的結果,是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背景下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對融資租賃業的一種必然挑戰和要求,更是融資租賃業對這種挑戰和要求的客觀回應。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振興我國租賃業主要應著眼於觀念的轉變,重新認識和定位融資租賃的功能.即在肯定原有融資與融物功能的基礎上致力於挖掘和發揮其促銷和服務的功能。為此,政府和企業應共同策應形咸合力。就政府而言.應加強政策導向,依據稅收、外匯等優惠政策來引導融資租賃的方向,將融資租賃業務集中到經濟發展重點扶持的項目上,而不是引進奢侈品和國民經濟發展並不需要的行業設備,從而使之服務於宏觀調控的目標。就企業而言,特別是我國的一些機電產品,如紡織機械、水電、火電發電機組、機床等生產企業,其相應產品的性能、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尤其是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均有一定的競爭優勢,但產品的出口還面臨著售後服務跟不上、不能得到國家的出口信貸等困難。因此,相關生產企業要借鑒西方大公司如美國通用電氣、國際商用機器公司的做法,在企業內部設立租賃部,或設立附屬於企業的租賃公司,充分利用租賃的促銷作用直接向海外推銷產品,將製造商與用戶有機地聯系在一起,以達到搶占和保持國際市場份額的目的。當然,除了這種製造廠商類的租賃公司之外,其他類型的專業租賃公司在繼續優化和整合原有租賃業務的同時,在時機成熟時也要大膽地走出國門,拓展租賃業務:既要開展國際出口租賃業務,又要積極開展離岸租賃業務等。總之,只有政府和企業通力合作,在融物與融資的基礎上有意識地發揮融資租賃的促銷與服務功能,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融瓷租賃業目前存在的各種困境,使之重獲生機。

五、結束語

應該看到,當前我國融資租賃業雖困難重重,但也潛藏著巨大的發展後勁。這不僅是因為它在我國這個全球最大的租賃市場的滲透率還很低,更為重要的是其潛在的促銷與服務功能還未充分開發。可喜的是,在總結了20多年的經驗和教訓後,業界及學術界對融資租賃的理論和實踐已經有了較以前更為深刻的認識:即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蓬勃發展的今天,積極應開發和利用融資租賃的促銷、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其優勢,使之成為帶動租賃業發展的新的經濟增長點。誠如國際著名租賃專家阿曼波面對新世紀世界租賃業的發展所預言的那樣,「租賃將繼續裝備世界」。筆者也堅信只要我國政府和企業能在原有融資與融物的基礎上重視融資租賃的促銷、服務功能的發揮,先以大型製造企業、產品出口企業以及具有國際背景韻金融機構、跨國公司為主力的新興租賃企業作為試點,然後在整個行業內加以推動,就必然能為我國融資租賃這一朝陽行業注入新的血液和生機,使之充滿活力!因此.我們也有理由預言:在二十世紀,租賃將繼續裝備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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