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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融資金池

發布時間: 2021-03-17 09:12:19

1. 銀證信合作模式為什麼要通過信託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 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 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 年12 月向該行申請28 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 銀行的高端客戶,A 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 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 億元,28 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 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 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 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 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 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 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管理人,按照B 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 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理財產品。B 銀行根據A 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並從A 銀行募集資金28 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後,B 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 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 億元的A 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 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 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 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 銀行自行選擇,B 銀行在與A 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 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 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 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 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 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 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B 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 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 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 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 銀行和A 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 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 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 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 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 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由B 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 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 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 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 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 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 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 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 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 與銀行B 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 購買銀行A 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 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 則相當於過橋方。

2.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 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 號、銀監發[2010]72 號和銀監發[2011]7 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 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貸款增加1.28 萬億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 年提高6.5 個百分點。

2. p2p理財的錢拿不出來怎麼辦

p2p理財的錢拿不出來,建議立即報警。涉嫌非法集資問題,需持有詳細證據證明後與公安部門溝通。

侵財類案件(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故意損毀財物等),報案時請盡量提供涉案物品的發票、產品介紹、使用說明等相關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物品照片。財物未滅失的請妥善保管,需要鑒定、估價的物品,盡量保持原狀,並按要求提供。

報案後,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不得虛報、謊報案情,不得提供虛假證言,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否則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有違法犯罪現場的案件,請保護好現場,等待民警處理。如有破案線索和證據的,請及時、妥善提供給公安機關,以便公安機關查辦案件。

(2)華融資金池擴展閱讀:

不法分子通常在北京注冊企業,在全國實施非法集資活動。截至2015年4月底,北京市51件跨省案件中38件注冊地在北京,佔比74.5%。

據統計,2014年新發案件主要集中在朝陽區和西城區,其中朝陽區58件,佔比65%;西城區8件,佔比9%。如朝陽區華融普銀案涉案金額58億元,西城區中金嘉鈺案涉案金額39億元。

從案件類型看,當前金融類案件增多,其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類、P2P網貸類、投資理財類案件呈爆發態勢。而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等高技術,採取智能化、網路化手段作案成為新趨勢。

3. 深圳市華融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市華融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位於深圳市福田區。是一家真正實現用戶資金不入平台、不設資金池的平台。華融貸主要的業務有:信用借款、房產、汽車、電腦、手機、相機、貴金屬抵押借款。
法定代表人:許鴻如
成立時間:2014-02-19
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0882810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菩提路68號金桂大廈A座352室

4. 鳳凰金融平台,可信嗎

當然可信,我特地調了解過它的風控流程,全程動態監控,專業精英把握源頭風險,提供的投資產品多以穩健型為主,在這里投資風險整體可空。。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的話,請採納

5. 華融金融網貸可信嗎

現金貸遭遇清理整頓後,具有場景優勢的消費金融被廣泛看好。十多天前,監管層對消費金融的放貸業務做出了要求。處於成長時期的消費金融存在諸多亂象,對行業進行規范顯得十分必要。

近期,央廣網記者就接到了多名租客爆料。租客通過房屋中介機構租房,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網貸,原本待交納的房租變成了消費貸款。央廣網記者在調查後發現,華融消費金融作為分期平台——分付君的「資金提供方」,將租客的「貸款」錄入了央行徵信。此外,該筆貸款也並未直接發放給租客個人,而是「受託支付」給了並未在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房屋中介機構。

「被網貸」租客是否知情?分期平台與房屋中介說法沖突

今年4月,租客孫先生通過夢想大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熊公寓」)租下了一間卧室。在選擇交租方式時,夢想大熊給出了「押一付三」和「押一付一」兩套方案。選擇後者,則房租的交納要在「分付君」APP上進行。孫先生表示,當時他被告知分付君只是房租支付軟體,並未說明其涉及貸款,因此他選擇了通過分付君「押一付一」交租(實為還貸)。與孫先生有相同遭遇的租客均向記者反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網貸了。

對此,央廣網記者采訪了分付君方面,其業務負責人蘇峰在回復時稱:不存在不知情的情況。記者向蘇峰再三確認是否有告知租客「貸款」和「錄入徵信」的事實,蘇峰表示均有告知。

然而,在央廣網記者對房屋中介方進行采訪時,卻得到了不一樣的回答。在問到是否告知租客貸款事實時,房屋中介方的楊姓負責人表示,「貸款後期有說。」在問到是否告知租客貸款會錄入央行徵信時,楊姓負責人則表示:「如果分付君當時就說是上央行徵信,我們不會跟他們合作。」 該負責人補充說,在得知租客被上了徵信後,他們停止了與分付君的合作。

此外,蘇峰表示對租客辦理貸款分期進行了語音和文字方面的核實,並簽署了電子協議。對此,租客也作出了相反的陳述。對於語音核實,租客孫先生表示語音並未提及貸款,只是詢問「押一付一」等問題;對於文字核實,孫先生表示,只簽署了一份紙質版的房屋租賃合同,而該合同中也隻字未提「貸款」事項;至於電子協議,孫先生表示,當時只是使用了分付君的「掃碼購」功能,對大熊公寓所提供房源的二維碼進行了實名掃碼,便被辦理了貸款。另外幾名租客向央廣網記者表示,至今未在分付君的APP上找到所謂的電子協議。

