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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融資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3-21 02:10:12

① 美國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美國政府總共依次出台了幾部相關的法律或是行政措施

為防止金融危機失控對經濟造成重創,美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救市措施,以恢復系統流動性和市場信心,重建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平衡表,從而化解住房市場調整給美國金融市場帶來的挑戰。其規模之大為歷史上所罕見 一是政府出手直接救市,恢復市場信心,防止金融系統崩潰。首先,9月初,美國政府宣布接管房地美和房利美兩家住房抵押貸款巨擘,以消除「兩房」給美國金融系統和經濟可能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其次,提供850億美元貸款,幫助美國國際集團擺脫困境。10月份,美國政府又增加了378億美元救助額度。11月10日,再次將救助額度提高到1500億美元。第三,10月份推出了7000億美元的問題資產救助計劃(TARP),用於購買低流動性抵押貸款或問題資產。近日,美國政府又將救助TARP計劃的重點放在救助消費者身上,以期啟動一個支持消費貸款的安全采購計劃,並考慮將覆蓋范圍擴大到其他金融機構。

二是推出新的政策工具,提高市場流動性。首先,美聯儲創立了短期貸款拍賣機制,為商業銀行提供從央行獲得短期貸款的新途徑。其次,設立國債招標拍賣機制,為投資公司從美聯儲獲得緊急融資提供平台。第三,從貨幣市場共同基金購買商業票據,改善短期債券市場流動性狀況。

三是降息退稅,刺激消費與投資。美國政府通過降息恢復市場流動性,鼓勵銀行放貸,同時刺激消費。1.3億美國家庭可望從明年2月出台的1680億美元退稅經濟刺激計劃中受益。目前,美國國會考慮出台第二份刺激方案,增加聯邦政府在基礎設施、失業保險以及醫療保健等方面的開支。該方案得到新當選總統奧巴馬的支持。

四是藉助國際合作應對危機。首先,美國多次與世界其他主要央行聯手注資金融系統。其次,提高與其他主要央行之間的臨時性互換貨幣協議的額度。第三,與西方央行協調行動,同時降息。第四,11月中旬二十國集團領導人金融市場和世界經濟峰會上,主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領導人聚集華盛頓,探討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評估應對金融危機取得的進展,並討論國際金融領域監管規范和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

這場金融危機發生後,全球金融市場變得比過去更加謹慎。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新問題的出現,美國政府在一些領域中,從制度的設立,到規章的調整,再到救市的方式方法,還會有很多後續動作和調整。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和訊網站

