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資包
❶ 基建項目投資包括哪些
(一) 按建設性質劃分。
1. 新建項目,是指從無到有,「平地起家」,新開始建設的項目。有的建設項目原有基礎
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後,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項目。
2. 擴建項目,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為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而新建主要車間或工程項目。
3. 改建項目,是指原有企業,為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科技含量,採用新技術,改進產品質量,或改變新產品方向,對原有設備或工程進行改造的項目。有的企業為了平衡生產能力,增建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算改建項目。
4. 遷建項目,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於各種原因經上級批准搬遷到另地建設的項目。遷建項目中符合新建、擴建、改建條件的,應分別作為新建、擴建或改建項目。遷建項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 恢復項目,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資產全部或部分報廢,以後又投資按原有規模重新恢復起來的項目。在恢復的同時進行擴建的,應作為擴建項目。
二)按建設規模大小劃分。
基本建設項目可分為大型項目、中型項目、小型項目;更新改造項目分為限額以上項目、限額以下項目。基本建設大中小型項目是按項目的建設總規模或總投資來確定的。習慣上將大型和中型項目合稱為大中型項目。新建項目按項目的全部設計規模(能力)或所需投資(總概算)計算;擴建項目按擴建新增的設計能力或擴建所需投資(擴建總概算)計算,不包括擴建以前原有的生產能力。但是,新建項目的規模是指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規定的建設規模,而不是指遠景規劃所設想的長遠發展規模。明確分期設計、分期建設的,應按分期規模計算。基本建設項目大中小型劃分標准,是國家規定的,按總投資劃分的項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項目5000萬元以上,其他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在此標准以下的為小型項目。
(三)按項目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劃分。
1. 生產性項目,指直接用於物質生產或直接為物質生產服務的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含礦業)、建築業、地質資源勘探及農林水有關的生產項目、運輸郵電項目、商業和物資供應項目等。
2.非生產性項目,指直接用於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項目,主要包括文教衛生、科學研究、社會福利、公用事業建設、行政機關和團體辦公用房建設等項目。
(四)按建設過程劃分。
1.籌建項目,指尚未開工,正在進行選址、規劃、設計等施工前各項准備工作的建設項目。
2.施工項目,指報告期內實際施工的建設項目,包括報告期內新開工的項目、上期跨入報告期續建的項目、以前停建而在本期復工的項目、報告期施工並在報告期建成投產或停建的項目。
3.投產項目,指報告期內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形成設計規定的生產能力(或效益)並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包括部分投產項目和全部投產項目。
4.收尾項目,指已經建成投產和已經組織驗收,設計能力已全部建成,但還遺留少量尾工需繼續進行掃尾的建設項目。
5.停緩建項目,指根據現有人財物力和國民經濟調整的要求,在計劃期內停止或暫緩建設的項目。
(五)按項目工作階段劃分。
1.前期工作項目,指已批准項目建議書,正在做可行性研究或者進行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的項目。
2.預備項目,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正在進行施工准備待轉入正式計劃的項目。
3.新開工項目,指施工准備已經就緒,經批准,報告期內計劃新開工建設的項目。
4.續建項目(包括報告期建成投產項目),指在報告期之前已開始建設,跨入報告期繼續施工的項目。
(六)按項目隸屬關系劃分。
1.中央項目,亦稱部直屬項目。它是指中央各主管部門直接安排和管理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的建設項目。這些項目的基本建設計劃,由中央各主管部門編制、報批和下達。所需的統配物資和主要設備以及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均由中央各主管部門直接供應和解決。
2. 地方項目,指由省、市、自治區和地(市)、縣等各級地方直接安排和管理的企業、事業、行政單位的建設項目。這些項目的基本建設計劃由各級地方主管部門編制、報批和下達,所需物資和設備由各地方地方主管部門直接供應。
❷ 建築工程大包都做什麼
你說的大包就是工程總承包。
1.投資控制方面
一部分施工圖完成後,業主就可以單獨或與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共同進行該部分工程的招標,分包合同的投標報價和合同價以施工圖為依據。
在進行對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招標時,只確定施工總承包管理費,而不確定工程造價,這可能成為業主控制總投資的風險。
多數情況下,由業主方與分包人直接簽約,這樣有可能增加業主方的風險。
2.進度控制方面
不需要等待於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在進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招標,分包合同的招標也可以提前,這樣就有利於提前開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
3.質量控制方面
對分包人的質量控制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進行。
分包工程任務符合質量控制的「他人控制」原則,對質量控制有利。
各分包之間的關系可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負責,這樣就可以減輕業主方管理的工作量。
4.合同管理方面
一般情況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投標、合同談判以及簽約工作均由業主方負責,業主方的招標及合同管理工作量較大。
對於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總包管理單位支付或由業主直接支付,前者有利於施工總包管理單位對分包人的管理。
5.組織與協調方面
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負責對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及組織協調,這樣就大大減輕業主方的工作。這是採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發點。
❸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1. 工程總承包(EPC)模式
工程總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稱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模式。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以後,從設計開始,經招標,委託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采購-建造進行總承包。在這種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方式,由工程公司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費用、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並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EPC有很多種衍生和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1) 優點:
² 業主把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工作全部託付給工程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商更能發揮主觀能動性,能運用其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自身創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協調工作量;
² 設計變更少,工期較短;
² 由於採用的是總價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賠及追加項目費用;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
2) 缺點:
² 業主不能對工程進行全程式控制制;
² 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工期和質量負責,加大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得更多的利潤,可能通過調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可能會影響長遠意義上的質量;
² 由於採用的是總價合同,承包商獲得業主變更令及追加費用的彈性很小。
