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算是入股么
投資-投放資金
融資-獲取資金
簡單好記
Ⅱ 什麼是融資融資與股東投資有區別嗎與社會集資有區別嗎
融資與股東投資的區別:
1、范圍不同
融資范圍比較大,而股東投資的范圍較小
2、方式不同
融資是指從企業外部籌集資金的方式;投資是以其資產購買有價證券或向其他單位以實物、無形資產等注入資金
3、特點不同
融資的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投資是一種以權利為表現形式的資產
融資與社會集資的區別:
1、集資是通過「集」獲得資金,即向兩個人(含)以上獲得資金。
2、融資是通過1個人(含)以上獲得資金
融資: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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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集資基本形式:
1、股份集資。股份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自有資金或擴充資金實力,用於發展生產、擴大經營。
2、集資聯營。包括企業之間、地區之間、部門行業之間、城鄉之間的聯營,收益分配大多採取分紅制。
3、合夥經營。城鄉居民個人之間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合夥人既是企業的投資者,又是企業的經營者。
4、以資帶勞。以出資入股作為進企業就業條件,是鄉鎮企業較普遍採用的方式。
5、利用商業信用。以賒銷預付、補償貿易等商業信用形式籌集資金,以短缺產品換取交易對方的資金。
6、直接借貸。借款人發行債券,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到期還本付息,購買債券者不承擔企業清償責任。
Ⅲ 融資是什麼意思
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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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A輪、B輪還是C輪融資,平台都是為了上市做的准備,但A輪、B輪、C輪,沒有太嚴格的定義。基本上只有一個融資的想法時就可以叫天使或者種子,而達成了一定的商業模式,就叫A輪;A輪之後就是B輪;B輪之後就是C輪,一般來說就是上市前的最後一輪融資,通常都是千萬美元級別甚至億元美元之間,這一輪的最主要作用是為了給你上市定一個價值。
詳細釋義
1、所謂融資是指企業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一般民用、航空、運輸業常用的融資技術包括貸款和租賃兩大類。
2、礦業權經營的實質是礦業權融資和礦業開發。
3、所謂融資是指貨幣的借貸和資金的有償籌集活動,礦業權融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依法享有的礦業權,通過依法交易和自己開發籌集資金的活動。
4、 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
Ⅳ 投資 融資 入股 貸款有什麼區別
投資是把自己的錢投出去,
融資是把別人的錢借進來,
入股就是認購股份,
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借款入借出款項。
Ⅳ 有人想給我們公司投資,這算是融資行為呢,還是合作行為呢
我們可以把這個抄認為是股票與債券襲,就是所有權和債權債務關系兩種,這個很大一快取決於投資人的想法,如果他想參與經營的話,那隻能通過股票來完成,就是我們長說的增發,他也享有了經營權了,與公司風險共擔。但如果要是債券的話就是你們向他借錢,至於還錢的時間和利息就得你們協商了。一般認為如果是投資的話,就是參股,也就是你們公司的股東了,然後根據股本確定他的股數和比例,可小心點別讓他成為控股股東哦。
Ⅵ 個人融資算犯法嗎
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只要進行非法集資就是違法的行為,而且數額一旦過大或是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後果的時候,就已經構成相關的犯罪了。所以無論是什麼原因,都不應該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因為其是違法的行為。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這里要特別強調法律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范。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
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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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融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情形: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