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融資租賃
① 公司以1元轉讓商標權,軟體著作權給股東要交增值稅嗎
在「營改增」全面推廣試行過程中,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商標著作權轉讓也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納入「營改增」試點的范圍是:(1)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和管道運輸;(2)部分現代服務業,一是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合同能源管理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二是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體、電路設計及測試、信息系統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如電子商務平台);三是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商標著作權轉讓、知識產權、廣告和會議展覽服務;四是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港口碼頭、貨運客運場站、打撈救助、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倉儲和裝卸搬運服務;五是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六是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鑒證和咨詢服務。稅率設置:在現行增值稅17%標准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新增稅率是按照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則,依據試點行業營業稅實際稅負測算的。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此外,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
② 融資租賃的論文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
融資租人固定資產,應當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在租賃開始日,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入賬的企業,應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
按期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租賃期滿,如合同規定將設備所有權轉歸承租企業,應當進行轉賬,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人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③ 商標著作權轉讓不屬於應稅服務
屬於的,請聽我細細說來。
參考資料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營改增」後,技術轉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實際覆蓋了原營業稅徵收范圍中「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除「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以外的轉讓專利權、商標權、商譽、著作權和非專利技術。那麼,根據《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的規定,結合原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規定,商標轉讓包括商標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轉讓行為。因此,母公司取得的商標使用費應繳納增值稅。願可以幫到你。
④ 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一、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本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供參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適用於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二、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法律並未對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未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之前不能成為適格的租賃標的物。
2、有一個文本中的范圍供參考:《國際會計准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3、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⑤ 增值稅簡易計稅徵收率有幾種
增值稅簡易計稅徵收率有5種。
(一)按徵收率3%計稅的情形。
1.葯品經營企業(取得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葯品經營許可證》獲准從事生物製品經營的葯品批發和零售企業)銷售生物製品。
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徵收率計稅。
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稅。
(二)有下列情形的,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下同)。
2.原增值稅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3.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改革或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
(三)按徵收率4%計稅的情形。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含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4.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四)銷售下列貨物的行為可選擇按6%的徵收率計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2.自產的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自產)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產的自來水。
6.自產的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商品混凝土。
7.自來水公司銷售購進的自來水;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不得抵扣。
8.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以上第一種~第七種應稅行為,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規定。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銷售額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出處:
⑥ 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一、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
1、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根據國際准則和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具有限定性。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的規定,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為「成套設備、資本貨幣或其他設備」。而《國際會計准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當然,這僅限於金融租賃公司。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非可融資租賃物;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就需要先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
3、可融資租賃物還應具備以下特徵:
(1)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例如軟體。
(2)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3)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二、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見,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件及租賃物件的製造和供應商。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並直接與供應商商定。承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負全部責任。所以如果如果租賃物件出現質量問題,應直接向出賣人請求賠償/調換等。
2、如承租人證明出租人有以下過錯之一,也可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2)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3)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4)出租人對索賠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