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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融資

發布時間: 2021-03-28 08:34:46

『壹』 定向增發跟股權融資有什麼區別

定向增發和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定向增發,也可以成為增資擴股,是公司增加新的注冊資本,吸收新的投資作為資本金進入公司,該公司的實收資本、資產都會有相應的增加,與定向增發的投資者獲得是上市公司的股權。有一些朋友弄不清定增與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下面跟天使客小編來了解一下。

企業引入新股東的增資擴股行為是否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地稅局業務負責人介紹,事實上,兩者之間存在較大的差別,主要包括如下差別:
一、增資擴股資金接受方是企業,股權轉讓資金接受方是原股東。在增資擴股中資金的接受方是標的企業,而非企業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標的公司的資本金,原股東的權利義務不一定改變;在股權轉讓中資金的接受方是原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原股東轉讓股權取得的對價,原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由股權受讓方承繼。
二、增資擴股企業注冊資本增加,股權轉讓企業注冊資本不變。增資擴股是企業採取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的方式增加企業的注冊資本。股權轉讓是企業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涉及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不會增加企業的注冊資本。
三、增資擴股原股東股權計稅成本不變,股權轉讓原股東股權計稅成本調整。增資擴股中原股東的股權有可能被稀釋,但不調整原股權的計稅基礎,對企業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屬於股東新投入的資本金,對股東的投資款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中原股東讓渡其股東權益給股權受讓方,取得股權轉讓收入扣除股權的計稅成本及相關稅費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稅,但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同時根據股權轉讓的比例調整原股東股權的計稅基礎。
例如,B企業是A企業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經評估,B公司的凈資產公允價為2000萬元,C公司擬成為B公司的股東,擁有50%的股權,可以採取兩種方式:
(1)股權轉讓。即A企業轉讓其所擁有的B企業50%的股權給C企業,轉讓價為1000萬元;(2)增資擴股。即B企業採取定向增發的方式,注冊資本增加為2000萬元,C出資2000萬元,獲得B企業50%的股權。
假定上述兩種業務的支付形式均為貨幣資金,且忽略交易發生的相關稅費,那麼兩種方式下的會計和所得稅處理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見,引入新股東的增資擴股行為與股權轉讓行為完全不同:增資擴股是企業增加資本金擴大股權,原股東股東權益不變;股權轉讓是企業資本金不變股權不變,原股東讓渡股東權益。因此,要正確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夠准確判定企業股東的納稅義務。
以上就是天使客小編對「定向增發和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的介紹,希望能解除大家的困惑。股權轉讓和定向增發的核心在於公司財產是否增加的問題,定向增發是一種融資方式,公司注冊資本會擴張,而股權轉讓的核心是權益轉讓,股本並沒有增加。

『貳』 有限責任公司融資時是怎麼分配股權的

你說的這個問題,其實是公司融資工具問題的一個分支。公司初創時以及擴張時,都需要資本的支持,而獲得資本,就要支付給投資人相應的對價,這個對價就是所使用的融資工具。通常的融資工具有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在風險投資中通常是股權融資。至於「融資時轉讓的股權是誰的?」這個問法不太嚴謹,因為股權融資,可以是通過轉老股的形式,也可以通過發新股的形式,只有「轉老股」時,才涉及到「股權轉讓」這個字眼,發新股時不應該說「轉讓」。境內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股票、股份一說,所以「發新股」這個概念,在境內就是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的部分就是投資人對公司投資所獲得新股。這個注冊資本的增加與投資人投資公司是同時進行的,公司原股東股權所對應的注冊資本不變,但由於注冊資本增加了,所以原股東的股權就被稀釋了,但這不是轉股的結果。

如果是通過轉老股的形式融資,那就是公司預留的股權(在境內如果公司有這部分股權,通常也是某個原股東代持的,因為公司本身不能持有股權)或者原股東將自己的股權轉出去一部分給投資人,來作為投資人投資的對價。這個時候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不變,公司原股東的股權也沒有被稀釋,這個就是原股東轉讓出去的股權。

通過發新股融資,投資的錢通常是小部分進入注冊資本,大部分進入公司資本公積,進入注冊資本的錢驗資後進入公司基本戶,後者是直接進入公司基本戶。總而言之,錢是進入公司賬戶,給公司了。
通過轉老股融資,投資的錢是進入原股東個人的賬戶,然後,該股東想辦法和公司簽個協議,如《服務協議》,把這筆錢轉給公司使用。但是這樣操作會給公司做賬帶來一定風險,所以現在公司融資一般不通過股東轉老股的形式操作,而大都是通過增資的方式操作,這樣在法律層面上更正規。至少我們律所是這樣的。

