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資法律意見書
⑴ 平安銀行是否有 短期融資券承銷資格
短期融資券承銷業務是指由我行作為主承銷商,協助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詳情請聯系您的客戶經理咨詢。
應答時間:2020-06-3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⑵ 短期融資券法律意見書需要盡調嗎
沒有嚴格的規定,但由於法律意見書有一點的專業性,需要運用很多法律術語來闡述,所以需要由法律專業人士來撰寫,但不必一定是律師。只是通常人們一提到法律專業人士往往想到的就是律師而已。
⑶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規范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短期融資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短期融資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融資券的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兌付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發行融資券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融資券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發行,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融資券不對社會公眾發行。
第七條 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八條 發行融資券的企業應當按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第九條 融資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四)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
(五)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發行的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融資券,均應經過在中國境內工商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近三年內進行過信用評級並有跟蹤評級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評級。
第十二條 對企業發行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第十三條 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5天。發行融資券的企業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每期融資券的期限。
第十四條 融資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通過主承銷商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發行融資券的備案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融資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銷商推薦函(附盡職調查報告);
(四)融資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信用評級報告全文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審計意見全文;
(七)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附律師工作報告);
(八)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九)關於支付融資券本息的現金流分析報告;
(十)承銷協議及承銷團協議;
(十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企業下達備案通知書,並核定該企業發行融資券的最高余額。
第十七條 融資券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自主選擇主承銷商,企業變更主承銷商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承銷方式及相關費用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企業應在每期融資券發行日前5個工作日,將當期融資券的相關發行材料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應在融資券發行日前3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當期融資券的募集說明書。募集說明書必須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融資券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融資券採用實名記賬方式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有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券發行結束後,發行融資券的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應在完成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公告當期融資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實際發行利率、期限等發行情況。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匯總發行公告,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融資券的發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每期融資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融資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三條 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
第二十四條 融資券的結算應通過中央結算公司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按期兌付融資券本息,不得違反合同約定變更兌付日期。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金兌付和付息事項。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將兌付資金及時足額劃入代理兌付機構指定的資金賬戶。代理兌付機構應及時足額向融資券投資人劃付資金。
發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資金賬戶足額劃付兌付資金,代理兌付機構應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及時向投資人公告發行人的違約事實。
第二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融資券兌付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融資券兌付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按有關規定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
第三十條 發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存續期間按要求定期披露財務信息。
同業拆借中心應將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電子版妥善保存,並向融資券投資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在融資券存續期內,發行人發生可能影響融資券投資人實現其債權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市場公開披露。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項:
(一)發行人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三)發行人發生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四)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五)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該企業繼續發行融資券,並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發行人披露虛假信息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主承銷商未履行督促協助企業披露信息義務的,暫停其承銷業務。
第三十四條 承銷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停止該承銷機構從事融資券業務。
第三十五條 為融資券的發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其將不能再為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央結算公司應於每個交易日,及時向市場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終,單一投資人持有融資券的數量超過該期融資券總託管量30%的投資人名單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七條 同業拆借中心負責融資券交易的日常監測,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融資券結算的日常監測。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發現異常交易和結算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融資券交易除應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它有關規定。