據此前媒體報道,分付君有普通客戶端和業務端兩種,房屋中介下載業務端,將租客的基本信息填好,並標注借貸金額、每期還款金額,隨即生成一個二維碼。租客下載客戶端,掃描中介的二維碼,補充個人信息,就等於簽了借貸合同。

而早在今年10月,就有多名大熊公寓的租客向北京市通州工商分局投訴,表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辦理了貸款,而且並未接到消費貸或網貸公司的電話核實。其中租客范先生便是通過分付君「被貸款」了,在貸款錄入徵信後,其購車受到影響。北京市通州工商分局在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取證工作後,對大熊公寓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決定。

未備案房屋中介成了資金「受託方」 易形成資金池隱患大

租客表示,之所以不知情,另外一個原因是他們自始至終未收到所謂的貸款。據蘇峰介紹,這筆貸款實際上由華融消費金融發放給了大熊公寓,目的在於防止租客將貸款挪用。大熊公寓楊姓負責人表示,他們一次性拿到了11個月的貸款(1年的合同減去租客已交納的1個月房租),然後再拿著貸款給房東交付房租。對於這種模式,蘇峰稱之為「受託支付」。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指出,所謂的「受託支付」必須是在租客許可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如果租客連貸款都不清楚,「受託支付」無從談起。施永寶也表示,涉及到三方的合同關系,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沒有獲得其中一方(租客)的認可下,是無法轉移的。

而央廣網記者在查詢了北京地區住建部門房地產經紀機構名單後發現,夢想大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甚至未在住建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並且在今年4月14日被列入了工商部門經營異常名錄。對此,楊姓負責人告訴記者,大熊公寓只是資產管理公司,並不是房屋中介機構。然而,在租客提供的租賃合同中,出租方(甲方)卻寫的是「夢想大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稱。作為連經營資質都並不完備的「房屋中介機構」,不僅開展了房屋租賃業務,甚至還在租賃關系的基礎上做了加法,成為了貸款的「受託支付」方,這其中是否存在風險呢?

公開資料顯示,華融消費金融是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注冊地位於安徽合肥,其控股股東為「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之一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5%)。其合作方——分付君則無任何金融資質,按照蘇峰的說法,分付君只是做了業務的對接,華融消費金融並不是單純的資金提供方。楊姓負責人則表示大熊公寓並未與華融消費金融有過交涉,「我們跟分付君簽訂的合同,是分付君打給我們的錢。」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施永寶指出,華融消費金融作為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有告知義務、事前審查義務,並且要有完善的文書簽署和完善徵信資料的留存。「租客僅僅是在APP上確認,這種確認是否能夠達到金融機構文書簽署的信息備案,也是存疑的。」 施永寶說,借貸資金審查按照正常程序來講,金融機構需核實借款方的主體信息、償付能力、資金用途等信息。

「華融消費金融作為持牌機構,應當直接受理客戶的申請,嚴格把關,而不能把審查、風控等核心業務外包出去,沒有任何金融資質的分付君只能做類似流量導入的工作。」董希淼指出,未經租客同意為其虛假辦理信貸業務是非常嚴重的違法,租客可以找公安機關報案。

12月中旬,銀監會非銀部對各銀監局消費金融公司對口監管處轉發《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的函件。監管層要求禁止消費金融公司通過P2P網路借貸撮合等任何方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而在具體流程方面,監管層禁止消費金融公司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在現金貸在遭遇清理整頓後,具有場景優勢的消費金融被廣泛看好。處於成長時期的消費金融同樣存在諸多亂象,對行業進行規范顯得十分必要。

後續進展:

租客退租,首先是租客與房屋中介協商,由房屋中介將剩餘的貸款退還給分付君,再由分付君和華融消費金融協商,「結清」央行徵信中的未還款記錄。楊姓負責人告訴央廣網記者,徵信的消除一般需要45天,現在正在協商提前。在等待了半個月後,孫先生的分付君完成了解綁,期間由於擔心逾期影響徵信,孫先生在退租後依舊交了一個月的房租,但是央行徵信系統中的未還款記錄依舊未被「消除」。

一周以前,央廣網記者聯繫上了華融消費金融,就華融消費金融是否有對貸款的用途和用戶的信息進行審核進行了提問。截止發稿,華融消費金融並未對此事作出回應。

6. 請問什麼證券池

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將爭取年內在國內發行一種全新金融品種———資產支持證券。

資產證券化是70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工具之一,目前國內還處於探索階段。它是指發起人把若干筆資產進行捆綁組合,構造一個資產池,然後將資產池出售給一家專門從事該項目基礎資產的購買,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特殊目標機構(SPV),SPV以購買到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並委託發起人處置資產,資產處置形成的現金迴流用於向證券購買者支付證券本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程序包括構造資產池、設立特殊目標機構、出售資產、信用評級、證券發行和支付證券本息。

