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作融資租賃
㈠ 西方國家租賃機構的類型有哪些
西方國家租賃機構類型
現代租賃業的最初形態就是在設備促銷過程中,為客戶提供類似分期付款的融資服務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開始,租賃業務本身就具有銷售和金融的功能。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租賃業務形式的不斷創新,租賃業務的融資、促銷、投資、資產管理等多種功能被開發出來,吸引了不同類型的投資者,按投資者的不同投資動機組建了類型不同的租賃公司。由於各種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租賃市場發育的程度不同和管理制度的差異,各國租賃機構的類型和構成比例也不盡相同。從工業發達國家的現代租賃業發展實踐來看,租賃公司的類型可分為四類:
金融機構類(金融資本)。美、日、英等國家的銀行或其附屬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以直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市場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們開展租賃業務或成立獨資和控股的租賃公司的主要目的,是為自己所擁有的資金,尋求一種能滿足用戶需求的新的資金投入方式。資金力量雄厚、融資成本低、有金融機構網路為依託、客戶群體多是這類機構的優勢,其競爭優勢非常明顯。金融機構通過開展租賃業務,一方面可以避免經濟波動對金融機構資產業務的影響,使金融機構獲得穩定的經營收入,獲得高額高潤,另一方面由於租賃資產的所有權在租賃期內始終屬於出租人,與其他信貸方式相比,融資租賃的信用風險較小。所以融資租賃對金融機構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廠商機構類(產業資本、商業資本)。主要是由廠家或商家為投資背景成立的租賃公司。投資目的是為了促銷和從事產品的租賃經營服務。目前國外許多規模較大的生產廠商,如美國的國際商用機器公司(IBM)、美國通用電器集團(GE)等都擁有自己的租賃公司,並成為其國內租賃市場重要參與者。主要經營對象為母公司所生產的機器設備,促進產品銷售,控制設備租賃流通的全過程,特別是二手設備的銷售和租賃,通過融資租賃銷售和租賃服務獲得高額利潤。現在這類租賃公司也應客戶要求幫助客戶獲得其它各種設備的租賃,逐漸擴大了業務范圍。由於擁有專業技術優勢,可以為客戶提供靈活的租賃方式和優質的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服務,這類租賃公司佔有較大的市場份額。一些規模較大的專業租賃公司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成為某種專業設備的資源配置和服務管理中心。
戰略投資機構類(投資資本)。這類租賃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政府、保險、券商、投資銀行等投資機構。投資目的是尋求一種新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方式。主要投向是飛機、船舶、通訊、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他們是大型項目中杠桿租賃的主要參與者,有長期資金來源是他們的優勢,獲得安全可靠的長期投資收益和享受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是他們的重要目的。
經紀機構類(知識資本、信息資本)。這類租賃公司與廠家、各類中介機構和客戶都有廣泛的聯系,他們的優勢是有效地建立了自己的資源系統、服務系統、交易系統並擅長進行市場調查、制定商業計劃書、項目評估和設計各種營銷和融資模式。為製造商、租賃商及承租人之間提供信息服務、安全服務、融資服務、法律服務等綜合服務。他們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在出資人、出賣人、承租人之間牽線搭橋促成租賃交易,或是充當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中介,以其專業知識促成租賃交易。租賃經紀人既可以接受承租人的委託尋找低成本的出租人,也可為接受出租人的委託為其尋找潛在的承租人。租賃經紀公司的出現,活躍了租賃市場,提高了租賃交易的機會。
復合型機構類(混合資本)。這類租賃公司為上述機構類型中的不同股東組建而成,如金融機構和製造廠商或金融機構與經營商或經營商與製造廠商甚至是外國金融資本結合而成。復合型機構類兼有金融機構型租賃公司和廠商類租賃公司的優勢,既有雄厚的資金作後盾,又有專業技術優勢,提高了在租賃市場的競爭能力。
Amembal & Associattess是世界上設備租賃領域最負盛名的培訓和咨詢公司。該司總裁SUDHIR AMEMBAL先生在2000年世界租賃大會發言中,將租賃公司按獨立出租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母公司/製造商附屬的租賃公司、三類劃分,並列舉了在不同國家不同類型租賃公司在市場主體中的份額。(見附表)
綜上所述,租賃機構可以從租賃對象,也可以從資金來源和機構的性質等不同角度進行劃分。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租賃公司由於投資人的不同投資動機和投資人本身具有的優勢,可以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非金融機構的商業流通和經紀機構;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專業性的;可以是獨立的機構也可以是附屬機構;可以是專門從事融資租賃,也可以是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都做。金融機構類的租賃公司在很多國家成為租賃組織體系中的主導。不過國際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機構的經驗教訓》(第50頁)一書中明確指出「與那些有銀行或全能金融機構提供租賃服務的國家相比,在由單獨的租賃公司敘作大部分業務的國家中,租賃的滲透率(租賃在投資性融資中所佔比例)更高。其原因在於,後者的相關技能得到了更大的發揮,對市場更為關注。然而在某些市場中,比起那些有機會獲得低成本存款資金的銀行,租賃公司可能處於劣勢,如果在專業租賃公司的市場滲透率達到5%到10%之前,銀行便開始競爭,情況更是如此了。租賃公司是極為有限的銀行競爭對手的一個,它與銀行的競爭有益於租賃業的發展,而當租賃公司受到銀行控制時,這一好處便消失了。」
很顯然,由於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市場成熟程度不同和管理體制的差異,不同類型的租賃公司的構成在不同的國家或同意國家的不同經濟發展階段都會有差異和變化。不同類型的租賃公司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中都會不斷創新,發揮資金的優勢尋求自己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㈡ 融資租賃影響較大的幾種新模式
