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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公司漏洞

發布時間: 2021-03-22 07:49:52

❶ 公司漏洞重重該怎麼辦

公司漏洞重重說明企業管理缺乏計劃性。計劃也叫方案(或規劃),方案是一個綜合的計劃,它包括目標、政策、程序、規則、任務分配、要採取的步驟、要使用的資源以及為完成既定行動方針所需要的其他因素。一項方案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通常情況下,一個主要方案(規劃)可能需要很多支持計劃。在主要計劃進行之前,必須要把這些支持計劃制定出來,並付諸實施。所有這些計劃都必須加以協調和安排時間。
計劃的作用
在管理實踐中,計劃是其他管理職能的前提和基礎,並且還滲透到其他管理職能之中,列寧指出過:「任何計劃都是尺度、准則、燈塔、路標。」 它是管理過程的中心環節,因此,計劃在管理活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計劃是組織生存與發展的綱領
我們正處在一個經濟、政治、技術、社會變革與發展的時代。在這個時代里,變革與發展既給人們帶來了機遇,也給人們帶來了風險,特別是在爭奪市場、資源、勢力范圍的競爭中更是如此。如果管理者在看準機遇和利用機遇的同時,又能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即在朝著目標前進的道路上架設一座便捷而穩固的橋梁,那麼,組織就能立於不敗之地,在機遇與風險的縱橫選擇中,得到生存與發展。如果計劃不周,或根本沒計劃,那就會遭遇災難性的後果。
計劃是組織協調的前提
現代社會的各行各業的組織以及它們內部的各個組成部分之間,分工越來越精細,過程越來越復雜,協調關系更趨嚴密。要把這些繁雜的有機體科學地組織起來,讓各個環節和部門的活動都能在時間、空間和數量上相互銜接,既圍繞整體目標,又各行其是,互相協調,就必須要有一個嚴密的計劃。管理中的組織、協調、控制等如果沒有計劃,那就好比汽車總裝廠事先沒有流程設計一樣不可想像。
計劃是指揮實施的准則
計劃的實質是確定目標以及規定達到目標的途徑和方法。因此,如何朝著既定的目標步步逼進,最終實現組織目標,計劃無疑是管理活動中人們一切行為的准則。它指導不同空間、不同時間、不同崗位上的人們,圍繞一個總目標,秩序井然地去實現各自的分目標。行為如果沒有計劃指導,被管理者必然表現為無目的的盲動,管理者則表現為決策朝令夕改,隨心所欲,自相矛盾。結果必然是組織秩序的混亂,事倍功半,勞民傷財。在現代社會里,可以這樣說,幾乎每項事業,每個組織,乃至每個人的活動都不能沒有計劃藍圖。
計劃是控制活動的依據
計劃不僅是組織、指揮、協調的前提和准則,而且與管理控制活動緊密相聯。計劃為各種復雜的管理活動確定了數據、尺度和標准,它不僅為控制指明了方向,而且還為控制活動提供了依據。經驗告訴我們,未經計劃的活動是無法控制的,也無所謂控制。因為控制本身是通過糾正偏離計劃的偏差,使管理活動保持與目標的要求一致。如果沒有計劃作為參數,管理者就沒有「羅盤」,沒有「尺度」,也就無所謂管理活動的偏差,那又何來控制活動呢? 從上可見,我們說計劃是管理職能中的首要職能,不僅僅是一個次序問題,而是管理職能在實際管理活動的相互關系問題、位置問題,這是不能含糊的。
編制方法
實踐中計劃編制行之有效的方法主要有目標管理、滾動計劃法和網路計劃技術等方法。 1、目標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s,縮寫為MB) 目標管理是以泰羅的科學管理和行為科學管理理論為基礎形成的一套管理制度,其概念是管理專家彼得·德魯克(Peter Drucker)1954年在其名著《管理實踐》 中最先提出的,其後他又提出「目標管理和自我控制」的主張。 德魯克認為,並不是有了工作才有目標,而是相反,有了目標才能確定每個人的工作。所以「企業的使命和任務,必須轉化為目標」,如果一個領域沒有目標,這個領域的工作必然被忽視。