② 美國的GS法案是什麼

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the Glass—Steagall Act)》(以下簡稱GS法案)。這一法案確立了美國對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劃分,結束了30年代以前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混業經營的歷史,建立了分業經營基礎上的商業銀行體系。本文擬從對GS法案實施的合理性研究出發,結合國內實施分業經營制度的實踐,進一步探討應怎樣看待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問題,為我國商業銀行的改革和發展,尤其是業務范圍的界定,提供參考性意見。 1 GS法案簡介 1929年美國股市發生暴跌,隨之而來的是1933年至1934年的特大經濟危機。1933年美國經濟滑入前所未有的低谷,原有從業人員的1/4失業。銀行業瀕臨崩潰,約有一萬一千多家銀行破產、合並,使銀行總數由25,000減至14,000,減少約40%。1933年3月羅斯福總統下令關閉了全國所有的銀行,銀行信用幾乎全部喪失。 GS法案的發起人之一——議員格拉斯認為,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對聯邦儲備體系造成損害,使銀行有悖於良好經營的原則,而且這種行為對股票市場的投機、1929年的股市暴跌、銀行倒閉和大蕭條都負有責任。 國會舉辦的聽證會結果顯示,銀行家和經紀人利用公眾的信任,從事了欺騙性和違規的操作,使其信譽遭受了巨大損失。 社會公眾和輿論界在對經濟危機的絕望中,對銀行的行為表示了極度的憤怒和不信任。在這種經濟和社會背景下,《1933年銀行法案》得到了迅速的通過並立刻生效。 《1933年銀行法案》是羅斯福總統上任實施的新政策之一,也是政府對國家金融、經濟體系所遭受的困難作出的第一個重要反應。銀行法案建立了金融監管的新方式,主要是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機構,並從法律上將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主要業務進行了分離,只給商業銀行保留了包銷大多數政府債券的證券經營權利。由於上述新的監管方式由議員格拉斯和斯蒂格爾提出,因此人們也將《1933年銀行法案》中有關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分離的第16、20、21和32款單獨稱為GS法案。 經過《1935年銀行法》的修訂後,GS法案的主要內容是:禁止聯儲成員行為自己的帳戶購買證券,但國民銀行可以購買和持有不超過其資本和盈餘10%比例的投資級證券;同時,禁止吸收存款的機構既從事接受存款業務,又從事股票、債券和其它證券的發行、包銷、銷售或分銷,無論是以批發、零售還是參加辛迪加集團的形式。有一些證券不在被禁止之列,主要是美國政府債券、政府機構債券、大學住宅債券和各州、政治分支機構的一般債務,但市政收益債券被列入禁止范圍以內。並且限制商業銀行通過設立附屬證券公司間接從事投資銀行業務。但是,GS法案不限制商業銀行在國外進行證券的包銷和買賣。另外,商業銀行的信託部門也可以通過其附屬的證券公司,為養老金計劃和其它信託帳戶交易證券。 GS法案中止了美國商業銀行走向全能化的進程,促成了美國與德國金融體系差異的核心:分離銀行制與全能銀行制。 2 對分業經營理由的考察 GS法案被認為是用來糾正商業銀行的投機行為和違規操作的措施。當時美國國會的聽證會揭示,銀行的附屬公司在操作中曾包銷、銷售不健康的投機性證券,故意發表帶有誤導性的信息,操縱某些證券的價格,利用附屬證券公司進行內部借款和不健康的資金轉移。有例證說明銀行曾以不正常的貸款資助附屬公司並保護它們包銷的證券。公眾經常將附屬證券公司與銀行混淆,導致對銀行體系喪失信心。 在GS通過並實施了約半個世紀之後,美國的理論界和學術界人士對當初分離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基本理由進行了十分嚴密的考察,結果是出人意料的:可以獲得的歷史證據,很少能夠支持當時立法基於的基本理由!美國學者Benston、Kroszner、Rajan等人都從各個角度對以上議會所列舉的理由進行了仔細的研究和考察,考察的主要結果如下: (1)沒有證據表明,商業銀行從事證券經營和投資導致了自身的倒閉,或金融體系的崩潰。 事實數據顯示,1930年至1933年間,活躍在證券領域的207家國民銀行中,只有15家倒閉,比例大約為7.25%;而在這三年間倒閉的國民銀行佔全部國民銀行的26.3%。這15家銀行的倒閉不可能是當時銀行體系崩潰的主要原因。統計分析的結果顯示,當銀行擁有附屬證券公司時,其倒閉的可能性會降低。當銀行將一部分資本投入證券業務時,其風險只會有輕微增長,而收益卻會有顯著提高。其增加的盈利性加強了銀行支付能力,因此降低了銀行倒閉的風險,進而降低了金融體系發生危機的風險。 在信息的傳播和獲取迅速充分、競爭非常激烈的市場環境下,偏好低風險的商業銀行顧客不會允許自己的資金在固定的收益水平下承受更大的風險。銀行過度冒險只會損失自身的信譽,導致不必要的相對競爭劣勢。因此銀行必然會迎合公眾的需要,堅持安全性與盈利性並重的原則。商業銀行從事證券經營和投資,從事實分析可看出,並非如人們預想的那樣,造成過度的風險,導致其自身倒閉並引發金融危機,給存款人造成損失。 應該說,商業銀行並不是誘發1929年股市暴跌和1933年經濟大蕭條的主要原因:商業銀行的大量倒閉並非如人們通常所想與證券市場直接相關。但也不可否認,證券市場危機引發的整體經濟大蕭條嚴重地涉及到了商業銀行領域,而商業銀行體系的崩潰又反過來加劇了大蕭條對國家經濟造成的致命的傷害。 (2)所有的證據都難以證明商業銀行通過將兩種業務結合經營,進行了大量違規、越權操作,從而欺騙投資者、存款人和其它機構、個人,以謀取自身利益。 議會對商業銀行因利益沖突導致的典型違規越權操作的指控,主要描述為: 銀行高級管理人員隱藏大額收入以逃避個人所得稅;賦予高層官員額外的特別借款權;對高層管理人員發送過高的工資和獎金;內部人員參與證券交易獲利;在發行股票和債券時公布帶有誤導性的信息;以優惠條件或建議誘使存款人購買其發行的證券;進行股市投機和利用內部信息炒作;利用附屬證券公司掩蓋母銀行的經營不力和貸款損失;附屬證券公司炒作母銀行的股票等等。 在所列舉的各項可能出現的違規操作中,有一部分顯然是與GS法案無關的。而進一步分析其它商業銀行被指控從事的理由發現,實際情況比議會所述的要復雜得多,利益沖突導致的違規和越權操作主要是由於商業銀行和其顧客之間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但事實上,在競爭和信息發達的金融市場中,不只是一家或多家甚至全部的商業銀行意識到利用信息不對稱賺取超額利潤的可能性,市場的其它參與者,包括銀行的顧客、競爭者,甚至評級機構都清楚地知道這種違規越權操作的機會。為了避免銀行從事這種操作可能給其它市場參與者造成的額外損失,公眾會將銀行違規越權的可能性看作一種風險,從而要求在其可能發生此類行為的服務項目上加上相應的風險補償。而實證研究證明了這種市場自動添加風險補償以調整銀行利潤的機制是確實存在的。 總之,歷史證券並未充分證明商業銀行利用其從事的證券交易進行了違規和越權操作。從搜取到的證據來看,倒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中的違規操作現象更為普遍。這也許是由於非銀行金融機構通常不如銀行重視維護自身信譽和穩健經營。 雖然在大蕭條前和大蕭條中,確實存在著銀行利用混業經營的優勢過度冒險或進行違規、越權操作的現象,甚至連美國最大最著名的花旗銀行和大通曼哈頓銀行都被指控進行了違規的操作,但議會用來支持GS法案的有關商業銀行過度冒險、違規操作的案例總共不足五個,仔細分析,其中還存在著許多偶然和非故意的因素,不象議會和輿論指責的那樣嚴重。僅有的這幾個實際例證並不具有普遍的意義。 由此看來,當時美國國會通過GS法案的最主要理由其實並不充分有力。許多統計顯示,總體來講,它們在投資銀行領域的操作甚至比其它競爭者表現更好 3 對GS法案建立的分業經營制度的評價 3.1 GS法案是忽視市場作用的產物 議會為什麼會得出在現在看來有悖於事實的結論呢?在確立立法理由方面,議會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市場自發而精妙的調節作用。這種作用是監管政策無法替代的,監管只能賦予市場主體一個僵硬的活動外殼。當監管政策為市場主體制定好這個僵硬的外殼後,市場主體究竟怎樣在這一外殼中進行操作,就完全取決於市場力量了。在GS法案以前,監管為商業銀行個體制定的外殼是相對寬松的,給予了市場相對廣闊的發揮作用的空間。而金融市場有自己的准則,那便是風險由誰承擔,收益就應由誰獲取;同時,市場主體能承擔多大風險,就能期望獲得多大的收益。在市場充分競爭、市場參與者都具備基本市場意識的情況下,沒有誰比他人更聰明,能夠利用自身優勢欺騙他人,在不承擔風險的前提下,獲得超額利潤。這正是商業銀行試圖進行過度冒險或違規操作時面臨的環境。而忽視了市場作用的立法者則在簡單的推論中不自覺地摻雜上個人色彩,得出想當然的偏離事實的結論。 3.2 GS法案是國家應急補救的措施 由於議會忽略市場作用的錯誤,通過GS法案的理由並不充分,議會調查所給出的結論也與真實不符。但不可否認,在社會經濟發生全面危機的時候,議會的調查結果大大增加了社會輿論對商業銀行的不滿和壓力,有力地促成了GS法案得到通過所需要的公眾輿論的支持。更值得注意的是,監管立法者在考察和陳列GS法案的理由時,不僅忽視了市場的作用,而且明顯地故意誇大甚至偽造了所謂的商業銀行的不當操作事實並進行宣傳。因此進一步使人懷疑GS法案是源於立法者的刻意安排。立法者為何要部分地編造事實以促成GS法案的形成和生效呢?自然有一定的動機。《1933年銀行法案》出台時及出台前的局勢是這樣的:國家經濟失控,無法遏制地下滑;金融體系全面崩潰,亂成一團;公眾對經濟乃至對國家的信心急驟下降,情緒極不穩定;更有戰爭牽扯著國家的精力,需要社會資源的支持。 對於全面崩潰的重要部門——金融業,尤其是對於已陷入癱瘓的商業銀行體系,這時最需要的,恐怕是一種既易於實施,又能立即見效的措施,它要達到的效果,是迅速恢復混亂不堪的市場秩序,建立有序、易控的市場體系;給予公眾充分的安慰,讓他們重新建立起對銀行的信心,進而恢復對政治的信心;有效地集中社會資金,引導其流入社會最需要的部門,滿足戰爭和恢復經濟的需要。1933年的美國最需要的不是金融業的高效率高效益,而是金融業的穩定和易控。 因此,GS法案的通過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體現為是一種應急的補救措施,是在國家面臨嚴重危機的背景下誕生的。作為這樣性質的監管法案,其採取比較強硬而絕對的方式也就不足為奇了。 3.3 著眼於短期——GS法案利大於弊 GS法案的實施,有兩方面主要優點:一是符合當時的國家利益,GS法案與其它許多同時確立的法律、政策的綜合作用,有效地遏制了災難的根源——資本市場的混亂,使金融秩序走向了有序的規范,恢復了公眾對國家、對金融體系基本的信心,並集中了國家資源進行經濟的恢復和重建。GS法案通過分業管理的方式,較好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實現了監管者代表的國家利益。二是GS法案只花費了較小的成本,當時進行分業對市場造成的損失不如想像中那麼大。該法案在理所當然地得到投資銀行界歡迎和支持的同時,當時也得到了來自商業銀行界的認可。受股票市場暴跌和經濟衰退的影響,資本市場中企業證券的發行量在1929年達到約80億美元的高峰後,一蹶不振,驟降至1933年的約1億美元。投資銀行界希望以法律形式消除來自商業銀行在這一劇烈縮減的市場中的競爭。而商業銀行也發現,這一領域不再象20年代一樣有利可圖,因此許多商業銀行已打算或正在從這一領域中退出,自身並未蒙受太大的損失。因此說,在某種意義上講,GS法案也是商業銀行自己作出的選擇。不管是否屬於巧合,GS法案的效果恰好順應了當時市場的願望。 因此,從短期利益來看,GS法案作為應急補救措施,利大於弊。 3.4 著眼於長期——GS法案不具普遍意義 成功只是相對的,是局限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即使從國家整體利益考慮,GS法案在當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也不意味著它將永遠成功。