融資租賃公司的運營模式極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礎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種新的運營模式,因此不斷有創新型模式出現。不過,所謂「萬變不離其宗」,在掌握英國稅務租賃、德國稅務租賃和日本稅務租賃後,基本可以領會融資租賃的基本模式,總結其中的規律,理解或自主創新其它更復雜的模式。
(1)英國稅務租賃模式:充分發揮避稅功能
英國稅務租賃(TaxLease)是利用英國稅法中關於本國投資者投資大型設備可獲減免稅的規定來降低融資成本的一種結構化租賃。其過程如下:
英國法律規定,本土公司購買大型運輸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賬面價值的25%進行加速折舊,折舊額稅前扣除。由一家英國本土公司A作為出租人出資購買大型運輸工具,租賃給另一家英國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設備購置的最初幾年,租金必然低於折舊。這樣,出租人可以用此折舊費用抵消其部分贏利,減少交稅。出租人可將該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還給承租人,因此後者的融資成本得到降低。
實際操作中,假設有外國投資者F擬投資飛機,並利用英國稅務租賃獲利。
第一步,該F公司先在免稅港開曼注冊SPC(殼公司)K。
第二步,F可以與A協商:用飛機由K與A敘作售後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貨款,另外80%以飛機向銀行抵押,並把向K收取租金的權利也轉讓給銀行,然後與銀行敘作一筆杠桿租賃。由於A投資飛機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因此A將飛機出租給K時,收取的租金低於市場租金水平以轉讓一部分稅收優惠給K。
第四步,K從A租得飛機後,以略低於市場水平的價格,將飛機出租給英國公司B。由於這一租金低於市場,B樂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從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間的差額為K所取得的利潤。
第六步,最終,由於開曼為免稅港,K可以將此利潤以接近零成本轉移給F。F獲得租金差價做為利潤;A獲得低於市場水平租金。皆大歡喜,獲得租金收益+留用稅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國政府少收了稅金。
(2)德國KG模式:充分發揮「集資」功能
KG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縮寫,其含義為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德國的KG金融租賃市場份額自1999年開始持續增長,2004年其融資量超過72億歐元。
德國從1969年開始實施KG船舶融資制度,是鼓勵個人投資者向造船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1970年代,德國的KG模式建立,以籌集民間資本為更多項目融資。
KG模式有兩種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單一項目公司/單船公司,項目結束時KG解散,類似於SPC(單一目的公司)。
KG公司為合夥公司,合夥人分為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與我國的合夥公司定義類同。為募集足夠的資金,發起人(一般為無限責任合夥人)設立法人投入少量資本然後向作為民間投資者的個人發行股本。大量個人投資者為有限責任合夥人,責任僅以出資為限。募足資金後以此為自有資金,同時向銀行中請項目貸款購買船隻,並將船隻抵押給銀行。然後將船交由經營公司代管,並租賃給運營商。政府允許KG公司加速折舊,因此開始幾年個人投資者從KG公司分得凈虧損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應繳稅金,實現稅務收益;以後年度每年接受分紅作為他們投資的回報。
KG基金與KG公司類似,只是發起人改為券商,並且募集方式改為封閉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額傭金。
德國曾允許KG基金在五年內折舊新船的82%,並允許年度虧損不超過新船價格的125%。目前,稅法僅允許每年折舊6.67%,只有頭兩年可以雙倍折舊。KG基金還同時享受著歐洲噸們稅的便利。
這種模式很好地吸納了社會資金,並可將稅收優惠供投資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經營,可以滿足航運公司對租期、年份選擇、甚至最終購買船舶的選擇需求。
(3)日本的經營租賃模式:充分發揮杠桿融資功能
日本的稅務租賃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桿租賃很流行,採用加速遞減基礎折舊法,產生了龐大的跨境交易市場;第二階段是日本的經營租賃,由於1999年4月日本進行了稅法改革,原先杠桿租賃模式的優點已經沒有了,為此,日本投資者為了最大化的利用稅務資源,將稅收優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賃形式經營租賃;第三階段是具有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1)日本的杠桿租賃
1988-1998年,日本有龐大的杠桿租賃跨跨境交易市場,被日本的航空業普遍採用。首先對杠桿租賃進行一個簡單介紹。折舊/資本減讓方面,出租者根據時間通過定期減免或抵消(「津貼」)的方式從營業收入中收回「購買」資產的成本。這里有二種方式:採用直線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數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資產;採用余額遞減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資產剩餘成本的恆定比例回收資產;採用加速折舊的出租者要求在應折舊年限的前幾年扣除更多。稅務收益方面,由於稅務減讓或者免除,在相應的會計年度或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減少了。具有長期經濟壽命的資產最適合成為稅務產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稅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稅務租賃消失,目前,對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業,應用稅務租賃只能採用直線折舊法。這樣日本稅務租賃的優勢沒有了。
(2)日本的經營租賃
