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融資擔保
1. 請問關於融資擔保方面研究生的擔保業務實務這塊知識怎麼學習
你可以參考國培機構的財政學專業融資擔保方向碩士研究生課程內進修班的課程體容系: ·擔保機構商業模式及盈利分析·反擔保措施設置及抵(質)押資產評估·再擔保公司模式分析及與擔保公司的合作·資產保全案例分析·擔保產品的多元化開發及方案設計·銀保合作模式、利潤分配比例與銀行對擔保機構的關注點·盡職調查主要關注點及案例分析·項目受理、評審、決策與實施與案例分析·保後跟蹤管理與案例分析·擔保業務風險管理與案例分析·擔保+期權、擔保+PE、擔保換股權等擔保機構新業務創新及案例分析·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短融、集合債券擔保·擔保機構代償後債權轉讓問題·擔保機構現金流管控及價值倍增·各地擔保公司業務的特點及經驗借鑒·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和業務操作·典當行運作模式及業務流程與實踐·小額貸款、典當業務與擔保如何結合運作
2. 有關於融資擔保的法律的書籍
《融資擔保法律法規匯編》上下冊
中國人民銀行,發改委等重權部門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融資擔保... 小額信貸方面的法律法規。 國培機構其他行業書籍推薦 。《小額貸款運作與管理》 。《融資擔保法律法規匯編(增補本)2010版》
3.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政策有哪些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政策,這個既然是融資擔保公司,他們可要好好的監管了,否則的話,擔保了別人,人家還不了款,你可就要去承擔了。
4.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的介紹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是由財政部在二○一○年三月二十四內日發布的容一條意見。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意見》明確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以及主要原則,分別從宏觀經濟管理、企業財務監管、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和國有資產管理四個角度,對地方財政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予以指導。
5.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流程,謝謝
一般正規的擔保公司業務其實不盡顯融資擔保,像保函、委託放款、典當等都會涉及,不過大都是真么一個流程,希望對你有幫助
6. 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1、融資性僅僅保函的業務品種有貸款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非融資性包括消費貸款和投資貸款。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可以做資金過橋、財產保全擔保、工程擔保、合同履約類擔保、信用倉儲擔保、出口保付代理業務等。而融資性則是以企業融資、個人貸款等業務為主的。
3、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就是與銀行合作,替借款人擔保,他們有銀行授信額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目前在國內大多主要做資金過橋及短期借貸業務,就是俗稱的高利貸。
7. 融資擔保申請書
融資擔保申請書
企業名稱:(簽章)
注冊住所:
聯系人姓名: 行動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重 要 提 示
(請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1、若委託公司員工辦理擔保事務,則需申保企業出具《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需提供相應的身份證復印件。
2、申保企業應根據資料清單以及項目經理的要求向擔保公司提供與擔保項目相關的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不存在重大遺漏、虛假陳述或嚴重誤導的內容。
3、申保企業所提供的資料需加蓋企業公章,凡是提供的復印件上需加註「此材料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在我公司保管」字樣,並註明提供人姓名。
4、申保企業須提供反擔保措施。反擔保形式可為抵押、質押、個人信用反擔保、第三方企業信用反擔保等多種形式。
5、擔保公司對申保企業進行現場調查時,申保企業應積極配合,為項目經理的企業調查工作提供便利。
6、擔保公司保證對申保企業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保守秘密。
附1:申請擔保企業提供資料清單(所有提供的材料為A4幅面):
序號 資料名稱 要求 備注
*1 擔保申請書
A關於申請擔保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指紋
B授權委託書 簽章
C被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簽章
D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簽章
E公司主要股東及核心控制人員簡歷 簽章 電子文件
*2 公司簡介 簽章 電子文件
*3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簽章