融資券交易參與者違反本辦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發行短期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⑷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條件
1、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2、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專償債能力;
3、發行融資券屬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
4、近三年發行的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5、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
6、其他軟條件。
(4)短期融資法律意見書擴展閱讀:
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個渠道,其中內源融資主要是指企業的自有資金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資金積累部分;協助企業融資即企業的外部資金來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協助企業融資兩類方式。
直接協助企業融資是指企業進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資金(IPO)、配股和增發等股權協助企業融資活動,所以也稱為股權融資;間接融資是指企業資金來自於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等債權融資活動,所以也稱為債務融資。
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的擴大,單純依靠內部協助企業融資已經很難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外部協助企業融資成為企業獲取資金的重要方式。外部協助企業融資又可分為債務協助企業融資和股權協助企業融資。
⑸ 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 修訂了哪些內容
第一章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熟悉投資銀行業的含義。了解國外投資銀行業的歷史發展。掌握我國投資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股票發行方式的變化、股票發行定價的演變以及債券管理制度的發展。
了解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條件。掌握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條件。了解國債的承銷業務資格、申報材料。
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的總體要求。熟悉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了解證券承銷業務中的不當行為以及對不當行為的處罰措施。
了解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熟悉核准制的特點。掌握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內容,以及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監管。了解中國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原則、方式、條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概念、資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內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要求和變更程序。
掌握資本的含義、資本三原則、資本的增加和減少。熟悉股份的含義和特點、股份的分派、收購、設質和注銷。了解公司債券的含義和特點。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定義和行為規范、股東大會的職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和會議記錄。掌握董事(含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權,董事長的職權,董事會秘書的職責,董事會的決議程序。了解經理的任職資格、聘任和職權,經理的工作細則。掌握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監事會的決議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的一般規定、利潤及其分配、公積金的提取。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和分立概念及相關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關程序。
第三章 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熟悉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擬發行上市公司改組的要求以及企業改組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熟悉股份制改組時清產核資的內容和程序,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權的處置、非經營性資產的處置和無形資產的處置,資產評估的含義和范圍、資產評估的程序,會計報表審計。掌握股份制改組法律審查的具體內容。
第四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
掌握發行承銷過程中的具體保薦業務;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掌握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驗證、招股說明書摘要、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及輔導報告的基本要求。
掌握主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輔導要求;了解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的目錄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程序、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了解發行審核委員會會後事項。掌握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後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
第五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總體原則、基本目標和內容。了解新股發行改革第二階段的主要改革措施。
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與定價的制度。
掌握股票發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戰略投資者配售的概念與操作,掌握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概念及其實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掌握網上網下回撥的機制安排;掌握中止發行及重新啟動發行的機制安排。
熟悉首次公開發行的具體操作,包括推介、詢價、定價、報價申購、發售、驗資、承銷總結等;了解網下電子化發行的一般規定;掌握承銷的有關規定。要求掌握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機制安排。
掌握股票上市的條件與審核。掌握股票鎖定的一般規定,掌握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票的特別規定;掌握股票上市保薦和持續督導的一般規定;熟悉上市保薦書的內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請和上市協議。了解剩餘證券的處理方法。
熟悉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保薦和持續督導的內容;熟悉中小企業板塊發行及上市流程。
掌握創業板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等操作上的一般規定;熟悉創業板推薦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掌握推薦創業板上市的鼓勵領域及產業;熟悉創業板上市首日交易監控和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
熟悉創業板發行及上市保薦書的內容;了解創業板上市成長性意見的內容。掌握關於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規定。
第六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規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則和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熟悉招股說明書的編制、預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證與責任,了解招股說明書的摘要刊登、有關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信息的散發。掌握招股說明書的一般內容與格式。
