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借融資
同業拆借一般是指商業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短期資金融通,大型的券商才有資格參與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㈡ 企業之間可以拆借資金嗎,自然人借貸與企業借貸區別
企業間資金拆借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某一企業將自己暫時閑置的資金按照一定的價格讓渡給其它企業使用的行為。企業資金拆借是企業短期融資的一種常見方式,但是企業資金拆借效力如何?一般來說,企業資金拆借會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是某些情況下,在一些特殊行業中企業的資金拆借有效,具體分析如下:
(一)企業間資金拆借因違法而無效。從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來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個,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關於企業資金拆借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出台的就企業借貸為題的答復,該答復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
(二)企業資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釋中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
區別:
一、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據此,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對於企業之間借貸合同何時生效,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生效日期應當根據合同法總則相關予以判斷。也就是說除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除外,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由此產生的後果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人未按約提供借款,只能追究出借人締約過失責任;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款未按約定提供借款,則可以追究出借人的違約責任。
二、關於利息計算規則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如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支付利息沒有明確約定。筆者認為企業之間的借款應當支付利息,從企業設立的初衷看就是為了營利,企業營利的目的決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必須支付利息。而且合同法對借款合同定義,也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據此也可以得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不支付利息的只是例外情形。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認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也確定公民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未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企業與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未約定的利息的,也應當支付利息。
㈢ #質押,墊資,過橋,拆借之間的區別#
墊資是一種先將自有資金墊付再結算回來的行為。
過橋是針對借款到期無資金歸還就找一筆資金來周轉,新放貸款再歸還。
拆借是借款的一種方式,按天結算。
1、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與抵押相對應。
2、墊資,一般用在工程項目上,一般建築公司都要墊資。
3、過橋,一般都是轉貸資金做的,用於幫助企業歸還貸款,一般期限較短、收益也較高。
4、拆借一般用於金融機構間,由於都是短借,因此以天為單位
補充:這四者都屬於金融機構用語,但是沒有任何關聯,也談不上區別。
(3)拆借融資擴展閱讀:
一、從商業銀行開展過橋貸款業務的實踐來看,該項業務的基本法律關系仍然是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從屬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在法律關系主體上,借款人和擔保人是一對特殊的主體。從中國的實踐來看,過橋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是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它們與銀行之間存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
預上市公司應是其募股方案已獲得國家證券監管部門批准而即將上市的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是承銷商,它與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之間簽訂承銷協議,存在擔保法律關系。
2、過橋貸款的擔保方式既可以是信用擔保,也可以是質押擔保。銀行之所以願意接受券商的信用擔保,是因為該類券商通常資金實力雄厚,經營業績良好,財務狀況健康,盈利能力較強,資信水平較高,運作相對規范。當然從維護銀行債權利益的角度來看,質押擔保的安全性要高於信用擔保。
3、過橋貸款法律關系的構建是以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未來募集資金計劃的批准為前提。
換言之,如果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的未來募集資金計劃尚未獲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批准,則不能申請過橋貸款,因為銀行對過橋貸款的風險評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募集資金項目在技術和經濟等方面的可行性論證。
4、過橋貸款是由銀行向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屬於短期融資,期限相對較短,通常為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
過橋貸款是一種過渡性的貸款,是為了解決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臨時性的正常資金需要,主要用於滿足募集資金尚未到位情況下前期所需的資金支出。
二、過橋資金特點:
1、期限短,通常不超過六個月。
2、含金量高:對於資金運作而言,對使用方相當重要,起支撐和撬動的作用。
3、資金回報高:因其重要性,給予資金提供者的回報相當高。
4、風險較容易控制:由於過橋資金不是長期佔用資金,只是一種臨時需要,往往有後續資金來替代,因此風險較易控制。
四、墊資的期限:
一般個人的期限都是短期的,最長為1年;採用按月付息,一次性還本的還款方式,沒有逐月分期還款。
㈣ 企業之間可以互相拆借資金嗎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拆借資金。
相關法律犯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有可能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客觀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4)拆借融資擴展閱讀:
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這就是貸款人對借款用途的檢查、監督權。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相較自然人之間借貸,還是略顯復雜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而在這方面其實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畢竟一家企業的資金被借走了之後,勢必就會影響到該企業自身的生產發展,此時資金就會受到影響。
㈤ 什麼是資金拆借行為
同業拆借是指商業銀行之間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
同業拆借作為臨時調劑性借貸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期限短。同業拆借的交易期限較短,屬臨時性的資金融通。我國目前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
2、利率相對較低。一般來說,同業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率為基準,再根據社會資金的松緊程度和供求關系由拆借雙方自由議定的。由於拆借雙方都是商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其信譽比一般工商企業要高,拆借風險較小,加之拆借期限較短,因而利率水平較低。
3、 同業拆借的參與者是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進行同業拆借活動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自主性原則。同業拆借是一種信用行為,在進行拆借資金交易時,必須承認 和尊重市場主體 (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遵循自願協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則,維護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平等競爭的有序環境,保證資金的合理流動。
2、償還性原則。對拆出方來說,由於拆出的是本行暫時閑置不用的資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須按期收回。對拆入方來說,拆入資金只是擁有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並不擁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也不改變資金的所有權,因而必須到期如數償還。
3、短期性原則。同業拆借的典型特徵之一是期限短,屬一種短期融資。從拆出方看,拆出的資金是銀行的暫時閑置的資金,從數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確定性,因而其資金運用必須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業拆入資金主要是解決臨時性儲備不足的資金需要,如因清算聯行匯差而出現的臨時性頭寸不足和頭寸調度方面的突發性資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應堅持拆入資金的短期性原則,一旦貸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應立即歸還這種借款。
㈥ 資金拆借和資金借貸有何區別
資金拆借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屬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期限一般較短。
資金借貸是日常我們所提的借入貸出關系
㈦ 資金拆借和企業間借款的區別
一個意思,用詞不太規范而已,資金拆借是金融業的術語。主要是頭寸的拆解,說白了就是短期借款,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沒有本質區別,如果說非要有區別的話,「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還包括長期借款。
㈧ 拆借資金是什麼意思
拆借資金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用來調節臨時資金餘缺的短期資金。拆借數量、利率和期限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由拆借雙方協商議定。
資金拆借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缺頭寸的向多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國家,交易所經紀人向銀行的借款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這種借貸活動往往需要以股票、債券等作為擔保,並在接到貸款方通知後的次日即須償還,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時,貸款方有權處分擔保物。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8)拆借融資擴展閱讀:
資金拆借的原則主要有四個:
1、同業參與原則
作為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應堅持金融同業參與的原則,參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2、平等互利的原則
參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須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願、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在交易中,融通雙方都必須自願協調、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則
資金拆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因此,商業銀行拆借資金在使用上必須符合臨時性餘缺調劑的特徵,主要應用於解決短期性的資金急需。對於違背短期使用原則,任意改變資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裁和處罰。
4、按期歸還的原則
資金拆借雙方必須恪守信用,維護各自的信譽。拆入行必須保證按期歸還本息,不得借故拖延佔用。拆借資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違約行為,對方可按協議加收罰金和罰息,罰金一般按月3‰計算,罰息多按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