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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避稅

發布時間: 2021-03-21 17:43:20

① 會計怎麼合理避稅

無實際賣出的售出法
以下簡介兌現股票而不產生資本利得稅的做法。若擁有價值2億美元公司股票的企業高管,想要兌現股票而不想產生約3000萬美元的資本利得稅時,他可以考慮以下避稅辦法。
1、以股票為抵押物,從投資銀行借入約2億美元資金。他就此擁有了現金。
2、為凍結抵押股票價值,他可進行買賣股票的「買權」或「賣權」操作。這是授予他在一段時間後,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買入和賣出股票,為現金作保障的期權
3、他既可以選擇還款,也可以繼續持有。若繼續持有,他會喪失股票的所有權。課稅只會在初始借款數年後才發生。但借入的資金在此期間為他帶來更大收益。
操作者需注意的是,稅務局已向億萬富翁菲利普-安舒茲(Philip Anschutz)和清晰頻道通信公司(Clear Channel Communications)的共同創始人之一,麥克庫姆斯(Red McCombs)發出了挑戰。聯邦稅務法院法官去年裁定,安舒茲在2000-2001年間的交易中,共欠繳9400萬美元稅款,安舒茲對此裁定進行上訴。麥克庫姆斯上月決定和解此爭議。有提供專業稅收法律意見的律師認為,法院雖出現類似案件,但此避稅策略仍很活躍,效果良好。
以合夥企業兌現權益避稅
一種可讓不動產所有者兌現,而無賦稅義務的合夥性質企業。
若兩人組建了合夥制企業,各擁有1座價值1億美元辦公樓的半數權益,並有1位股東想要兌現,這意味著他可獲5000萬美元的現金,並產生750萬美元的資本利得稅。他需要採取的避暑辦法是:
1、將不動產所有權轉為債務,即合夥企業借入5000萬美元,將其投入一間新的合夥制子公司。
2、新合夥的子公司將5000萬美元貸給任一家企業3年,以換回3年期債權。
3、合夥制母公司將其在子公司的權益再轉給欲兌現的合夥人。到此為止的情形是,欲兌現的合夥人已持有5000萬美元的債權,而非不動產,實際結果是兌現了其擁有的50%的合夥制母公司的權益。
4、當債權在3年後到期償還時,欲兌現者擁有100%的,持有5000萬美元現金的合夥子公司,而不會產生任何資本利得稅。
5、當這筆現金留在企業中時,可將其投資或以抵押方式放貸出去。在欲兌現者身故後,其權益可讓後人繼承和兌現,或免稅售出。欲兌現者的身故,讓遞延賦稅義務消失,因稅法中規定,繼承人無需承擔此前的資本利得稅義務。
操作者應注意,波士頓富豪、不動產開發商Arthur M.Winn使用了此避稅手段。聯邦稅務法院法官最終裁定,該做法某一階段完全合法,但其他階段有爭議,需要與政府達成和解。
設立信託避遺產稅
以下簡介如何避開遺產稅,把股票的未來收益傳給下一代的辦法。
股市投資了數百萬美元的富有父母想要把未來投資收益留給子女,但還想要避未來收益帶來的遺產稅問題。辦法如下。
1、父母可首先設立贈予人保留年金信託(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GRAT),並開列受益子女名單。
2、父母可按照自己的意願向GRAT放入一大筆資金。在現有GRAT條款規定下,放入GRAT的本金加利息,在經過預先確定的時期後必須全部轉回到父母名下。
3、這筆資金獲得的超過利息部分的收益,是允許留在信託內,並可永遠免予遺產和贈予賦稅而讓下一代繼承。
已採取此方的企業高管有,通用電氣CEO傑夫里-伊梅特(Jeffrey Immelt);耐克CEO菲爾-耐特(Philip Knight)和摩根斯坦利CEO詹姆斯-戈爾曼(James Gorman)。
利用特定信託「凍結」資產價值