日本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地得到稅務利益,採用雙倍遞減折舊法,將稅務利益在投資者(出租者)和經營者(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日本式的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經濟收益,同時也必須承擔很大的風險。租賃合約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賃合約,租金不一定要達到租賃資產的90%以上,但購買選擇權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市場價格基礎上。出租者應該承擔資產的殘值風險。
(3)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主要參與者和基本情況如表5所示。
以下的說明設想一個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為飛機最終使用者)的層級租賃。這一基本租賃結構可以用於與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關的任何稅收、法律或其他問題。
表5、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結構
參與者
基本情況
承租人
相關租賃產品(比如飛機)的經營者
出租人
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資者
一個或多個日本投資者,按照日本的投資法律安排投資(大約設備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資產而定)給出租者。
母體
一家日本的租賃公司,作為出租者的母公司,將保證或支持出租者給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義務的債權。
出資方
某個國際銀行或者國際大財團通過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資設備成本的大約70-80%作為可追索的貸款。按照約定,貸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動匯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歐元標價。
殘值擔保提供者
讓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認可的擔保實體(在殘值擔保領域值得信賴)。
交易提供者
能夠讓出租者和出資方都認叫的實體。
基本交易結構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將從製造商(如新飛機)或由承租人(如售後回租)用購買價格(由獨立的評價機構給出的公平飛機成本價格)購買飛機。出租人將同時把飛機租賃給承租人。
②日本投資者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20-30%的資金給出租人(以下簡稱「日本投資者」)。
③出資方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大約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權的貸款給出租人(以下簡稱「貸款」)。
④出租者與承租者簽訂一份租賃契約(比如說10~12年的租賃契約,稱為「完全租賃契約」)。
⑤租賃契約包括在特定時間(比如說7~9年)特定地點的購買選擇權(簡稱「FPPO」),固定的購買價格等於在FPPO時間預先商定的飛機公平市場價格。
⑥如果應用FPPO,由承租者付給出租者的FPPO價格將足夠出租者支付籌資者所籌資金的未償付余額以及日本投資者所出的資金。使用FPPO並用其價格,出租者將把飛機租賃的部分利益與承租者分享,來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沒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賃條款結束後,租賃條款仍將起作用(比如說一個更長的二年)。在剩餘的二年內可支付的租金將完全支付租金以至於在租賃協議的最後只有日本投資者有未支付余額。在協議的最後承租者將沒有購買選擇權。
設想這樣一個情形,在租賃協議的最後,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償還,出資者沒有承擔任何殘值風險,因此,此項交易能被認為完全支付金融租賃(出資方只承擔承租方信用風險)。所以,期初的借款應該以標準的保障借款余額來定價。
⑧如果出租者能夠從由殘值保證提供者所提供的殘值保證中得到利益,將緩和任何具有下降趨勢的風險敞口以防飛機的價值低於日本投資者未償付的投資余額。
殘值保證將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協議到期日)使用,並被設定在日本投資者和日本稅務顧問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於他們進行租賃業務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無論何種原因在早期終止FPPO協議,殘值保證將消失。殘值保證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資品,日本投資者將一直承擔最高資產價值風險。
⑨出租母體將在租賃協議下保證/支持出租者對承租者的義務。
(10)如果租賃協議因為某種原因(如承租者違約)而終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終止總數將被設置在足以償還全部貸款的水平,並根據提前終止的原因,日本投資者也足以支付。
2、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主要運營模式
(1)簡單融資租賃
也稱「直接租賃」或「傳統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意願購買租賃物,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後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的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2)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中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第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第一出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轉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區別在於,轉租人並非是該項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資人及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是因為它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承租人受讓了這些權利。而且,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它有權將這些權利向第三人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的區別在於,它並非是為了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而承租租賃物件。它承租租賃物件的目的是為了能向第三人轉讓對該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
