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問題
① 您好,請問融資租賃的問題
目前內資融資租賃公司仍是試點,審批程序也比較繁瑣。按現行規定,內資公司要求較高,金融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億元,外資租賃公司最低1000萬美元,而內資試點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1.7億元。
建議你成立外資公司,審批相對簡單,商務部已授權各省市商務廳審批,門檻較低,容易通過。我公司是當地第一家商務廳審批的外商融資租賃公司,一年多來已經增加了七八個同類公司。
具體條件和流程很容易搜到。
② 請教高手一個融資租賃的問題
1.
實際irr為8.26%
2.
實際irr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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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irr為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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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irr為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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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irr為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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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irr為7.94%
從我測算出的irr不難看出,第四種融資方式的成本是最低的。
麻煩採納和好評哦!!
irr是我們的實際內部收益率,租賃公司的收益你說來自哪呢?
我們的收益最低,難道不是你們融資成本最低嗎?
③ 融資租賃中的問題
標的物的總價是分期償付的,所以還要加上各期利息進行折算。其實和分期付款很像。
融資租賃的出租方和銀行的信貸部一樣,賺的就是利息收入。
用銀行貸款的話,公司的負債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不好看。
融資租賃是表外融資,所租賃的資產,不算是負債。其他還有些好處。 推薦看看史燕平著的融資租賃,寫得比較清楚。
④ 融資租賃的利弊
1、融資租賃的利
(1)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所享有資金的期限可達3年,遠遠高於一般銀行貸款期限。
(2)在還款方面,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分期還款,極大地減輕了短期資金壓力,防止中小企業本身就比較脆弱的資金鏈發生斷裂。
(3)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
(4)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企業。
2、融資租賃的弊
(1)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2)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4)融資租賃的問題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⑤ 求助!融資租賃的問題
一般地說,最後購買都是以象徵性的價格成交,如一元錢。
這實際上只是個程序問題,因為租賃從本質上說只是一種租借行為,不涉及到設備的所有權轉讓,要轉讓設備所有權通常可以採用買賣或捐贈的方式,一般融資租賃都是以象徵性的價格交割完成所有權轉讓
⑥ 關於融資租賃的問題,急!
首先,你是否可以確證一下,為什麼必須要固定資產送達後方可抵扣稅金?而且,通過什麼確定固定資產送達了?
是不是說你們先從A公司購買一設備,但設備未到,你們又將該設備銷售給了B公司,再向B公司回租,B公司給你們開租賃發票?
如果是這樣,那麼,購買設備有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有增值稅銷項稅額,你們要就這部分差價的增值稅交給稅務局。個人認為,這筆交易成立,就說明固定資產入賬是真實的,應該可以在確認銷售的時候同時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是B公司向A公司購買設備,再融資租賃給你們,那麼,購買設備的進項稅應由B公司抵扣,與你公司無關。你公司無法用給B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入賬。你們只能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在日後支付租金時:
借:財務費用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並按期計提設備折舊:
借:製造費用
貸:累計折舊
⑦ 融資租賃的問題
你的問題不太清楚,租金利息不知是什麼。就你現有的條件,問題解答如下:
租期5年,按季度付款,租金總額1000萬,則每筆租金=1000/5/4=50萬元。
如果租金中利息部分是息隨本減,則先付後付差別不大。如果每期租金額度已確定,則後付對承租人有利,因為多用了三個月資金。
每期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在息隨本減的報價下,利息部分=剩餘未還本金*租賃利率/360*計息天數。
要是具體計算每期租金中本金和利息部分,還需要更多的條件,包括設備價款、首付款及保證金比例等。
⑧ 融資租賃請教個問題
首先,產品質量有問題,供應商肯定有責任,但責任多大不好說,得司法機構評估,但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設備質量問題的話,供應商的責任會大一點;
其次,承租人對這個吊塔是有驗收、檢修、保養等責任的,問題沒有被發現,說明管理有疏忽,還砸傷了人,事故中承租人也必然需要承擔責任;
最後,事故不僅傷到了工人,還傷到了外人,施工方對工地的安全管理也負有責任;
事故是慘痛的,但是責任還是要劃分清楚。
⑨ 融資租賃公司的存在問題
1、對融資租賃認識不足,經營觀念落後
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最先是出於解決國內資金不足和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的需要,通過貿易與金融的結合,用融資的方式達到融物的目的。雖然融資租賃具有促進投資、融資、促銷和資產管理等多項功能,但這些功能作用在實踐中並未得到融資租賃公司的共識。長期以來我國融資租賃公司過於強調融資租賃的金融功能,而忽視或否認融資租賃的其他功能,因此造成業務品種基本上還屬於單一融資租賃,也造成了融資租賃等同於分期付款購買設備的認識偏差,企業租賃意識淡薄,融資租賃業務本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和優勢沒有充分體現出來。經營上沒有樹立以租賃企業為中心的市場營銷觀念,只注重資金的融通,而忽視了為承租人提供租賃全過程中的全方位、多樣化的綜合服務。
