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投資模式
Ⅰ 工程項目管理中EPC模式和DB模式有什麼區別
區別一、工作內容不同
EPC模式包括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工作內容;
DB模式是對從決策、設計到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發展周期實行等工作內容。
區別二、管理機制不同
EPC模式採用二元管理體制,即不再設置工程師角色,僅要求業主派遣業主代表負責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並不需要聘請工程師這一獨立的第三方角色實施對工程的監督管理;
DB模式採用由業主、總承包商、工程師組成的三元管理體制。
DB(工程總承包)一般指工程總承包。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建築設備材料采購,而更多的是指專業設備、材料的采購。
(1)EPC投資模式擴展閱讀:
歷史起源:
80 年代初,開始推行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工作;
1984 年 9 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 [1984]123 號);
1992年4月3日,建設部頒發了《建設部關於印發《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建施字第189號);
2000 年 5 月,國務院又轉發了外經貿部、外交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等六部委制定的《關於大力發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意見》(國辦發 [2000]32 號);
2004 年 12 月,建設部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建市 2004[2004]200 號 )。
Ⅱ 請問工程建設模式中BT模式和EPC模式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1、BT模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2、EPC模式: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二、特點不同
1、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2、EPC模式: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括施工、安裝、試測、技術培訓等。
三、適用性不同
1、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2、EPC模式:適用於非政府建設項目的其它項目。
Ⅲ EPC+F項目模式是什麼意思
Epc 是設計、采購、抄施工工程總襲承包,EPC+F模式是應業主及市場需求而派生出的一種新型項目管理模式,F為融資投資。
EPC+F即融資,EPC即工程承包方為業主解決部分項目融資款,或者協助業主獲取中國甚至國際融資以啟動項目,該模式是未來國際工程發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向。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即應屬於企業投資項目。即便投資人是項目所在地的國企(含平台公司),項目性質也是企業投資,地方國企(含平台公司)為項目單位(同時也可以是項目業主和建設單位)。
(3)EPC投資模式擴展閱讀:
在「EPC+F」模式下,除政府方外,一般涉及三大主體:地方國企、EPC承包商和合資公司。地方國企即前文所述項目建設單位,EPC承包商則是通過招標程序取得特定項目承包權的經濟實體。
對於「EPC+F」模式而言,政府方和地方國企通常需要借重EPC承包商的資金實力及融資能力,同時不能違反建築法對於EPC合同的工程款結算要求。
為此,EPC承包商(或其關聯單位)需要通過與地方國企共同設立合資公司,以雙方共同注入資本金的方式部分解決特定項目的EPC合同工程款支付難題及EPC承包商的合理關切。
Ⅳ 國家資金能不能用EPC模式
1、《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就相關問題已經進行具體說明。
2、根據上述《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二)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
明確要求「依法」發包給相應分包企業。由於無論分包與否,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本質未變,所以所述分包工程依法必須招標。
3、、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0號)》規定: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批准;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可以根據以上規定,設法適用邀請招標項目。
4、總承包後如何發包,許多招標項目的業主尚不清楚,而且主管部門監管力度不大(有一定的靈活度)。正規做法是,業主進行總承包招標時,必須明確哪些部分由承包人直接報價,哪些部分為暫定價(以後由業主和總承包人聯合發包或進行聯合招標采購)或者其他情況,以確保國有資金的采購規范進行。
進一步說,總承包招標項目,不僅僅是確定一個總承包人和簽訂總承包合同,還應就今後一些分包內容如何實施在招標文件中進行規定,並作為總承包合同的一部分。招標文件經主管部門備案後,整個采購活動才能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相關文件,可使用網路查詢。
Ⅳ 政府推行工程項目以EPC+融資的模式進行招標是否存在違規與政府出台的政策相沖突
不違規,現在推行PPP就是一種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只要項目能給社會資本充足的 的回報:如特許經營權等,就可以參與 。EPC+融資模式現在就是國家明文禁止的BT模式,財政部發布財預〔2012〕463 號文和與財預〔2017〕50 號文徹底禁止BT模式。
另外就融資+EPC模式而言,即使拿下了該項目,也將會面臨無法融資的風險,銀行一旦在審查環節認定為BT模式,是拒絕放款的。SO~為避免違規以及與政策沖突,要麼將項目設計為真正的PPP項目,要麼通過政府發債,採用傳統政府投資模式。
(5)EPC投資模式擴展閱讀:
針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特點進行WBS工作分解結構,每個工程可以根據自己工程的實際WBS工作分解結構情況,運用「工程中標」、「項目評估」、「中期管理」等階段的程序在系統存儲的公共工程標准細目資料庫中指定屬於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關分布項目信息。將這些分布項目信息繼續分解為更細的細目、構造物並指定定額。