以下簡介如何「凍結」資產價值,讓稅收無法吞噬資產的未來增值。
富有夫婦總想把價值可能高達1.5億美元,持有各種股票並產生收益的合夥投資綜合資產留給後代。他們還可能想在去世前的20年內,以當時價值凍結這筆資產,讓這筆財產的未來升值遠離它,以規避可能產生的高達5000萬美元的聯邦遺產稅。他們可採取以下方法做到這一點。
1、首先設立一個不完全產權贈予信託(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 IDGT)。這對夫婦可向該信託轉入在未來2年內免除贈予稅,最高限額為1000萬美元的資金,並開列受益子女名單。
2、信託隨後可通過以向父母借款方式,把這筆資金作為從父母處購入他們的合夥權益的預付款,但父母合夥權益會對該信託使用資產的方式和范圍做限制,由此削弱合夥權益的價值,譬如可能會削弱33%.這使得該信託有能力僅以1億美元購入價值1.5億美元的合夥權益的資產。
3、父母合夥投資綜合資產帶來的收入有助於償還以上借款。而收入產生的所得稅由父母承擔。它特別適合於贈予財產避開贈予稅。
4、在以上債權債務關系結束後,信託實際擁有了價值1.5億美元,減去9000萬美元債務和利息,加上在此期間的資產增值。信託以不產生聯邦遺產稅的方式,把對1.5億美元資產產生的所得賦稅的擔憂徹底消除干凈。
以股票期權控制繳稅節奏
股票期權可讓企業高管以很有價值的方式來調整自己收入所得稅高低。
企業高管在洽談自己未來數年聘用合同時,企業僱主可能會提出一部分薪酬以大量股票支付。但誰也不會願意為這些股票承擔賦稅。
因此,更好的辦法是採用股票期權。高管們在今後一段時期內,將有選擇購入作為其薪酬一部分的股票與否的權利,而且他在此期間還無需繳納相應的所得稅,除非他在期權到期前行權。這意味著他們在控制著自己何時和如何繳稅。這種方法不是凍結薪酬,而常是大蛋糕。甲骨文CEO勞倫斯-埃里森(Lawrence J.Ellison)去年的薪金僅25.01萬美元,但公司給付的期權價值高達6194.65萬美元。
採取這種避稅方式的有如下63家著名大型企業高管。但因篇幅有限,僅列舉15家國內最熟知的企業。
1.甲骨文的勞倫斯-埃里森
2.維亞康姆(Viacom)菲利普-陶曼(Philippe Dauman)
3.波音的吉姆-邁克納尼(Jim McNerney)
4.摩托羅拉的桑傑-賈(Sanjay Jha)和格雷格-布朗(Greg Brown)
5.聯邦快遞的弗雷德-史密斯(Fred Smith)
6.星巴克的霍華德-舒爾茨(Howard Schultz)
7.強生公司的威廉姆-韋爾登(William Weldon)
8.迪斯尼的羅伯特-艾格(Bob Iger)
9.杜邦公司的柯愛倫(Ellen Kullman)
10.Adobe公司的山塔努-納拉延(Shantanu Narayen)
11.可口可樂的穆泰康(Muhtar Kent)
12.eBay的約翰-道納豪(John Donahoe)
13.霍尼韋爾的高德威(Dave Cote)
14.洛克希德-馬丁的鮑伯-史蒂文森(Bob Stevens)
15.德州儀器的譚普頓(Rich Templeton)等
利用賬面虧損
利用,而非拋售價格跌破投資成本的股票,以調整繳稅的多寡。
若投資者賣出一類股票獲得資本利得收益,他可能還有其他一些被套股票,若出售後者,他會實現虧損,以抵消先前的收益,而無需繳納任何稅收。但無人願意虧損賣出。因此,投資者可利用如此虧損,而不實際拋出被套股票來避稅。要記住的是,稅務機構禁止投資者以虧損沖抵收益,然後又在30天內購回股票的做法。以下為解決方法。
1、投資者至少在計劃出售已可獲利股票之前的31天,買入同等數量的被套股票。
2、投資者買入新購入股票以當前價格確定的賣出期權,並賣出買入期權,這將保護投資者免受購入新股下跌帶來的虧損。
3、投資者至少應在31天之後拋出此前被套的股票。他現在只出現稅收意義上的虧損(tax loss),而無購入新股股價下跌的風險。
