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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新規下如何炒股

發布時間: 2021-03-22 06:48:42

A. 創業板的股票交易有那些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場所 第二節交易席位 第三節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第五節交易主體 第三章證券買賣 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 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 第三節委託 第四節申報 第五節競價與成交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開盤與收盤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三節除權除息 第四節大宗交易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 第二節行情揭示 第三節股價指數 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 第六章交易異常情況 第七章交易糾紛 第八章交易費用 第九章罰則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1.1為規范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 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 則。 1.2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本所" 創業板上市證券(以下簡稱"證券 ")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創業板上市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 1.3創業板市場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場所 2.1.1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組成。 2.1.2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指令進行撮合,並將成交結果發送給會員。 第二節交易席位 2.2.1交易席位 以下簡稱"席位" 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通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種和買賣許可權由本所規定。 2.2.3每個席位應當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 。 2.2.4會員在本所辦理席位開通手續後,方能進行證券交易。 2.2.5經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 未經本所許可,禁止會員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創業板專用席位。 專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於代理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 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會員的規定。 第三節交易品種 2.3.1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 (一)股票; (二)投資基金 (三)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 府債券等); (四)債券回購; (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 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2.4.1創業板市場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每交易日上午9 00至9 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 30至11 30,下午 1 00至3 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遇國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 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變更創業板市場交易時間。 2.4.2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五節交易主體 2.5.1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 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2.5.2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 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 2.5.3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

B. 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有哪些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的前 5 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20%。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創業板股票其他無漲跌幅限制情形,僅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創業板股票單筆最低申報數量維持不變,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同時,創業板股票調整了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要求,限價申報不得超過 30 萬股,市價申報不得超過 15 萬股。
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 900% 以內,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 10%。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 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對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執行前述 2% 價格籠子的規定,其他階段的有效競價范圍和漲跌幅范圍一致。
投資者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除外。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下面分別以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各舉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買入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 8.00 元 /股,那麼,小深的買入申報價格就不得高於 8.00×102%=8.16 元 / 股。
例二,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賣出所持有的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8.00 元 / 股,那麼,小深的賣出申報價格就不得低於8.00×98%=7.84 元 / 股。
投資者可以通過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種方式參加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同於深市其他板塊,創業板股票引入了盤後定價交易方式。投資者需關注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這三種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時間、成交原則等方面存在的差異。

C. 創業板股票交易新規則有哪些創業板股票交易是T十0嗎

t+0的交易只是設想,還沒有實行,也不會全面實行。

D. 已經持有的創業板股票,再進行交易會受到新規限制嗎

不會。原來的創業板股票不受新規限制,新發行的股票採用新規則。

新增創業板個人投資者須滿足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10萬元,且具備24個月的A股交易經驗的門檻。

新上市企業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之後漲跌幅限制從目前的10%調整為20%。存量公司日漲跌幅同步擴至20%。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設置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鍾。



(4)創業板新規下如何炒股擴展閱讀:

收盤後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以當日收盤價對盤後定價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定價交易時間。

當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7%調整為漲跌幅±15%、價格振幅由15%調整為30%、換手率指標由20%調整為30%、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調整為±30%,取消其他異動指標;增加嚴重異常波動指標。

E. 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

你好,2020年6月12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以下是針對創業板新規的幾條內容做出調整:
1、 漲跌幅限制。
規則條文: 本所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2、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
規則條文: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本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作出相應標識。
3、熔斷臨停機制。
規則條文: 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盤中異常波動,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 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於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4、盤後定價交易機制。
規則條文: 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定價交易時間。盤後定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當日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不進行盤後定價交易。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的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盤後定價申報當日有效。
具體的規則詳細可通過登錄交易所官網進行查閱。

F. 創業板怎麼開有什麼規矩兩年炒股經驗是指開戶兩年嗎

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申報即可;要求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兩年炒股經驗為開戶兩年的。

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並分析其對成長性的影響。

(6)創業板新規下如何炒股擴展閱讀:

創業板上市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

2、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3、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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