2. 項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項目管理承包。指項目管理承包商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項目管理,包括進行工程的整體規劃、項目定義、工程招標、選擇EPC承包商,並對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進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參與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等階段的具體工作。PMC模式體現了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的分離,施工圖設計進入技術競爭領域,只不過初步設計是由PMC完成的。
1) 優點
² 可以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統一協調和管理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減少矛盾;
² 有利於建設項目投資的節省;
² 該模式可以對項目的設計進行優化,可以實現在給項目生存期內達到成本最低;
² 在保證質量優良的同時,有利於承包商獲得對項目未來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權,可以縮短施工工期,在高風險領域,通常採用契股這種方式來穩定隊伍。
2) 缺點
² 業主參與工程的程度低,變更權利有限,協調難度大;
² 業主方很大的風險在於能否選擇一個高水平的項目管理公司。該模式通常適用於:項目投資在1億美元以上的大型項目。缺乏管理經驗的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引入PMC可確保項目的成功建成。同時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利用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財團貸款或出口信貸而建設的項目。工藝裝置多而復雜,業主對這些工藝不熟悉的龐大項目。
3. 設計—建造(DB)模式
即設計-建造模式(Design And Build),在國際上也稱交鑰匙模式(Turn-Key-Operate)。在中國稱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Design-Construction)。是在項目原則確定之後,業主選定一家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這種方式在投標和訂立合同時是以總價合同為基礎的。設計-建造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負責,他首先選擇一家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然後採用競爭性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商,當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設計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
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可顯著降低項目的成本和縮短工期。然而,業主關心的重點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實施。同時,在選定承包商時,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標因素,可保證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項目。
1) 優點
² 業主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項目規劃直至驗收,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
² 承包商可在參與初期將其材料、施工方法、結構、價格和市場等知識和經驗融入設計中;
² 有利於控製成本,降低造價。國外經驗證明:實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價10%左右;
² 有利於進度控制,縮短工期;
² 風險責任單一。從總體來說,建設項目的合同關系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業主的責任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總承包商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所需的產品,總承包商對於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有全部的責任。
2) 缺點
² 業主對最終設計和細節控制能力較低。
² 承包商的設計對工程經濟性有很大影響,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風險;
² 建築質量控制主要取決於業主招標時功能描述書的質量,而且總承包商的水平對設計質量有較大影響;
² 出現時間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規約束,沒有專門的險種;
² 交付方式操作復雜,競爭性較小。
4. 平行發包(DBB)模式
即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esign - Bid -Build),它是一種在國際上比較通用且應用最早的工程項目發包模式之一。指由業主委託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各項工作(如進行機會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項目評估立項後再進行設計。在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標文件,隨後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而有關單項工程的分包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一般都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合同並組織實施。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工程師則為業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務。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D-B-B的順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全部結束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
1) 優點
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採用各方均熟悉的標准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2) 缺點
² 項目周期較長,業主與設計、施工方分別簽約,自行管理項目,管理費較高;
² 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項目目標能力不強;
² 不利於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由於圖紙問題產生爭端多索賠多等。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以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和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中國目前普遍採用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參照世行、亞行和FIDIC的這種傳統模式。
5. 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稱「邊設計、邊施工」方式。分階段發包方式或快速軌道方式,CM模式是由業主委託CM單位,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採取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著眼於縮短項目周期,也稱快速路徑法。即Fast Track的生產組織方式來進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揮施工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而它與業主的合同通常採用「成本+利潤」方式的這樣一種承發包模式。此方式通過施工管理商來協調設計和施工的矛盾,使決策公開化。
其特點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工程項目經理與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後,即對該部分進行招標,發包給一家承包商,無總承包商,由業主直接按每個單項工程與承包商分別簽訂承包合同。
這是近年在國外廣泛流行的一種合同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與過去那種設計圖紙全都完成之後才進行招標的連續建設生產模式不同,一般的招標發包方式與階段發包方式的比較如圖2。
CM模式的兩種實現形式: CM單位的服務,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1)代理型CM(「Agency」 CM):以業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務酬金。
2)風險型CM(「At-Risk」 CM):以總承包身份,可直接進行分發包,直接與分包商簽合同,並向業主承擔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如果實際工程費超過了GMP,超過部分由CM單位承擔。
1) 優點
² 在項目進度控制方面,由於CM模式採用分散發包,集中管理,使設計與施工充分搭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
² CM單位加強與設計方的協調, 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而造成的工期延誤;
