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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要約

發布時間: 2021-03-21 01:08:29

股票中,什麼叫要約收購

你好,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方式,獲得目標公司股權的行為。由於面向全體股東公開發出要約,所有股東可以平等地獲取信息,股東可以自主作出選擇,從而降低了內幕交易的可能性,提高了收購效率。

⑵ 招標中什麼是要約

要約收購價的簡稱。所謂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向某一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方式,以對該公司控股或者兼並為目的而取得該公司股份的行為。

根據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2)投資要約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1、價格

根據證監會最新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收購人要約收購價格不低於下列價格中較高者:一、在提示性公告前6個月內,收購人買入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內,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而此前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該項規定的第二款為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內,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

2、主體資格

管理辦法對收購人的條件提出了多種強制要求,遴選「好人」、「能人」,防範慣於「空手套白狼」的收購者;同時,對出讓方作出限制,嚴禁「金蟬脫殼」。

對收購人而言,主要有五大規范:

第一,對主體資格予以規范,收購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償數額較大債務且處於持續狀態、最近三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的,禁止其收購上市公司。

第二,明確界定一致行動人的范圍,既作出了原則性界定,又逐一列舉,將舉證責任落在一致行動嫌疑人身上,促使隱藏在背後的收購人浮出水面。

第三,提出足額付款要求,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導致收購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後轉移上市公司資金用於收購,出現「空手套白狼」的問題,規定收購人足額付款,方可辦理股份過戶。

第四,提出持續監管要求,除財務顧問在收購完成後的12個月內對收購人進行持續督導外,要求收購人每月向所在地證監局報告。

第五,發揮地方政府作用,證監局在收到收購人的書面報告後,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市兩級地方政府徵求意見。

⑶ 什麼是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

全面要約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部分要約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

⑷ 所有的股東都可以要約收購嗎要約收購需要什麼條件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根據要約的發出是否基於收購人的意願,要約收購又可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自願要約收購。

自願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自願作出收購決定,並根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強制要約收購則是指在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一定比例,以致獲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時,法律強制其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⑸ 所有的股東都可以要約收購嗎,要約收購需要什麼條件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根據要約的發出是否基於收購人的意願,要約收購又可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自願要約收購。
自願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自願作出收購決定,並根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強制要約收購則是指在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一定比例,以致獲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時,法律強制其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要約收購 - 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三)、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的形式。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⑹ 什麼是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

全面要復約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所制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部分要約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

⑺ 當持股比例達到30%時觸發要約收購的理解

一、2%和5%不矛盾。

二、要約收購分為兩種:主動要約和被動要約。主動要約是收回購人主答動自主發起要約收購,被動要約則是觸發了法律條件,也就是題目中提到的持股比例超過30%,這時候繼續增持的話,必須以要約收購的形式進行。

三、若得到了證監會的批准則可以商議進行部分要約收購,收購比例不得低於已發行股份的5%,若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則要進行全面要約收購。

(7)投資要約擴展閱讀

2%屬於證監會規定的豁免要約事項,具體說是屬於「免於提出豁免申請直接辦理股份轉讓過戶」的情形,簡單的說就是豁免發出要約並且直接可以購買,但是有前提,就是持股達到30%以後的一年以後,而且當年增持不超過2%。

當達到百分之三十時,達到了強制要約,可以進行商義部分收購,這個額度是要在百分之五以上的,但是如果沒有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就還得進行全面要約。

⑻ 什麼是要約

要約的意思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8)投資要約擴展閱讀

要約的成立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由於要約具有訂約的意圖,因此一經承諾就可以產生合同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要約人向認了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

4、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5、要約必須送到受要約人。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⑼ 股票中所說的「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

要約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要約收購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9)投資要約擴展閱讀:

要約收購的程序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3、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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