巧用合夥經營套現
利用一份出售,但並不真實出售不動產契約來避開相關稅收。
若某投資者擁有價值1億美元的可帶來定期收益的不動產,將其完全折舊,使其應納稅額降至零。這意味著避開了潛在的1500萬美元的資本利得稅。這位欲兌現的投資者可採用以下辦法。
1、所有者不是直截了當地出售不動產,而是先與一個買家組成合夥制企業。
2、不動產所有者將資產注入合夥企業。買家可以現金或是其他不動產入伙。
3、新的合夥企業以不動產為抵押物從銀行借入9500萬美元(按法律規定,欲兌現的投資者必須在合夥企業中保留一定比例權益,因此未按1億美元價值借款)。
4、合夥企業隨後把借入資金轉給欲兌現者。
注意:9500萬美元在此只能被看作以不動產為抵押物的貸款,而不是銷售所獲價款。從征稅角度看,欲兌現者在技術上不是出售不動產者,因此潛在的相關稅收都遞延。
利用終生壽險(permanent life insurance)避稅
投保所謂的終生壽險實際上包含了避稅好處。一些億萬富翁想要投資,但不需要近期的定期收益,並希望避開投資獲利後的稅收,可採納此法。
保險業有不少避稅類型產品。許多所謂的終生壽險產品包括帶有投資產品的身故受益功能。其收益和身故受益是免交所得稅的。若此類險種為一類信託機構持有,也可免交遺產稅。保險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任何高收益資產避稅計劃的重要一部分內容。
在個人養老賬戶上想辦法
有稅務顧問建議,應盡早將普通退休賬戶(IRA)轉為羅斯退休賬戶(Roth IRA)
高收入納稅人現在可考慮把普通IRA轉為Roth IRA.前者允許進入賬戶的養老金減扣賦稅,但在提取時需繳稅,而後者是進入賬戶的養老金需繳稅,但提取時免稅。新舊賬戶的轉換,會依照新轉換成Roth IRA賬戶價值徵收一次性稅賦。因此,稅務專家建議,高收入者應在2013年前把他們的普通IRA轉為Roth IRA,因為,那時的普通所得稅率可能上調。
1、假如某人擁有價值400萬美元退休賬戶。
2、把該賬戶平均分為4個普通賬戶,每個價值100萬美元
3、此人在下年初把4個賬戶都轉為Roth IRA
4、稅務機構允許納稅人可在最長的21個月內重新恢復原態。轉換者可在此期間觀察這4個賬戶價值的漲跌狀況。例如,有兩個子賬戶從100萬美元上漲至200萬美元,而另兩個從100萬美元跌至零。因為,普通IRA已一分為四,此人會對下跌為零的2個子賬戶改變想法,並將其轉回普通IRA.由此,此人所欠稅賦只與那兩只價值上升賬戶有關,與跌為零的賬戶無關,讓其稅賦減半。21個月的觀察期,消除了想以現階段納稅,來換取未來無稅增值做法的風險。
設計遞延繳稅薪酬計劃
把大量收入置入遞延薪酬計劃內意味著今後數十年的免稅增值。企業高管們都夢想著高額收入,但又不想對工資和現金形式的獎金課稅。
他們可以採取策略,選擇把大部分所得置入遞延薪酬計劃中。此類計劃可讓工資和獎金在未來數十年內以遞延稅賦方式增值。
據來自美證交會的申報文件顯示,星巴克CEO霍華德-舒爾茨到2010年末時,其計劃中的價值已高達8800萬美元;維亞康姆的伊萬-賽登伯格(Ivan G.Seidenberg)的計劃中約達6200萬;傑富瑞集團(Jefferies Group)的CEO理查德-漢德勒(Richard B.Handler)的計劃中有2.25億美元。這都是他們的私人財產,他們為此未繳納過一美分的所得稅。
以人生謝幕避開稅賦糾纏
病痛煎熬至2010年辭世的富豪們很慶幸。父母的成堆財富,讓子女們可能受益。艱難捱到2010年的億萬富翁的財產繼承人,是以悲傷心情享受著小特權,因為2010年無遺產稅。
近期辭世的富豪們有職業棒球大聯盟紐約洋基隊老闆喬治-斯坦布瑞納(George Steinbrenner);德州石油大亨丹-鄧肯(Dan L.Duncan)和紡織業大亨羅傑-密里根(Roger Milliken)。