『叄』 股權融資的優點有哪些

股權融資相對來說對公司壓力較小,益處很多,但是會稀釋股權,所以一般創業期、高速發展期的公司盡量不要進行股權融資。

『肆』 如何通過增資擴股進行融資,增加企業資本

利用增資擴股融資的優勢
(一)融資成本較低
相比傳統的銀行貸款、民間借貸等融資方式,增資擴股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而且不像銀行貸款、民間借貸一樣需要定期還本付息,是資金壓力較大的公司融資的一個很好選擇。
以下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來比較銀行貸款和增資擴股的融資成本。
甲有限責任公司目前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由於需要擴大生產規模,需要資金500萬元,如果採用房產抵押的方式取得銀行貸款,其綜合融資成本(可能包括銀行上浮利率、擔保公司保費、反擔保措施、保證金、評估費、公證費、各種稅費等)將可能超過10%,即甲公司為了獲得一年期的銀行貸款,將會支付50萬以上的融資費用。
而如果甲公司採用增資擴股的方式融資(為便於說明,假定有乙公司願意購買該部分增資,且甲公司的其他股東一致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則甲公司將注冊資本增加至1500萬元,增加的500萬股權由乙公司以500萬元的對價購買(這種方式為平價購買,此外還有折價購買及溢價購買)。乙公司向甲公司注入500萬元的資金,並成為甲公司的股東。甲公司並不需要向乙公司定期還本付息,既減少了資金壓力,也節約了融資成本,而乙公司將通過分紅或股權增值來獲取利益,實現雙方共贏。
(二)優化公司股東結構
公司和股東可以藉助增資擴股來調整持股比例,實現優化股東結構的目的。公司的發展需要與時俱進,適時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外部形勢的變化,通過增資擴股在為公司融資的同時優化股東結構,以實現增強或削弱部分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能力。
(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現代公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管理人員之間能夠實現權力分散和權力制約,最終讓公司走上科學治理的軌道。增資擴股通過調整股東的持股比例,能夠一定程度上影響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避免公司出現一股獨大的缺陷,形成股東之間的制約機制。
此外,如果通過外源增資擴股的話將會引入外部股東或戰略投資者,可以為公司提升競爭力引入新動力。他們在給公司發展帶來資金的同時,還可能給公司帶來先進的技術、產品、管理經驗和購銷網路等,從而在短時間內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四)提高公司股本規模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模往往意味著競爭優勢,規模越大,競爭優勢越大,信用越強。而增資擴股可以直接擴大公司的股本規模,提高公司實力及影響力,降低資產負債率,優化資本結構,有利於提高公司的信譽度。另外,注冊資本達到一定數額標准也是獲得某些資質的法定條件,如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注冊資本達不到標準的公司,要想獲得相應的資質,必須進行增資擴股。

『伍』 融資是什麼意思,和集資有什麼區別

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融資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後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於生產、投資和消費。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借款人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託公司進行融資等等。@籌資是指通過一定渠道、採取適當方式籌措資金的財務活動,是財務管理的首要環節。 (二)籌資的分類 籌集的資金可按多種標准分類。 按資金使用期限長短分 (1)短期資金(一年內償還) (2)中長期資金(一年後償還)@ 集資是從企業內部獲得資金,讓自己下屬拿出錢來入股就是集資。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一。
金融活動的生命在於企業規模擴張沖動和社會資金投資沖動之間的相互需求。一方面,現代工商業及金融業發展往往需要通過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閑置社會資金,通過資源互補實現企業的發展進步;另一方面,社會上存在大量的閑置資金,具有天生的投資增值需求。上述兩種沖動的相互滿足除通過銀行吸儲貸款實現之外,還可以通過企業直接向社會集資實現。由於集資活動天生具有投資者先支付對價後收取回報的信用性,以及投資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所以集資活動在組織上述兩種沖動對接的過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是否對最大限度避免資金運作失敗風險採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夠保護社會投資者的目標上達到合理的程度。

『陸』 資產證券化 基礎資產轉讓對價是什麼意思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個概念,其本意是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作出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犧牲。「對價」 一詞在我國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最早出現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第8條「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以對價方式平衡股東利益,是股權分置改革的有益嘗試,要在改革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但在隨後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等文件中並沒有具體明確對價的概念和內涵。

在實踐當中,對價可以理解為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或者理解為以前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取得相同的股份時所支付的成本不同。必須指出的是,支付的對價並不是對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初始歷史成本高於非流通股股東的一種補償或調整,而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獲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付出的一種代價-從經濟學角度看,股權分置改革可以視為為了獲得流通權而支付對價所展開的博弈,對價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對價的支付有以下幾種理論依據:

一是流通權價值補償論。

流通權價值指的是在股權分置市場下由於股票價格受到流通股股東對於他們所持股份不流通預期的影響,市場因此所給予流通股的高溢價。非流通股股東獲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權會導致流通股股東所持股權利益的損傷,或者資本利得的減少,所以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向流通股股東進行一定的支付或補償。

二是溢價返還論。

根據溢價返還觀點,對價的形成依據實際上包括了流通股的非正常溢價和流通權的客觀好處兩大部分,這里的非正常溢價指的是由於流通限制導致的發行和再融資成本過高,以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中所包含的非正常溢價。對價支付的依據是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返還的流通溢價。

三是市場供求論。

該種觀點的核心依據是,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原來將近70%的非流通股將獲得流通權,勢必造成二級市場股票供應量大以及快速增加,從而大大降低我國股票市場的價格中樞,如果獲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股東不對流通股股東進行補償,價格中樞的下移將造成原流通股股東的盲接損失。對價的支付依據是彌補流通股因為股權全流通所造成的貶值,對價的來源來自於對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後企業股權總價值增加的預期。