美國經濟在五十年代及以後的發展,終於使銀行在GS法案限制下穩定獲利的局面發生了轉變。隨著經濟平穩繁榮、社會閑置資金增多,金融理論和科學技術發展導致的金融創新不斷涌現,市場融資的方式再一次向證券市場直接融資轉移,使GS法案開始限制和扭曲市場的發展,商業銀行又面臨狹小市場中的過度競爭。當監管所制定的狹小生存空間不再能維持這一行業的盈利水平時,市場力量的巨大作用便以創新的形式改變現有的市場環境,甚至能在某種程度上突破監管的硬外殼,結果是監管政策不僅失去了初始成效,而且徒給市場增加壁壘和成本。 與30年代相比,自50年代以來,市場條件中最重大的變化有:①法律和監管環境的變化:有更多的法規來規范和約束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行為;有更嚴密的保護措施如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有更多、分工更細的監管機構,包括政府、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證監會等;②金融創新工具和創新組織形式的巨大發展:這種發展已使許多監管措施部分地失去意義,如地理界限的模糊和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范圍的模糊;③經濟狀況繁榮而穩定,市場越來越結成一個整體。GS法案作為扼制市場作用的應急補救措施,從長遠著眼,不利於金融市場的高效發展,監管應在充分估計到市場力量所能發揮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利益需要,確立新的准則。也許這正是七十年代以來出現「放鬆監管」即金融自由化趨勢的內在原因。 4 對中國實行分業經營制度的再思考 4.1 中國金融體制改革中分業經營制度的提出 在1993年之前,中國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是中國證券市場創立的初始參與者。1980年國務院下達的《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中指出,「銀行要試辦各種信託業務」,同年中國人民銀行下達了《關於積極開辦信託業務的通知》。各家銀行陸續以全資或參股形式開辦了大量金融信託機構。80年代末國家開創了證券的發行市場與流通市場,上海市的幾家銀行先後設立了證券部,之後各家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都成立了證券兼營機構。1990年底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和1991年初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後,出現了獨立於銀行的專營證券商。在中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的過程中,銀行在資金、技術、人員和組織管理上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我國商業銀行參與證券業務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資或參股的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從事的主要業務是企業證券的發行、代理買賣和自營。 1992年下半年開始,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進入證券市場,導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亂,因此從1993年7月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規定最早見於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在《決定》中明確提出「銀行業與證券業實行分業管理」。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對「分業經營」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國有商業銀行不得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國有商業銀行對保險業、信託業和證券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一定比例,並要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從其資本額中扣除:在人、財、物等方面與保險業、信託業和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要適當發展各類專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保險業、證券業、信託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法律的出台雖滯後於政策規定,但更加完備而具有約束力。1995年5月10日通過、19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商業銀行法》所指的商業銀行,是包括外資銀行在內的銀行體系全部成員,並且本法律適用於所有辦理存貸款、結算的信用合作社和辦理郵政儲蓄、匯款的郵政企業。 4.2 中國實施分業經營制度的理論探索 資料搜集和實際調查的結果表明,中國實行分業經營的主要緣由,來自於1993年之前混業經營實踐給金融體系帶來的危害。自九十年代證券市場形成發展以來,銀行體系中出現了較嚴重的資金運用問題,即相當一部分銀行通過其全資或參股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將信貸資金和同業拆借資金挪用,投放到證券市場甚至房地產市場。這種行為至少引起了以下負效應: ①增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信貸資金,尤其是同業拆借資金作為短期資金,是絕不允許進行長期投資的,這將大大降低銀行資產流動性,增加收益不穩定性。 ②助長了投機行為和泡沫經濟。中國資本市場規模較小,大量銀行資金不可控地流入較小的市場,並且主要目的是投機而非投資,加劇了市場被操縱的可能和不正常的波動,助長泡沫經濟發展。 ③增大了金融監管、宏觀調控的難度。資金的實際流向被隱瞞,增加了央行施行貨幣政策、控制貨幣流通量的難度,還有可能造成國家資金的流失。 ④助長混亂、不當行為,影響銀行信譽和形象。銀行信貸資金挪用炒股等行為的資金回收無法控制,給個人和小集團謀取私利創造了機會,是市場混亂、違規操作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極大程度地敗壞了金融行業的風氣。 由這樣的分析可以發現,造成關鍵危害的,並不是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主要是證券業)業務,而是商業銀行利用其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進行的信貸資金、同業拆借資金轉移投機。在證據收集和整理中,除了這一典型的違規行為,尚未發現其它有關商業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弊大於利的事實證據。 4.3 由GS法案帶來的思索 在中國,市場還不能對銀行的冒險投機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風險決定收益」的市場調節機制在中國還不能發生根本作用。關鍵之處在於,中國商業銀行市場活動的風險常不能被最終承擔者認識,或者是市場活動的風險最終轉移出了市場的范圍。作為商業銀行的經營者和顧客,在商業銀行投機冒險時,並不會產生對銀行安全性的焦慮,因為公眾明白,商業銀行冒險過度蒙受損失以至喪失支付能力時,公眾的利益會得到國家的保護,風險的最終承擔者是國家而不是市場參與者。同樣,銀行經營人員冒險投機時也發現,如果投機成功,其個體會得到收益,而投機失敗,損失的是國家的資金。風險與收益不對稱,使其不會受到足夠的風險承受力的約束。再加上中國股市有限的規模和不健全的組織,使資金雄厚的銀行憑借其實力和靈敏的信息,有更大的把握盈利,市場對銀行的風險約束更加無力。 除了市場的原因外,還有商業銀行內部和外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中國的商業銀行內部管理不力的確有其特殊的原因,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商業銀行有象中國的四大銀行一樣多的管理層次和分支機構。並且,受歷史傳統影響,中國的商業銀行至今仍未擺脫各級政府在行政、人事上的干預,實現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經營。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不改革,四大商業銀行無法實現高效的內部管理。而對銀行的外部管理,主要是指對法律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也確實暴露了很大的問題。監管機構似乎缺乏有效的方式和能力及時發現和處理商業銀行中出現的違規現象。會計、審計制度不健全,商業銀行的利潤核算不規范不客觀,給設計監督、評價和約束機製造成技術困難;已有監督約束機制的實施也由於受到各方利益的制約產生人為的執行困難。 中國金融市場體系追求的理想狀態是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監管部門在對商業銀行的管理中,側重於保持其安全性和穩定性,並期望商業銀行的利潤能夠主要從其主業——存貸款業務中獲得。出於對銀行安全性的擔心,監管部門牢牢把商業銀行籠罩在自己的保護之下。而當市場趨利避險的本性在保護之下成為單純趨利的動機,並促使商業銀行在松動的管理環境下違規冒險時,監管部門又無力改善這種松動的管理環境,只好硬性限制商業銀行的行為。一隻手保護,一隻手扼制,扼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監管的雙向職能缺一不可,中國監管部門在兩面同時發揮巨大的作用,很難有勇氣管得松一點,保得松一點。而且,這種局面的出現與商業銀行主業所面臨的困難也直接相關,若不是國家實業部門的不景氣導致存貸業務領域的高風險或低利潤,商業銀行也不會對其它業務領域產生過度的興趣。 中國的監管不只是要起到查缺補漏的作用,而應力促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應盡力幫助市場解開束縛的枷鎖和扭曲的體制,給市場創造使其充分發揮作用的空間,抓住阻礙市場調節機制生效的症結予以解決。凡是能夠依靠市場解決的問題,盡量不要依賴於監管,以此作為制定監管政策的基本態度。在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下,讓市場承擔風險不一定意味著會發生混亂,也許結果恰恰相反。管得過死,從長遠講可能對市場機制的確立是一種傷害。協調監管與市場之間的相互作用是艱巨復雜的過程,現有的監管政策法律是從國家整體利益與經濟運行各環節現狀出發,審慎權衡的結果。現階段對銀行實行必要的保護和限制是不得不採取的辦法,但打破分業經營管理的限制是必然趨勢。 5 總結 借鑒美國GS法案的實施經驗,我們對在中國建立和實施分業管理制度的再思考結論是:就目前的市場條件和監管水平而言,分業經營制度是必要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市場的發育和監管的完善,必須相應地作出改變。而只有完善配套的監督、激勵機制,同時盡快發展相關的行業和產業(如信息產業和資信評估業),才有條件改變監管一手保一手管的局面;給予市場適當的風險,市場的調節作用會比僵硬的監管產生更好的效果,並促進市場機制在中國的建立。

