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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22 08:41:30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的金融資產包括哪些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⑵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札構監督管理職責()

錯誤。
銀監會成立的抄,對這些金融機構的監管劃歸了銀監會的職責范圍,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對銀行類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監管,專職於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⑶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定義

2000年11月1日,我國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二條對該類型公司做出明確定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第三條規定了其經營目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由來、現狀和發展方向
一、我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由來 九十年代以來,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後,各國政府普遍對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問題給予了極大關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是籌措、融通和配置社會資金的主渠道之一,長期以來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在1995年《銀行法》出台之前,國有銀行是以專業銀行模式運作的,信貸業務具有濃厚的政策性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經濟過熱的影響,以及處於經濟轉軌過程中,在控制貸款質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內部機制和良好的外部環境,從而產生了一定規模的不良貸款。此外,在1993年之前,銀行從未提取過呆賬准備金,沒有核銷過呆壞帳損失。這樣,不良貸款不斷累積,金融風險逐漸孕育,成為經濟運行中一個重大隱患,如果久拖不決,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會安定,影響我國下一步發展和改革進程。 鑒於上述情況,在認真分析國內金融問題和汲取國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我國政府審時度勢,決定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處置從商業銀行收購的不良貸款,並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先行試點。 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依法處置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推動國有銀行輕裝上陣,促進國有企業扭虧脫困和改制發展,以及實現國有經濟的戰略重組都具有重要意義。
1999年,東方、信達、華融、長城四大AMC在國務院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相繼成立,並規定存續期為10年,分別負責收購、管理、處置相對應的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所剝離的不良資產。成立之初,除信達的人員較為整齊之外,其餘三家均臨時從對應的國有銀行抽調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職能定位、性質、和運作模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專門用於清理銀行不良資產的金融中介機構。由於銀行自行清理不良資產會遇到法規限制、專業技術知識不足、管理能力不夠和信息來源不充分等困難,需要成立由有關方面人員組成的、擁有一定行政權力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專門清理不良資產。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是在銀行出現危機時由政府設立的,並且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審慎地收購資產,有效地管理資產和處置不良資產,向銀行系統注入資金等以挽救金融行業,重建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通過運用有效的資產管理及資產變現戰略,盡可能從破產倒閉銀行的不良資產中多收回價值;在盡量減少動用政府資金的前提下,使金融行業能夠實現資本重整,減輕銀行重組對社會整體的震盪以及負面影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部門: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涉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范圍以外的金融業務,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監管,財政部負責財務監管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運營模式:
1、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前提由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主要來源於國有企業,設立初衷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收購范圍和額度均由國務院批准,資本金由財政部統一劃撥,其運營目標則是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由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因此,不良資產的收購採取了政策性方式,在處置中,國家賦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業務活動中享有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這種強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揮運營功能與資源配置機制的一種有效前提。
2、市場化運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手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體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包括:收購並經營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與銷售;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資產管理范圍內的擔保;直接投資;發行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投資、財務及法律咨詢與顧問;資產及項目評估;企業審計與破產清算;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3、政策性保障與市場化運營的悖論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前提,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企業,尤其面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牽涉的利益相關者的利害關系時,在化解金融風險、關注社會穩定及國有資產盡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標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要協調多方的利益共同點。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運作時處理多元利益體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應該以此束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實際運營中自身市場化機制的展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該充分發揮在綜合協調社會資源方面起主導的獨立中介機構作用,並以自身市場化的運營方式盡可能平衡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幫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起步設立、過程監管與延續方向上提供中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背景下應有的制度安排,國家對這一創新機構的組織形式與經營許可權給予了相當寬松的發展空間。從這一角度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身在實際運營中必須積極把握如何將業務創新與制度創新相結合,將企業的發展模式與持續經營能力共同考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只有在實際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發展的運營模式與經營風格,才能真正在市場化的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最大挑戰主要來自實際運作中法律制度環境的不完善,諸如相關事項的法人獨立處置權力的規定、股權轉讓與資本合作方式、資產處置中的評估、稅收優惠等方面都亟待進一步加強實施細則的制訂,有關對外資開放合作的具體舉措也應該有明確的細則可循。從根本上說,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於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市場化運營創造一種相對寬松的環境,並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確保企業真正置身於有效的市場競爭氛圍中。顯然,這兩者存有一定悖論。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狀況和發展方向 2004年初,國家明確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改革和發展的方向,即建立政策性收購不良資產處置目標責任制,允許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商業化收購和接受委託代理處置不良資產業務,走市場化、商業化的路子。2004年4月,財政部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委託代理業務、投資業務等三項新業務市場准入政策的出台,是資產管理公司從事商業化業務有了政策依據。2004年9月,華融公司率先獲准開辦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接受委託代理處置不良資產、對部分不良資產追加投資等三項業務。商業化業務正在全面鋪開。
(一)加快處置:「冰棍效應」的客觀要求和拋物線規律的可能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存續期暫定為十年,但由於不良資產存在「冰棍效應」,即不良資產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加速貶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1999年成立,僅有五年時間,而國家又明確了2006年前必須處置完畢債權資產的要求,因此,如果最大限度回收資產、減少損失,就必須在近三年內加快處置。 從資產處置規律看,現金流的回收數量將隨著時間的推移,呈現出一條拋物線的形狀。也就是說,在開始處置的前幾年,隨著業務人員經驗的增加,現金流回收的數量將逐漸上升;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容易處置和處置價值較高的資產將逐漸減少,資產處置的難度將逐漸加大;當現金流回收的數量上升到最高點之後,拋物線將掉頭向下,並呈現出急劇減少的特徵。
(二)發展方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徑選擇 從實踐來看,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僅在短時間內完成了機構設立、不良資產收購等工作,資產處置進度也比公司方案設計時考慮的進度要快,並且由於加快處置的要求,面臨著一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未來怎樣發展的問題。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未來發展方向存在三種看法:
1、清算注銷 認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使命是化解金融風險,必須盡快處置接收的不良資產,因而業務運作的重點應是採取各種有效手段迅速變現,優先使用拍賣、折扣變現、打包出售等手段,爭取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資產處置任務,然後清算注銷。
2、長期存在 認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保全資產、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為目標,因而業務運作的戰略選擇應該是商業銀行資產保全功能的專業化延伸,對公司存續期不應有硬性規定,經營計劃管理上不應有年度現金流的設置,避免行為短期化。
3、區別對待認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著特殊使命,即在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要逐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因而業務戰略的選擇上不應該簡單行事,應該是在對不良資產進行科學分析分類的基礎上,區分不同性質的資產,分別採取相應的止損戰略和提升戰略。 上述觀點從不同角度看均有一定道理,並有相應的理論、實踐和政策依據,而第三種觀點是對前兩種觀點的綜合。本文認為,將不良債權盡快處置變現,的確是從根本上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措施,在戰略上不失為一種正確選擇。但由於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基礎比較薄弱,加上銀行不良資產的剝離採取了一些特殊的方式,使得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在質上存在很大差異。如果採取簡單處置變現措施,難以達到最大限度回收資產價值的目標。當然,如果只考慮避免即期資產損失,只採取當前不發生損失的保全和正常清收措施,實質上是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當成銀行來辦,不僅有悖於宏觀決策的初衷,可能最終損失會更大。由此看來,第三種選擇是一種更加積極而且現實可行的選擇。 綜合考慮國內外經濟和金融形勢、市場狀況,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有的資源優勢、政策手段和長遠發展需要,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與發展的核心業務定位是:以資產處置為主線,以提高經濟效益為出發點,以最大限度回收資金、提升資產價值、減少損失為根本目標,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債務重組、資產管理為重點,不斷培育市場和聚集人才,確立資產重組和資產管理的市場專家地位,逐步發展成為以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為主業、具備投資銀行功能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功能的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商業化轉型 2006年底是財政部規定的完成政策性債權處置業務的最後時限,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而言,將是不尋常的一年。如何在時限將至之前成功轉型可以說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關鍵。據了解,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在積極的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如此轉型是否切實可行,有待研究和探討。 (一)、商業化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的轉型模式存在隱憂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大規模收購不良資產必須考慮「十一五」期間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改變經濟增長方式是中國經濟持續發展至關重要的選擇。當前控制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貿易摩擦、人民幣升值令人擔憂;內需也一直沒有快速增長。在這樣的宏觀經濟條件下,資產管理公司利用自有資本金大規模的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需要慎重;更不能讓「冰棍效應」蔓延,否則國家關於不良資產處置的政策就失去初衷。我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東方、信達、華融、長城。