靈活的工程變更體系,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評估階段所進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滿足當前施工需求時,可使用「中期評估」階段程序進行工程細目的變更,新增的變更重新擬定合同並進行對下計價。對於新增的變更,如果還沒有進行對下分配合同,那麼系統提供變更還原功能,以靈活處理變更中各項信息。
Ⅵ epc模式具體什麼樣的
EPC為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或Engineer,Procure and Construct的縮寫,可譯為設計——采購——施工(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一般情況下由承包商實施所有的設計、采購和建造工作,完全負責項目的設備和施工,僱主基本不參與工作。即在"交鑰匙"時,提供一個配套完整、可以運行的設施。
Ⅶ 什麼是EPC+F模式
EPC項目的角度,針對百EPC模式的特點和實施,對EPC項目的前期策劃活動進行一般性的探討。主要針對EPC模式的選擇和EPC特點、適用性、目標制定、整體資源規劃工作,以及項目後評價對項目前期策劃與決策影響等幾個方面進行概括性論述。
EPC就是就是所謂的項目知總承包模式,如果建設方人道力、能力缺少的情況下,經常採用此方法,EPC+O&M總承包模式,EPC是沒有實際意義的,關鍵在於(總承包)是什麼施工方的。
「EPC+O&M總承包」模式意思是承包方擁有該項目設計、采購、施工權和負責對設備的運營與維護,BOT+EPC模式,即政府向某一企業(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公共基礎建設和運營。
EPCM模式,即設計采購與施工管理是指,承包商全權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和采購,並負責施工階段的管理,這是一種目前在國際建築業界通行的項目交付模式。
(7)EPC投資模式擴展閱讀:
EPC 是「Engineering +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三個英文字母的縮寫,也就是「設計+采購+建設」,就是我們常說的總承包。
EPC 總承包模式是指建設單位作為業主,通過固定總價合同,將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承攬整個建設工程的勘查、設計、采購、施工,並對所承包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
通過系統優化整合,最終向建設單位提交一個符合合同約定、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並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該模式對提高管理水平、縮短建設周期、提高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具有重要作用。
在EPC 模式下,業主提出投資的意圖和要求後,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全部工程的施工都交給所選中的總承包單位。
「EPC/ 交鑰匙模式」之所以在國際上被普遍採用,是因為和其他項目管理模式相比具有明顯的優點:能充分發揮設計在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有利於整體方案的不斷優化。
能有效地克服設計、采購、施工相互制約和脫節的矛盾,有利於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工作的合理深度交叉。
總承包單位以項目管理為核心,能有效地對質量、費用和工程進度進行綜合控制。
總承包單位長期從事項目總承包,擁有一大批在這方面具有豐富經驗的優秀人才,擁有世界上先進的項目管理集成信息技術。
可以對整個建設項目實行全面的、科學的、動態的計算機管理,這是臨時性的領導小組、指揮部、籌建處以及生產廠直接進行項目管理所無法實現的。
Ⅷ EPC+O&M總承包模式是什麼意思
「EPC+O&M總承包」模式意思是承包方擁有該項目設計、采購、施工權和負責對設備的運營與維護。
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頭字母縮寫。其中文含義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
O&M是: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運行和維修,操作與保養。
EPC+O&M總承包模式: (EPC+O&M)是沒有實際意義的,關鍵在於(總承包)是什麼施工方的。
(8)EPC投資模式擴展閱讀:
EPC總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徵:
(一)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發包人(業主)不應該過於嚴格地控制總承包人,而應該給總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中較大的工作自由。
譬如,發包人(業主)不應該審核大部分的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一個施工工序。發包人(業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進度、了解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要求,建設結果是否能夠最終滿足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功能標准。
(二) 發包人(業主)對EPC總承包項目的管理一般採取兩種方式:即過程式控制制模式和事後監督模式。
(1)所謂過程式控制制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聘請監理工程師監督總承包商「設計、采購、施工」的各個環節,並簽發支付證書。
發包人(業主)通過監理工程師各個環節的監督,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FIDIC編制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2)所謂事後監督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一般不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驗收環節較為嚴格,通過嚴格的竣工驗收對項目實施總過程進行事後監督。FIDIC編制的《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三) EPC總承包項目的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整個過程負總責、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及建設工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履約行為負總責。也即,總承包人是EPC總承包項目的第一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