③ 美國金融危機下融資

請風險投資公司介入,先包裝成穩賺不賠的優良股份資產,再讓金融咨詢公司評級,再通過股票上市或私募的形式進行融資,前提是用大量的人際關系,金錢等公關開路。

④ 提綱:中國企業美國上市的法律問題 詳細點。。謝謝

許多中國企業在對上市蠢蠢欲動的同時,對如何在境外上市,在哪裡上市充滿了疑惑和迷茫,面對中國大陸企業,如何到美國甚至更多的資本市場上市,他們無從選擇。 以下就對在中國大陸本土企業到境外美國的資本市場上市的條件,方式,費用以及其他一些重要問題進行觀察分析,向企業展現上市的概貌和以及給企業對上市的大致認識,並幫助指導如何根據自己的條件的特點,選擇最適合自己上市的資本市場和上市途徑。 中國企業在美國上市的要求、特點和注意事項 美國擁有現時世界上最大最成熟的資本市場,紐約是世界的金融中心,這里聚集了世界上絕大部分的游資和風險基金,股票總市值幾乎佔了全世界的一半,季度成交額更是佔了全球的60%以上。美國的證券市場體現了立體多層次,為不同融資需求服務的鮮明特徵。除了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兩個證券交易所之外,還有納斯達克自動報價與交易系統(NASDAQ)這個世界最大的電子交易市場,此外,還有櫃台電子公告榜(OTCBB)等櫃台交易市場。不同的市場為不同的企業進行籌融資服務,只要企業符合其中某一個市場的上市條件,就可以向美國證監會申請"登記"掛牌上市。 1、美國上市的條件美國各個交易所和交易市場的上市要求可以在下面的圖表中大致表現出來
OTCBB場外櫃台交易市場 NASDAQ 納斯達克 NYSE 紐約證券交易所 AMEX 美國證券交易所 NASDAQ 小型資本市場 NASDAQ 全國資本市場 有形資產凈值無要求 400萬美元或 600萬美元或 4000萬美元或 市值無要求 5000萬美元或 凈收入無要求 75萬美元 稅前收入無要求 100萬美元 250萬美元 75萬美元 股本 400萬美元 公眾流通股數 100萬 110萬 100萬 50萬 流通股市值無要求 500萬美元 800萬美元 1800萬美元 買方最小報價無要求 4美元 5美元 N / A 3美元 做市商數量 3 3 3 N /A 3 公眾持股人數無要求 300個 400個 5000個 400個或800個 經營年限無要求 1年或市值5000萬美元 N / A N / A N / A 公司治理有要求有要求有要求有要求有要求 另:凡是已在NASDAQ Small Cap/ National Market、美國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公司,不得在OTCBB申請掛牌交易。

2(資源來源:紐約交易所、美國交易所、納斯達電子市場及OTCBB櫃台市場) 在美國上市的方式,上市的方式主要有兩種:IPO和反向並購(Reverse Merger),俗稱買殼上市。對於中等偏大的企業,比如凈資產5000萬人民幣左右,或者年營業額達2億人左右,並且凈利潤在1500萬以上的企業可以考慮在納斯達克全國市場發行IPO,更好的企業則可以到紐約證券交易所發行IPO。對於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國的中小企業,在美國上市最適宜的方法是採用買殼上市的方法,因為無論是在時間上或者是在費用上,買殼上市都比IPO要少很多。IPO的前期費用一般為100萬-150萬美元,時間一年左右;買殼上市的前期費用一般為45萬到75萬美元左右,時間一般為4到6個月。 美國上市的優勢 首先,美國證券市場的多層次多樣化可以滿足不同企業的融資要求。通過上面的表2可以看出,在美國場外交易市場(OTCBB)櫃台掛牌交易(這里說的交易Trading與我們說的嚴格意義上的上市Listing是不同的,在這里不詳述)對企業沒有任何要求和限制,只需要3個券商願意為這只股票做市即可,企業可以先在OTCBB買殼交易,籌集到第一筆資金,等滿足了納斯達克的上市條件,便可以申請升級到納斯達克上市。 其次,美國證券市場的規模是香港、新加坡乃至世界任何一個金融市場所不能比擬的,這在上文分析香港市場的時候有所提及。在美國上市,企業融集到的資金無疑要比其他市場要多得多。最後,美國股市極高的換手率,市盈率;大量的游資和風險資金;股民崇尚冒險的投資意識等等鮮明的特點對中國企業來說都具有相當大的吸引力。 美國上市的劣勢 第一,中美在地域、文化、法律上的差異。很多中國企業不考慮在美國上市的原因,是因為中美兩國在地域、文化、語言以及法律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企業在上市過程中會遇到不少這些方面的障礙。因此,華爾街對於大多數中國企業來說,似乎顯得有點遙遠和陌生。 第二,企業在美國獲得的認知度有限。除非是大型或者是知名的中國企業,一般的中國企業在美國資本市場可以獲得的認知度相比在香港或者新加坡來說,應該是比較有限的,因此,中國的中小企業在美國可能會面臨認知度不高,追捧較少的局面。但是,隨著"中國概念"在美國的證券市場的越來越清晰,這種局面今年來有所改觀。 第三,上市費用相對較高。如果在美國選擇IPO的方式上市,費用可能會相對比較高(大約1000萬到2000萬人民幣甚至更高一些,和香港相差不大),但如果選擇買殼上市的方式,費用則會降低不少。 適合在美國上市的企業無論是大型的中國企業,還是中小民營企業,美國上市都應該適合他們,因為美國的資本市場多層次化的特點以及上市方式的多樣性為不同的企業提供了不同的服務,令各個層次的企業在美國上市都切實可行。

⑤ 美國次貸危機開始至今,美國政府出台了哪些政策

主要的幾個措施:

* 出資幫助貝爾斯登的並購

* 宣布接管美國最大的兩家住房抵押貸款公司房利美和房地美。

* 促成第三大投資銀行美林被收購。

* 接著是美聯儲下屬的紐約儲備銀行以850億美元接管美國最大的保險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IG)。

* 7000億美元的綜合救援計劃。

* 將高盛集團和摩根士丹利從投行轉型為傳統的銀行控股公司,並開始和銀行一樣接受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

⑥ 為什麼美國企業偏好債權融資中國企業偏好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是兩種不同的融資手段,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
股權融資對於所有者來說,風險大、收益高;對於企業來說,融資快、成本也高。因為企業應該按照入股數量,定期向所有者分紅,這個紅利占企業利潤的比重還是蠻重的,有時候甚至可以達到百分之九十,這是以營利最大化為目的的企業所不願看到的;
而債券融資對於企業來講,雖速度緩慢,但成本低的多了,因為企業僅用向債權人償還本金和利息。
在中國,股票分紅制度還不是十分的健全,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監管,一些企業很少向所有者分紅,甚至不分紅,這樣企業可以享受股權融資的好處而迴避了其短處。
在美國,制度健全,大多數非偏好於風險投資的企業更傾向於債券融資。

⑦ 美國萬州國際在深圳舉行商業融資合法嗎他們說是融資,實質是以拉人頭方式實行效益迴流。

萬洲國際就是以前的雙匯國際'相當有實力,

⑧ 次貸危機以來美國通過了哪些與金融有關的法案或法規有用者高分相謝,決不食言。

今年,美國次貸危機不斷加劇並逐步演變成一場全面的金融危機,對世界各地的實體經濟造成嚴重沖擊。為抵禦危機,世界各地紛紛採取降息、注資等措施救市。以下為全球救市大事記:

2月7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了約1680億美元的經濟刺激法案,旨在通過退稅、刺激消費促進美國經濟增長。

3月11日,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等5家西方主要央行宣布,將採取聯合措施向金融系統注入資金。

7月30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總額達3000億美元的房市援助法案,旨在幫助美國兩大住房抵押貸款機構房利美和房地美擺脫困境。9月7日,美國政府宣布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9月16日,美國政府接管全球保險業巨頭美國國際集團。

9月16日,美聯儲、歐洲央行和日本央行等西方主要央行再次同時向金融系統注入大量資金,以緩解信貸市場的流動性不足。

9月20日,美國政府提出7000億美元的金融救援計劃。10月1日和3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通過了經過修改的大規模金融救援方案,該方案隨即獲總統布希簽署並生效。

10月8日,美聯儲、歐洲央行、英國央行以及加拿大、瑞士和瑞典等國的央行聯合大幅降息0.5個百分點。

10月12日,歐元區15國首腦在歐元區首次峰會上通過行動計劃,同意各成員國為銀行再融資提供擔保並入股銀行。德、法等國根據這一計劃,紛紛出台各自救市舉措。

10月19日,韓國政府公布約1300億美元的大規模金融救援計劃,內容包括為國內銀行外債提供擔保、向銀行和出口商提供資金等。

10月30日,日本政府公布約2730億美元的一攬子經濟刺激方案,內容包括發放現金補助、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擔保、減稅和降低失業保險費用繳納標准等。

11月7日,繼10月通過多項旨在保護金融系統的措施後,俄羅斯總理普京批准了一項旨在改善本國金融和經濟形勢的行動計劃,力圖通過刺激國內需求、增加政府投入等措施穩定實體經濟。

11月9日,中國政府宣布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並出台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兩年投資約4萬億元人民幣。

11月15日,二十國集團領導人金融市場和世界經濟峰會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召開,會議就國際社會加強協作、共同應對金融危機和支持經濟增長達成一致,並呼籲改革世界金融體系,防止類似危機再次發生。

