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資與抵押
⑴ 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式
1.性質 建造中船舶抵押屬於船舶抵押還是動產抵押?在英國,不可能對建造中船舶設定船舶抵押,因為根據英國1894年《商船航運法》(Merchant Shipping Act),建造中船舶不是船舶,而是一般動產,可以設定抵押,通常的方法是轉讓建船合同,英國沒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記制度。受英國法影響的大多數國家也沒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記制度,如巴哈馬、開曼群島、馬爾他、紐西蘭、南非等國。加拿大法律總體上受英國法影響較大,但對建造中船舶抵押可否登記的問題並未跟隨英國。根據加拿大法,將要建設的船舶自建船合同開始執行起,或船舶建造開始以後,都可登記,可登記的權利包括船舶所有權和抵押權。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均認為建造中船舶可設定船舶抵押。中國《海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可見,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性質存在法律沖突。性質不同,抵押權人的權利也不同,以英國為例,建造中船舶的抵押通過造船合同的轉讓進行,轉讓合同通常給予抵押權人在船東違約時佔有和出售船舶的「合同」權利,該轉讓要對船廠有約束力,必須通知船廠,但若要求船廠不僅僅同意轉讓,還有必要在抵押權人與船廠之間簽訂獨立的合同,列明抵押權人希望船廠履行和遵守的義務。而在船舶抵押中,抵押人違約時,抵押權人佔有、出售船舶的權利是對物權,具有直接支配性,而不是一種合同權利,不需要相對人的配合。
2.設定主體 抵押人是對抵押物具有處分權的人,一般而言,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具有處分權。是否具備抵押人的資格決定抵押是否有效,因此,所有權歸屬的確定至關重要。建造中船舶不同於一般的船舶,它的所有權歸屬並不明確,通常要在造船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才能確定。總體上,普通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均認可當事人約定的效力,但具體情形有所不同。 船合同中總是包含一條「所有權過戶」條款,該條款通常規定,第一筆分期付款一旦支付,船舶(包括在建部分、歸於它的所有材料、部件)即成為買方的財產,造船廠只有留置權。一旦船廠將船舶交付給買方,船廠便失去其留置權,因為船廠的留置權取決於其對船舶的持續佔有。 在德國,當事人在造船合同中約定,建造過程中的船舶是買方財產,該條款通常作為買方付款的擔保。這種約定有效,且能對抗船廠的債權人,但與船廠簽訂船舶部件買賣合同,並保留所有權的債權人除外。另一種擔保買方在船舶建造過程中支付現金的方法是:將船舶登記為船廠財產,同時為買方在船舶上設定抵押。 在法國,若是外國人購買法國船廠建造的船舶,則在最後交付之後,外國買方才能獲得船舶的所有權。根據法國立法,建造中船舶交付之前,船廠被視為船舶所有人,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但只有法國當事人之間才能就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權進行協議。據此,若是外國船東與法國船廠之間簽訂造船合同,則在交付之前,或者在船舶建造過程中,只有船廠能就建造中船舶設定船舶抵押,外國船東不能通過抵押建造中船舶來融通購船資金。 在希臘,傳統理論根據造船材料的提供者來判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權歸屬。若材料由買方提供,則買方成為建造中船舶原始的直接的所有權人;若材料由船廠提供,則船廠成為所有權人。但即使是傳統理論也認為,不論由誰提供材料,船廠總是獲得直接所有權。根據《希臘海商法典》(Greek code of private maritime law)第5條支撐的現代理論和法院實踐,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希臘民法典》(Greek civil code)中有關建造合同的規定適用於造船合同,但第683條、第693條和第695條除外。據此,發出船舶建造指令並承擔融資的一方是船舶的直接所有權人。《希臘民法典》第683條規定,若建造材料由建造方提供,則與貨物銷售有關的條款可適用。這一條款被所有的造船合同排除適用,即造船合同約定,即使材料由船廠提供,也不適用與貨物銷售有關的條款,船舶所有權的歸屬不以船舶的交付時間為分界線。第693條規定,買方對建造方的因產品缺陷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不動產是10年,動產是6個月。就建造中船舶的建造而言,不適用第693條,而是適用《希臘海商法》第290條第 4款,該條規定的時效是自債權產生當年截止之日起兩年。第695條規定,建造方對其建造或修理的買方的動產有留置權。造船合同對這一條的排除適用受到實踐的批評,因為其剝奪了建造方保護其權利的一種重要方式。所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是指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將貨物銷售條款適用於建造中船舶,即只有當船廠將船舶交付給買方之後,買方才能獲得所有權。這意味著買方只有在船舶交付之後才能以自己名義進行船舶登記。若造船合同約定,船舶所有權依交付從船廠移轉至買方,則船舶建造過程中的現金支付不影響這種約定,即船舶在交付之前屬於船廠的財產,買方不能因此成為船舶的共有人,也不能進行附條件所有權登記;若造船合同中沒有這種約定,則買方從一開始就直接獲得船舶的所有權,可就建造中船舶設定抵押,當船廠宣告破產時,建造中船舶不屬於破產財產,買方可將建造中船舶從船廠移走,買方的債權人可就該建造中船舶主張權利。
3.設定客體 建造中船舶從造船合同的簽訂、造船圖紙的設計、到龍骨的安裝等,處於不斷變化之中,什麼狀態的建造中船舶可以設定船舶抵押?各國的規定也存在差異。在德國,自安裝龍骨並標上船廠的名字或號碼起才可設定船舶抵押;而法國對設定船舶抵押的時間沒有限定。在希臘,只要提供最後的造船合同即可,不要求船舶建造工作已經開始。
⑵ 融資租賃船舶能否扣押
融資租賃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規定。關於這個問題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可以扣押論,依據法律實證主義思維模式,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歸類於光租合同。除了船舶優先權等特殊的海事請求外,基於一般的海事請求融資租賃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第二種是不可以扣押論,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將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購)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分別規定於第十六條、十七條中,實質上承認了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獨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僅規定了光租船可扣,從嚴格的法定條件來講,不應法外扣船。所以融資租賃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並且,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二十九條,「可扣即可賣」,所以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在產生了優先權之後,也面臨著被扣押甚至拍賣的風險。這與合同法242條規定的,承租人破產出租人享有取回權相矛盾。第三種是有條件的可扣押船舶論,船舶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條件下,比照2000年實施的我國《海事訴法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光租船可扣的規定,在理論上應當是可以被扣押的。但因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4號)第六章「附則」規定,船舶融資租賃存在不同種類,有些類別如委託租賃不符合光船租賃條件,也即船舶融資租賃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條件,應區別不同情形來決定是否可以扣押。
