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團隊期權
⑴ 在創業公司工作,期權怎麼發放
有的時候,公司會在入職前或者入職的時候就有一個股份數的承諾。
更多的時候,公司不會在入職時直接承諾股份數,但會承諾,在入職一段時間之後(比如半年),根據工作業績和表現,來決定實際發放的股份數。
確定了發放的股份數之後,公司要和員工簽訂員工持股合同,或者員工期權合同。創業公司由於搭建團隊的時間點常常會早於公司正式設立的時間點,這就是口頭承諾的原因,因為只有到有了正式的公司法人資格後,公司才能和員工簽訂這些合同。
期權不是股票,期權是合同,是員工到了一定時候,有權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購買雙方約定的股份數。
因此,公司可以隨意制定這個價格,一般來說,A 輪之前給的價格都非常低非常低。但後面再發放,不管是給新員工,還是給老員工增加期權,價格都要和公司當時的每股價值有一個對應。
對於創業團隊成員來說,如果期權的行權價極低,可以不用在乎期權和股票的區別。因為對公司來說,股票給出去比較麻煩,未來發展道路中會因此遇到很多不可預期的障礙,因此創業公司都會傾向於給期權,而非股票。而對成員來說,如果行權價幾乎為零,那麼我建議也要能理解公司的這個考慮。畢竟如果未來公司遇到了障礙,也是大家的障礙。
計算起始日:不管是一上來就給股份數的,還是過了半年才確定股份數的,對於創始團隊成員來說,第一次給期權,計算的起始日期一般來說是公司和員工商定後雙方都能接受的日期,有的公司是從入職日起算,有的公司是按照統一的起算日期,具體情況要看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如果是第二次發放期權,計算的起始日就由公司自己來決定了。
Cliff:由於員工進入公司後,有可能會發現彼此並不合適,但員工待了很短時間就離開公司卻還能拿到期權,這對創業公司是不公平的,因此會設立一個底線,英文稱為 cliff。如果是四年期的 vesting,那麼 cliff 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說,員工入職一年之內不兌現,如果一年之內離開,沒有期權。滿一年後,一次性獲得 1/4 的承諾期權數,之後每滿一個月,就到手 1/48。
Vested:有同學在評論里問了,我補充一下。所謂「到手」,也就是兌現,英文稱 vested,即是算到你頭上的期權數。但這並不是直接打幾張小條給你,而是說,根據員工持股合同,你有權去購買的股數。這個權利會一直有效,直到你不再為公司提供服務,比如離職。
行權期限:公司一般會規定,員工離職之後多長時間內,必須決定是否行使這個購買的權利,通常會設定為 180 天,也就是說,如果你 vested 1 萬股,離職後 180 天內必須決定是否要行權,也就是根據合同規定的價格購買這部分 vested 的期權數(或者待了一年,vested 1/4 的期權數;或者待滿了四年,全部 vested。)。不過在國內,目前的外匯管理相關規定是不接受返程投資公司的員工在上市前行權的。
實例——1 月 1 日,我加入一家公司,公司承諾有期權,過了半年再決定具體的股份數,計算起始日另行商定。
7 月 1 日,公司說,給我 48,000 股的期權。簽訂分期四年發放、一年 cliff、行權價 0.01 元的合同,起始日為當日。
次年7 月 1 日,我 vested 12,000 股。
次年8 月 1 日,我又多 vested 1,000 股,之後每月皆同。
第三年 1 月 1 日,我總共 vested 18,000 股。
第三年 1 月 2 日,我離職。180 天之內,我必須決定是否要花 180 元購買我 vested 的這 18,000 股。
⑵ 創業團隊應如何設計股權和期權激勵
作為一個投資人,我會覺得,創業初期把問題搞的太復雜了並沒有什麼用,各種法律條款、股權期權協議都必須是在公司能成功的前提下才有激勵和約束力,公司業務做不起來,這些都是假的。
原問題可以考慮如下方案:
1)靠譜的股東(天使或者投資機構),畢竟身經百戰,見過栽的也見過發的,從原則到案例都會有很豐富的積累
2)靠譜的潛在第三方機構(以律師和FA為主),即使目前沒有合作關系,那這些掌握知識和信息的機構考慮到未來的合作機會,仍然願意提供相關指導