11月25日,美聯儲宣布投入8000億美元,用於解凍消費信貸市場、住房抵押信貸以及小企業信貸市場。美國財政部也從7000億美元金融救援計劃中撥出200億美元,支持美聯儲的上述行動。

11月26日,歐盟出台總額達2000億歐元的大規模經濟刺激計劃,內含擴大公共開支、減稅和降息等提振實體經濟的三大舉措。

12月4日,歐洲央行、英國央行、瑞典央行分別降息0.75個百分點、1個百分點和1.75個百分點。這是歐洲多家央行在短短兩個月時間里展開的第三次聯合降息行動。

背景資料:美國次貸危機

所謂次貸,即次級抵押貸款。在美國,放貸機構根據借款人信用的高低,將貸款分為「優級」和「次級」。次級貸款因面臨更高的風險,其利率高於優級貸款利率。

美國爆發次貸危機的根源在於房地產泡沫的破裂,而房地產泡沫的形成又與美國社會的「消費文化」、不當的房地產金融政策和長期維持的寬松貨幣政策有直接關系。

美國經濟長期以來一直有高負債、低儲蓄的特徵,不但居民習慣於借債消費,而且國家也鼓勵借貸和超前消費。此外,為阻止美國經濟陷入衰退,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一度長期實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聯儲連續13次下調聯邦基金利率,使利率從6.5%降至1%的歷史低水平。寬松的貨幣政策降低了借貸成本,促使美國民眾紛紛進入房地產領域。對未來房價持續上升的樂觀預期,又促使銀行擴大向信用度極低的借款者推銷住房貸款,也就是發放次級抵押貸款,以賺取更高的利息收入。因此,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市場迅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房地產市場泡沫日益膨脹。

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美聯儲連續17次提息,將聯邦基金利率從1%提升到5.25%。利率攀升大大加重了購房者的還貸負擔。自2006年起,美國房市大幅降溫,房價下跌,購房者難以將房屋出售或者通過抵押獲得融資。這種局面直接導致大批次級抵押貸款的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次貸違約率不斷上升。2007年4月2日,美國第二大次級抵押貸款機構新世紀金融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次貸危機開始顯現。此後,其他一些提供次貸的金融機構相繼出現財務危機,到2007年夏天,次貸危機全面爆發。

此外,美國大批放貸機構在中介機構的協助下,把數量眾多的次貸轉換成證券在市場上發售,吸引各類投資機構購買。然後,這些投資機構再將購買的證券開發成多種金融衍生產品,出售給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據美國經濟分析局的調查,美國次貸總額為1.5萬億美元,但在其基礎上發行了近2萬億美元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債券,進而衍生出超萬億美元的擔保債務憑證和數十萬億美元的信貸違約掉期。而在這一所謂金融創新過程中,美國政府並沒有加強相關監管,使得金融市場越來越缺乏透明度。這一倒金字塔式的金融結構存在巨大風險,一旦作為基礎的次貸出現問題,將不可避免地產生連鎖效應,波及金額更為龐大的其他金融衍生產品。

因此,美國次貸危機自去年年初顯現以來,影響面逐漸擴大,一些過度投資次貸金融產品的銀行和保險公司紛紛遭到波及,包括房利美、房地美、雷曼兄弟公司、美林公司和美國國際集團等等。美國次貸危機愈演愈烈,最終引發一場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目前,金融危機的影響已向實體經濟擴散,使世界經濟面臨巨大風險

⑨ 美國法律強制上市的條件

沒有強制上市的說法,公司上市與否,自己決定

美國股票市場上市規則摘要紐約證券交易所

最低投資者數目 50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250萬股(全球)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1億美元(全球)
最低招股價 不適用
市場莊家 不適用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不適用
稅前盈利 1億美元(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累計計算)
公司管治 需要

納斯達克全國市場

准則一(市場規則4420(a))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8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100萬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則二(市場規則4420(b))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18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2年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不適用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則三(市場規則4420(c))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20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4名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不適用
稅前盈利 7500萬美元(或總收入和總資產分別達到7500萬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美國證券交易所

最低投資者數目 800名,若公眾持股數量超過100萬股,則為400名
最低公眾持股量 5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3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3美元
市場莊家 不適用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4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75萬美元(最近1個財政年度或最近3個財政年度其中的兩年)
公司管治 需要

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

最低投資者數目 3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0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5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4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1年;若少於1年,市值至少要達到5000萬美元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500萬美元;或上市股票市值達5000萬美元;或持續經營的業務利潤達75萬美元(在最近1個財政年度或最近3個財政年度中的2年)
稅前盈利 參閱上文資產狀況規定
公司管治 需要

附註:上述規定適用於非美國公司在美國作首次上市。其他證券的上市規定會有所不同。

中國公司在美上市指南美國的證券市場概況

美國最大的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當數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交易中,購買和出售的訂單傳達到中心,由中心的專業人士通過維護系統以使買賣的訂單匹配,從而實現交易。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是通過券商之間連接的計算機終端和報價單來完成的。最著名的場外交易市場就是納斯達克(NASDAQ),券商作為中介代理人匹配客戶之間的訂單,或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證券交易。

紐約證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場,其籌集的資金居股市之首。紐約證券交易所有將近2800多個上市公司,在2003年,包括了來自51個國家的470個外國公司。2003年,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中國公司為15家,市值達到89億美元;亞太地區共有82家公司,市值達728億美元。廣泛的市場參與者,包括公司、個人投資人、機構投資人和成員公司,構成了這一交易市場。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經滿足了最嚴格的上市標准,其范圍包括從最大、最著名的藍籌公司到許多世界頂級的技術公司和年輕、成長迅猛及私有化的非美國公司。

在美國,大概有35000個公司的股票在場外市場交易。納斯達克是一個全國范圍內的電子詢價系統,存儲和提供每秒更新的來自全國聯網券商的場外報價。有6000多個公司的證券在該系統上詢價,現有包括搜狐、新浪、網易三大中國門戶網站在內的十幾家中國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當今的納斯達克市場已成為紐約證券交易所的競爭對手,許多符合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大公司已選擇了納斯達克,如著名的微軟、英特爾、蘋果電腦和升陽公司等。納斯達克市場分為兩個部分:納斯達克全國市場和納斯達克小型市場。在全國市場的上市標准更嚴格,證券更具折現性。對於更小的公司而言,納斯達克提供了一個「場外交易電子版」,但其並不是納斯達克市場的一部分,而只是為券商們提供的通過計算機網路查詢和估價的途徑。最小的公司則可以列於「粉紅單」上。

在美上市的優勢

中國公司在美國上市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的穩定性以及其代表的雄厚的資金來源為企業融資提供最大空間。對於包括中國公司在內的境外公司來說,對美國資本市場趨之若鶩的最大理由無不在於這一市場所容納的雄厚資金。由於比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市場運營,不僅是龐大的投資機構,就是零散的個人投資者也能通過很多方式將資金聚集起來,占據著資本市場的重要一隅,使美國成為全球規模最大和最有效的資本市場。美國投資者對非美國公司的股票的投資大約占這些投資人所擁有的資金總額的12%。

第二,有助於提高公司的全球知名度和良好聲譽。公司良好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公司的價值,而通過上市在美國的資本市場亮相,藉助路演等方式以及媒體的曝光,取得類似促銷的效應,能夠提高企業的聲譽。通常,股市分析師會跟蹤公司的業績,並定期預測公司前景,積極有利的報告將有助於提高公司股票的價格。

第三,強化公司的購並手段。上市使公司的價值能通過具有很高的折現性的美國股市的股票得以體現,而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往往被認可為購並的支付手段,買家往往更有可能接受股票作為支付工具。

第四,進一步促進中國公司的內部改革和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美國市場更為嚴格的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也將成為中國公司進行改革和實施廣泛重組、提高在行業內競爭力的契機。

上市的方式

通常而言,中國公司進入美國的資本市場可以採取以下4種方式:

1.普通股的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s)

上一世紀30年代初期的股市災難導致外國公司的股票在美國股市一落千丈,美國的投資人瞬間失去了數以億計的投資,這一歷史事件促使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正式實施。此後,美國證券法對境外公司在美國的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監管與本土公司別無二致。毫無例外,該公司必須進行注冊。根據公司的規模以及以前在美國的披露情況,美國證監會還制定了不同的表格,以供外國公司注冊使用。

