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再投資
㈠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問題
外商投抄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襲在中國境 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 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投資者股權的行為。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依照 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以及《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 ,其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類別欄目會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
自被投資公司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備案。
㈡ 什麼叫做外商企業再投資
外商獨資企業是一家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則你公司被收購後將變成外商投資企業專;
否則,該外商屬獨資企業是普通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其是一家境內機構,你公司被收購後仍是內資企業。
嚴格的外商企業再投資,就是指該外資企業參股別的企業,具體形式包括新設、並購(股權收購,就是你公司的情況),增資,除上述說的特殊情況外,所設立(或購買、參股)的企業仍為內資企業。
還有一種情況是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再投資,如外方投資者(外商)以所投資的企業產生的利潤去設立或購買一個企業,則後成立的企業和產生利潤的企業一樣,「都是外商做為股東成立的」,都是外商投資企業。
㈢ 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在境內再投資辦企業屬於什麼企業
屬於內資,除了一種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
是投資性公司,則其再投資的企業也為外資。
㈣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是屬於內資還是外資
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此外還有中外合作和合資企業,都屬於外資企業。
㈤ 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將成為內資的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來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二條源 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可見,北京公司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它收購公司,相當於中國法人收購公司,被收購後的公司當然成為內資公司。
㈥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的企業性質,注冊登記類型
一、分2種情況:
1、如果外商獨資企業是投資性公司,則其所投資企業視為外資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及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2、如果不是投資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資企業,則其所投資企業為內資企業。
二、舊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此時,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但新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故此,根據新公司法,原獨資公司出資額已不再有限制。可以超過其注冊資本50%,也可以超過其凈資產的50%。
㈦ 外商獨資企業再投資企業是什麼性質
一、分復2種情況:
1、如果外商制獨資企業是投資性公司,則其所投資企業視為外資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及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2、如果不是投資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資企業,則其所投資企業為內資企業。
二、舊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此時,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但新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故此,根據新公司法,原獨資公司出資額已不再有限制。可以超過其注冊資本50%,也可以超過其凈資產的50%。
㈧ 外資企業再投資成立的子公司能算外商投資企業嗎
問題中所提到的情況很普遍,外資企業再投資成立的子公司能算外商投資企業,但稅務部門在核定你是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是會核定你再投資成立的公司外方投資所佔的比例,如果這個比例達不到25%,盡管是外商投資企業,但不能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正常情況下,你公司出資30%當中所包含的外方投資應該達到共同出資成立這家公司總投資的25%以上,才能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這就得看這家共同出資成立公司總投資的大小了。
㈨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企業的性質如何認定
政策解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2000〕第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八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准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企業類別欄目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註)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企業。該企業的投資方中沒有外國投資者,不屬於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中外合作企業,即不屬於外資企業。該企業的類別欄目注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