因此管理者應該通過目標對下級進行管理,當組織最高層管理者確定了組織目標後,必須對其進行有效分解,轉變成各個部門以及各個人的分目標,管理者根據分目標的完成情況對下級進行考核、評價和獎懲。 2、滾動計劃法 滾動計劃法是按照「近細遠粗」的原則制定一定時期內的計劃,然後按照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環境變化,調整和修訂未來的計劃,並逐期向後移動,把短期計劃和中期計劃結合起來的一種計劃方法。 這種方法根據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環境變化定期修訂未來的計劃,並逐期向前推移,使短期計劃、中期計劃有機地結合起來。由於在計劃工作中很難准確地預測將來影響組織生存與發展的經濟、政治、文化、技術、產業、顧客等各種變化因素,而且隨著計劃期的延長,這種不確定性就越來越大。因此,如機械的按幾年以前編制的計劃實施,或機械地、靜態地執行戰略性計劃,則可能導致巨大的錯誤和損失。滾動計劃法可以避免這種不確定性帶來的不良後果。具體做法是用近細遠粗的辦法制定計劃。 3、網路計劃技術 網路計劃技術是20 世紀50年代後期在美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這種方法包括各種以網路為基礎判定的方法,如關鍵路徑法、計劃評審技術、組合網路法等。 網路計劃技術是一種科學的計劃管理方法,它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和工業生產的發展而產生的。20世紀50年代,為了適應科學研究和新的生產組織管理的需要,國外陸續出現了一些計劃管理的新方法。1956年,美國杜邦公司研究創立了網路計劃技術的關鍵線路方法(縮寫為CPM),並試用於一個化學工程上,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果。1958年美國海軍武器部在研製「北極星」導彈計劃時,應用了計劃評審方法(縮寫為PERT)進行項目的計劃安排、評價、審查和控制,獲得了巨大成功。20世紀60年代初期,網路計劃技術在美國得到了推廣,一切新建工程全面採用這種計劃管理新方法,並開始將該方法引入日本和西歐其他國家。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網路計劃技術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目前,它已廣泛的應用於世界各國的工業、國防、建築、運輸和科研等領域,已成為發達國家盛行的一種現代生產管理的科學方法。
編制計劃的程序
任何計劃工作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步驟。雖然小型計劃比較簡單,大型計劃復雜些,但是,管理人員在編制計劃時,其工作步驟都是相似的,依次包括以下內容: 1、認識機會 認識機會先於實際的計劃工作開始以前,嚴格來講,它不是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卻是計劃工作的一個真正起點。因為它預測到了未來可能出現的變化,清晰而完整地認識到組織發展的機會,搞清了組織的優勢、弱點及所處的地位,認識到組織利用機會的能力,意識到不確定因素對組織可能發生的影響程度等。 認識機會,對做好計劃工作十分關鍵。一位經營專家說過:「認識機會是戰勝風險求得生存與發展的訣竅。」諸葛亮「草船借箭」的故事流傳百世,其高明之處就在於他看到了三天後江上會起霧,而曹軍有不習水性不敢迎戰的機會,神奇般地實現了自己的戰略目標。企業經營中也不乏這樣的例子。 2、確定目標 制定計劃的第二個步驟是在認識機會的基礎上,為整個組織及其所屬的下級單位確定目標,目標是指期望達到的成果,它為組織整體、各部門和各成員指明了方向,描繪了組織未來的狀況,並且作為標准可用來衡量實際的績效。計劃的主要任務,就是將組織目標進行層層分解,以便落實到各個部門、各個活動環節,形成組織的目標結構,包括目標的時間結構和空間結構。 