3)聘請一個有相關經驗的人到公司作為VP of Finance,負責股權及融資相關事宜,這人最好有投資、FA或法律等相關背景。但ta的職責肯定不能局限於股權設計,否則太大材小用了,而且沒有公司一天到晚搞股權設計的
4)靠譜的朋友或者去在行找靠譜人士
股權激勵不是啥高深學問,不犯弱智錯誤就對了一大半。
——回答來自恩美路演公中號
⑶ 創業公司:創業公司離職,期權怎麼辦
有的時候,公司會在入職前或者入職的時候就有一個股份數的承諾。
更多的時候,公司不會在入職時直接承諾股份數,但會承諾,在入職一段時間之後(比如半年),根據工作業績和表現,來決定實際發放的股份數。
確定了發放的股份數之後,公司要和員工簽訂員工持股合同,或者員工期權合同。創業公司由於搭建團隊的時間點常常會早於公司正式設立的時間點,這就是口頭承諾的原因,因為只有到有了正式的公司法人資格後,公司才能和員工簽訂這些合同。
期權不是股票,期權是合同,是員工到了一定時候,有權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購買雙方約定的股份數。
因此,公司可以隨意制定這個價格,一般來說,A 輪之前給的價格都非常低非常低。但後面再發放,不管是給新員工,還是給老員工增加期權,價格都要和公司當時的每股價值有一個對應。
對於創業團隊成員來說,如果期權的行權價極低,可以不用在乎期權和股票的區別。因為對公司來說,股票給出去比較麻煩,未來發展道路中會因此遇到很多不可預期的障礙,因此創業公司都會傾向於給期權,而非股票。而對成員來說,如果行權價幾乎為零,那麼我建議也要能理解公司的這個考慮。畢竟如果未來公司遇到了障礙,也是大家的障礙。
計算起始日:不管是一上來就給股份數的,還是過了半年才確定股份數的,對於創始團隊成員來說,第一次給期權,計算的起始日期一般來說是公司和員工商定後雙方都能接受的日期,有的公司是從入職日起算,有的公司是按照統一的起算日期,具體情況要看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如果是第二次發放期權,計算的起始日就由公司自己來決定了。
Cliff:由於員工進入公司後,有可能會發現彼此並不合適,但員工待了很短時間就離開公司卻還能拿到期權,這對創業公司是不公平的,因此會設立一個底線,英文稱為 cliff。如果是四年期的 vesting,那麼 cliff 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說,員工入職一年之內不兌現,如果一年之內離開,沒有期權。滿一年後,一次性獲得 1/4 的承諾期權數,之後每滿一個月,就到手 1/48。
Vested:有同學在評論里問了,我補充一下。所謂「到手」,也就是兌現,英文稱 vested,即是算到你頭上的期權數。但這並不是直接打幾張小條給你,而是說,根據員工持股合同,你有權去購買的股數。這個權利會一直有效,直到你不再為公司提供服務,比如離職。
行權期限:公司一般會規定,員工離職之後多長時間內,必須決定是否行使這個購買的權利,通常會設定為 180 天,也就是說,如果你 vested 1 萬股,離職後 180 天內必須決定是否要行權,也就是根據合同規定的價格購買這部分 vested 的期權數(或者待了一年,vested 1/4 的期權數;或者待滿了四年,全部 vested。)。不過在國內,目前的外匯管理相關規定是不接受返程投資公司的員工在上市前行權的。
實例——1 月 1 日,我加入一家公司,公司承諾有期權,過了半年再決定具體的股份數,計算起始日另行商定。
7 月 1 日,公司說,給我 48,000 股的期權。簽訂分期四年發放、一年 cliff、行權價 0.01 元的合同,起始日為當日。
次年7 月 1 日,我 vested 12,000 股。
次年8 月 1 日,我又多 vested 1,000 股,之後每月皆同。
第三年 1 月 1 日,我總共 vested 18,000 股。
第三年 1 月 2 日,我離職。180 天之內,我必須決定是否要花 180 元購買我 vested 的這 18,000 股。
⑷ 創業型公司期權問題
如果你的這復個權利是用錢買的制或是在簽合同的時候有文字性的字面提及該期權是替代你的 獎金 分紅 等等 那麼這個期權就有兌現的價值
如果你這個是免費給你的,沒花錢 不做分紅,獎金等獎勵 那就沒什麼兌現的作用
花錢買的或是沖抵分紅獎金的 如公司未上市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一定的價格贖回或轉賣給其他員工