轉租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下各點:
第一,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也是同一的。但是,無論如何,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不得遲於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
第三,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件的歸屬(.留購、續租或收回)的約定必須統一。
這種業務方式一般在國際間進行。在做法上可以很靈活,有時租賃公司甚至直接將購貨合同作為租賃資產簽訂轉租賃合同。這種做法實際是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租賃公司作為第一承租人不是設備的最終用戶,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賃物件的折舊。
(3)回租式融資租賃
又稱「售後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企業會計准則一租賃》中專門有一節是「售後回租交易」,其35-38條對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
回租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融資租賃交易方式,這種方式在我國也己被廣泛採用。在實務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資租賃交易一樣,也是由買賣交易和租賃交易這兩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構成的。也就是說,先是由融資性租賃么司以買入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企業訂立買賣合同(或稱「所有權轉讓協議」),購買企業自有的某實物財產(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為是「固定資產」,在《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規定為是「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在該買賣合同中,該融資性租賃公司的責任是支付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價款,其權利是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與此同時,該融資性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將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企業。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責任是,在規定的租賃期間內,向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權利,其權利是收取租金。
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貨物必須是該企業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財產,當然,更不能是正在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或已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財產。為了確認這一點,通常需要通過某種確認產權的程序,例如,該財產所有權的公證等;其次,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出售還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對於國有企業而言,需有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上述買賣交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值依據作為參考,例如該財產的賬面殘值或經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等。
由於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時發生的。不存在通常貨物買賣中的物的流動。從法律上講,認定某項交易是以回租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的依據,不僅是上面說的契約性文件,而且還包括對該項交易的公證和在我國的物權立法完善後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據生效的契約性文件認定某項交易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況下,他們還要根據承租人對該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據是否辦理了公證的程序,來把回租交易同變相拆借區別開來。
就會計處理而言,在進行回租之前,某實物財產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是其司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進行回租之後,該實物財產從其固定資產中扣除,其固定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與此同時,由於取得了出售價款,該企業的流動資產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增加,該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資產的減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資租賃項下的租入資產,列為「融資租賃項下的固定資產」管理。該資產的價值構成該企業的總資產的一部分,可依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特別規定提取折舊。與之對應的,是在該企業的負債欄內,增加一筆應付租金.