3、確定前提條件 所謂計劃工作的前提條件就是計劃工作的假設條件,簡言之,即計劃實施時的預期環境。負責計劃工作的人員對計劃前提了解得愈細愈透徹,並能始終如一地運用它,則計劃工作也將做得越協調。 按照組織的內外環境,可以將計劃工作的前提條件分為外部前提條件和內部前提條件;還可以按可控程度,將計劃工作前提條件分為不可控的、部分可控的和可控的三種前提條件。外部前提條件大多為不可控的和部分可控的,而內部前提條件大多數是可控的。不可控的前提條件越多,不肯定性越大,就愈需要通過預測工作確定其發生的概率和影響程度的大小。 4、擬定可供選擇的可行方案 編制計劃的第四個步驟是,尋求、擬定、選擇可行的行動方案。「條條道路通羅馬」,描述了實現某一目標的方案途徑是多條的。通常,最顯眼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最好的方案,對過去方案稍加修改和略加推演也不會得到最好的方案,一個不引人注目的方案或通常人提不出的方案,效果卻往往是最佳的,這里體現了方案創新性的重要。此外,方案也不是越多越好。編制計劃時沒有可供選擇的合理方案的情況是不多見的,更加常見的不是尋找更多的可供選擇的方案,而是減少可供選擇方案的數量,以便可以分析最有希望的方案。即使用數學方法和計算機,我們還是要對可供選擇方案的數量加以限制,以便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對少數最有希望的方案的分析方面。 5、評價可供選擇的方案 在找出了各種可供選擇的方案和檢查了它們的優缺點後,下一步就是根據前提條件和目標,權衡它們的輕重優劣,對可供選擇的方案進行評估。評估實質上是一種價值判斷,它一方面取決於評價者所採用的評價標准;另一方面取決於評價者對各個標准所賦予的權重。一個方案看起來可能是最有利可圖的,但是需要投入大量現金,而回收資金很慢;另一方案看起來可能獲利較少,但是風險較小;第三個方案眼前看沒有多大的利益,但可能更適合公司的長遠目標。應該用運籌學中較為成熟的矩陣評價法、層次分析法、多目標評價法,進行評價和比較。 如果唯一的目標是要在某項業務里取得最大限度的當前利潤,如果將來不是不確定的,如果無需為現金和資本可用性焦慮,如果大多數因素可以分解成確定數據,這樣條件下的評估將是相對容易的。但是,由於計劃工作者通常都面對很多不確定因素,資本短缺問題以及各種各樣無形因素,評估工作通常很困難,甚至比較簡單的問題也是這樣。一家公司主要為了聲譽,而想生產一種新產品;而預測結果表明,這樣做可能造成財務損失,但聲譽的收獲是否能抵消這種損失,仍然是一個沒有解決的問題。因為在多數情況下,存在很多可供選擇的方案,而且有很多應考慮的可變因素和限制條件,評估會極其困難。 評估可供選擇的方案,要注意考慮以下幾點:第一,認真考察每一個計劃的制約因素和隱患;第二,要用總體的效益觀點來衡量計劃;第三,既要考慮到每一個計劃的有形的可以用數量表示出來的因素,又要考慮到無形的、不能用數量表示出來的因素;第四,要動態地考察計劃的效果,不僅要考慮計劃執行所帶來的利益,還要考慮計劃執行所帶來的損失,特別注意那些潛在的、間接的損失。 6、選擇方案 計劃工作的第六步是選定方案。這是在前五步工作的基礎上,作出的關鍵一步,也是決策的實質性階段——抉擇階段。可能遇到的情況是,有時會發現同時有兩個以上可取方案。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確定出首先採取哪個方案,而將其他方案也進行細化和完善,以作為後備方案。 7、制定派生計劃 基本計劃還需要派生計劃的支持。比如,一家公司年初制定了「當年銷售額比上年增長 15% 」的銷售計劃,與這一計劃相連的有許多計劃,如生產計劃、促銷計劃等。再如當一家公司決定開拓一項新的業務時,這個決策需要制定很多派生計劃作為支撐,比如僱傭和培訓各種人員的計劃、籌集資金計劃、廣告計劃等等。 8、編制預算 在做出決策和確定計劃後,計劃工作的最後一步就是把計劃轉變成預算,使計劃數字化。編制預算,一方面是為了計劃的指標體系更加明確,另一方面是使企業更易於對計劃執行進行控制。定性的計劃往往可比性、可控性和進行獎懲方面比較困難,而定量的計劃具有較硬的約束。