② 如何利用信託實現避稅

在資產保護方面,醫生、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利用離岸信託規避可能發生的高額訴訟費。

離岸信託非常適於稅收規劃、規避資本利得稅。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信託作為外派人員做稅務規劃的工具,還有一些公司將離岸信託作為員工福利、退休、股票期權計劃、保險計劃的解決方案。

近些年,離岸信託也被影子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廣泛使用。信託在金融產品設計、結構性金融、資本運作、轉移風險、表外融資等業務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③ 公司(上市公司)為合理避稅,購買一定數量的低價股票,發放給企業高管,請問這個股票在個稅中如何

上市公司股票屬於有價證券,轉移股東權益的時候一樣計入收入回合並納稅,要避稅答可以設計為股票期權的形勢,即現在給高管的是期權,未交割,那麼在現在個稅中是無法確認收益的,因此可以不計入,等期權行權的時候再重新計算

④ 期權如何納稅,可否舉例說明

對於股票期權,分行權前轉讓、行權、行權後轉讓三個階段。
A行權前轉讓
對因特殊情況,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簡單舉例一下,比如張三為某上市公司員工,2008年1月1日公司授予其5000份股票期權,授予價為1元/股,約定在2009年1月1日可以行權,張三由於缺少資金於2008年11月將5000份股票轉讓,取得轉讓凈收入8000元。
張三行權前轉讓收入應納個稅=8000*20%—375。
B行權
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例題?計算題】中國公民王某為A上市公司高級職員,2009年調入A公司。2010年12月31日被授予100,000股的股票期權,授予價為每股2元。2012年8月31日,王某以每股2元的價格購買A公司股票100,000股,當日市價為每股10元。2012年9月10日,王某以每股11元的價格將100,000股股票全部賣出(王某當期各月工資均已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准)。計算王某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2009年12月31日授予股票期權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2年8月31日,王某行權時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0-2)×100000=800000(元)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800000÷12×35%-5505)×12=213940(元)
(註:個人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C行權後轉讓
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⑤ 本人持有中國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公司要上市前想將本人調崗降薪降職,為能拿到期權本人該怎麼辦謝謝

期權是一種收益權,即股票期權持有人有權利在股票上市時以期權價格購買期權項回下的股票答。員工所享有的股票期權是公司的一種鼓勵機制,使員工有條件的購買本企業股票的資格。
期權的獲得以繳納期權費為前提,你年初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還是期權費?
如果已經繳納了期權費,則你已經獲得了期權。
另,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公司向雇員(內部職工)發放認股權證並承諾雇員在公司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憑該認股權證,或按事先約定價格認購公司股票(一般低於市場價或當期股票發行價);或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扣轉讓本企業持有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等有價證券;或按一定比例為該雇員負擔其進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投資的,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工薪收入征稅。
由上可知,若你已經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則說明公司實質上已經肯定了你的期權獲得資格。
包留好證據,以備離職之後訴諸法律之時使用。

⑥ 上市前期權行權應該找誰及繳稅問題

這個問抄題只能問你們的上市律師。主要看你們的期權政策是否在上市前給SEC的法律文件中披露。如果沒有披露,且公司股權結構已經以法律文件形式上報SEC,那麼確實在上市前無法解決(因為,股東結構發生變化,上報的材料需要重新做)。
關於個人所得稅,就是20%。40%的說法不準確。所以,你也不必著急。如果你行權後的所得外匯需要打回中國,那麼無論在什麼情況下,你這20%的稅是肯定省不了的。如果這樣,那還不如等到上市以後再去處理,反而沒有什麼風險了

⑦ 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 避稅

沒有可能,因為法律規定十分明確,優惠政策也比較合適

個人因任職、專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屬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1. 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2.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的日期。

  3.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4.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⑧ 企業避稅可以如何做

企業避稅應該是合理合法的,所以,隱瞞收入、買票等這樣的行為就不能操作了,要知道,金稅三期上線,這些都直接能查到。

合理避稅主要以下2個方向。

1、利用現有的稅務優惠、減免條件,減少企業稅務;