熟悉路演、申購、詢價區間公告、發行結果公告的基本內容。了解確定發行價格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的機制安排。
熟悉股票招股意向書及上市公告書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股票招股書意向書及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
掌握創業板上市招股書及其備查文件的披露、發行公告、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掌握新股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一般規定、配股的特別規定、增發的特別規定。熟悉新股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申請程序。掌握主承銷商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掌握新股發行申請文件的編制和申報的基本原則、申請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錄。
熟悉主承銷商的保薦過程和中國證監會的核准程序。
掌握增發的發行方式、配股的發行方式。熟悉增發及上市業務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業務操作流程。
熟悉新股發行申請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定及各項內容。了解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招股說明書的編制和披露。
第八章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熟悉可轉換債券的概念、股份轉換及債券償還、可轉換債券的贖回及回售。掌握可轉換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以及不得發行的情形。了解可轉換債券發行條款的設計要求。熟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及其影響因素。了解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主要動因。
熟悉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了解可轉換債券發行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核准程序。
熟悉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薦要求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網上定價發行程序。掌握可轉換債券的上市條件、上市保薦、上市申請、停牌與復牌、轉股的暫停與恢復、停止交易以及暫停上市等內容。
熟悉發行可轉換債券申報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完成後的重大事項信息披露以及持續性信息披露的內容。
熟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滿足的條件,以及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具備的條件。了解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主要條款設計要求和操作程序。
第九章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掌握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熟悉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熟悉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
熟悉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申報文件、操作要求、登記、託管與兌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級債務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級債務計入商業銀行附屬資本和次級債務計入保險公司認可負債的條件和比例。了解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評級、信息披露及商業銀行通過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所募資金計入附屬資本的方式。
熟悉我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和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了解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及有關安排。熟悉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額度申請、發行申報、發行申請文件的內容。了解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類承銷商的資格審查和風險評估。熟悉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申請上市的條件、上市申請與上市核准。了解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發行人的持續性披露義務。
熟悉企業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的注冊規則、承銷的組織、信用評級安排、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的確定方式及其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特點、發行規模要求、償債保障措施、評級要求、投資者保護機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條款設計及相關安排。了解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了解公開發行證券公司債券時募集說明書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開發行證券公司債券的持續信息披露。了解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的信息披露。
熟悉資產證券化的各方參與者的角色。了解資產證券化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了解公開發行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和稅收政策。
了解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章外資股的發行
了解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主體的條件。熟悉增資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條件。熟悉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方式。
熟悉H股的發行方式與上市條件。熟悉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發行的工作步驟以及發行核准程序。
熟悉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的條件。熟悉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的具體規定。了解外資股招股說明書的形式、內容、編制方法。熟悉國際推介與詢價、國際分銷與配售的基本知識。
第十一章公司收購
熟悉公司收購的形式、業務流程、反收購策略。
掌握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熟悉要約收購規則、協議收購規則以及間接收購規則;了解收購人及相關當事人可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的情形和申請豁免的事項;熟悉上市公司並購中財務顧問的有關規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熟悉上市公司收購共性問題審核意見關注要點。
熟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規定的基本制度、適用范圍、並購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職能部門;了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審批與登記;掌握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的有關規定;熟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反壟斷審查;熟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了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其他有關規定。
了解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應遵循的原則;熟悉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要求;熟悉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熟悉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的程序;熟悉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後的變更及處置。
第十二章公司重組與財務顧問業務