基本上,境外公司與美國公司一樣,必須以同樣的格式向美國證券委員會(SEC)和投資人披露同等的信息。對於許多境外公司來說,美國證券市場的披露制度是令人深感不適的。美國的財務披露和會計准則比許多國家的更加詳細和嚴格,例如,其要求對公司的市場競爭性地位和管理階層對前景預測的強制性披露,便是一個令外國公司頭痛的例證,但是為了力爭在這個浩瀚的資本市場上擁有一個位置,境外公司也只能入鄉隨俗了。為了軟化此不適,美國證監會許可境外公司將其財務報表調節至符合美國的會計原則,並不一定要實際地按照美國標准來製作。

此外,境外公司的股票一旦公開交易,該公司還必須按照美國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定期向SEC報告。

2.美國存托股證掛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s)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003年12月17日、18日分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聯交所正式掛牌交易。作為第一家兩地同步上市的中國國有金融企業,其獲得了25倍的超額認購倍數,共發行65億股,募集資金35億美元,創該年度全球資本市場IPO籌資額最高記錄,取得了海外上市的成功。中國人壽保險就是中國企業通過ADR成功上市的例證。

美國證券業創造了這種將外國證券移植到美國的機制,存托股證交易提供了把境外證券轉換為易交易、以美元為支付手段的證券。迄今為止,還有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中石化等公司通過此方式在美國上市。

典型的ADR是如此運作的:

(1)美國銀行與一境外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這一美國銀行擔任境外公司證券的存託人。

(2)美國的存託人簽發存托股證給美國的投資人。每一張存托股證代表一定數目的境外公司的證券,該憑證可自由交易。

(3)美國存託人收購相應數量的境外公司的證券,一般該證券由境外的託管銀行保管。

(4)發行存托股證後,美國存托銀行作為該股證持有人的付款代理人。該銀行收取股利並轉化為美元,然後將其分配給股證持有人。

(5)存托銀行作為存托股證的轉讓代理人,對該股證在美國的投資人的交易進行記錄。該銀行也時刻准備著把該股證轉換為相應的境外證券。

美國證監會把ADR以及其所代表的境外證券區別對待。同時,ADR的發行也涉及到證券的公開發行。因此,發行ADR的美國銀行也需要注冊,而該境外公司則須履行定期報告的義務。

但是,履行全面的注冊和報告是特別昂貴和負累的。鑒於此,美國證監會根據境外公司在美國證券市場的狀況,制定了不同的ADR計劃和相應的不同披露要求:

一級ADR

SEC對一級ADR的監管是最輕的。美國銀行通過注冊F-6表格,並附具存托協議和ADR憑證,便可建立一級ADR。

如果境外公司每年向美國證監會提交其在自己的國家所披露和公開的資料清單,其在美國的定期報告義務可免除。一級ADR可以在代理商和批發商的粉紅單上報價,但是不能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或納斯達克上報價。這一級ADR主要是為美國投資人提供對現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於籌集資金。

建立一級ADR的成本比較小,平均為25000美元,境外公司的獲益是很大的,通常股價會上升4-6%。

二級ADR

二級ADR可以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美國銀行須利用F-6表格注冊,境外公司須定期報告。為能在證券交易市場或是納斯達克交易,境外公司還需要進行20-F表格注冊。但如一級ADR一樣,二級ADR不能作為籌集資金的手段。

適用二級ADR的境外公司無一例外地發現,美國證券交易法所要求的披露要求比自己國家的法律規定更細節、更深入。最重要的是,境外公司的財務必須符合美國的一般會計准則,例如:美國一般會計准則要求分類披露公司的運營情況,還有一些敏感(有時是令人尷尬)的資料,包括主要財產、任何重大的正在進行的訴訟或政府對公司的調查、10%股東的身份、管理層薪酬總和、公司及子公司或執行官之間的交易,等等。公司還必須每年更新20-F表格。

建立二級ADR的成本是巨大的,平均超過100萬美元。但是帶來的成效也是巨大的,其為境外發行公司所鋪設的通向美國投資人的通道以及以美國一般會計准則為標準的披露,通常會促使公司股價上升10-15%。

三級ADR

境外發行公司將自己的證券向美國投資人作公開發行。這一級ADR的注冊書必須本質上包括二級ADR的20-F年度報告所要求的內容。三級ADR是唯一的允許境外公司在美國融資的ADR形式,建立三級ADR必須按照類似於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程序來進行。在美國的普通股公開發行一般成本超過150萬美元。但是對於許多需要大量資金的境外公司來說,即使成本很高,三級ADR也是值得一試的,因為美國的公眾資本市場提供了一個無可比擬的融資基地。

全球存托股證(GDR s)

境外發行人也可以通過發行以美元為計價單位、全球發行的存托股證來促進其證券的交易。全球存托股證與美國存托股證的原理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在於全球存托股證是部分或全部在美國以外的區域運作。不論冠之以全球存托股證或美國存托股證,適用在美國的部分的法律是一樣的。

3.私募資金和美國證券法144A條例

私募資金是一種避免美國證券法要求的注冊,而又能在美國出售證券的做法。但是,美國證券法規對於出售私募證券有很多限制。美國證監會1990年採納的144 A條例允許將某些符合條件的證券出售給合格機構投資人,而不需履行證券法的披露義務。但與144 A條例關聯的交易必須符合基本條件:(1)該證券必須只能出售給合格機構投資人;(2)證券發行時,該證券不能與在美國的任一證交所交易或是在如納斯達克的券商詢價系統報價的證券屬同一種類;(3)賣家和未來的買家必須有權利獲得發行公司的一些從公眾渠道尚未得知的信息;(4)賣家必須確認,買家知道賣家可以依據144 A條例來免除證券法的登記要求。144A條例還規定了合格機構投資人的條件。合格機構投資人通常包括美國銀行、信用社和注冊券商。

4.反向兼並

近年來,中國民營企業通過反向兼並(Reverse Merger)方式在美國上市方興未艾。反向兼並,也稱Reverse Takeover(RTO),俗稱借殼上市,是一種簡化快捷的上市方式,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過與一家沒有業務、資產和負債的上市公司合並,該私人公司反向並入該上市公司,該上市公司成為一個全新的實體。該上市公司也稱為殼公司。私人公司並入上市公司後持有多數股權(通常是90%)。

與IPO相比,反向收購具有上市成本明顯降低、所需時間少以及成功率高等優勢:一旦成為上市公司,公司的前景頗為可觀;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通常遠遠高於同等行業、同等結構的私人公司;上市公司更易於籌集資金,因為其股票有市場價值而且可以交易;可以利用股票收購,因為公開交易的股票通常視為購並的現金工具。

但是,反向兼並並非一蹴而就的獲取資金的捷徑,其只是募集資金的間接途徑。所以,這一方式僅適宜於那些對資金的需求並不是特別急切,將要經歷很長時間才能達到上市公司的規模和水平的公司,有助於其實現融資的長期目標。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准

對於已決定在紐約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公司來說,除了可依據供美國公司適用的上市標准之外,還可選擇一套專供外國公司適用的標准。美國公司標准較外國公司標准而言,更加靈活。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准包括兩個部分:發行標准和財務標准。

發行規模標准如下:

1.美國公司標准

(1)股東數量:a.2000個持100股以上的美國股東;或者b.共有2200個股東,最近6個月的月平均交易量為10萬股;或者c.共有500個股東,最近12個月的月平均交易量達100萬股;

(2)公眾持股數量:在北美有110萬股;

(3)公開交易的股票的市場值總和為6000萬美元。

2.非美國公司標准

(1)股東數量:全球范圍內有50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2)公眾持股數量:全球有250萬股;

(3)公開交易的股票的市場值總和為,全球范圍內達1億美元。

財務標准如下(可任選其一):

1.美國公司標准

(1)稅前收入標准:在最近3年的總和為1000萬美元,其中最近兩年的年稅前收入為200萬美元,第三年必須盈利;

(2)現金流量標准:對於全球市場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於1億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的現金流量總和為2500萬美元(3年報告均為正數);

(3)純評估值標准: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7500萬美元,全球市場總額達7.5億美元;