2、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運用企業財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統改變企業業務模式,企業交易方式,改變企業外在形式……使企業符合已有的稅收優惠。

常見的合理避稅的稅務籌劃有:

1、拆分公司合理避稅

這種方法現在比較常見,很多企業為了避稅擁有兩到三個或者更多的營業執照,尤其是北上廣這些城市尤為常見。這些企業人將一個一般納稅人公司拆分為兩個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使之適應3%的稅率,減少企業稅務。

2、選擇稅收優惠園區注冊

眾所周知,我國地方政府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可制定相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企業在成立公司前,應該首先打聽好那個區所屬范圍注冊的稅收優惠政策最優惠,那個地區注冊能夠享受到政府的高返稅政策等。有些地區注冊公司,政府還有相應的獎勵政策。當然,想要做好這一層籌劃,地區政務要了解的比較透徹。

3、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合理避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有什麼特點呢?這兩類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交完個稅的所得利潤全部歸個人所有,不需要繳納分紅稅。這給企業減少了較大的賦稅負擔。

⑨ 怎樣合理避稅

1、實踐中針對不同的納稅對象有不同的避稅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關聯交易,採取轉讓定價的形式,即關聯企業為共同獲取更多的利潤以高於或低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在這種轉讓中,產品的轉讓價格根據雙方的意願,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在有關聯關系的A公司和B公司承擔的納稅負擔不一致的情況下,若B公司承擔的稅率高於A公司,有聯系的B公司就可以通過某種契約的形式,增加A公司利潤,減少B公司利潤,使他們共同承但的稅負及他們各自所承但的稅負達到最少。在企業內部之間的稅率不一致的情況下,一般採取轉讓定價,將主要利潤轉向稅率低的企業進行避稅。

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採取這鍾方式。例如在我國很多合資公司就利用香港所得稅低的特點在香港設立子公司,然後把貨物壓低價格銷售給香港的子公司,從而達到避稅的目地。

通過轉讓定價方法,一是通過關聯企業將費用分配到稅負較高的地區,有效的沖減利潤,從而縮小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二是通過關聯企業將利潤轉移到避稅地稅負較輕的地區。作為獨立核算的企業,「高價購買原材料、設備、人才、技術」、「低價賣出產品」,其結果是賬面利潤減少乃至虧損,從而有效的節約所得稅。這樣避稅應注意,轉移手法必須合理、合法,否則達不到避稅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稅。
2、其他合理避稅方法

在轉讓定價避稅的同時,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設置適合避稅的企業結構。例如針對國際避稅區或低稅區,經濟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及其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企業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避稅以減輕稅負。

一是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二是虛設信託財產使委託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託人與信託財產的分離,但信託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另外,充分研究稅收規定,通過對企業的經營方式、財務的合理安排,也可以達到避稅目的。例如:

1).當某一大宗交易處在兩個納稅年度交叉點時(即年末與年初),根據權責發生制的會計處理原則,可適當推遲交易發生日,使之盡可能發生在下一年度,從而使部分所得稅推遲一年繳納,獲得利潤方面的好處。若推遲100萬元的納稅額一年,按年利息10%計算,可避稅10萬元左右。

2).根據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稅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某些企業可以採取收購虧損企業的方式,將企業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中,從而避開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3).針對享受「減二免三」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開辦初期應盡量將其利潤轉移到關聯企業中,盡量延續其開始獲利年度,並可以從第六個或者第七個年度開始彌補虧損。在公司經營達到經營年限的後五年中,將利潤向該企業轉移,從而達到最大程度的避稅。也可以收購此種類型的企業,已分流利潤,進行避稅。

不同的納稅對象有不同的避稅方式。企業的管理者需要對所有有關征納活動的經濟現象進行研究,或者征詢稅務專家的意見,以便找出沒有法律麻煩的方式和途徑。公司管理人員應該研究法律知識,用足稅收優惠,掌握各種方法並在實踐中參與、運用和提高。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及經營方式、結構的調整及合理的財務安排,以求達到最大程度避稅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圍內為企業謀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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