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試點股票
您好,根據上海交易所的最新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訂)》的第七條,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三)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六)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2017年修訂)》的第八條,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開通股票期權業務許可權需攜帶相關資料和證件到營業部現場辦理。若您是中航證券的客戶,申請開通該業務許可權的具體要求,建議您詳細咨詢當地營業部。
若您是其他券商的客戶,建議您與所屬券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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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何時發布的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發布日:2015年1月9日
⑶ 被選為股票期權標的證券的個股有哪些
目前有上證50ETF作為股票期權合約標的,上證50ETF期權的合約標的為「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其成份股可通過以下方式查詢:
華夏基金官網—>基金產品專區搜索「510050」進入「華夏上證50ETF(510050)」 頁面—>頁面左側「基金概況」—>基礎資料—>申購贖回清單—>成份股信息內容。
⑷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強化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主導地位,壯大主板,創新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建設金融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產品,逐步豐富股票期權品種」的有關要求,在此前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現正式發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權是期、現貨連接緊密的衍生產品。目前我國證券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分別由《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制,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和《條例》授權,分別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試點辦法》和《指引》,為股票期權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據。《試點辦法》參照《條例》的體例,共30條,包括「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與股票期權相關的業務資格」、「投資者保護」、「股票期權風控措施」及「其他規定」五方面內容。《指引》共34條,包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營、做市及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票期權的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強化內控管理及計算風控指標等監管要求」三方面內容。
《試點辦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和投資者的意見建議31條。總體來看,各方普遍認為《試點辦法》對股票期權交易的要點和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與所司業務規則的銜接較好,市場各方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與條款直接相關的意見,除涉及交叉持牌和產品細節的意見外,《試點辦法》對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等個別條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調整;二是涉及整個衍生品市場頂層設計的意見,不屬於《試點辦法》范圍,我會將在後續工作中持續研究完善;三是與產品方案細節相關的意見,在《指引》和所司業務規則已有明確規定,無需在《試點辦法》中重復規定。
《指引》在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行業協會、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26條。總體來看,各方認為《指引》有關規定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合理控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風險,保障業務平穩運行。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建議明確允許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參與期權做市業務。經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確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經我會批准,其子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二是建議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規則或指引文件中,對《指引》中提及的中間介紹業務協議等事項進行細化,明確具體要求,此部分意見已轉交交易所在相關規則中予以明確。除前述兩方面意見外,對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見,《指引》已進行相應修訂;另有部分意見涉及對《指引》內容的理解以及對行業期權業務發展的建議,後續我會將結合行業培訓和發展規劃,加強培訓和研究。
證監會將依據發布實施的《試點辦法》及《指引》,批復交易所、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並督促交易所、結算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認真做好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⑸ 期股制的期股制試點情況及點評
1999年7月26日,北京市體改委、市委組織部、北京市經委、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勞動社會保障局、審計局、工商局8家聯合發布《關於對國有企業經營者實施期股激勵試點的指導意見》。去年年底,北開股份、金星筆業、凱建建築、大明眼鏡、中關村置業、菜市口百貨等10家公司被確定為首批試點企業。日前,北京市宣布,今年將繼續選擇一批高技術企業、重點發展企業和有條件上市公司進行股份期權試點,試點范圍將擴大至20家。
北京期股獎勵的對象主要是董事長和經理。經公司出資人或公司股東會同意,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以現金投入獲得股權形成經營者群體持股。經營者群體持股的比例一般為公司總股本的5%-2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持股比例應占經營者群體持股總額的10%以上。
點評
北京期股制的主要特點是:
(1)以現金投入獲得期股。有關政策規定,經營者持股的出資額不得少於10萬元,期股份額以其出資額的1-4倍確定。企業如果有5000萬元凈資產,董事長持股額為5000萬總股本的1%即為50萬股,其出資額為50萬元,期股為50萬-200萬股。