❷ 企業融資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以免陷入陷阱

目前,國內的融資市場存在的騙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國際資金為背景的融資騙局,主要融資方式包括合資、合作、「過橋」等,另一類是以國內資金為主要背景的融資騙局,主要包括銀行保函、直存(大額存單抵押貸款)、有價證券抵押貸款、銀行(商業)承兌匯票等融資方式。
以國際資金為背景的融資騙局,設計往往十分巧妙。主要是個別海內外華人勾結,間或夾雜一些洋人,以充當門面,增加可信度,在國外注冊一家聽起來名聲很響的公司,在國內設立代表處或直接開辦投資貿易集團,甚至能向你出示國外銀行的資信證明,再擺上幾份讓你很難核實的國外背景的資格證書,把辦公地址放在金融或國際公司集中的高檔寫字樓內,儼然是一家很有實力的投資公司,而你在國家管理機關——工商局或商務局根本無法核實他們的資信。他們仿用國際上通行的投資程序,按照國內合法的方式,如合作、合資等進行欺騙融資,使你很難區別他們的真偽。
狐狸再狡猾,也有露尾巴的地方。創業者在與投資商打交道時要注意以下方面:1.這些騙子公司雖然在高檔寫字樓內,但一般只有一兩間房間,辦公設施一般,甚至簡陋;2.公司員工整體素質不高,甚至不會使用電腦;3.與你接觸洽談的方式搞得很神秘;4.你的項目不論好壞,是否具備融資條件,很容易立項,很快表示願意給你投資,並迅速要求對你的項目進行考察;5.由其指定的公司為項目方寫《商業計劃書》以及資產評估(指定的公司一般是騙子公司成立的,或與之簽訂了分成協議的合作公司),這一條是真假投資公司的根本區別。騙子公司就是憑這一條掙項目方的錢的;6.讓項目方做完《商業計劃書》和資產評估後,也就是掙完錢後,借口專家論證,然後不了了之或直接告訴你,項目存在什麼什麼問題,不能投資,或你必須還要達到你根本達不到的條件,才能投資等等;7.每一個環節,向項目方發出的商務函,甚至意向協議,均不規范。公司的英文介紹材料,寫得非常低劣等。
正規的投資公司不會指定專門的公司為創業者寫《商業計劃書》,但要求創業者提供《商業計劃書》,如寫得不清楚,可能會要求創業者提供補充材料或親自做盡職調查。投資公司如確實想投資該項目的話,一般都是投資公司和創業者共同委託評估公司,評估費用共擔或由投資公司承擔。
以國內資金為背景的融資騙局,其特徵是在合法的融資方式下,利用法律漏洞及融資方缺乏金融專業知識、急於融資的特點,出資方(騙方)與銀行、證券公司等內部工作人員合夥做局,達到騙取融資方手續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的費用為目的,比如《銀行保函》融資方式。
《銀行保函》是銀行對銀行開具的保證承兌的信用憑證,在金融界這是信用比較高的一種擔保方式。利用《銀行保函》進行融資的一般程序是:融資方以其項目向本地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同意發放貸款,但要求其完善擔保條件;融資方只好尋找擔保方,如異地一家公司(出資方)在當地很有實力,並在其開戶行有一定的信用額度,經考察該公司看中融資方項目,願意做信用投資,則與融資方簽訂以《銀行保函》的方式為其擔保的合同,融資方還須向出資方辦理完反抵押手續後,出資方以其資信為擔保向其開戶行提出為融資方出具《銀行保函》的申請,如批准,則融資方貸款銀行過來核實保函後,回去放貸。
這種融資方式的陷阱主要在:1.出資方根本不具備擔保條件,卻承諾一定能開出保函;2.要求融資方支付一定額度的現金,作為公關費用,不開收據,也不在合同中體現;3.與銀行內部人員(一般都是行長)勾結,以非法的手段開出手續齊全的保函(非法是指未經過銀行審貸會及上級批准);4.出資方對融資方考察後,會拿出一個簡單的漏洞百出的不容修改的協議(或合同)與融資方(融資方)簽約,協議上規定,《銀行保函》開出並由項目方銀行核保後,項目方必須一次性付清所有手續費;並要求一周(最多兩周)內項目方銀行必須放貸,如不能放貸則不負任何責任等。
開具《銀行保函》是一種合法的、信用較高的融資方式,如果能通過這種方式融資,應盡量爭取。在融資過程中採取以下措施就能防範陷阱:1.向省一級分行核實出資方的信用額度;2.向省一級分行核實出資方銀行有無開具保函的權力,可開多大額度;3.出資方是否認真辦理反抵押手續,如果不認真或不辦理,那一定是假的;4.任何收費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未約定的不能支付,任何支付應有正規收據;5.保函開出後,應到銀行的信貸部門核實;6.合理的費用支付方式應是:保函核保後付一半,貸款到賬後再付另一半。
大額存單、有價證券抵押貸款方式的陷阱主要是打時間差,即出資方給融資方的有效時間內,銀行上級部門的核准手續根本辦不下來,這樣出資方就堂而皇之地吃掉融資方先期交付的保證金,抽走資金。建議融資方不要採用上述兩種融資方式。銀行(或商業)承兌匯票,是指在貿易流通領域,以信用為基礎,銀行提供的一種短期融通支付手段。該方式要求達到的條件比較苛刻,以此方式為項目融資,是無法滿足條件的,除非全部資料作假,這樣風險太大。建議創業者不要考慮用這種方式融資。

❸ 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金融監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國次貸危機最早顯現跡象是在2007年2月,當時匯豐控股最先發出警告,稱由於大批低收入房貸客戶無力償還貸款,公司為其在美國的房屋按揭業務增加18億美元的壞賬撥備。需要指出的是,當時市場上很少有人注意到問題的嚴重性,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已經孕育了很久的危機。早在2000年,美國經濟學家、前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委員愛德華?葛蘭里奇就已經向當時的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長的居民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可能造成的風險,希望美國有關監管當局能夠「加強這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響警報,認為「一些次級房屋貸款機構沒有任何監管,它們的貸款行為最終會危及美國人實現擁有住房和積累財富的兩個美國夢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確地指出,「快速增長的次級房屋抵押貸款已經引發貸款違約的增加,房屋贖回的增多以及不規范的貸款行為的涌現」;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發表的文章里,葛蘭里奇揭示出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著嚴重的空白和失控問題,「次級房貸市場就像是狂野的美國西部,超過一半以上的這類貸款由沒有任何聯邦監管的獨立房貸機構所發放」。