² 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幫助業主採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向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還可以大大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如果採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費用的控制承擔更直接的經濟責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業主在工程費用控制方面的風險;
² 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和相互協調,在項目上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時,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5)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人共同決定,因而更為明智。
2) 缺點
² 對CM經理以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的要求都比較高;
² 分項招標導致承包費可能較高;
² CM模式一般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對合同範本要求比較高。
6. 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一國財團或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一個國家的政府獲得某項目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後由其獨立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經營獲得利潤,並用此利潤償還債務。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由於獲得政府許可和支持,有時可得到優惠政策,拓寬了融資渠道。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標准BOT操作的不同演變方式,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政府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權。該模式主要用於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污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1) 優點
² 可以減少政府主權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責任;
² 可以將公營機構的風險轉移到私營承包商,避免公營機構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
² 可以吸引國外投資,以支持國內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缺乏建設資金的問題;
² BOT項目通常都由外國的公司來承包,這會給項目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既給本國的承包商帶來較多的發展機會,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2) 缺點:
² 在特許權期限內,政府將失去對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
² 參與方多,結構復雜,項目前期過長且融資成本高;
² 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² 可能造成設施的掠奪性經營;
² 在項目完成後,會有大量的外匯流出;
² 風險分攤不對稱等。政府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卻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與風險,如利率、匯率風險等。
7. 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建設與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做出的承諾,將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採取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
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項目成功的關鍵是項目的參與者和股東都已經清晰了解了項目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收益。
1) 優點:
² 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有利於盡早確定項目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
² 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
² 參與項目融資的私人企業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於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² 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² 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² 政府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2) 缺點:
² 對於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
² 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
² 如何設定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❹ 建設工程投資包括哪些費用定額計價包括哪些費用
建安投資、設備投資、其他投資、待攤投資、待沖基建支出等,
參照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工日單價、機械台班單價、材料以及設備價格信息及同期市場價格,直接計算出直接工程費,再按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措施費、其他項目費、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匯總確定建築安裝工程造價。
❺ 在工程建設中,「投資包干」的定義是什麼
投資包干:是指建設單位對國家計劃確定的建設項目按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經營管理責任制,是基本建設管理的一項重大改革。所有基本建設項目都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
包干內容:
1.包投資。以批準的設計概算或修正概算確定的投資額為准,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取設計概算包干、新增單位生產能力造價包干或平方米建築造價包干。
2.包工期。以國家計劃或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合理工期為准。
3.包質量。以有關的技術標准、規范以及設計要求的工程質量標准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設計文件規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單,或包、保雙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單為准。
5.包形成綜合生產能力。工業項目要按設計規定,把主體工程,配套工程「三廢」治理工程同時建成,按規定的建設規模形成綜合生產能力。非工業項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❻ 什麼是工程發包人的財力
工程發包人即工程擁有者的財力。
工程發包人試圖尋找不受限制的財力,但是欲達此目的,須先進行大量的談判工作。建設與傭金回扣風險的緩解須由穩固的經濟體系的EPC總承包合同來進行,而這類合同都須由信譽卓著的企業和高水平的L/D或強有力的施工保障(DSU型或金融保證)。貸款人後完成的形式通常是可以承受O&M風險,前提是:勤勉。工程由具技術能力的豐富經驗的作業者實施,即從應匯聚到大量投資且有公認信譽卓著的人,而且發包人應具備良好的市場運作能力。工程發包人擁有基本股票和股東、貸款支持以及擁有其他資源分享、限制現金、所有權受損最小等特徵,而且還擁有顧問費與咨詢費或成交費(Successfee)。
用於預先明確的服務咨詢項目的賬單以及在工程結束後也需要為順利完工而支付的傭金。服務費用的賬單是在工作開展之前就定好的,此類賬單預先支付50%,剩下的50%待完工時或資金完全到位後支付。成功費用的傭金將等待真正的工程付款階段才支付。所有的咨詢都會為工程提供一種令人滿意的復審。據此,可以對工程先期進行一個簡要的基本審視。這種基本審視的目的在於對工程進行一個總體觀察,判定其是否達到了工程發包人所希望獲利的目的。這種基本的觀察並不包括評論性分析與研究,但它卻代表著對工程所進行的一系列初步審視。
這種模式的主要任務是描述企業使用工程項目融資的原因,我們也可以根據它的優勢進入工程項目融資的領域並理解本章的通篇含義。工程項目融資的主要優勢就在於它提供了一種防止公司在投資中可能引起的風險和財務危機。工程債務的無追索權性質可以保護工程的發起企業,使其免受風險的損傷,即在發生工程被拖延或者一些企業因違約或征稅而被扣押資金的情況(如正在進行的投資被迫中斷)下得到保護。所以,工程項目融資就可以為風險控制提供一種組織機制。此時,傳統的金融措施就顯得格外有效,如金融衍生工具就不能被用於進行套購保值。
❼ 我18了;一事無成;我想投資包工程;可什麼都不懂……
年齡不怎麼大;再說干這種事;需要本錢啊!而且:風險大。
你不如去追自己的夢想去;看了你空間了;努力吧、既然想當兵;就不要放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