(4)關聯公司標准:擁有至少5億美元的市場資本;發行公司至少有12個月的營運歷史。

2.非美國公司標准:

(1)稅前收入標准:在最近3年的總和為1億美元,其中最近兩年中的每一年達到2500萬美元;

(2)現金流量標准:對於全球市場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於1億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累計1億美元,其中最近兩年中的每一年達到2500萬美元;

(3)純評估值標准:同美國公司標准;

(4)關聯公司標准:同美國公司標准。

納斯達克的上市標准

相比之下,納斯達克的上市標准比其他的全國性的交易市場更為寬松。對於規模稍小、缺乏深厚的營運歷史和財力,尚不能達到全國交易市場的上市標準的外國公司來說,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對於首次發行的公司,根據納斯達克的標准,必須滿足以下3個初始上市標准中的一個,且必須滿足該標準的全部要求;並且,這一公司必須持續滿足其中之一的標准才能保持其上市地位。以下簡要介紹納斯達克的全國性市場的初始上市標准。

標准一:

(1)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2)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或者最近3年中的兩年中擁有100萬美元的稅前收入;

(3)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4)公眾持股的價值達800萬美元;

(5)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6)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7)3個做市商;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標准二:

(1)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2)110萬股公眾持股;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達18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3個做市商;

(7)兩年的營運歷史;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標准三:

(1)市場總值為7500萬美元;或者,資產總額達及收益總額達分別達7500萬美元;

(2)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至少達到20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4個做市商;

(7)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上市的程序

首次公開發行的過程是富有挑戰性、激動人心的過程,大膽的決定、上市團隊的卓越表現和良好的市場狀況,「天時、地利、人和」的協調實現,將會展現立足美國資本市場的中國公司的成功者的風采和形象。

1.組建上市顧問團隊

公司得以在美國最終上市,往往是一個有效的上市顧問團隊成功運作的結果。除了公司本身,尤其是公司的管理高層,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外,公司須組成一個包括投資銀行、法律顧問、會計師在內的上市顧問團隊。其中,投資銀行將牽頭領導整個交易和承銷的過程。在考慮投資銀行的人選時,公司應充分了解投資銀行是否具有曾經協助過該行業的其它公司上市的經驗以及其銷售能力。公司選擇的法律顧問必須具有美國的執業資格,同樣,公司應考慮其是否有證券業務方面的豐富經驗。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根據美國一般會計准則獨立審查公司的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也應對中國的會計准則有全面地了解,以便調節若干數據以符合美國會計准則的報表要求。

2.盡職調查

公司將在上市顧問團隊的協助下進行公司的管理運營、財務和法務方面的全方位、深入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將為公司起草注冊說明書、招股書、路演促銷等奠定基礎。為了更好地把握和了解發行公司的經營業務狀況,以便於起草精確和有吸引力的招股書,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的法律顧問以及發行公司的法律顧問將對發行公司的財產和有關合同協議作廣泛的審查,包括所有的貸款協議、重要的合同以及政府的許可,等等。此外,他們還將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審計人員等進行討論。同時,主承銷商往往要求公司的法律顧問和會計師提供有關在注冊說明書中的事件的意見。承銷協議書將約定由公司的法律顧問出具有關公司的合法成立及運營、發行證券的有效性、其他法律事件的法律意見。此外,承銷協議還將要求公司法律顧問出具關於注冊說明書是否充分披露的意見。最後,發行公司還要被要求提供一封「告慰信」,即由其獨立的注冊會計師確認注冊說明書中的各種財務數據。

3.注冊和審批

美國證券法要求,證券在公開發行之前必須向美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且向大眾投資人提供一份詳盡的招股書。注冊審批是上市的核心階段。公司、公司選任的法律顧問和獨立審計師將共同准備注冊說明書的初稿,因此,法律顧問的能力和經驗在此階段會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注冊說明書應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包含招股書,第二部分包括補充信息、簽字和附件。招股書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必須符合美國證監會的要求,以及必須真實地披露相關表格要求的信息。通常,對境外公司的披露要求與美國本土公司是一致的,包括公司過去5年的業務、風險因素、財務狀況、管理層的薪酬和持股、主要股東、關聯交易、資金用途和財務審計報告等。此外,招股書也是促銷手冊,招股書必須描述發行公司的「亮點」,以吸引投資人。

承銷商及其法律顧問將對初稿進行認真地審查,並作出評論。當注冊說明書准備好後,將遞送到美國證監會。在注冊說明書遞交證監會後、該文件尚未被宣告有效之前,包含在說明書中的初步招股書將由投資銀行送給潛在投資人傳閱。在此期間,可以書面招股,但是不能承諾出售股份。在此期間,承銷銀行將安排路演(以下詳述)。

美國證監會在30天內審查注冊說明書。審查完畢後,證監會向公司發出一封信,要求提供補充信息或更詳盡的披露,主要涉及披露和會計問題。公司即按照該意見進行修改並將修改意見遞交證監會。證監會再次進行審查。如是首次注冊的公司,證監會往往會要求多次的修改。

美國證監會審查批准注冊說明書的最後一稿後,將宣布注冊說明書生效。對第一次的注冊人來說,從第一次遞送到宣布生效,需花4到8個星期的時間。

4.促銷和路演

注冊登記之後,公司便可以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進行促銷,其中包括巡迴路演。路演是指證券發行公司通過一系列的對潛在投資人、分析師或資金管理人所作的報告會,激發投資興趣,通常持續一至二個星期。屆時公司管理層在投資銀行的安排下,到各地巡迴演說,展示其商業計劃。管理層在路演上的表現對證券發行的成功與否也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美國,重要的路演城市包括紐約、舊金山、波士頓、芝加哥和洛杉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倫敦和香港也往往會包括在路演的行程中。

一旦路演結束,最終的招股書將印發給投資人,公司的管理層將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確定最終的發行價格和數量。投資銀行往往會基於投資者的需求和市場狀況,提出一個建議價格。

一旦發行價確定,投資者收到正式招股書兩天後,首次公開發行便可宣告生效,上市交易便拉開了序幕。主承銷商將負責保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最初的關鍵幾天的順利交易。至此,首次公開發行即告成功。

⑩ 什麼叫融資法

融資即資金融通,是指在現代信用貨幣制度下資金的借貸和籌集活動,它包括存放款、商業借貸、金融信託、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外匯交易等等。對於商業銀行來說,解決好資金融通問題,是一個永恆的主題。在商業銀行所開展的國際業務中,國際融資業務構成了其中的主要內容;恰恰也是在迅速發展的國際融資領域,產生了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法律問題。

一、 國際融資的發展
可以說,真正意義上的大規模國際融資開始於二戰以後,隨著戰後各國經濟的恢復和增長,國際經貿往來迅速發展,國際資金融通規模也隨之日益擴大。在日趨全球一體化的現代經濟中,各國間資金的流通也更加國際化、自由化。作為不同國籍經濟主體之間的融資活動,國際融資有其自身的特點,例如當事人應按照國際融資法、習慣法、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進行融資活動;國際融資要受到國內配套資金和本國外匯收支的制約等。較常見的國際融資方式有國際商業貸款、國際項目融資、出口信貸、證券發行、國際金融信託、金融期貨等。
80年代中後期以來,國際融資更是產生了質的變化,呈現出全新的特點:
首先,隨著技術手段的長足發展以及各國紛紛實行資本自由化,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金融市場已經結為一體、同步運作。融資活動以電子速度在全球范圍內全天候進行。金融市場一體化使得各國在經濟上更加相互依賴,一國金融發生變化往往會影響其他國家,甚至波及全球金融市場。
其次,近年來國際金融創新發展極快,新的金融產品日出不窮,全球資本市場金融擴展超越經濟增長的趨勢日漸明顯,結果金融資產總量及其增長率與實際生產總量及其增長率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有相當巨額的資金在金融市場上追逐投機利益,造成金融風險的加大。
第三,國際融資日趨證券化和多樣化,傳統的銀行貸款在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總額中所佔的比例下降,以國際股票和債券發行為主的證券化籌資作用不斷加強,各種新的融資工具應運而生。
第四,國際融資本質上是資本的無形交易,比實物交易具有更大的風險。最近,隨著網路技術和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這種擬制無形交易的高風險性更是日益凸現。進入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動盪不寧,危機發生頻率之高、後果之嚴重,都是前所未有的。92年,英鎊受游資沖擊後被迫大幅貶值,退出了歐洲匯率機制。94年墨西哥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97年初,阿爾巴尼亞也陷入了金融危機;97年下半年,東南亞金融危機更是震動世界,隨後韓國、日本也被不同程度地捲入了這場危機。除了這些國家、地區性的金融危機以外,商業銀行在國際業務中遭遇重大風險的新聞也是接連不斷:95年,尼克·里森投機金融衍生交易失敗造成英國巴林銀行破產;同年,日本大和銀行也爆發了類似事件,損失數十億美元;93年,我國也發生了某銀行分支機構被騙開100億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的惡性事件。
以上說明,當今國際資金融通全球一體、規模巨大、方式多樣、風險較高,這就要求各國通過法律對國際融資進行相互協調的、有效充分的監督規制;也要求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融資業務時遵守相關的法律、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提高法律意識,加強自律管理,以便更安全高效地發揮國際融資的作用。