今天我們再次重溫葛蘭里奇的文章時感到非常遺憾,葛蘭里奇的警告並沒有得到美國主要貨幣和監管當局高層的重視。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葛蘭里奇的絕大多數同事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相信任何從事放貸的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控制它們的風險。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書《動盪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闡述的那樣,「政府幹預往往會帶來問題,而不能成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只有在市場自我糾正機制威脅了太多無辜的旁觀者的那些危機時期里,監管才是必要的」,他們認為監管往往或者總是會妨礙市場的發展和創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國眾議院召集的聽證會上,執掌美聯儲達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監管的自由市場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機證明,他針對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這一點讓他「震驚」。在次貸危機進一步惡化為金融危機之後,格林斯潘這位自由市場主義的信徒呼籲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這與其之前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大轉變。
次貸危機下金融監管的六宗罪
次貸危機所暴露出的金融監管問題,一方面體現在對金融衍生產品設計及交易的監管不足,另一方面也體現在對相關金融機構,如房貸機構、投資銀行、銀行表外投資實體、評級機構、對沖基金的監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次貸危機被稱為「21世紀第一個復雜金融衍生市場危機」。就連美國證監會(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認為,「大量的沒有被監管的類似CDS 的衍生品為此次金融危機的頭號惡棍」。
2000年,在美國金融行業更加有力的公關活動推動下,美國國會通過了《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解除了對包括被視為華爾街金融創新「毒丸」的信用違約互換(CDS)在內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監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監控重任則全部落到了華爾街投行等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機證明,單純依靠金融機構自身對衍生產品風險進行控制是遠遠不夠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制度和交易規則的缺陷,助長了衍生產品的過度投機,並最終引爆了危機。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與構造方面幾乎不加干涉,政府隱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雙方均能准確理解衍生產品的構造與風險,因此雙方的交易純屬市場行為,沒有干預的必要。在監管縱容下,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逐步偏離了基本經濟學原理:一是信用衍生產品的基礎產品違背了銀行信貸「可償還性」原則,沒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還款現金流,而是寄託於抵押物持續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產品結構過於復雜,使基礎產品的風險在層層設計中變得更加隱蔽,違背了「讓客戶充分了解金融風險」的原則;三是監管當局對衍生產品的杠桿率沒有限制,致使風險過度放大,超出了市場參與者可承受的范圍。
第二,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方式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違約掉期)主要通過場外交易(OTC)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場內交易會受到交易所的監管,但由於場外交易的衍生產品具有非標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如債券之王比爾?格羅斯(Bill Gross)所說,「金融衍生商品是個新的『影子銀行體系』,是企業與機構間的私人合約,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動法則之外創造金錢,它不是真正的貨幣,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寫有承諾的紙,甚至只是一個電子符號,它存在於正常的商業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監管」。
第三,由於金融衍生產品屬於表外業務,不需要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示,銀行對相關信息的披露相對有限,監管當局無法得到關於金融機構經營及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充分而准確的信息,一旦出現問題,短期內無法確知問題的嚴重程度,導致難以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由於缺乏一個統一的金融衍生產品清算系統,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實上並不清楚市場上各種衍生產品的交易規模與頭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機爆發後,政府在很長時間內甚至不能准確估計危機的嚴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圍。
房貸機構監管——監管缺失導致次貸發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國房市在長達5年的時間里保持繁榮。另外,由於資產證券化技術的發展,住房按揭貸款的「發放—銷售」模式使風險得以輕易轉移,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貸款機構超常規發展的慾望。特別是2005年下半年開始,美國眾多貸款機構紛紛降低住房按揭貸款的准入標准,放鬆了資信審查,向大量收入較低、信用記錄較差的人發放了「次級按揭貸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資信證明文件或具有高債務—收入比的借款申請。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放貸標準的降低基本上都發生在聯邦銀行監管規定的范圍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貸機構得以在脫離消費者監督的條件下大量發放高價貸款。盡管相關監管部門一再要求改善次貸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還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發放房屋按揭貸款的不僅僅是商業銀行,還包括許多獨立的住房貸款公司或經紀商。根據2007年的統計數據,美國市場全部房貸中約60%和高價房貸中約45%經住房貸款經紀商發放,這些經紀商根本不在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內。

在上述背景下,美國金融監管當局並沒有及時對次級貸款的發放標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沒有及時將獨立放貸機構納入監管體系內。筆者認為,原因無非是兩方面:一是過於相信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認為市場能夠通過自行調節解決風險;二是認為次級貸款佔美國全部房貸的比例較低,不會引起較大的系統性風險。

在金融機構出於競爭壓力及利益驅動,放鬆資信審查、降低貸款標準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及時對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統的上述行為進行規范和引導,才能防患於未然。而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無論是美聯儲還是美國財政部,都沒有對這一高風險的貸款發出任何警示,這表明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對次貸監管的確存在疏忽。

投資銀行監管——對流動性和資本金缺乏約束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人們開始將此次危機的誘因集中到美國監管者對華爾街大行過度寬容及監管缺失的制度層面上。在獨立投行模式下,美國證監會是投行的唯一監管機構,其對投行的監管也只限於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活動,相關的審慎性監管和投資風險監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貸危機之前美國投資銀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的發展模式。