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掌握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界定;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和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掌握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別規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後再融資的有關規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共性問題審核意見關注要點。
掌握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適用事項;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的構成、任期、任職資格和解聘情形;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職責,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規定、權利與義務以及迴避制度;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會議的相關規定;了解對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監督的有關規定。
掌握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的業務許可和業務規則;熟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的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了解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填報要求。
⑹ 短期融資券注冊是什麼意思
短期融資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依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是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的重大舉措。短期融資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於改變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失調的狀況,有利於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有利於維護金融整體穩定,有利於促進金融市場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行對象:融資券不對社會公眾發行,只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發行方式:融資券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自主選擇主承銷商,企業變更主承銷商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承銷方式及相關費用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發行價格:融資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發行期限: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5天,發行融資券的企業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每期融資券的期限。發行規模:企業發行的融資券將實行余額管理,即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投資風險:融資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融資券採用實名記賬方式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有關服務。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融資券的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兌付進行監督管理。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短期融資券具有三大優勢。 一是成本優勢。根據目前債券收益率結構,1年期短期融資券與短期貸款利率相比,具有約2個百分點的成本優勢。二是短期融資券靈活性較強。比如,採取備案制,發行手續相對簡單,發行周期明顯縮短;余額管理制則使發行人可根據市場利率、供求情況和自身融資需要、現金流特點,靈活決定產品的發行時機和產品期限結構;銀行間市場聚集了市場上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等,它們資金規模大,有利於發行人在短期內完成融資。三是有利於建立市場信譽。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定期披露財務信息,企業可在資本市場上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為持續融資和進行長期債券融資以及股權融資打下信用基礎。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的政策背景當前是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機遇期,也是中國貨幣市場發展的重要機遇期。貨幣市場的發展對於改變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失調、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防止廣義貨幣供應量過快增長、維護金融整體穩定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如何抓住重要機遇期,促進貨幣市場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是關系金融整體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中國貨幣市場發展面臨的主要挑戰是發展不均衡的挑戰。這包括兩個方面的不均衡:一是貨幣市場各子市場發展不均衡。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市場規模相對較大,短期國債和短期政策性金融債券存量相對較小,融資性商業本票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尚不存在。二是貨幣市場產品、參與者、中介機構和市場規則體系發展不均衡。貨幣市場各子市場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大多數根源於貨幣市場發展的不均衡,如果僅針對這些問題採取局部性的改革措施,將很難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有的時候甚至會帶來新的問題。貨幣市場參與者、貨幣市場產品和貨幣市場運行規則,這三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的要素之間的矛盾運動是貨幣市場發展的原動力。貨幣市場的全面均衡發展表現為:參與者市場化程度提高、金融產品日益豐富、運行規則不斷完善。但是,貨幣市場三要素的發展不可能「齊步走」,在特定的階段,某方面要素的發展必然要快於其他要素,並且帶動其他要素的發展。我國貨幣市場的發展現狀表明,產品創新是推進我國金融市場整體發展的重要突破口。通過加快金融產品創新步伐,帶動市場規則體系完善,促使參與者市場化程度提高,是現階段發展我國貨幣市場的重要發展政策。面向銀行間市場機構投資人發行的短期融資券是一種貨幣市場工具。目前,在銀行間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的條件基本具備,面向合格機構投資人發行短期融資券是以貨幣市場發展促進金融整體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按照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理論,貨幣政策的傳導既有通過銀行信貸渠道的傳導,也有通過市場利率變化的傳導。目前,我國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結構決定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還主要是依靠信貸傳導途徑,貨幣政策傳導受商業銀行行為的影響很大。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水平,使其行為對貨幣政策操作產生正反饋效應,是加強貨幣政策傳導的重要手段,但實現這種轉變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目前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加強貨幣政策的市場傳導效能,即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市場,使企業融資更多地通過市場進行。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調節貨幣市場資金供求來影響貨幣市場利率,從而直接影響企業融資成本及投資行為。在保持貨幣政策信貸傳導機制不變的同時,增強市場傳導機制的效能。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維護金融整體穩定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比,具有市場透明度高、風險分散、有利於金融穩定的特點。債務人違約是市場經濟的常態,是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必然結果。當企業違約時,貸款由於透明度很低,難以對企業形成有效的市場壓力,企業風險直接轉化為銀行風險,不良貸款累積轉化成金融體系的風險,最後需要由中央銀行來處置。