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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中間

發布時間: 2021-03-24 08:02:51

『壹』 期貨中間人 會有什麼危險嗎

做期貨居間人基本上沒有什麼風險,只要你開發的客戶不是參與洗錢的人就好,期貨居間人的提成比例蠻高的,你如果手上有期貨資源,每個月的提成就夠你一個月的花銷了,好運!

『貳』 中國期貨上午和下午中間幾點休息

周一到周五來
上午9:源00--11:30;其中10:15--10:30為交易所中間休息
下午13:30--15:00;其中14:10--14:20為上海期貨交易所中間休息,大連 鄭州照常交易
是正常的上班時間開市交易的

『叄』 期貨持倉20天中間產生的費用有什麼

最好是遠月合約。主力。
費用只有手續費,沒有啥過夜費。持倉只佔用保證金。
費用只會在開倉平倉產生。
有一些特殊品種會有申報費、或者違約費用等。只要正常持倉就不會有雜七雜八的費用。

『肆』 什麼叫期貨,如何操作,怎樣從中間獲利

期貨交易是一種集中交易標准化遠期合約的交易形式。即交易雙方在期貨交易所通過買賣期貨合約井根據合約規定的條款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數量和質量的商品的交易行為。期貨交易的最終目的並不是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而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迴避現貨價格風險。

從歷史過程看。期貨交易是由現貨交易發展而來的。在13世紀比利時的安特衛普、17世紀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和18世紀日本的大阪,就已經出現了期貨交易的雛形。現代有組織的朝貨交易產生於美國芝加哥,1848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開始從事農產品的遠期買賣。為了避免農產品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農場主和農產品貿易商、加工商一開始就採用了現貨遠期合約的方式來進行商品交換,以期穩定貨源和銷路,減少價格波動的風險。隨著交易規模的擴大,現貨遠期合約的交易逐漸暴露出一些弊端一是現貨遠期合約沒有統一規定內容,是非規范化合約,每次交易都需雙方重新簽訂合約,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廠交易效率。二是由於遠期合約的內容條款各式各樣,某一具體的合約不能被廣泛認可,使合約難以順利轉讓,降低廠合約的流動性。三是遠期合約的履行以交易雙方的信用為基礎,容易發生違約行為。四是遠期合約的價格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形不成市場認可的、比較合理的預期價格。因此,早期的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經常發生交易糾紛和違約,使商品交易受到很大制約,市場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為了減少交易糾紛,簡化交易手續,增強合約流動性,提高市場效率,1865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推出標准化的期貨合約交易,取代了原有的現貨遠期合約交易,後又推出履約保證金制度和統一結算制度。

與現貨交易相比,期貨交易的主要特徵是:

(1)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制訂的、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的合約。

(2)期貨合約是標准化的合約。合約中的各項條款,如商品數量、商品質量、保證金比率、交割地點、交割方式以及交易方式等都是標准化的,合約中只有價格一項是通過市場競價交易形成的自由價格。

(3)實物交割率低。期貨合約的了結並不一定必須履行實際交貨的義務,買賣期貨合約者在規定的交割日期前任何時候都可通過數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將持有的合約相互抵銷,無需再履行實際交貨的義務。因此,期貨交易中實物交割量占交易量的比重很小,一般小於5%。

(4)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交易者不需付出與合約金額相等的全額貸款,只需付3%~15%的履約保證金。

(5)期貨交易所為交易雙方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和履約擔保,實行嚴格的結算交割制度,違約的風險很小。

在期貨市場里進行投機的方式多種多樣,做法也較套期保值復雜,有利用商品價格的上下波動來投機;利用現貨與期貨的價差(基差〕進行投機套利;有跨交易所、跨品種、跨月份等方式投機。因現貨交易既積壓資金,又要支付倉租費、運費、保險費等費用,而且手續繁瑣,而投機交易可不必交收實物,只要在合約到期前平倉結算盈虧,就完成了交易。

例:某商人在98年5月份,通過對國家政策,氣候等因素多方面綜合分析的判斷,認為大豆價格在短期內將會有一個比較大的上揚,於是他於5月19日在大連商品交易所買進9月份大豆合約100張(每張10噸),價格是2440元/噸。到了7月份,隨著國家糧食政策以及水災等原因,大豆價格果然上漲,期貨價格上漲到2700元/噸。該商人把全部期貨合約陸續賣出,平均賣價為2690元/噸。該商人獲利:(2690-2440)×100×10=250000(元)。扣除傭金:100×30=3000(元)。該商人獲利:250000元-3000元=24700元。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的規定,該商人僅需資金為:1600×100=160000元。利潤率=247000/160000×100%=154%。

『伍』 期貨中間戶是什麼意思,指的什麼

居間人就是介紹客戶到期貨公司做期貨,然後期貨公司給居間人返佣。客戶越多,做得單子越多,返佣越多

『陸』 期貨中間人的抽佣比例

看資金和留存狀況,手續費太低給你100%都沒意思,我們手續費較低,主要靠公司服務吸引客戶,可以為居間人引薦客戶提供良好服務,讓客戶長期生存,有興趣網路搜申銀萬國期貨。

『柒』 怎樣成為期貨中間人

不用去面試,現在很多期貨公司都有兼職的業務,你可以打電話去營業部問問,很多這樣的公司。

『捌』 我怎樣成為期貨中間人

不叫中間人,叫居間人,你幫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期貨公司給你客戶所產生的利潤的一部分,你要和期貨公司經紀人聯系,和期貨公司簽居間協議,約定按月發傭金等,這樣你就是期貨公司居間人了

『玖』 什麼叫期貨中間人

即期貨居間人 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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