*4 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證 簽章
*5 (若有)行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簽章
*6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簽章
*7 貸款卡復印件及貸款卡查詢密碼 簽章
*8 公司章程復印件(工商局調檔) 簽章
*9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 簽章
*10 05、06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簽章
*11 最近月份的財務報表復印件 簽章
*12 所有銀行結算戶最近3個月的對賬單 簽章
13 最近月份存貨明細(佔比)及對應的大額財務憑證復印件 簽章
14 最近月份大額應收及其他應收明細(帳齡分析、佔比)及對應的財務憑證復印件 簽章 相應合同
15 最近月份大額固定資產明細(佔比)及對應的財務憑證復印件 簽章 相應合同
16 最近月份大額應付及其他應付明細(帳齡分析、佔比)及對應的財務憑證復印件 簽章 相應合同
17 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情況明細表 簽章 相應合同
18 05、06年度及最近月份增值稅、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簽章
*19 借款用途說明與還款計劃說明 簽章 電子文件
*20 與借款有關的合同、協議復印件 簽章
*21 近二年總體經營情況(供產銷)管理及重大事項、
企業所在行業經營地位與前景的簡要分析 簽章 電子文件
*22 主要股東的個人資產清單與產權證明復印件 簽章
23 若企業股東為法人股東則提供相應的法人股東基本材料(營業執照、上年度財務報表、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行業許可證、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其他必要資料) 簽章
復印件請加註「此材料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在我公司保管」字樣,並註明提供人姓名。
申請擔保客戶基本情況表
單位:萬元
注冊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人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所屬行業 營業期限 自 年 月至 年 月
企業類型 職工人數 行業排名
經營范圍
主要收入來源
前五名股東情況(若適用,以股份比例由大至小排列) 序號 股東名稱 金額 比例% 入股方式
1
2
3
4
5
銀行
融資
情況 序號 授信銀行 授信品種 金額 到期日 保證金比例(承兌) 擔保情況
1
2
3
4
5
6
對外
擔保
情況 序號 擔保類型 被擔保人名稱 擔保金額 到期日
1
2
3
4
涉及法律訴訟事件情況
客戶經理簽名: 製表日期:
主要產品在企業銷售中佔比 序號 產品名稱 上年度
金額 比例%
1
2
3
4
5
主要供應商分析 序號 供應商名稱 原料名稱 來源 比例%
1
2
3
4
5
銷售渠道分析 銷售方式 直銷 承銷商 □ 賒銷及政策
主要銷售商名稱 本年比例% 去年比例% 前年比例%
1
2
3
4
5
一年內銷售價格有無調整:有 □ 無 □ 調整次數: 調整幅度: %
年度 本年度 去年 前年
廣告費用
市場競爭狀況分析 序號 主要競爭對手名稱 行業排名 市場份額% 價格對比
1
2
3
4
5
客戶經理簽名: 製表日期:
申請擔保項目情況
申請擔保金額 萬元 擔保期限 月
擬貸款銀行 地址
銀行客戶經理 行動電話 電話&傳真
造成經營資金短缺/緊張的原因描述
擔保
借款
資金
計劃
用途 資金用途名稱 計劃使用金額 有無相應合同 預期新增產值
對
擔保
借款
的
償債
計劃 償債
能力
分析 財務比率 當期 去年 前年
資產負債率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平均每月
銷售收入
擬採用的
償債方式 分批提前償還 □ 到期一次性償還 □
附述:
反擔保物情況 反擔保物名稱 權屬情況 市場估值 抵(質)押狀態
土地使用權 有 □ 無 □
房屋所有權 有 □ 無 □
機器設備 有 □ 無 □
知識產權 有 □ 無 □
≥70%股權 有 □ 無 □
客戶經理簽名: 製表日期:
附2:企業股東及核心控制人員簡歷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貼免冠照片
民 族 籍 貫 出生地
入黨/團
時 間 參加工
作時間 健康狀況
專業技
術職務 熟悉專業
有何專長
學歷
學位 全日制
教 育 畢業院校
系及專業
在職
教育 畢業院校
系及專業
主要
社會
關系 姓名 關系 工作單位 身份證號碼
現任職務
簡
歷
註:本頁不夠可復印。
8. 發改委對企業融資擔保有什麼規定
發改委:嚴禁企業要求或接受政 府為其融資擔保。
通知指出,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統籌考慮匯率、利率、幣種及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等因素,有效防控外債風險。要規范信息披露,不得披露所在地區財政收支、政府債務數據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嚴禁與政府信用掛鉤的誤導性宣傳。有關信用評級機構不得將企業信用與地方政府信用掛鉤。
通知強調,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財政部門對依法合規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和批準的預算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拖欠。
來源:網易新聞
9. 融資性擔保的相關政策
2010年3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