運用資產證券化處置資產,是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中的重要一項。華融4077億資產中,有相當一部分資產通過捆綁、組合、信用提升等手段,有望達到資產證券化的要求。他表示,資產支持證券一旦發行成功,不但將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加快資產處置提供新的模式,也將為國內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雖然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一些不良資產,但是其證券是一種信用等級很高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完全放心。

韓國資產管理公社將協助華融選擇若干筆資產構造資產池,並對證券結構設計、信用評級、證券發行等一系列工作提供顧問服務。這家公司是專門從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自1999年以來,多次成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7. 銀信合作新規有什麼影響 銀信合作新規影響有哪些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 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 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 年12 月向該行申請28 億元人民幣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 銀行的高端客戶,A 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 銀行總量不足300 億元,28 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 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 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 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 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 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 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管理人,按照B 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 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產品。B 銀行根據A 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並從A 銀行募集資金28 億元。產品成立後,B 銀行將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 銀行的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 億元的A 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 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 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A 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 銀行自行選擇,B 銀行在與A 銀行簽訂的《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 銀行不對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 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 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 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 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 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利息收入。

2.B 銀行:形式上,實際上過橋。B 銀行成立產品、募集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 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 銀行發行的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 銀行和A 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 銀行的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 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 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 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 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由B 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 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 銀行兩年期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 銀行購買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逗投資地項下反映;B 銀行發行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逗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地和逗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地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逗和其他股權地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 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 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 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 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 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計劃投資模式
1. 銀行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 與銀行B 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 購買銀行A 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 是信託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 則相當於過橋方。

2. 銀行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規模,自2009 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 號、銀監發[2010]72 號和銀監發[2011]7 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逗銀信合作業務地界定為逗商業銀行將客戶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地,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委託、信託、債券、融資等10 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反映的資金以信託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逗投資地、逗買入返售資產地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權地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增加1.28 萬億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託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 年提高6.5 個百分點。

8. 華信董事長為何揮拳毆打總經理這其中有什麼隱情

中國經營報,1月6日17時左右,華信信託董事長董永成打傷其公司總經理王瑾。事情發生在公司大連辦公區電梯里,董永成用錘子打傷了王瑾,致使其頭部和鼻子出血。

事發後,王瑾被送往華信信託公司附近的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治。經醫生診治,王瑾全身有14處傷,被診斷為輕傷一級。1月7日,王瑾進行了顱骨修復手術。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相關人士處得知,1月6日確實收治了一名名叫「王瑾」、工作單位為華信信託、年紀在50歲左右的女性傷者。

知情人士還表示:「最近聽說董永成精神狀態出問題,當時以為他壓力太大導致失眠。」

目前,董永成已被刑事拘留。

有業內人士猜測,發生沖突的原因可能是公司內部對不良處置存在分歧,甚至可能是想掩蓋一些問題;也有可能是王瑾向監管部門坦白了操作上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兩人為校友,公司離職人士:簡直不可思議

據券商中國,接近華信信託人士透露,董事長打人事實屬實,總經理被送往醫院治療,多處受傷,目前警方已經介入,但未發布相應公告。

「王瑾溫文儒雅,待人較為和善,她與董事長董永成都是東北財經大學畢業的,在華信信託工作,從財務開始做起。」一位熟悉王瑾的原華信信託人士對記者表示。

華信信託2019年報顯示,王瑾現年54歲,曾任華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理財中心/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總裁助理、副總裁;華信信託常務副總裁,2020年1月升任總經理。

董永成比王瑾大了整整10歲,現年已經64歲,曾任中國工商銀行大連市分行技改處副處長,中國工商銀行大連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華信匯通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華信信託董事長。

「簡直不可思議,以前還可以,不知道現在為啥會變成這樣。」一位此前在華信信託任職人士聽聞此事後驚訝不已。

據知情人士透露,華信信託由於董永成持股比例較高,內部企業文化比較偏家族企業文化,董事長頗具權威,董永成的兒子——現年36歲的董福航也擔任華信信託副總裁一職。

消息一出,立馬在全網引發熱議,有網友評論稱,「現在企業家都這么虎的嗎?不是下毒就是錘子爆頭。」

還有網友評論稱,高端商戰都是小說才會有的,現實商戰多麼朴實無華···

陷入兌付危機也讓華信信託新發產品受到了影響,2020年4月以來,除了「華信信託-樂助善扶公益信託」產品外,華信信託再未有新產品公開發行。之前有媒體撥打華信信託客戶服務熱線求證時,客服回復稱:「公司目前在做產品結構升級調整,暫時不發新的理財產品。

從已公布的年報數據顯示,在2015年~2019年五年期間,華信信託的營業收入分別為27.48億元、23.11億元、14.02億元、11.46億元、5.73億元,凈利潤分別為19.70億元、16.06億元、10億元、8.07億元、-1.52億元。營收和凈利呈現逐年下跌的態勢,在2019年凈利潤排名位列倒數第三,凈利潤僅高於華融信託-4.12億和安信信託的-39.7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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