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股票
『壹』 企業破產後清算的股票價格包括哪幾方面
企業一旦破產清算,首先支付清算費用,其次是所欠職工工資、養老金和安置費用。下來是所欠稅費。接著是有抵押的債權。再下來是所有的債權。一般到這個時候企業就不會有任何資產了,如果還有剩餘,就按股權平分。
『貳』 上市企業破產後,它的股票該怎麼處置
如果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法院將凍結該公司所有資產進行拍賣,追回一些應收賬款,所有的資金先用來償還銀行貸款、員工薪水、應付賬款、公司債券等等,如果還有剩餘,才會按照股本歸還股東的投資。不過一般情況下不會有剩餘,還賬都不夠了。
『叄』 公司破產後,其股票怎麼辦
公司股票破產後,會對其股票以及剩餘資產進行分配。分配的順序是:1、破產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3、稅款。4、破產債權(即普通債權),想補充的一點就是,如果您持有破產公司的股票,那情況有兩種:1是未必能賣出您手裡持有的股票,因為公司都破產了,其股票也沒有多少價值了,2是即使您賣了股票了,折算完的銀子也沒多少,不知我回答的滿意?
『肆』 上市公司公司破產退市了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產,那麼按照破產程序,上市公司必須首先償還債務和優先股權,剩下的資產就是普通股東的可分配財產。一般來說,當某隻退市股票宣布破產後,普通股東基本是沒有資產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擔上市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股民一定對企業的發展要有持續的關注,當公司經營不善,出現破產前兆的時候盡量快速將手中的股份拋售出去,不然在這種保護程序下,股民將血本無歸。
但是在中國股市,退市股票在完全退市前將在三板市場交易。原在本所流通的股票,由擬任股票轉讓代表人的證券公司(主辦證券公司)轉讓,並於45個工作日內在代辦股票轉讓系統交易。
(4)破產後股票擴展閱讀
目前,A股公司因業績因素退出的標準是連續三年停牌(暫時保留代碼和資格),六個月內繼續虧損,面臨退市。退市股票的處置:有三種可能性:一種是重組並返回主板(如濟南輕型汽車);另一種是在未來升到第三板;另一種是破產,完全消失。
如果是股票退市後的公司經營恢復正常再次申請上市獲得批准,或者是公司重組成功獲准重新上市,那麼持有退市後股票的股民有機會翻本,甚至賺到可觀的收益。比如西南證券重組成功借殼ST長運後連續43個漲停板,創造了A股市場連續漲停板記錄。
『伍』 上市公司要是破產後,股票會怎麼樣如題 謝謝了
我國現在還沒有上市公司破產的先例(資產置換的除外),若上市公司真的破產了,其原來的股票當然是會作廢了,股東會分得到償債後的剩餘資產(由於排在最後,一般是不會分得什麼的).我國股市的情況比較特殊,現在由於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建立,上市公司流通股東在其公司破產後可能會得到一些額外的補償也說不定.供參考. 滿意請採納
『陸』 公司破產了,股票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破產後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