⑷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一般需要什麼條件 才可以開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第10條的規定: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
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
(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條件:
(一)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二)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資產管理是指「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凡是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公司。
資產管理公司分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它是專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和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化解金融風險,推進金融創新等方面多有建樹。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它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沒有金融機構許可證。
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通過設立資產管理業務部或成立資產管理附屬公司來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基於這種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分散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之中。

⑸ 什麼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是由國家全資投資的特定政策性金融機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簡稱AMC)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共有兩類:從事「優良」資產管理業務的AMC和「不良」資產管理業務的AMC,前者外延較廣,涵蓋諸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證券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部或資產管理方面的子公司

主要面向個人、企業和機構等,提供的服務主要有賬戶分立、合夥投資、單位信託等;後者是專門處置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5)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的產生背景

1、產生的國際背景

(1)經濟和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機

20 世紀以來,各生產要素逐步跨越國界,在全球范圍內不斷自由流動,各國、各地區持續融合成一個難以分割的整體;以IT為中心的高新技術迅猛發展,不僅沖破了國界,而且縮小了各國和各地的距離,使世界經濟越來越融為整體。

(2)危機根源:銀行巨額不良資產。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經濟學界對金融危機進行了多角度研究。這些研究發現,爆發金融危機的國家在危機爆發前有一些共同點:銀行不良資產金額巨大。

發生危機的國家宏觀和微觀經濟層面均比較脆弱,這些基本面的脆弱性使得危機國家經濟從兩方面承受壓力,首先是外部壓力,巨額短期外債,尤其是用於彌補經常項目赤字時,將使得經濟靠持續的短期資本流入難以維系。

(3)解決銀行危機:AMC產生的直接原因。為了化解銀行危機,各國政府、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採取了各種措施,以解決銀行體系的巨額不良資產,避免新的不良資產的產生。

⑹ 新規裡面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嗎

不全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其中一部分。

⑺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所指的金融資產包含哪些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⑻ 金融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金是多少

投資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00萬,擔保公司最低注冊資金500萬,可以分期繳付,分5年繳清,首次出資不少於總注冊資金的20%。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做分期繳付。

金融租賃、管理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億元,由財政部撥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

(8)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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