(若此期權提及: 該期權不交易,不贖回. 那就要多加小心了)
有問題在發
⑸ 創業團隊激勵是用股票期權好還是受限股票單位 好
創業團隊中屬於創始人級別的員工,可以向他們發放限制性股權,該些員工將直接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運營,更好地發揮他們的主動能動性。員工獲得的限制性股權,是實實在在的股權,只是這個股權會受到一些限制,比如不能進行交易、不能進行抵押、質押等。
創業團隊成員中其他員工,可以採用股權期權的方式來進行激勵。期權是公司與員工約定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現,員工可以在未來特定時間內按事先確定的價格來購買公司股權的權利。
⑹ 創業公司的期權是怎麼回事
那是未來的一個許可權啊,沒多少實際意義。創業團隊的就更難說了,如果創業失敗你那期權就等於白紙。如果成功了做得好你那個期權就會增值。
⑺ 創業團隊的股權激勵怎樣做才好
激勵機制是促使團隊穩定的利益分配方式,公司股東(也可以是創始人自己)將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權放入期權池,按照職位的重要程度不同,分批分期的分給關鍵員工,使員工除了拿固定薪水之外,還有機會拿到額外的高額回報。藉此是將公司的成長與員工自己工作的努力緊密聯系。
限售股和期權
有些創始人在公司初創期,會直接許諾員工1-3%不等的股權,如果此股權附有一定的條件,我們將其稱之為限售股,一般是用來分配給聯合創始人的,如果條件沒有成熟時,聯合創始人離職,那麼限售股需要被回購,以保持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
創始人在公司成立初期,將自己的一部分股權拿出來作為期權池,期權池一般占公司股權的15%左右。期權一般來說是分配給關鍵員工的,當然也可以分配給聯合創始人。期權是預期獲得股權的權利,比如創始人想發給員工A 1%的期權,期權分4年期成熟,那麼員工A至少需要在公司干滿4年,才有機會完全行權,拿到全部1%的公司股權。
期權分期成熟
期權是促使關鍵員工持續為公司服務很好的方式,公司發展的越好,估值越高,員工手裡的期權將越值錢,員工越捨不得離開公司,因為一旦離開,機會成本將大幅增加。因此,期權要分期成熟,一般來說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25%。比如公司給員工A 1%的期權,員工A在第二年離職,那麼員工A只能獲得已經成熟的0.25%公司股權,剩下的0.75%依然存在於公司期權池中。
期權與投票權
在中國,公司股權投票權與控制權息息相關,創始人將自己的股權放入到期權池中,員工期權成熟行權後,會不會使創始人失去部分投票權呢?在創始人發放期權時,最好約定使用股權代持的形式,使得股權所有權和股權投票權分離,以確保公司控制權的穩定。
期權與融資
如果A輪投資人進入公司佔20%的股權,那麼創始人股權比例和期權池股權比例會同時被稀釋,假設原來期權池股權比例為15%,那麼投資人進入後,期權池股權比例為12%,創始人股權比例為68%。如果,B輪投資人佔比20%的話,A輪投資人,創始人和期權池的股權比例會同時被稀釋,這樣下去期權池的股權比例將持續下降,不利於對員工長期的激勵,因此,創始人可以建議投資人提供一部分股權放入期權池,保證期權池的股權比例。
創始人要把企業做大做強,就需要一個團隊,一群可以信賴的人,可以一起拼搏的人,也是一群優秀的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和發展方向,怎麼把優秀的人團結在一起,向著目標邁進是一種藝術!這其中不可缺少的就是對團隊的激勵機制。
在創業的圈裡里,尤其是早期創業階段,最珍貴的資源就是「團隊」,對「團隊」的激勵機制,制定的好了就是鼓舞士氣,增強鬥志;制定的不好,會使士氣衰弱,甚至散夥。由於激勵機制問題造成的散夥事件在創業圈子裡不勝枚舉,也讓很多人都扼腕惋惜。投資人看待激勵制度時,往往較為嚴謹,大部分投資人會要求創始人,在經驗豐富的律師指導下,完成公司的激勵機制設計和執行。
⑻ 馬雲在創業時給過創業團隊期權嗎
應該給過吧 不然的話也沒有現在這么大的一個阿里巴巴 畢竟他也不是一開始就順風順順水的 只有他的團隊支持才能有他現在的成績
⑼ 矽谷創業公司給多少期權
創業公司的期權發放,一般而言,有如下慣例——
給多少?