美國曾在1929年大危機後一度加強了投資銀行監管。為了防止危機的再度爆發,美國相繼出台了多項重要法律,其中對投資銀行業務影響最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這一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從事吸取和貸款業務)和投資銀行(承銷和發行證券)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使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出現了。但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業與混業一直是美國政策與立法中爭論的主要問題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一體化的發展,分業型的金融體制無法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分業管理限制了美國投資銀行的發展。因此,要求混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逐漸放寬了投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並於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限制投機和分業經營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投資銀行不受傳統銀行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約束,它們開始通過金融創新廣泛使用高杠桿,投資行為越來越短期化,甚至為賺取高額利潤不惜違背職業操守。而上述高杠桿化且具有短期行為特點的業務擴張幾乎是游離於聯邦政府的監管之外的。
從2003年以來,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桿率都從十幾倍躍升到30倍左右,而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仍只有十幾倍。在經濟繁榮年代,高杠桿為投行帶來豐厚利潤。但高杠桿使得投資銀行對流動性和維持自身高級別評級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場環境惡化或自身財務狀況不佳,被評級公司降低評級,導致融資成本上升,繼而出現流動性問題等連鎖反應,就容易陷入困境。由於美國對投行的資本金、流動性等均缺乏嚴格的監管標准,導致風險與資本並不匹配。另外,作為獨立法人的投資銀行不是美聯儲的成員,出現問題時也不能得到美聯儲的救助,只有在商業銀行收購投資銀行後,美聯儲才能通過救助商業銀行間接救助投資銀行。

經過次貸危機的沖擊,美國投資銀行業進入重新洗牌的階段。美國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貝爾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經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兩家碩果僅存的投資銀行也於2008年9月申請改組為銀行控股公司,這意味著它們從此納入傳統銀行的監管體系,美國獨立投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時代宣告終結。

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監管——虧損時重新並表引致信心危機

金融機構常常為特定的融資、並購等交易活動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資活動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注冊成立一個與發起人隔離的特殊目的實體。這種實體不需要大額的資本金,一般由其母體注入高等級的債券作為資產,在此基礎上通過評級、增信等手段,獲得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的資格。這樣的實體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其依據的法律和遵循的監管准則和會計准則也有所差別。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業會計丑聞中已經聲名狼藉,但在這次金融機構危機中以新的變形體——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形式卷土重來。銀行表外投資實體是一種由銀行發起設立並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證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專為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而設立的管道公司(conit)、結構性投資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產事件發生前,SPE在發生損失時,其損失不須並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國監管當局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會計合並准則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以加強對SPE的監管。特別是在2003年對相關會計准則做出修改,要求在SPE發生損失時,對其擁有控制權並需承擔最終損失的金融機構應將此合並入資產負債表中。

但是,表外投資實體信息不透明的狀況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觀,對表外實體尤其是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有效監管不足的狀況依然在延續。
次貸危機爆發以來,表外投資實體的業務模式給設立機構帶來的巨大風險逐漸暴露。以SIV為例,銀行通過發行短期票據和中期債券,將所得收益投資於如抵押貸款證券等高回報資產,所發行票據與結構性證券之間的差額即銀行所得利潤。由於旗下的SIV大規模投資於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次貸危機的爆發給大多數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均造成巨額損失。例如,管理著全球規模最大SIV資產、約佔全球SIV總資產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團,由於次貸危機以來SIV資產大幅縮水近40%,被迫於2007年12月將旗下7個結構性投資實體並入資產負債表中。另外,匯豐控股、法國興業銀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銀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額虧損已經將各自的SIV並入資產負債表內。SIV成立之初獨立於銀行之外,不屬於銀行本身的業務,但造成損失後,銀行按照相關會計原則將其納入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從而造成了銀行的巨額虧損和投資者信心危機。

評級機構監管——利益沖突規制有限,評級方法不夠透明

早在美國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閉案發生時,評級機構就曾因為相關的評級失責問題受到各方的關注和質疑,美國各界也以上述事件為契機開始重新審視信用評級業之運作及監管體制。在此背景下,美國國會於2006年9月通過了《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該法案的實施規則雖然填補了美國信用評級業監管體制的空白,但仍未解決諸多根本性問題。

首先,法案對信用評級業利益沖突的監管非常有限,評級機構對結構性融資產品構建的直接參與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及其實施規則明令禁止的利益沖突情形只有四種:(1)若評級機構最近財政年度內10%以上的評級收入來自某一發行人,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2)若評級機構或其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直接擁有某一發行人的證券或所有者權益,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3)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與其有關聯的發行人的評級;(4)若評級機構的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擔任某一發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員,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

