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劉某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拓展資料: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 網路
㈡ 3500中炎幣等於多少錢呢
這個東西是傳銷 別上當了 別受騙了 遠離這個中炎理財~不給力的 輕拿出來你們的說法,你們要是覺得合法。為什麼公安機關會打擊中炎,定性為違法傳銷~自己看看吧 ~覺得你們的伎倆能蒙騙到幾時~
烏魯木齊市水區警方打掉一網路傳銷窩點
2014年06月23日 09:02
亞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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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烏魯木齊市水區警方打掉一網路傳銷窩點
投資1500元5年分紅76萬?
水區打掉一網路傳銷窩點,其宣稱是「理財產品」
亞心網訊(記者 石豐森 通訊員 方迎朝)一個人僅能投一單1500元,半年可獲3600元分紅,經過復利累積,5年後分紅將變為76.8萬元。近日,烏市公安局水磨溝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打掉了一個利用網路平台進行傳銷的窩點。
6月20日,記者從警方了解到辦案經過。
投入1500元5年後分紅76.8萬
辦案民警說,案件線索來源於工商部門,17日他們接到工商部門報警稱,在宏大廣場附近小區內有一個涉嫌傳銷的窩點,他們趕往現場,將人員帶回接受調查。經過調查,該窩點確實涉嫌傳銷。「這種網路傳銷與以往破獲的實體傳銷不同,涉及的東西比較抽象,難以理解。」參與辦案的民警說,正在配合調查的劉某參加該傳銷已一個多月,雖然天天接觸,但還是沒完全搞明白。
35歲的劉某說,他以前是跑旅遊的,把車賣掉後便處於無業狀態,每天沒事時便會出去轉轉,想找個開車的工作。
5月16日,劉某坐公交車在宏大廣場車站下車後,碰到了以前認識的胡大姐。兩人簡單寒暄後,得知劉某正在找工作,熱心的胡大姐表示介紹一位朋友給劉某認識。
隨後,胡大姐將劉某領到了一個小區,見到了54歲的宋某,兩人向劉某推銷起了一款「理財產品」。劉某回憶說:「據兩人介紹,只需投資1500元,每天便可獲得19.1元分紅,半年可獲分紅3600元,經過復利累積,5年後就可變為76.8萬元。」
「宋某自稱在香港、上海待過,還炒過期貨。」劉某說,通過交談,他感覺宋某懂的知識特別多,想著1500元也不多,即使賠了對自己的生活也沒什麼影響,就動了念頭。
據宋某介紹,該交易是通過網路金幣進行結算,每個網路名稱只能投一單即1500元。考慮後,劉某當天便繳納了1500元,獲得登錄該公司freecreators自由復利系統的編號、密碼,在網上可看到自己獲得了1500個金幣,第二天確實有19.1個金幣的分紅。
在警方繳獲的該公司宣傳冊上看到,freecreators自由復利系統實際是一個教人理財的游戲網站。
對於投資收益的方式,劉某說主要分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靜態收益為,投資1500元,每天可獲19.1元分紅,半年分紅為3600元;如果不取分紅,等利息滿1500元時,通過網上操作又可生成一單;5年後靜態收益分紅為76.8萬元。而如果採用動態收益的方式,獲得的分紅會更高。
民警:傳銷窩點已發展四代350餘人
民警說,該組織每一層稱之為「代」,第一代由9人組成,二代81人,每代都是上一代9的倍數,1人發展9人後就可成為報單中心負責人,便可以通過幫助他人報單獲利。
參與投資的劉某說,加入後他開始採取的是靜態收益的方式,但宋某告訴他,此種方式每天收益僅19.1元,而每介紹一人加入就可獲得270元,幫一人報單(網上登記)可獲得30元,這還不包含領導獎。
「公司規定的是一個人只能注冊一單,為盡快成為報單中心負責人,除介紹5位朋友加入外,我還自己虛擬了5個名字追加投資7500元。」劉某說。
民警說,宋某是被打掉的窩點中最早從事該種傳銷的人,也是目前級別最高的——第一代。經過調查,宋某的做法已涉嫌傳銷,目前已被警方刑拘。
據了解,宋某今年54歲,烏市人,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從事期貨、直銷。
宋某向警方交代時稱,今年5月7日,其在登錄QQ聊天時,無意中看到了此種「理財模式」,其分析後覺得有利可圖,便投資1500元加入,並開始慢慢發展下線。從5月8日至被抓獲,宋某共發展了4代350餘人、400單,現在每日可獲收益900元。
「加入越早、發展會員越多獲得的利潤就越多,其是不斷通過發展會員來維持日常分紅開支的。」民警說,而一旦某一天其收支無法平衡,該組織就會崩盤。
目前,警方正在對該案進行進一步調查。
㈢ 急【期貨的計算題】,高手幫幫忙啊,謝謝啦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本題沒考慮入金、出金和手續費等。
(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客戶的上一交易日的資金權益=存入的保證金+盈虧
劉某6月1日盈虧:(2050-2000)×10噸×20手=10000元。
劉某6月1日的資金權益=100000+10000=110000
在6月2日結算時,6月1日買入的大豆合約盈虧:(2060-2000)×10×(40-20)=12000元;
當天買入的大豆合約盈虧:(2060-2040)×10×8=1600元;
當天的交易保證金:2060×10×(40-20+8)×5%=28840元;
所以6月2日劉某賬戶的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為:110000+12000+1600-28840=94760元。
㈣ 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處分的問題
許映與王麗是夫妻關系,於1998年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共同經營出租運營業務。1999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雙方發生爭吵和糾紛。王麗一氣之下,將桑塔納轎車開走,離家獨居。4月1日,王麗與劉某聯系,商量將桑塔納轎車賣給劉某。雙方商定價格為12萬元,當天交付了轎車和全部購車款,並一起去當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轎車所有權轉移手續。當工作人員詢問王麗的丈夫對賣車的意見時,王麗慌稱其丈夫長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於是辦理了汽車買賣手續,將車輛轉到劉某名下。10天後,此事被許映發現,找劉某要車,被劉某拒絕。許映以王麗為被告,劉某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車輛。
問題:許映能否從劉某處要回車輛?