(2)期股以既定價格認購,分期三年補入。假定A企業凈資產為4000萬元,摺合4000萬股,每股1元。董事長持股1%為40萬股,按1倍確定期股。三年內每年抵補13.3萬元期股。先用期股收入補,期股收入Κ期股總額(40萬)×凈資產收益率(假定為30%)Κ12萬元。還差1.3萬元,再用實股收入補,實股收入Κ實股(40萬)×凈資產收益率(30%)Κ12萬元。剩餘部分可享受投資收益。
北京期股制存在的問題:
(1)北京的期股更像是一種可預期的股票,與期權相去甚遠。
(2)期股變現實行3+2模式,即任期屆滿後二年才可變現,時間比較長,風險比較大。 責權對等針對性強1999年初,上海市委組織部、上海市國資辦、上海市財政局決定對國有企業經營者實施期股激勵制度。上海的期股激勵分兩種類型。一種是在國有資產控股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中,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經董事會批准購得或獎勵適當比例的企業股份;一種是在國有獨資企業,借用期權的形式,對經營者實施年薪以外延期兌現的特別獎勵。
點評
上海期股制有這樣幾個特點:
(1)方案設計比較細致,有針對性。如區分國有資產控股的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國有獨資企業的不同情況,將期權激勵劃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並對其期股來源方式、內容作了相應規定。
(2)方案設計比較系統,考慮了各種利益因素之間的銜接,從激勵類型、對象、主體、途徑到期股獲取形式、數額、變現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3)強調契約性,這個方案一直注重按照契約精神與合約內容來實施期股制,並對違約者嚴懲。它規定任期內未完成業績指標的國企經營者,期股分文不給,並扣除一定數額的個人抵押金。
(4)幾個特殊規定:上海的期股激勵對象是董事長及競爭上崗的總裁、總經理,武漢僅為企業法定代表一人,北京則為經營者群體;上海期股實行3+0模式即在經營者任期屆滿必須立即變現,不能延期,而北京實行3+2模式即期股在經營者任期屆滿兩年後才可變現。
上海期股制實施總的來看是比較穩健的,它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
(1)有期權制的形而缺乏期權制的神,以權利為中心的期權制變成了以股票為中心的期股制;
(2)期股獎勵的總體水平比較低,其激勵作用難以發揮。
武漢國資公司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收入、風險收入和年功收入三部分組成。其中,基薪收入是年度經營的基本報酬,按月以現金方式支付;年功收入是以前年度經營業績的累積報酬;風險收入是年度經營效益的具體體現,由國資公司根據經營責任書及企業實際經營業績核定,該部分收入中的30%以現金兌付,其餘部分轉化為股票期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則轉化為股份期權)。
點評
武漢期股制的特點是:
(1)它實質上是年薪制的延伸,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票期權。武漢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全資、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實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收入、風險收入、年功收入三部分構成。其中,風險收入的30%以現金兌付,其餘部分轉化為股票期權或股份期權。期股就成為年薪的一部分。
(2)武漢以兩種方法實行期股。一種是針對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期股,一種是針對非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期股。前者的期股由國資公司用企業法人風險收入的70%在股票二級市場上按該企業年報公布後一個月的股票平均價格購入,由國資公司鎖定、託管,按合約逐步變現。後者的期股由國資公司將企業法人70%的風險收入按審計確定的當年企業每股凈資產折算成持股份額。
(3)武漢期股制實施的風險較小。期股是由企業法人風險收入轉化來的,它不需要企業經營者支付前期的現金。
武漢實施期股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激勵對象范圍太小,只限於企業法定代表人一人。期股制若只激勵一人,而不是激勵若幹人(包括經營者群體、技術骨幹群體、管理者群體),其作用將是有限的。
(2)期股在薪酬結構中的比例偏低。美國企業家期權收入占年薪收入80%以上,武漢不到50%。比例偏低,激勵效應不大。
⑹ 被選為股票期權標的證券的個股有哪些
目前有上證50ETF作為股票期權合約標的,上證50ETF期權的合約標的為「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其成份股可通過以下方式查詢:
華夏基金官網—>基金產品專區搜索「510050」進入「華夏上證50ETF(510050)」 頁面—>頁面左側「基金概況」—>基礎資料—>申購贖回清單—>成份股信息內容。
⑺ 我國有哪些上市公司實行了股票期權
我國有哪些上市公司實行了股票期權,可以看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的定期報告,比如年報、半年報或者季報,如果實施股權激勵的話,是必須要披露詳細內容的。
簡介: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即以股票作為手段對經營者進行激勵。股權激勵的理論依據是股東價值最大化和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
股權激勵在國內上市公司大范圍施行始於2005年,當時股權分置改革全面展開,部分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與股權分置改革相結合,主要採取的是非流通股股東轉讓股票的方式。在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下發以後,更多的上市公司開展了股權激勵,因當時股價較低,大部分公司採用的是股票期權,很多上市公司的經營層也因此受惠。但到2007年前後,股價已經大幅度上漲,股票期權帶來的激勵額度變得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現不具備行權條件的情況,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又推出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
由於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2008下半年開始雖然股票價格大幅下挫,似乎更具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但實際上,股權激勵兌現的前提是達到業績條件要求,以2008年度經濟環境下大部分上市公司很難達到。監管層對業績指標的一般要求是: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2006—2008年上半年,大部分行業都處於周期性高點,利潤水平也處於高位,而2008年下半年起出現下滑,處於低位,在業績上很難滿足股權激勵的要求下實施此方案顯然無濟於事。隨著中央府一攬子經濟刺激計劃的實施,使得上市公司業績得以改善,提高,從而讓中國經濟在世界金融危機的狀態下,走出了獨立行情,再配配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日趨完善,全流通的市場環境下、上市公司股權更加分散,以及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理念被普遍接受,股權激勵在未來一定會得到上市公司更大的范圍內的實行和發展。
⑻ 股票期權是什麼意思呢
你好,個股期權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合約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
這種合約對買方有利,在合約規定時間,只要期權買方要求行使其權利,期權賣方必須無條件地履行期權合約規定的義務。
某些上市公司會給員工一部分股票期權作為激勵手段。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⑼ 什麼是股票期權交易
期權是復交易雙方關於未來買賣權制利達成的合約。
就個股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
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