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農業
❶ 中國農業銀行有外資嗎
目前農行海外分支機構不可以辦理銀行卡存取款業務。新加坡、香港、首爾、紐約、迪拜、東京、法蘭克福有農行的境外分行。
❷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依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佔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徵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四種類型:
由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應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即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說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❸ 外國人來中國投資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外資、合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企業利用投資額以外的自用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鎮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外商投資農業擴展閱讀: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內外資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屬於准入范疇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從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的禁止類項目;從事限制類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四、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五、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與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重合的條目,享受鼓勵類政策,同時須遵循相關准入規定。
❹ 外資進入對農業發展有什麼樣的影響
外資在農業關鍵產業控制了生產、加工、銷售、流通等產業鏈的各個環節,我國進一步喪失市場定價權、采購權和銷售權,對我國產業安全和經濟安全構成了嚴峻的挑戰。
❺ 中國農業銀行是唯一一家沒有外國控股的是嗎
只要是上市企業,不存在純粹的單一控股方式,只不過要看實際控股權在誰的手裡,由於中國的政治體質形式導致銀行業不可能由外資直接控股
❻ 未來如何進一步擴大農業對外開放
充分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提高專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屬市場、兩種資源的能力,拓展農業對外開放廣度和深度,是我國的一項長期的戰略舉措。未來做好農業對外開放,就是要按照鼓勵出口勞動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品,適度進口結構性短缺產品的原則,完善農產品進出口戰略規劃和調控機制,加強國際市場研究和信息服務。同時,要強化農產品進出口檢驗檢疫和監管,提高出口優勢產品附加值和質量安全水平。擴大農業對外開放,合理引導外商投資發展現代農業。健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外商經營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准入制度,建立外資並購境內涉農企業安全審查機制。統籌開展對外農業合作,培育農業跨國經營企業,逐步建立農產品國際產銷加工儲運體系。積極參與國際農產品貿易規則和標准制定,促進形成公平合理的貿易秩序。
❼ 中國12家大銀行有11家被外資控股,只有一家農業銀行被國家保護下來了。是真的嗎
肯定不是真的啊,難道中國銀行也被外資控股嗎
❽ 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包括稅收優惠,土地優惠,外商稅收,地區優惠,投資優惠等。
一、稅收優惠
1、 開發區內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即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50%。開發區財政在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以前補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當年所繳納的營業稅在5萬元以上,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3、 外商投資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4、 在開發區內注冊、區內生產經營並納稅,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企業參照以上標准執行。
5、在區內注冊並納稅的區外企業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二、土地優惠
1、 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在統一價格的基礎上,根據項目的投資規模、科技含量、稅收預期等情況,由開發區管委會研究,實行彈性地價。
2、 生產型工業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可向開發區申請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權,其標准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費為600元/畝·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費為1000元/畝·年。一次性簽訂合同,租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租用費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充分利用該設施的優勢,依法經營項目一定范圍內的服務設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交通基礎設施沿線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並在出讓地價上享受優惠。
4、 對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資到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可以同等金額的土地使用權予以補償,土地出讓價可按現行地價減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資4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用地,按政府指導價本市級留成部分優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優惠5%。
6、 對內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用地,與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稅收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界所得稅。
2、 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和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四、地區優惠
1、沿海經濟開放區
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徵地方所得稅。
2、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①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產品出口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②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4、再投資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五、投資優惠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a、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
b、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包括外國銀行按國際銀行同夜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和國務院批准對外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其賣方信貸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轉收和利息;
d、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國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提供貸款、墊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中,由中方用產品返銷還款付息或提供資金條件優惠,利率低的,經申請批准,可以免徵所提稅。
3、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開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用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官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❾ 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辦理除需要具備與上述作物種類相同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要求:
(1)申請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的中方應是具備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資格並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企業;外方應是具有較高的科研育種、種子生產技術和企業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譽的企業;
(2)能夠引進或採用國(境)外優良品種(種質資源)、先進技術和設備;
(3)經營糧、棉、油作物種子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美元;
(4)設立糧、棉、油作物種子企業中方投資比例應大於50%;
(5)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6)符合國家種子產業政策,禁止從事轉基因植物種子生產開發。
❿ 討論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國民經濟的影響.
外商來中國投資有哪些形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是外商投資在中國最主要的方式,其他投資方式包括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性公司,合作開發、BOT等。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中國法人地位。
外國投資者所佔注冊資本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少於25%。合營者可用現金出資,也可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及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外國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匯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內再投資。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根據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共同舉辦的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條件、權利、義務、收益分配或風險、債務的承擔、企業的管理方式、期滿後的財產處理等共同協商,在企業合同中明確約定。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技術、關鍵設備等,中方通常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現有廠房設施或部分資金等。
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三、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相關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四;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認購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公司。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各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它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
五、投資性公司
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其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必須資信良好,擁有相當的經濟實力,並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一定數量的外商投資企業,且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
經中國政府批准設立的投資性公司被賦予較一般外商投資企業更為廣泛的經營范圍,以鼓勵跨國公司開展系列投資活動。目前,投資性公司可在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工業、農業、基礎設施、能源等領域進行投資。
六、中外合作開發
中外合作開發是指中國公司與外國公司通過訂立風險合同,對海上和陸上石油、礦產資源進行合作勘探開發。它是目前國際上在自然資源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點是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合作開發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勘探、開發和生產階段。
七、BOT
BOT方式是指投資者在投資國承擔一個既定的工業項目或基礎設施項目,負責項目的建造、營運、維修和轉讓。投資者在固定期限內營運設施並且被允許在該期限內收回對該項目的投資、營運、維修費及其他費用,在規定的期限滿後,將該項目轉讓給項目方的政府。在中國BOT方式以設立項目公司形式,被試用在高速公路、電廠、污水處理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