答:本案的關鍵在於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適用的問題。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佔有人,在不法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是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實行善意取得的結果是物的原所有人喪失其所有權,善意受讓人則取得所有權。
本案中,王麗與劉某在辦理轎車所有權轉讓手續時,王麗慌稱該車的共有人之一許映長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使劉某誤認為王麗有權處分(即出賣)該車,可見,劉某買車確出於善意。既然劉某購車出於善意,即對劉某無權單獨處分該車不知情,而且又支付了全部購車款,還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這一切與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一致,因此,可以適用善意制度。也就是說,王麗與劉某的車輛買賣關系合法有效。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這一規定也說明許映可以向王麗要求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對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處分,應當由共同共有人一致進行,一方擅自處分,原則上應屬無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的,應當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確認該買賣關系成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劉某對於買賣汽車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車款,取得了買賣的汽車,辦理了車輛所有權轉移手續,車輛買賣關系成立。
最後,法院認定該買賣關系有效。至於許映的損失,應由擅自處分(出賣)車輛的王麗賠償。
㈤ 個人事項報告中包括期權賬號和期貨帳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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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1.不如實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及因私出國(境)情況。2012年至2015年,湖南省郴州市商務局原副處級幹部陳曉梅在市口岸辦工作期間,未向組織報告未經批准,先後4次出國到日本。其中2014年2月,陳曉梅身在日本,卻向單位報告其正在西安休產假,委託單位同事代其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隱瞞其當時身在日本的情況;2015年3月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陳曉梅隱瞞其2014年至2015年赴日本攻讀碩士的情況。此外,陳曉梅還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問題。2017年4月,陳曉梅被「雙開」。
2.不如實報告本人婚姻情況。湖南省郴州市精神病醫院副院長王某於2014年1月、2015年1月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隱瞞個人婚姻變化情況,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其於2010年3月與劉某離婚的事實。此外,王某還存在其他違反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問題。王某受到行政降級處分,按程序免去其郴州市精神病醫院副院長職務。
3.不如實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房產。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原主任、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文民平時以清廉示人,私底下卻貪婪成性——在北京、海南及澳大利亞墨爾本等地有35套房產,對外卻謊稱自己沒有房產,租房子住。2018年9月,文民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被通報「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又如,江西省金溪縣房管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唐某在貴溪市城南商貿廣場購置一套店面房,以其子名義辦理房屋所有權。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均未填報該信息。2015年10月,唐某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不如實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車庫車位。2018年7月,山西省大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韓某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其配偶名下房產、車位情況,被大同市紀委監委查處並通報曝光。
5.不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2005年10月至2014年10月,湖北省荊門市政府辦原黨組成員、市政府原副秘書長秦少華的配偶先後以本人及他人名義注冊登記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投資公司、電梯公司等共五家公司。在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秦少華對其配偶登記注冊五家公司情況隱瞞未報;在接受市紀委函詢時,秦少華僅說明了配偶注冊登記一家物業公司情況,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經查,秦少華還存在違反廉潔紀律、違反生活紀律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等問題。2017年6月,秦少華被「雙開」。
6.不如實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情況。湖南省郴州市重點辦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朱某在任臨武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期間,不如實報告2010年以其子名義在郴州市購買一套商品房和2012年以他人名義投資10萬元領取分紅事項等情況。此外,朱某還存在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問題。朱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不如實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投資型保險的情況。2018年2月,浙江省安吉縣市場監管局幹部明某被確定為擬提拔考察對象。組織部門在對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查核時,發現其未報告配偶持有的投資型保險2個,合計金額42萬元。在綜合研判後,明某的行為被認定為瞞報,受到誡勉談話和半年內不得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處理。
8.不如實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股票、基金的情況。2018年7月,山西省大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處級幹部李某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其配偶名下房產及持有股票、基金情況,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並通報曝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溫馨提示:請遠離非法集資、違法配資、代客理財、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誘導交易、非法咨詢/喊單、提供交易軟體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期貨公司總部!開戶、原油/鐵礦/PTA/股指/手續費返還!追問即可!
㈥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操縱股市」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拓展資料: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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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肖毅詐騙罪判刑幾年
詐騙犯罪應根據詐騙數額及犯罪情節定罪量刑,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判決書。
網址:http://wenshu.court.gov.cn/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㈧ 「惡意做空」在刑法中屬於什麼罪名
實施市場操縱行為,從而「惡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鋃鐺入獄。
行政處罰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證監會還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15.05.18 修改),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並可以參照該規定宣告有關人士為期貨市場禁入者。
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人對因此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雖然在股民王某訴被告汪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15]和*ST鈦白投資者訴被告程某、劉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糾紛案中[16],法院均以證據不足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隨著市場操縱行為成為證券市場監管焦點,為股民提供相應司法救濟的標准有可能從寬掌握,相關規則也可能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明晰,解決投資者索賠難的問題。
《條例》對操縱市場引起的民事責任雖未作具體規定,但從《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出發,因行為人操縱市場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投資者,應當有權要求賠償。短期來看,投資者尋求民事救濟仍會存在一些實際障礙,但隨著打擊證券期貨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力度加強,期貨市場投資者索賠的新課題,同樣有望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解決。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刑法》設立該罪名以來,雖然適用不多,但已有趙某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丁某某等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等多起影響重大的案件「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決不是沒有牙齒的紙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