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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機構居間人

發布時間: 2021-03-20 05:23:23

A. 期貨居間人的機構

相對於自然人居間人而言,機構居間人掌握著更為廣闊的信息資源,具有更強大的市場開發和客戶服務能力,在高度分工的金融市場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尤其在有關法規對機構居間人進行確認和規范的情形下,成熟的機構居間人比自然人居間人在抗風險能力和誠信度上更具優勢,也更有利於期貨市場的平穩運行。
同時,機構居間人制度將有利於期貨市場自律體系及誠信體系的完善,催生期貨評價公司的成立。期貨評價公司由於其獨立的中介地位,客觀評價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品種的競爭力,可以為投資者了解期貨市場、揭示期貨風險、發現投資機會、參與期貨交易提供幫助,通過客觀、公正地評價扮演「善意第三者」的角色,一方面,引導投資者與資信好、運作規范、管理經驗豐富的期貨公司締結合約,另一方面,向投資者提供資信差、運作不規范、管理混亂的期貨公司名單,為投資者提供預警系統,降低投資者的期貨風險。這有利於加強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監督和期貨行業自律體系的完善,建立期貨業的誠信文化。
(三)對只允許自然人居間人存在或只允許機構居間人存在的可行性研究
期貨公司主要還是靠自然人居間人拓展業務,很多期貨經營機構(包括我轄區的全部公司和營業部)都沒有機構居間人。在我國,機構居間人在總體上還基本處於發展初期,且其合法性尚不明確,因此期貨公司往往更為傾向或習慣於與自然人居間人進行合作。即便在法規層面上不允許自然人居間人存在,在實踐中仍然難以杜絕該類居間情形的發生。例如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期貨公司可以通過各種費用的形式來實現傭金的發放。因此, 取消自然人居間人不具可行性。
作為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機構居間人促進期貨市場的進一步分工,若將其禁止於萌芽,將會影響期貨市場的運作效率和長遠發展。並且,機構居間人在客戶資源、市場開發和客戶服務方面的突出優勢,不可避免會使期貨公司考慮或越來越重視與其之間的合作。即便在法規層面不允許機構居間人存在,期貨公司仍可能與有關機構通過規避政策的方式實現介紹業務和返佣,如咨詢公司以其工作人員名義從事居間業務並領取傭金。因此,禁止機構居間人並不具可行性。
(四)自然人居間人與機構居間人並行對期貨市場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問題
在對自然人居間人和機構居間人進行有效規范和管理的前提下,此兩種居間人形式同時並行將對期貨市場產生如下影響:
1、機構居間人的合法性被認可,並將由此獲得一個快速發展的契機,這將有利於期貨居間人結構的逐步優化。
2、期貨公司將獲得具有一定規模且運作規范的合作夥伴,雙方還可以通過居間合同確保居間關系的穩定性。
3、上述兩項轉變將加速期貨行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現代化進程,進一步提高期貨市場的運作效率。
同時,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存在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客戶指定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下單人的情況,機構居間人可能形成變相私募基金,且會大幅度超出自然人居間人作為代理下單人所能控制的資金規模,監管方面也可能因此出現新的問題及難題。此外,當客戶與代理下單人(即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產生糾紛時,法律責任問題將變得非常復雜。

B. 做期貨公司的開戶居間人需要什麼條件

期貨居間人是不需要考證的,但也要有一定的期貨知識,要不你怎麼向人們介紹期貨,足夠的人脈,盡可能多的認識做股票,或其他投資的人。金元期貨

C. 期貨居間人隸屬於期貨公司

居間人不屬於期貨公司員工

D.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

簡單地說,期貨居間人,就是中間人,類似於中介,促使雙方達成某種交易,從中獲取好處費。不同的是期貨居間人可以和交易的某一方簽訂期貨居間人合同,所獲得的好處是連續不斷的,而中間人是一次性的收取好處費---所以說期貨居間人更像一種職業----收入「綿長」「有保障」

E. 期貨公司居間人 如何避稅!

從本質上是避不了稅的。
原因:1、期貨公司獲得的交易傭金作為營業收入在這一部分就已經要納稅了,除非期貨公司逃稅,否則是板上釘釘的事。2.不管是將分給個人的傭金給經紀人或是居間人都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由公司代扣,傭金如果通過經紀人再發放給居間人,那麼要由經紀人代扣稅,那經紀人肯定不幹。3、如果不掛居間人的名義,公司發給經紀人的提成反而更低,這條路就更走不通了。

F. 如何做多個期貨公司的居間人

哈哈 那還是專心做一個好了。不要那麼貪心。找一家好的做就行了。

G. 期貨公司里居間人是干什麼的,和經紀人一樣嗎

國外講是一個概念,國內部一樣,經紀人相當於公司的客戶經理,是公司員工,居間人是合作夥伴,只拿傭金!

H.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I. 期貨公司的居間人

你這是傳銷吧,看著不像是期貨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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