短期融資券與短期貸款相比,一是信息透明度高,發行過程及債券完全兌付前有嚴格的信息披露、信用評級貫穿始終,違約事實也會公之於眾,市場約束力較強,有利於減少約束不足導致道德風險的惡意違約,減少企業風險向銀行風險轉化的概率;二是風險分散,短期融資券的投資者眾多,風險責任分散,加上短期融資券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發行人信用狀況的變化可以通過二級市場價格變化和債券在不同投資者間轉手由較多的時間和較多投資者加以消化,降低了單一投資者的風險,減少了風險積聚並向系統風險轉化的可能性,有利於金融穩定。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協調發展短期融資券作為企業的主動負債工具,為企業進入貨幣市場融資提供了渠道。與一般企業相比,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相對完善、信息披露相對透明,具有成為短期融資券發行主體的優勢。優質上市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能夠有效地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財務成本、提高經營效益,還可以通過合格機構投資人市場強化對上市公司的外部約束,有利於改善上市公司作為資本市場微觀基礎的素質,有利於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在證券公司已被批准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基礎上,新興的企業短期融資券市場拓寬了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為證券公司開展新業務,提高盈利能力創造了良好條件。短期融資券還為基金等新興機構投資人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環境,基金規模的擴大就是資本市場發展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此同時,在銀行間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豐富了貨幣市場工具,將改變直接債務融資市場中,長短期工具發展不協調的問題,改變政府債券市場與非政府債券市場發展不平衡的問題。綜上所述,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協調發展。《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屬於人民銀行部門規章,主要規定短期融資券管理的基本原則、監管框架、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核心規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主要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主要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發行短期融資券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二是明確短期融資券只對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發行,不對社會公眾發行。三是規定短期融資券採取備案發行的方式。四是規定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實行余額管理,期限實行上限管理,發行利率不受管制,短期融資券在中央結算公司無紙化集中登記託管。五是規定發行人應進行信用評級,應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應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六是明確了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規范。短期融資券市場框架的設計如何體現市場化原則在促進短期融資券市場發展過程中,首要的問題是堅持市場化取向的原則,並將此原則貫穿在促進市場發展的各個環節。在市場准入方面,堅持弱化行政干預,市場能解決的問題一定要交給市場解決,把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的職責交給投資者,把信息揭示的職責交給專業評級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堅決讓行政部門從對發行人的實質判斷中擺脫出來。在發行方式上,堅持採用代銷、包銷、招標等市場化發行方式,發行利率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在市場發展進程方面,堅持市場發展必須遵循客觀規律,注意循序漸進。《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對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在人民銀行統一監督管理下的信息披露規則,明確規定了包括發行信息披露、持續信息披露、重大事項臨時公告、超比例投資公告、違約事實公告在內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並逐一落實了監管責任、信息披露媒體和操作流程。信息披露行為在人民銀行的統一監管之下,重要信息在「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同時公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可以很便捷地獲取發行人披露的信息並進行分析。對於披露虛假信息的行為,《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停止發行人發行短期融資券、停止中介機構從事相關中介業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多種處理措施。2002年以來,人民銀行已經在部分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證券公司和財務公司中進行了統一信息披露規范的工作,取得了在銀行間市場進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經驗。人民銀行將嚴格按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和相關文件的規定,繼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工作,改進信息披露內容要求,繼續完善信息披露的監測分析工作機制。如何正確看待短期融資券的信用風險問題信用風險是短期融資券市場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核心問題,必須正確看待和處理。首先,我們應該認識到信用風險的客觀性,要發展非政府債券市場,信用風險問題就不可迴避。因此,不能期待短期融資券是一個沒有信用風險的金融產品。如果信用評級機構已經給出了正確的標識、投資者有承受的能力和准備,發行時並不違反發行規則,那麼出現部分短期融資券違約的風險就是正常的,是市場允許的。在直接融資方式下,這種風險是在公開、公正、公平的情況下由眾多投資者分擔,而不是集中到銀行體系,不透明,形成潛在的金融風險。 其次,信用風險應主要通過市場化手段由市場加以消化和解決。如果短期融資券採用行政審批的方式,主要依靠管理層對發行人資質的嚴格審查來防範,就會抑制市場的發展。第三,引導不同性質投資者以不同方式應對信用風險。市場中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前者風險意識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強,後者在風險判斷、風險承受能力上較弱。管理層在投資人市場准入上應區別對待,將信用風險的沖擊減少到最小,先期只允許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短期融資券,對個人投資者鼓勵其通過基金、集合理財產品等間接投資短期融資券市場。短期融資券對銀行總體而言是「利空」,道理很明顯,優質客戶本來就是銀行貸款發放最為信賴的對象,現在卻有部分客戶的融資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來解決了。一般而言,企業有一家基本開戶行和多家普通開戶行。通過擔任主承銷人,原來遊走於合作邊緣的普通開戶行加深了與發行人的關系,乘機拓展業務范圍,甚至有可能實現身份由次到主的轉變。從本質上講,短期融資券的推出有利於商業銀行改變現有的運作模式,提高市場化運作水平,是以外部力量推動商業銀行改革。而如果沒有在短期貸款利率方面進一步改革的「內部力量」,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創新,金融創新也會面臨諸多困難。
⑺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有什麼程序呢
所謂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權市場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1、發行企業的債項評級原則上應達到A-1,對企業性質、發行規模均不設門檻限制;
2、企業應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當期發行文件。發行文件至少應包括發行公告、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法律意見書、企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3、企業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企業須按要求持續披露年度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季度報告,並按交易商協會的要求進行其他信息的披露。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短期融資券發行程序:
1、企業確定發行項目的主承銷商;
2、主承銷商企業提交發行材料准備清單;
3、主承銷商組織各中介機構共同完成盡職調查、組織注冊材料的編寫工作;
4、企業與主承銷商簽署《承銷協議》;
5、主承銷商向交易商協會提交包括短期融資券發行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在內的全套注冊文件;
6、交易商協會核查,企業獲得注冊,並擇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完成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