(4)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的是指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完成一筆租賃業務。這里所說的受託人,就是獲准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准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因此,它同時又必定是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即,金融租賃公司「可接受法人機構委託租賃資金」則顯然,金融租賃公司是可以以受託人身份同委託人訂立信託合同的,只要該委託人是法人。信託合同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調整的同時,優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調整。規范的委託租賃,是一種完全合法的信託活動。
這裡面絲毫沒有借貸的概念,當然更談不上「變相」與否。把委託租賃視為變相拆借,是不適當的。之所以出現了委託租賃這一用語,僅僅是為了說明,在此類業務中出租人所運用的資金的來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擔此類資金運用的風險,也不享有此類資金運用的利益。一般企業利用租賃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特性,享受加速折舊,規避政策限制。電子商務租賃也是依靠委託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台的。、
(5)杠桿租賃
又稱「借款租賃」,也叫「衡平租賃」。杠桿租賃也是信託同融資租賃的結合運用。杠桿租賃同委託租賃的區別在於:(1)在杠桿租賃中,受託人(出租人)並非是完全不承擔融資風險,只是所承擔的是租賃融資額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風險;(2)在杠桿租賃中,委託人往往不止一個,而是有若干個;(3)出資人的動機不同。除了上述區別外,兩者的法律關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類似的。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一種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出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簡單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隨之增大。
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6)共享式結構化租賃
又叫「分成租賃」或「變動租金租賃」。是把租金收入和設備使用收益相聯系的一種租賃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一定的基本租金後,其餘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關於這種租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論界是有分歧的。中國金融協會融資租賃分會副會長裘企陽認為,共享式結構化租賃的租金既然是隨機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極而言之,在承租人經營失敗時,甚至可能無。在這樣的條件下,該項交易還能將隨附於租賃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視為是向承租人實質性地轉移的嗎?當然不能。既然不能,這種交易還能視為是融資租賃交易嗎?顯然也不能。
因為在《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是,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規定,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的第243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法律特意賦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權利,旨在為靈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間。這可參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的解釋「但目前國際和國內融資租賃領域,除保留傳統的國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來愈多地採用靈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適應日趨復雜的融資租賃關系和當事人的需要。最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事人經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務的使用或者通過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來確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時,共享式結構化租賃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一一租賃》中對融資租賃的確認標准。比如其租賃期再設備使用壽命的75%以上。的確,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既有租賃的性質又有投資的性質,不過,根據相應法規標准判別,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應該屬於融資租賃。
還有另一種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作為投資回報的一項租賃交易。簡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租金的一種租賃形式。
(7)綜合租賃