2、規模較小,資金短缺
雖然從數量上看我國融資租賃公司已不少,但規模大都很小。有鑒於此,《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1億元人民幣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但目前能達到這個標準的不到10個。由於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金太少,不僅很多大宗業務無法開展.而且抗風險能力差。
租賃業是一項需大量長期資金投人的行業,而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籌資渠道單一,主要來源為吸收少量信託和委託存款,且以短期資金為主,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則為中外股東的融資,兩者都缺乏長期穩定的融資來源,嚴重製約其發展。從現階段看,由於我國融資租賃公司性質上仍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故不能納入國家信貸計劃,無法獲得長期性貸款補充自有資金;雖然《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發行金融債券,但至今也沒有出台具體實施辦法,加上我國金融市場欠發達,融資受到限制;向金融機構大量借款,又缺乏足夠擔保財產;而通過轉租賃和回租進行外匯融資,又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額度管理的較大限制;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則只能向外籌資。這些使得融資租賃企業仍然沒有足夠的融資來源。
3、經營范圍較小,業務形式單一
融資租賃業在20世紀80年代引人我國,原本只把它作為引進外資的一個渠道,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這種局面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目前大多以經營簡單融資租賃為主,經營范圍狹小,產品單一,主要以轉租賃形式開展國際承租業務,以引進外資和設備為主要內容。對國內企業間的設備融資業務開展得較少,對出口租賃業務則尚處於嘗試階段,且大都採用資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風險較大的自營租賃方式,主要依靠公司自身的資金開展租賃業務,這更加劇了資金短缺。
4、管理體制不順,經營不規范,歷史包袱沉重
首先,我國對融資租賃公司缺乏統一的管理,對融資租賃公司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審批和監管部門。現在中資金融租賃公司歸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歸外經貿部管理,地方中資非金融性的租賃公司由各級地方政府審批管理。另外涉及外匯部分還需要外管局審批,涉及稅收還要稅務部門審批,預提稅還需要涉外稅務部門審批。在管理方法上仍沿用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國有企業的模式。這種多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租賃公司的健康發展。其次,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欠規范,表現為:
(1)租賃主業不突出,小而全。相當多的租賃公司脫離主業經營,進人房地產投資、高息攬存和證券投資等領域;
(2)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
對租賃項目事先缺乏慎重、全面的評估,盲目投資現象普遍,更加大了經營風險,致使大量租金無法收回。部分公司租賃資產比例偏低,甚至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另外,大多數融資租賃公司還飽受欠租拖累。我國融資租賃業起步於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我國的非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主要股本結構是國有資產,早期的融資租賃項目都是按計劃經濟投資體制、由政府推薦並擔保的項目,且都是高負債經營的新項目,故現在租賃公司的一部分債務純屬舊投資體制下的政策性負債,至今還沒有徹底解決。據初步統計,需要解決的歷史遺留下來的巨額欠租大約4億美元。閣加上承租人的信用得不到保證,拖欠大量租金,導致租賃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法進一步開展業務甚至因此導致部分租賃公司破產或瀕臨破產。
5、對融資租貨的理論研究滯後,專業人員嚴重不足
長期從事融資租賃的專業人才不過2000人,專業的理論工作者更是鳳毛麟角。融資租賃的業務實踐宣傳也大多停留在國際上80年代對融資租賃的理解上。
6、缺乏良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對租賃行業的認識存在偏差。長期把融資租賃看成是「租賃貸款」,很多企業對之根本不了解,造成我國租賃市場小,融資租賃還未成為金融領域中可與銀行、信託、證券、保險並駕齊驅的行業。
其次,對融資租賃業的管理法規有待完善。雖然融資租賃業務早在1981年已在我國開展起來,但直到1996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明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將融資租賃作為列名合同在一個分章中作出規定,成為我國最早的租賃法律文件,從而改變了融資租賃無法可依的狀況。隨後又頒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會計准則一租賃》。但這些法律法規還欠具體,有待完善。
第三,缺乏強有力的指導和政策支持。我國還沒有設立全國性的租賃協會,加強對租賃業發展的指導和協調,也缺乏對租賃公司應有的鼓勵扶持政策,尤其是在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方面。
⑩ 融資租賃問題
你的問題有一點不明確?
「用融資租賃業務將固定資產賣給租賃公司」,如果是專「融資租賃」就屬不是「賣」,如果是「賣」就不是「融資租賃」,二者只能其一。
如果是將自己的固定資產賣給租賃公司,再從租賃公司融資租入,屬於「售後回租」。
1、租賃業務交營業稅,稅率5%,附加稅10%(建稅按7%,教育費附加3%),計稅基數是營業稅。如果簽訂合同,要交印花稅,千分之一貼花。
2、子公司支付租金不納稅,收到租金的公司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3、租賃業務繳納營業稅,要單獨核算與納稅,不交增值稅。這種情況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4、這種情況也屬於融資行為,除了納稅對你們來說並不劃算以外(憑白無故多交許多營業稅),如果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融資,完全可以用借款(內部往來)、代付款等方式解決,而沒有必要使用外部經營的方式。
關於風險,只要手續齊全,照章納稅就沒有什麼風險,因為租賃雙方作為母公司來說都在可控范圍,不會發生不履行合同、不繳納租金、資產流失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