四是雙向補償論。

雙向補償論認為,非流通股轉化為流通股的時候會導致流通股價格的下跌,但是在全流通過程中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充分保障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害作出相應承諾,因此在非流通股轉化為流通股的過程中,雙方實際上各自作出了讓步,對價的支付依據就是要利用股份全流通所釋放出來的價值,補償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類股東在全流通過程中作出讓步所導致的損失。

主流對價支付方式的比較分析

在前幾批試點企業和目前已實施的改革方案中,對價形式已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徵,其中以送股、縮股、權證、派現、回購為主流方式,掌握合理的對價形式有利於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利益的均衡。

(一)送股模式由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轉移股權,可以直接或間接降低市盈率水平,實施後投資者對「填權」的預期必將活躍市場交易。雖然由於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下降,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實施其既定的發展戰略,但是送股模式的操作直接簡便,便於投資者判斷,而且也比較符合投資者的心理偏好,容易獲得市場和監管部門的認可。

(二)縮股模式減少非流通股的股權比例,對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數量沒有任何影響,只改變非流通股在總股本中的比例,流通股股東雖沒有得到直接的實際補償,但他們的預期收益在於希望通過縮股,使公司的財務質量相應提高,並提升公司的整體投資價值。目前縮股的效應很明顯,縮股後由於上市公司的總股本減少,同時也減少了控股股東的股權,對市場的擴容壓力較小。

(三)在權證模式下,當流通股價格在某一時點低於預沒值時,權證持有者可以從發行者那裡獲得市價與預設值差額的補償。對非流通股股東而言,權證對價的好處還在於,在獲得流通權利的同時,還可避免大量的現金流出和股份轉出,實現了對流通股股東利益的保護,以及避免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溢出。不過與其他幾種方式相比而言,權證模式的實施難度較大。

(四)派現模式不改變股權分置改革前後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對改革股權分置前後的證券市場價格沒有太大的影響,但會導致上市公司現金流量的減少,造成一定的財務壓力。目前單一的現金對價方案並不是投資者心理上歡迎的方式,從已實施的對價方案看,現金對價通常是作為一種輔助手段與其他對價方式相結合。

(五)回購模式的實質是一種縮股行為,股份回購是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一種常見的資本運作方式和公司理財行為,運用到對價支付方式當中,股份回購可以達到活躍市場交易、調節市場供求關系、調整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的目的。但股份回購方式是否能夠真正提升上市公司的價值,對股價走勢有何影響仍然有待於進一步查證,而且回購方式對監管措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從市場整體價值角度出發,縮股方式具有較大的優勢。但縮股模式的運用要注意三個原則:

第一,縮股比例的確定應該將原始認購成本與現行市價結合起來考慮,縮股比例不能太小;

第二,縮股之後不能損害國有股東的利益,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三,縮股方案的制定和實施要注意市場溝通,防止不必要的市場抵觸情緒。

『柒』 股權轉讓對價是什麼轉讓對價的評估對於持股人有什麼影響

一、股權轉讓對價即轉讓價格。

1、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2、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代價。 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二、轉讓對價的評估對於持股人的影響

1、企業股權公司轉讓費用企業所得稅稅收監管的工作重點在公司轉讓費用性質判定、價值評估方法的應用等方面。

2、在公司轉讓費用反避稅審查,尤其在價值評估方法的實際准確應用上,很多基層稅務機關應用能力較弱,因此,提高稅務機關監管此類業務的能力是關鍵所在。

3、在相關政策表達上,特別是存在爭議的問題及未涵蓋的領域,比如,復雜的公司轉讓費用案件如何進行審查與合理評估,需要及時明確,以方便執行。

4、首先得是雙方都認同的一個價格,通常情況對於持股人來講,會稍微弱勢一點。主要是看什麼情況下的轉讓,如果項目發展好可以溢價轉讓。

5、也可以在市場公允價格上打折轉讓,道理很簡單和上述出售二手房時的房價,對於持股人來說最大的影響無非就是利益的問題。

三、最新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進行了限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四、最新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進行了限制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7)對價融資擴展閱讀

個人股權轉讓支付對價的影響因素:

1、流通市值規模

非流通股擁有流通權後所增加的流通市值規模。因為,在不考慮其他影響因素的條件下,流通市值的增大,會構成對市場的沖擊。

2、合理價格差距

當前股市價格與成熟市場條件下該股票的合理價格的差距。當前股市價格是在股權分置的市場條件下形成的,其水平較成熟市場條件下合理價格水平越高,在實現全流通後股價向下的空間會越大,考慮實行股權分置改革所支付的對價應該越高。

3、非流通股股東意願

非流通股股東的意願。對價支付的標底來源於非流通股股東,非流通股股東的意願自然是決定性因素,如果僅從市場利益的角度分析,非流通股股東希望支付的對價自然是越低越好,但既然是對價,就會有雙方談判的過程,非流通股股東首先要對其提出的對價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充分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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