此外,監管部門無權對信用評級模型及方法的科學、合理性進行實質審查,評級的准確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評級機構僅僅是簡要介紹評級的方法,無論是作為監管部門的美國證監會,還是機構投資者和普通公眾,都難以深入了解評級的數據來源和核心的評級方法。這使得市場和監管當局對評級機構的約束作用減弱,評級機構容易出現道德風險。

更重要的是,即使評級失真,投資者受到誤導,評級機構通常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其評級只代表評級機構自身對次貸產品信用風險的「看法」,而非投資建議。例如,在美國涉及公司債務評級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會裁定評級結果屬於「觀點」,就像報紙的社論一樣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護。也許只有當法官不再把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視為言論自由范疇內的「觀點」,評級機構的現有業務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評級結果的可信度才會得以真正的提高。
對沖基金監管——各國監管理念存在分歧,監管環境總體寬松

目前歐美等主要工業國家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比較寬松。首先,各國在是否加強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方面還存在分歧,體現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的理念沖突。以德、法為代表的一些歐洲大陸國家堅持前一種監管理念,強調監管的法律強制性、廣泛的適用性和市場規則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國則主張後一種監管理念,認為應更多地強調監管的非強制性,市場參與個體的差異性和市場規則的自發性。

自2005年以來,德國對對沖基金提出了強烈質疑,將這個問題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張實施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監管,增強對沖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國的主張遭到了美英等國的強烈反對,只好轉向「自願地」建立行業行為規范,起草了《對沖基金行為規范》,目前也僅處於積極尋求相應支持的階段。

美、英等國認為政府指定的行為規范有可能會扼殺市場自發的金融創新並進一步阻礙市場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對在目前的監管框架下對對沖基金提出進一步的監管要求,主張尊重對沖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場自發地進行調節。盡管美聯儲一向堅持審慎監管原則,但由於衍生品市場屬於一個發展迅猛的新興領域,很多配套的監管制度和法律體系尚未健全。保爾森認為,金融市場監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監管機構不應為信貸衍生品和對沖基金制定特別規則。

其次,對沖基金事實上在美國和英國享有較為寬松的法律及監管環境。美國實行高度自由的市場經濟體制,其監管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場為指導,認為市場自律是對沖基金監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張對沖基金進行登記注冊,從而使對沖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資策略等方面享有較大的自由度。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對沖基金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投資公司的監管范圍之外,免於注冊登記。投資對沖基金的機構和個人的最低資本限額分別為2500萬美元和500萬美元,投資者人數限定在500人以內。盡管先後發生了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對沖基金倒閉的事件,但美國仍傾向於維持目前的監管現狀。如2007年2月,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監管體制,認為足以防止對沖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資本威脅金融系統的穩定。

最後,客觀上存在相當的監管難度。從注冊地來看,全球大約有55%的對沖基金選擇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以及百慕大等地作為注冊地,此類離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約2/3的對沖基金資產。在美國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34%,管理的資產佔24%;在歐洲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9%,管理的資產佔11%;剩餘的對沖基金大多在亞洲注冊。

「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

美國次貸危機無疑為中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引起人們對中國住房按揭貸款市場潛在風險的高度關注。中國會不會重蹈美國次貸危機之覆轍?「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美國次貸危機對完善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具有重要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採用規則導向監管,即政府部門制定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並強制要求被監管對象執行。美國財長保爾森(Hank Paulson)於2007 年1月在喬治華盛頓大學演講時提出,「我們也應該研究在美國採用更多原則導向監管的現實可能性和好處的問題」;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於2007 年5 月發表演講指出,「監管最好的選擇就是用持續的、原則導向和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來應對金融創新。」

美國金融專欄作家吉姆?索羅維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來比喻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欖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國體育運動項目一樣,制定了詳細的比賽規則,它們有細致入微的比賽規則手冊,嚴格規定了運動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甚至限制了他們在場上應處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種更純粹的以原則導向的體育項目,與眾多的美國體育項目相比較,英式足球規則更少,並且賦予裁判員至高的許可權,裁判員能夠打斷比賽進程甚至能影響比賽結果。」

美國的監管規則很多,因為美國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們更偏好「邊界明確的規則」。這種規則體系要求明確說明什麼是准許的,什麼是不準的。監管者也喜歡明確的規則,因為這樣的規則容易執行。結果是市場有越來越多的規則。但是,市場變化如此之快,以至於任何規則都會出現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規則太多,各個規則之間就可能出現矛盾,可以說,繁雜的規則也能創造套利的機會。實際情況正是由於這些規則自身愈來愈復雜,最終不能夠被人們充分理解,市場開始發展出用以避稅或者逃避規則約束的產品和服務。應對快速變化情形的最好辦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導原則。