二、 國際融資法的特點
國際融資法就是調整國際上各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從內容和性質上看,國際融資法應該屬於民商法的一個分支,但它又具有顯著不同於傳統民商法的特點,因此不少人主張應該把國際融資法看作是一個正在形成和發展中的獨立法律部門。必須指出的是,國際融資法之所以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特點,是由其調整對象——國際融資關系的特性所決定的。
一般認為,國際融資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的廣泛性
國際融資法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法人、非法人團體以及自然人都可以參與融資活動,成為融資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二)調整對象的多樣性
融資法的調整對象是由於融資關系主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由於融資關系的主體非常廣泛,融資法的調整對象也就顯現出復雜多樣的特點。既有國家與國家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政府貸款;也有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世界銀行的貸款。既有法人與法人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國際商業貸款;也有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外匯存放款。國際融資活動可以發生在各種主體之間,也不受國界的限制,因而融資關系是相當多樣化的。
此外,隨著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融資方式也日益多樣化,不斷推陳出新。每一種新的融資方式的出現,往往就意味著形成了一類新的融資關系,也就相應地需要有一類法律規范來調整。現實中,融資關系日愈復雜多樣,新的金融工具不斷推出,使現有的融資法律制度經常落後於金融實踐的需要。
(三)淵源的復雜性
國際融資法具有復雜的法律淵源,這是國際融資法本身最為顯著的一個特點。所謂法律淵源,0一般是指法律規范的存在和表現形式,常見的有制定法、判例法、習慣和法理等等。國際融資法的淵源可以分為法律、習慣、慣例及慣行做法三個層次,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方面。
1、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法律:
目前國際上尚沒有專門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統一制定法,但是各國關於建立國際金融組織的國際條約和協議中往往含有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法律規范,這是國際融資法律的重要構成部分。現代國際金融制度以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所建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為基石,因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是國際金融領域內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另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金融組織與其成員國之間或各國之間簽訂的正式協議(如各國相互之間簽訂的借貸協議),也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在這些正式協議或者國際金融組織的協定(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中一般都對融資的基本政策、原則以及融資對象作了規定,對法人或個人之間的國際融資活動具有直接的影響,所以說它們是國際上調整融資關系的法律。
在國內法上,各國制定的含有調整國際融資關系規定的成文法律、法規,如借貸法、證券法、信託法和投資基金法等等,都是國際融資法的國內法淵源。另外,進行融資活動一般也應遵守各國民商法中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目前,我國並未制定專門的「融資法」,而是採取針對某種融資方式制定單行法規或條例來調整,如97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值得指出的是,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內法對國際融資具有類似示範法的明顯影響,這是由其金融實力和歷史因素所決定的。
2、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習慣(Custom)
習慣是國際融資法上一種重要的法律淵源。在一定意義上,國際習慣甚至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國際法淵源,因為盡管有很多的國際條約,但在一般國際法的內容中,國際習慣還是占較大的部分,即便國際條約往往也要以國際習慣為背景來加以解釋和理解。
實踐中,「習慣」經常與「慣例」相混用。其實,國際慣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國際慣例就是指國際習慣,即《國際法院規約》上所指的「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國際習慣必須是各國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因此具有習慣法的效力。廣義的國際慣例則既包括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習慣,也包括尚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一般「慣例」。
二戰後,對國際商務慣例的整理總結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果。這些經過整理歸納的慣例影響日漸擴大,作用日漸顯著,因而逐漸為各國普遍接受,認為具有類似習慣法的約束力,這種慣例就逐漸轉變為習慣。在國際金融領域,象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現行為1993年第500號出版物)和《托收統一規則》,對於調整商業銀行的國際結算具有重大作用,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普遍承認,可以說,這種國際慣例已經上升為國際習慣。
3、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際慣例(Usage)和慣行做法(General Practice)
在國際經貿領域,慣例和慣行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並沒有作為習慣法而被各國普遍接受。因而它們不具有國際習慣那樣明確的效力,需要經當事人作出的約定方能確立其法律約束力。可以說,國際習慣和慣行做法的效力,來源於當事人的共同協議和自願選擇。沒有當事人的合意採用,它們的約束力就很難成立。
在國際融資活動中,當事人除了要遵守相關的國際融資法律和習慣以外,一般也都遵守有關融資的國際慣例。由於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際慣例是對長期以來國際融資活動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做法的總結概括,只要當事人認可,即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慣行做法是指在長期的普遍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與慣例相比,慣行做法往往還未經過歸納整理,上升為成文的慣例,因此其影響力較慣例為弱。但是,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將慣行做法約定在合約中,也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故慣行做法也可成為一種法律淵源。
在國際融資實踐活動中,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往往大量地被當事人所採用,其根本原因是它們能夠便利交易,減少和避免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誤會和紛爭,縮短締約過程,提高國際融資活動的效率,便於解決爭議。因此,各國當事人在國際融資中一般都願意選擇採用已有的慣例和慣行做法,特別是那些經過歸納整理、具有較大影響的國際慣例。

綜上,各國關於建立國際金融組織的條約和協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規則和決議,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家間或各國之間關於融資活動而簽訂的協議,各國關於國際融資的法律規定,調整國際融資的國際習慣,國際融資實踐中形成的相關慣例和慣行做法等,所有這一切構成了一套對國家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國際融資法律制度。必須強調的是,在國際融資法上,制定法意義上的成文法律並不多,即便有也往往只作一些政策性、原則性規定。在國際融資實踐中,真正起到具體規范作用的是大量的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在國際融資活動中,那些頗具影響的國際習慣、慣例、不成文的協議或慣行做法、甚至當事人之間通過磋商達成的「君子協議」式的默契往往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很大的效力,這正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官員格林所指出的那樣,「為取得在經濟問題上的諒解可以不必訴諸嚴格的『游戲規則』」。

三、對國際融資的依法規制和依法自律
正如上文所強調指出的那樣,國際融資是一個發展很快、復雜多樣、風險較高但又缺乏明確、完善的法律規制的領域。不可否認,由於科技和金融創新的推動,國際融資也不斷推陳出新,帶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制定法形式的國際融資法律往往跟不上實踐發展,也不可能對很具體的實際問題作出預見和規定。所以,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事實上成為國際融資法的主體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發揮規制國際融資實踐活動的重要作用。在國際融資活動中採用這些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無疑有利於便利交易,提高安全,降低和避免風險。但是,這些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往往又非常復雜,專業性很強,必
須經過專門學習和訓練才能比較好地掌握。而且對於非發達國家的金融從業人員來說,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對這些有關國際融資的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的了解更是基礎薄弱。因此,鑒於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在實務中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專業性,我國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學習國際融資法和從事國際業務時必須對它們給予充分的重視和注意。
各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通過制定法律,締結條約和編纂整理國際習慣、慣例不斷完善對國際融資活動的有效規制,這只是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國際融資活動的當事人,尤其是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融資時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加強依法自律,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安全地發揮國際融資的作用,預防和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因為,在國際融資法中,大量的規范是以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的形式存在的,需要當事人通過在合約中的約定才能確立其效力。「有約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這是一條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依法訂立的契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也有這樣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適用的慣例和慣行做法作出明確的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畢竟,如果當事人自己沒有法律意識,毫不自律,那麼將很難防範風險的發生;即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恐怕能做到的也只有事後補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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