- 有的時候,公司會在入職前或者入職的時候就有一個股份數的承諾。
- 更多的時候,公司不會在入職時直接承諾股份數,但會承諾,在入職一段時間之後(比如半年),根據工作業績和表現,來決定實際發放的股份數。
什麼時候給?
- 確定了發放的股份數之後,公司要和員工簽訂員工持股合同,或者員工期權合同。創業公司由於搭建團隊的時間點常常會早於公司正式設立的時間點,這就是口頭承諾的原因,因為只有到有了正式的公司法人資格後,公司才能和員工簽訂這些合同。
按什麼價格給?
- 期權不是股票,期權是合同,是員工到了一定時候,有權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購買雙方約定的股份數。更詳細的解釋,可參看:原始股與期權有什麼區別? http://www.hu.com/question/19607137
- 因此,公司可以隨意制定這個價格,一般來說,A 輪之前給的價格都非常低非常低。但後面再發放,不管是給新員工,還是給老員工增加期權,價格都要和公司當時的每股價值有一個對應。
- 對於創業團隊成員來說,如果期權的行權價極低,可以不用在乎期權和股票的區別。因為對公司來說,股票給出去比較麻煩,未來發展道路中會因此遇到很多不可預期的障礙,因此創業公司都會傾向於給期權,而非股票。而對成員來說,如果行權價幾乎為零,那麼我建議也要能理解公司的這個考慮。畢竟如果未來公司遇到了障礙,也是大家的障礙。
怎麼給?
- Vesting:期權一般是分期發放的,這就是常說的 vesting。業內通常的做法,是分成四年來發放,每月一次,也就是說,自合同規定的計算起始日開始,每工作滿一個月,期權就到手了 1/48。
- 計算起始日:不管是一上來就給股份數的,還是過了半年才確定股份數的,對於創始團隊成員來說,第一次給期權,計算的起始日期一般來說是公司和員工商定後雙方都能接受的日期,有的公司是從入職日起算,有的公司是按照統一的起算日期,具體情況要看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如果是第二次發放期權,計算的起始日就由公司自己來決定了。
- Cliff:由於員工進入公司後,有可能會發現彼此並不合適,但員工待了很短時間就離開公司卻還能拿到期權,這對創業公司是不公平的,因此會設立一個底線,英文稱為 cliff。如果是四年期的 vesting,那麼 cliff 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說,員工入職一年之內不兌現,如果一年之內離開,沒有期權。滿一年後,一次性獲得 1/4 的承諾期權數,之後每滿一個月,就到手 1/48。
怎麼算「到手」?
- Vested:有同學在評論里問了,我補充一下。所謂「到手」,也就是兌現,英文稱 vested,即是算到你頭上的期權數。但這並不是直接打幾張小條給你,而是說,根據員工持股合同,你有權去購買的股數。這個權利會一直有效,直到你不再為公司提供服務,比如離職。
- 行權期限:公司一般會規定,員工離職之後多長時間內,必須決定是否行使這個購買的權利,通常會設定為 180 天,也就是說,如果你 vested 1 萬股,離職後 180 天內必須決定是否要行權,也就是根據合同規定的價格購買這部分 vested 的期權數(或者待了一年,vested 1/4 的期權數;或者待滿了四年,全部 vested。)。不過在國內,目前的外匯管理相關規定是不接受返程投資公司的員工在上市前行權的。
實例——
1 月 1 日,我加入一家公司,公司承諾有期權,過了半年再決定具體的股份數,計算起始日另行商定。
7 月 1 日,公司說,給我 48,000 股的期權。簽訂分期四年發放、一年 cliff、行權價 0.01 元的合同,起始日為當日。
次年 7 月 1 日,我 vested 12,000 股。
次年 8 月 1 日,我又多 vested 1,000 股,之後每月皆同。
第三年 1 月 1 日,我總共 vested 18,000 股。
第三年 1 月 2 日,我離職。180 天之內,我必須決定是否要花 180 元購買我 vested 的這 18,000 股。
⑽ 馬雲在創業時給過創業團隊期權嗎
馬雲教的那些是讓你吸取經驗,不是讓你死搬硬套,自己的團隊要根據自己的團隊情況而定,時代一直在變,馬雲那些都是多少年前的事情了,現在人性能跟20年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