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定義
㈠ 請教: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認定問題
現在的問題是工商局和商務部門對企業性質的認定存在分岐,工商局認為中外版合資企業再投權資,且持股比例低於25%,那麼被投資企業無法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種種優惠政策,因此認定該擬上市公司為內資企業,而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中外合資的創投機構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應取得商務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企業性質應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這樣問題就出現了,未來企業改制後是股份公司呢還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呢,企業上市之後該創投機構持有的股份是否應認定為外資股呢?目前,工商局堅持認為企業是內資,將來改制後也不認定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㈡ 外商直接投資的定義
要權威 那就看看國家統計局的定義吧
外商直接投資 指外國企業和經濟組織或個人(包括華僑、港澳台胞以及我國在境外注冊的企業)按我國有關政策、法規,用現匯、實物、技術等在我國境內開辦外商獨資企業、與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合作開發資源的投資(包括外商投資收益的再投資),以及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額內企業從境外借入的資金。
http://www.stats.gov.cn/tjzd/tjzbjs/t20020327_14299.htm
㈢ 外商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區別分別怎麼定義
外商投資者嚴格來講既包含外商投資企業又包含外商投資自然人,外商投資企業就是除大陸以外的國外公司(包括港澳台公司).
㈣ 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的定義
外商投資(FDI):指非居民法人或自然人經外商投資主管部門批准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財產在我國境內進行投資、獲取收益的行為。我國目前的外商投資企業主要有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及其他(包括外商投資的學校、醫院、福利機構、基金會、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等)等幾種類型。
境外投資(ODI):指我國境內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批准,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財產在境外進行投資、獲取收益的行為。
㈤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的定義
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㈥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企業的性質如何認定
政策解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2000〕第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八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准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企業類別欄目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註)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企業。該企業的投資方中沒有外國投資者,不屬於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中外合作企業,即不屬於外資企業。該企業的類別欄目注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㈦ 什麼是外商獨資企業,定義是
外商獨資企業,是由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又稱外商獨資企業。企業所獲利潤全部歸外國投資者所有。
㈧ 怎樣才算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依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佔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徵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四種類型:
合資經營
由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合作經營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外資企業
其主要法律特徵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合夥
其主要的,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
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
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准,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興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其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㈨ 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新外商投資法》外商企業如何界定
1月9日,福建日報商務觀察專欄刊發《落實好<外商投資法> 為外商投資釋放政策紅利》,介紹省商務廳認真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有效促進招商引資。
根據「福建商務」的一篇《外商投資法來了!(附全文)》,可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