⑶ 船舶融資有哪幾個方向
有以下五種:
1、銀行貸款。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
2、股票籌資。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
3、債券融資。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
5、海外融資。企業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資方式包括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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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途徑
1、銀行
需要融資的時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銀行,銀行貸款被譽為創業融資的「蓄水池」,由於銀行財力雄 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眾基礎」。
2、融資平台
由於從銀行融資存在一定難度,第三方的融資平台是融資者的不錯選擇,比如國內最大的第三方融資平台 投融界 提供了比較專業的投融資信息服務。
3、信用卡
信用卡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的創新,結算方式日趨電子化,信用卡這種電子貨幣不但時尚,而且對於從事經營的人來講,在急需周轉的時候,通過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資金也是可行的。
⑷ 船舶抵押權有關的3個國際公約
《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商務部網
《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1993年5月6日在日內瓦召開的國際海事組織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公約全權代表會議上通過,尚未生效。
該公約的簽訂,是基於各締約國認識到改善船舶融資條件和發展國家商船隊的必要性,確認在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領域實現國際統一性。
該公約共22條。其主要內容包括:對海運船舶的抵押權、「質權」的承認和執行;登記、排列次序和效力;變更;船舶優先權的索賠和擔保;優先順序;變更和時效;轉讓和代位;留置權;關於強制出售的通知;強制出售的效力;適用范圍;船旗的暫行變換;保存;簽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生效;修訂和修正;退出;文本效力。
該公約明確規定:1、抵押權、「質權」及擔保物權的承認和執行對海運船舶的抵押權、「質權」和性質相同的應登記擔保物權,如符合公約規定的條件,應在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2、船舶優先權。對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經營人的索賠可通過對船舶的優先權得到擔保;船舶優先權隨船舶存在而存在,而不論船舶的所有權或登記或船旗有何變更。3、留置權。每一締約國均可按照其法律給予船舶佔有人以船舶留置權。4、船舶優先權的轉讓或代位,將同時造成該項船舶優先權的轉讓或代位;擁有船舶優先權的索賠人不得對根據保險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險賠償金取得代位求償。5、一締約國強制出售船舶之前,該國主管當局應保證按公約規定向各方發出通知;船舶一旦在一個締約國被強制出售,除經抵押權、「質權」或擔保物權擁有人同意由船舶購買人承擔外,所有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或擔保物權、船舶優先權和其他債權均不再與該船有關,但必須符合公約規定的條件。
該公約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在締約國或非締約國登記的海船,但非締約國的船舶必須是受締約國管轄的。公約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對國家所有或經營並且僅充作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任何船舶產生權利或對其行使權利。
中國於1994年8月18日簽署。
⑸ 什麼是船貨抵押貸款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是一種以船舶和全部運費為抵押標的物的貸款合同。貨物抵押借款合同是以貨物為抵押標的物的貸款合同。當然,在一個借款合同中也可以同時把船舶和貨物同時抵押。在某些情況下,只有借款人負有還款義務,不能對貨物行使特別留置權。但發生對貨物的救助時,可以留置與救助費用相當的貨物。船貨抵押借款的基本條件是抵押標的物安全抵達港口。在航行期間,全部本金和利息的風險由借款方承擔。因此,船貨抵押借款合同可以定義為,它是借貸雙方的借款協議,根據該協議,若抵押標的物因海上風險而滅失,借款方無須償還,但抵押標的另有殘值的除外;如果抵押標的物安全抵達港口,或該標的未遭受損害(內在缺陷造成的或船長或船員的過失造成的除外),借款方必須償還借款的本金和約定的風險利息
⑹ 船舶想抵押貸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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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船舶抵押權的介紹
概念定義一:船舶抵押權,是指船舶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船舶抵押貸款是一種普遍採用的船舶融資方式。定義二:船舶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採取法定措施,從船舶的變價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⑻ 抵押權和船舶抵押權哪個更具有效力
你好,抵押權是個大概念,船舶抵押權是它的細化分,船舶抵押權更具有效力。
概念定義一:船舶抵押權,是指船舶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船舶抵押貸款是一種普遍採用的船舶融資方式。定義二:船舶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採取法定措施,從船舶的變價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⑼ 船舶抵押權的標的
船舶抵押權的標的物是船舶,包括舊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正在建造中的船舶由於還不完全具備船舶的功能,因此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船舶。盡管如此,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海商法還是規定,在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上也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這種規定對船舶建造融資很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