調整監管理念,加強外部監管、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

次貸危機是一場系統性風險引發的危機,所受損失的大小基本由參與程度決定,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是多項因素導致系統性風險不斷疊加,但一直沒有得到監管及貨幣當局的足夠重視。次貸危機的爆發表明,以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理念無法克服市場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於機構追逐利潤的動機可能使機構做出非理性的行為;另一方面,由於金融機構只對機構自身負責,而不對市場整體風險負責,因此其自身擴張行為就易埋下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隱患。要識別和降低系統性風險,就必須從市場整體發展的角度,加強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通過反周期的監管要求和宏觀政策,消除順周期的風險疊加因素。

另外,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地強化功能監管和統一監管。監管者要能夠審慎地評估金融產品,洞悉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針對這些變化,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最後,要變「事後補救」為「事前監管」。雖然美國在次貸危機爆發後開始反思並計劃變革金融監管體制,但損失已經發生,並造成了嚴重影響。最好的辦法是加強事前監督,對創新產品進行深入研究,評估金融產品對經濟可能帶來的風險,將風險消滅在萌芽中。

❹ 利用公司漏洞獲利4000元會有刑事責任嗎

不會的,不構成職務侵佔罪。但是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有可能單位會以不當得利要求你返還。

❺ 朋友是做小額貸款的,發現公司漏洞,貸款可以不

首先,你明確一下,是你朋友開的公司,還是你朋友只是在那裡上班。
其次,如果是朋友開的公司,你鑽公司漏洞,不是一種道德的行為。貸款可以,但恐怕朋友沒得做了。如果是朋友在那裡上班,你利用漏洞貸款倒是可行,貸下來可能問題不大。前期是這個漏洞是公司制定的規則,而不是涉嫌到一些造假、虛假信息的漏洞。如果你需要偽造材料,或者虛構身份等才能下款,有可能是構成犯罪的。
最後,發現漏洞利用無可厚非,但是一定不要違背法律。法律是無情的,一旦上刑事案件,花多少錢都解決不了。所以,望你謹慎考慮。
優借為您解答,望採納

❻ 一個公司的領導利用公司漏洞,讓職員賺取公司錢財,這個是違法行為

不屬於違法行為。只能說明公司制定的管理辦法或制度考慮不全面、不科學、不嚴謹造成的,公司的損失由管理者自負。

❼ 如何防範融資騙局

狐狸再狡猾,也有露尾巴的地方。創業者在與投資商打交道時要注意以下方面:
1.這些騙子公司雖然在高檔寫字樓內,但一般只有一兩間房間,辦公設施一般,甚至簡陋;2.公司員工整體素質不高,甚至不會使用電腦;3.與你接觸洽談的方式搞得很神秘;4.你的項目不論好壞,是否具備融資條件,很容易立項,很快表示願意給你投資,並迅速要求對你的項目進行考察;5.由其指定的公司為項目方寫《商業計劃書》以及資產評估(指定的公司一般是騙子公司成立的,或與之簽訂了分成協議的合作公司),這一條是真假投資公司的根本區別。騙子公司就是憑這一條掙項目方的錢的;6.讓項目方做完《商業計劃書》和資產評估後,也就是掙完錢後,借口專家論證,然後不了了之或直接告訴你,項目存在什麼什麼問題,不能投資,或你必須還要達到你根本達不到的條件,才能投資等等;7.每一個環節,向項目方發出的商務函,甚至意向協議,均不規范。公司的英文介紹材料,寫得非常低劣等。
正規的投資公司不會指定專門的公司為創業者寫《商業計劃書》,但要求創業者提供《商業計劃書》,如寫得不清楚,可能會要求創業者提供補充材料或親自做盡職調查。投資公司如確實想投資該項目的話,一般都是投資公司和創業者共同委託評估公司,評估費用共擔或由投資公司承擔。
以國內資金為背景的融資騙局,其特徵是在合法的融資方式下,利用法律漏洞及融資方缺乏金融專業知識、急於融資的特點,出資方(騙方)與銀行、證券公司等內部工作人員合夥做局,達到騙取融資方手續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的費用為目的,比如《銀行保函》融資方式。
《銀行保函》是銀行對銀行開具的保證承兌的信用憑證,在金融界這是信用比較高的一種擔保方式。利用《銀行保函》進行融資的一般程序是:融資方以其項目向本地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同意發放貸款,但要求其完善擔保條件;融資方只好尋找擔保方,如異地一家公司(出資方)在當地很有實力,並在其開戶行有一定的信用額度,經考察該公司看中融資方項目,願意做信用投資,則與融資方簽訂以《銀行保函》的方式為其擔保的合同,融資方還須向出資方辦理完反抵押手續後,出資方以其資信為擔保向其開戶行提出為融資方出具《銀行保函》的申請,如批准,則融資方貸款銀行過來核實保函後,回去放貸。

❽ 工作中從公司漏洞賺取利益構成犯罪嗎會不會坐牢

高風險等於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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