它擴展了融資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租賃的收益因此擴大而風險因此減少,使租賃更顯露服務貿易特徵。完成這項綜合服務需要綜合性人才,因此也體現知識在服務中的重要位置,綜合租賃的發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帶入知識經濟時代。
(8)創新租賃
租賃在中國,已經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即:創新租賃。它是以保障租賃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時,將風險分散到當事人中間。具體做法靈活多變。實際上,它己經將傳統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結合起來,發展成現代租賃。由於需要創新,因此每個項目的做法都會有所不同。創新是現代租賃業務的生命。
㈢ 東財《金融企業會計X》
一、單選題(共 15 道試題,共 60 分。) V 1. 同城清算一般通過( )票據交換所來進行。 A. 工商銀行 B. 人民銀行 C. 商業銀行 D. 股份制銀行 滿分:4 分 2. 當進行貿易收支結算時,主要採取的匯兌方式是( )。 A. 電匯 B. 信匯 C. 票匯 D. 結匯 滿分:4 分 3. 融資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屬於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卻作為資產核算,其依據的會計原則是() A. 謹慎性原則 B. 重要性原則 C. 真實性原則 D.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滿分:4 分 5. ( )應按投資者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A. 實收資本 B. 資本公積 C. 留存收益 D. 盈餘公積 滿分:4 分 6. 下列科目中,不屬於金融企業負債科目的是() A. 存放中央銀行准備金 B. 單位活期存款 C. 活期儲蓄存款 D. 定期儲蓄存款 滿分:4 分 7. 人民銀行規定金額起點以上的跨行貸記支付業務屬於( )的業務范圍。 A. 大額支付系統 B. 小額支付系統 C. 全額支付系統 D. 電子支付系統 滿分:4 分 8. 金融企業總行或總部開立的准備金存款賬戶屬於( )。 A. 備付金存款賬戶 B. 法定準備金存款賬戶 C. 支付准備金存款賬戶 D. 備付金和法定存款准備金合一賬戶 滿分:4 分 9. 在資金匯劃清算系統下列業務中,報收清算行應貸記「上存系統內款項」科目的是( )。 A. 收到劃來托收成付款 B. 收到劃來電匯款 C. 收到劃回銀行匯票款 D. 代理付款行劃出銀行匯票款 滿分:4 分 10. 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元人民幣。 A. 1 B. 10 C. 5 D. 50 滿分:4 分 11. 下列稅、費計算後,應在「其他應付款」科目列賬的是( )。 A. 營業稅 B. 城市維護建設費 C. 教育費附加 D. 所得稅 滿分:4 分 12. 採用「資金匯劃清算」逐筆清算聯行資金存欠辦法的,清算行下列做法中正確的是( )。 A. 應付他行資金時,貸記「上存系統內款項」 B. 應付他行資金時,借記「上存系統內款項」 C. 應收他行資金時,貸記「上存系統內款項」 D. 應收他行資金時,貸記「系統內款項存放」 滿分:4 分 13. 集中監督、分散逐筆對賬的聯行往來,在年度終了未達賬全部核對完畢只有( )科目有餘額。 A. 聯行往賬和聯行來賬 B. 聯行來賬和已核對聯行來賬 C. 聯行往賬和已核對聯行來賬 D. 聯行往賬和未核銷報單款項 滿分:4 分 14. 下列不繳納營業稅的項目有( )。 A. 手續費收入 B. 匯兌收益 C. 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D. 租賃業務收入 滿分:4 分 15. 「外匯買賣」科目的性質是( )。 A. 資產類 B. 負債類 C. 資產負債共同類 D. 損益類滿分:4 分二、多選題(共 10 道試題,共 40 分。)V 1. 下列屬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的() A. 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 B. 無條件支付承諾 C. 收款人名稱 D. 出票日期 E. 出票人簽章 滿分:4 分 2. 關於直接往來分散逐筆對賬聯行往來,收報行收到行號屬於本行,附件為他行的錯誤報單,其處理方法正確的是( )。 A. 記入本行的聯行來賬 B. 填發與原報單同向報單轉劃附件 C. 賬務處理以「聯行來賬」與「聯行往賬」對轉 D. 填發與原報單反響報單轉劃附件 E. 賬務處理以「聯行來賬」與「聯行來賬」對轉 滿分:4 分 3. 下列屬於大同城清算系統的是( )。 A. 珠江三角洲 B. 京津塘地區 C. 東北老工業區 D. 長江三角洲 E. 渤海灣 滿分:4 分 4. 關於直接往來分散逐筆對賬聯行往來中的「聯行來賬」科目核算的表述正確的是( )。 A. 聯行來賬科目借方戶的余額為已核對的貸方報單金額 B. 聯行來賬科目借方戶的余額為已核對的借方報單金額 C. 聯行來賬科目借方戶的余額為未核對的貸方報單金額 D. 聯行來賬科目借方戶的余額為未核對的借方報單金額 E. 聯行來賬科目貸方戶的余額為未核對的貸方報單金額 滿分:4 分 5. 記賬外匯所使用的記賬貨幣,可以是( ),有謝定國政府在貿易清算協定中加以規定。 A. 紙幣 B. 本國貨幣 C. 第三國的貨幣 D. 貿易外匯 E. 對方國貨幣 滿分:4 分 6. 下列會計原則屬於在確認費用時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 A. 謹慎原則 B. 權責發生制原則 C. 配比原則 D. 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E. 歷史成本原則 滿分:4 分 7. 下列屬於金融企業營業外收入的是( )。 A. 咨詢業務收入 B. 罰沒利得 C. 出租無形資產 D. 政府補助利得 E. 債務重組利得 滿分:4 分 8. ( )可以按規定用於轉增實收資本。 A. 資本公積金 B. 法定盈餘公積金 C. 法定公益金 D. 未分配利潤 E. 一般准備 滿分:4 分 9. 下列屬於崗位制約機制的是() A. 雙人經辦制度 B. 崗位授權制度 C. 印押(壓)證三分管制度 D. 崗位分離制度 E. 崗位輪換制度 滿分:4 分 10. 根據結算方式的不同,進口押匯可分為( )。 A. 信用證項下的進口押匯 B. 托收項下的進口押匯 C. 敘作進口押匯 D. 收回押匯墊款 E. 代理項下的進口押匯滿分: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