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保險
❶ 海外投資保險要怎麼辦
海外投資過程中,各種風險情況較為復雜,政治動亂、經濟衰退等風險事件的發生,都可能給在外投資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為保障企業境外投資利益,投保一份海外投資保險很有必要。海外投資保險要怎麼辦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根據各國有關的規定,合格投資者要取得政府的海外投資保險,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海外私人投資者在投資之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出投保申請,主要是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
②審查批准。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保險申請進行審查,主要是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合格的,予以批准。前已述及,盡管在一些國家法律並未規定對於本國的海外投資進行審查,但這些國家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適用卻要求審查部門對申請投保的投資予以審查。美國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負責對投資進行實質審查,日本由通產省大臣審查,德國部際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進行審查,法國由經濟與財政部長任主席的投資委員會審查。可以看出,此類審查既有實質性審查又有形式性審查。
③簽訂保險合同。經審查確認申請合格並獲批准後,由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繳納保險費。就綜合保險費(投保險別為所有)率講,美國為1.5%,德國0.75%-1.5%,日本0.55%-1%;法國外貿銀行為0.7%-0.9%、外貿保險公司為0.4%-0.9%。
④支付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一旦發生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資者支付約定的保險金。保險金的數額一般是依據損失額與賠償率確定的,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的保險金,以被保險人最初投資時保險人批準的投資項目投資的美元票面價值加上保險合同所定限度內該投資實際上應得的利潤、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額。但該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險人投資金額的90%支付保險金,由被保險人承擔投資金額為10%的風險損失。日本、挪威、荷蘭、英國等國要求投資者承擔至少10%的損失,瑞士為30%,加拿大、丹麥為15%。德國保險人承擔損失的80-95%,其餘5-2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但如果保險事故或損失是由可歸責於投資者一方的欺詐、虛假行為或重大失誤所致,則投資者無權索賠。
⑤代位求償。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可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於保險事故而享有的對東道國的索賠權和其他權益,包括所有權、債權等。但各國在這一方面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
❷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以及他的概念特徵
內容: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專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屬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❸ 海外投資保險的保費高不高
海外投資保險不是具體的某一款保險產品,而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所以它的保費高不高無法提供明確的回答。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具有國家規定的境外投資資格的下列投資者,可以投保海外投資保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除外)注冊成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但由在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除外;在香港、澳門、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成立的企業、金融機構,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機構控制之下,可由該境內的企業、機構投保;其他經批準的企業、社團、機構和自然人。目前這種保險尚處於起步階段,個人要想獲得這方面的信息,可以致電4006-366-366,以獲得更多的詳細信息。
❹ 海外投資保險的基本特徵
1、海外投資來保險是由政府機構自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❺ 簡答題海外投資保險與一般民間保險的區別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來就是政府行為造成的,現在希望通過政府本身來否定自身的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這種訴訟也是曠日持久的,費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無力支出這樣的時間和精力的。第二,通過資本輸入國本身的司法救濟方式。但是這種方式也同樣存在著障礙。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享有司法豁免權,一個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國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國家主張限制豁免理論,可以受理以國家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於國家行為理論,引起政治風險的國家行為如徵收、禁兌等是國家行為,具有不可審判性。政治風險的這種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資公司在行使代位權時面臨很大的障礙,自然而然地,只有尋求和國家力量的結合,試圖給東道國施加壓力,最好的選擇就是通過藉助國家間的雙邊協議所加於東道國的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在政治風險發生後,有特定的機構按事先約定的索賠的具體辦法,代位求償。投資者的母國政府與投資項目所在國的政府事先簽訂了國際協定,承認作為投資政治風險承保人的專門公司日後享有跨國的代位權。代位權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原來屬於一個國家內的國內私法上的合同關繫上的代位權跨越了,國界,而「公法化」了和「國際化」了,使得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制度具有了國際法上的意義。
❻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一般商業保險的區別
第一:總的來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不僅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第二要了解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2.一般商業信用保險,又叫國內信用保險。是以國內貿易中賒購方的買方信用、接受預付款的買方信用、借貸活動中的借方信用等為保險標的的信用保險。它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作為權利人的一方當事人要求保險人將另一方當事人作為被保證人,並承擔由於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而使權利人遭受商業利益損失的保險。
第三:區別:從表面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後補償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點;然而,如果對各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動機及該保險制度固有內涵作深層次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性質和官方性質。
❼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哪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❽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投資規范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選擇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市場,且投資下列品種:
(一)貨幣市場類
包括期限不超過1年的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逆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和隔夜拆出等貨幣市場工具或者產品。
貨幣市場類工具(包括逆回購協議用於抵押的證券)的發行主體應當獲得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信用評級。
(二)固定收益類
包括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性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
債券應當以國際主要流通貨幣計價,且發行人和債項均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評級。按照規定免於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應當具有不低於該債券評級要求的信用級別。中國政府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可不受信用級別限制。可轉換債券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三)權益類
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工具或者產品。
股票以及存托憑證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直接投資的未上市企業股權,限於金融、養老、醫療、能源、資源、汽車服務和現代農業等企業股權。
(四)不動產
直接投資的不動產,限於位於附件1所列發達市場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成熟商業不動產和辦公不動產。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境外基金,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證券投資基金
經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或者登記注冊;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條規定;可供追溯的過往業績不少於3年;結構簡單明確,基礎資產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貨幣市場基金還應當獲得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評級;
(二)股權投資基金
投資標的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較高並購價值,不受附件1所列國家和地區的限制;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3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實繳資金按認繳規模配比到位;
擁有10名以上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經驗,主導並退出的項目不少於5個(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專業人員共同工作滿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利益保護機制;設定關鍵人條款,能夠確保管理團隊的專屬性。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以符合前款規定的股權投資基金為標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
(三)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交易所掛牌交易。
第十三條 同一投資標的在同一會計核算期間,具有兩家以上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採用孰低原則確認信用級別。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境外投資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附件1所列新興市場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0%。
保險機構應當合並計算境內和境外各類投資品種比例,單項投資比例參照境內同類品種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控制短期資金融出或者融入,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逆回購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且拆入資金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投資實物商品、貴重金屬或者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和商品類衍生工具;
(二)利用證券經營機構融資,購買證券及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三)除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資金。
❾ 何為海外投資保險 承保范圍怎樣
海外投資保險有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兩種。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中國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中國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海外投資保險承保的風險為徵收、匯兌限制、戰爭以及政府違約。 徵收指投資所在國政府採取、批准、授權或同意的對投資實行的強行徵用、沒收、國有化、扣押等行為。這些行為需持續一段時間,且使投資者無法建立或經營項目企業,或者剝奪、妨礙投資者的權益。 戰爭指投資所在國發生的戰爭、內戰、恐怖行為以及其他類似戰爭的行為。戰爭項下的保障包括戰爭造成的項目企業有形財產的損失和因戰爭行為導致項目企業不能正常經營所造成的損失。 匯兌限制指投資所在國政府實施的阻礙、限制投資者把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兌換貨幣並/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或者使投資者必須以遠高於市場匯率的價格才能將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兌換貨幣並/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 政府違約指投資所在國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違反、不履行或者拒絕承認其出具、簽訂的與投資相關的特定擔保、保證或特許權協議等。 慧擇提示:以上是對海外投資保險及其承保范圍的簡介。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