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投資行為
⑴ 規范市場秩序的規范行為和制度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將「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列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七大主要任務之一。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競爭的有序性不僅是判定市場經濟成熟與否的一項重要標志,更是決定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的關鍵因素。
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的同時,中國經濟在建立平等、公正、開放的競爭性市場環境方面也取得了長足進展。市場秩序混亂的問題仍沒有得到徹底的根除。
要從根本上消除當前存在我國經濟生活之中的各種惡性競爭、不正當競爭甚至行政性限制競爭,必須在塑造競爭主體、完善競爭規律體系、健全產業進入退出機制、促進企業兼並及聯合、打破行政性壟斷、規范政府行為等方面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
一、規范制度,健全機制
要規范競爭秩序、提高競爭效率,作為競爭主體的企業,就應當擁有相應的產權,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此,要繼續推進國有、集體企業所有權與資產控制權的分離,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調整、改革這些企業的財產組織形式和財產責任形式。
在轉制過程中,要重點解決好針對高層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問題。企業在經營運作中的所有非理性行動甚至重大失誤,都與主要領導人自身權利與責任、收益與風險的不對稱,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要進一步在經理人員的選拔、考核、獎懲和監督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同時鼓勵推行更能促進企業理性經營、遏制短期行為的薪酬計劃。
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競爭主體不僅要有規范的企業制度,還應當有一套能夠有效適應市場競爭要求的經營機制,包括內部管理、決策形成系統、動力刺激方式、經營戰略選擇、組織與技術創新等。
二、盡快完善市場競爭的法律體系
要逐步摒棄以所有制、地域和部門歸屬劃分企業形態的做法,代之以按照財產關系的歸屬、責任承擔和組織形式,將市場競爭主體劃分為公司、合夥和獨資三種企業形態,分別以《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獨資企業法》來對不同主體予以法律確認和執法監管。
在規范市場行為和市場秩序方面,應對已有的《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一些專門性法規加以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時,加緊修訂已過時的《企業破產法》,加快對在整個市場競爭中具有基本法地位的《反壟斷法》的起草過程,並配套制定一些相關的專門性法律、法規,使它們盡快頒布實行。
在調整市場主體與國家、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方面,盡管就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已有幾項法規,但目前普遍存在著社會保障面過窄、統籌層次較低、各地做法不同等問題,還是應當盡快制定實施一項專門的《社會保障法》。
完善法律體系還意味著健全、充實與市場競爭有關的執法監管機構。要強化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一般性監管機構以及證券、保險、文化、衛生等特定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執法效率。此外,要隨著《反壟斷法》的頒行,組建反壟斷部門,並根據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適當組建一些針對特定市場的專門性監管機構。
三、健全產業的進入退出機制
廠商進出自由是形成有效競爭市場秩序的前提條件。而我國大多數競爭性產業尤其是製造業存在的市場集中度偏低、過度競爭嚴重等問題,與進入壁壘不完善、退出壁壘過高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為避免廠商過多進入導致過度和低效競爭,進入管制應主要針對那些規模經濟顯著、具有區域自然壟斷性質和社會公益性質的產業。這些產業的發展需要巨額的初始投資,而且規模經濟在產業發展中起著舉足重要的作用,通過行政手段提高進入壁壘符合規模經濟的要求。
除上述產業外,其他產業對廠商進出的基本原則應該是降低進入和退出壁壘,逐步恢復產業所既有的基於技術經濟特點的自然壁壘。拆除行政性進入壁壘(包括依靠行政力量建立的限制限價、外埠貨物禁入等壁壘),除了通過經濟立法和政策調整解除對一些行業的進入限制(主要是非國有企業)外,還需要通過完善企業制度、改革現有的財稅體制以消除行政部門來自行政干預的利益激勵等措施配套。
在降低退出壁壘的過程中,還應注重完善生產要素市場特別是資本市場體系和機能,減少由於市場組織的相對落後給企業退出帶來的市場成本。對於已經發生過度競爭且出現持續性生產能力過剩的衰退型產業,政府應通過對企業技術上、經營上的指導,幫助籌集轉產資金的融資,以及對轉行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及其他援助措施等產業援助,促使該領域的勞動力和資本等向工資率、利潤率更高的其他產業順利轉移。
四、鼓勵基於有效競爭之上的企業兼並和聯合,促進市場結構合理化
在我國,產業的市場集中度與行業盈利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主要是由不同集中度的產業降低成本和提高生產效率差異造成的,而不是大企業共謀的結果。因此,通過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規律,使分散的生產能力向優勢企業集中,改善企業的規模結構,是遏止過度競爭、推動市場秩序化的一條有效途徑。
要繼續鼓勵企業間包括橫向兼並在內的兼並和聯合,尤其是在規模經濟效益比較顯著的產業,更應大力整合產業組織,將原先缺乏最低有效規模的企業聯合起來;不僅鼓勵優勢企業去兼並劣勢企業,也要鼓勵企業實行「強強聯合」,通過大企業間的聯合和重組,在較短時期內適當提高產業集中度,形成具有國際水平的大規模企業。
政府在企業兼並中的作用,不應是簡單依靠行政手段,搞違背市場規律的「拉郎配」,而要將著眼點放在優化資產重組環境、降低兼並成本,為大型企業的形成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上來。要採取較為寬松的市場結構政策,促進企業兼並和企業集中;通過對某些規模經濟顯著的產業制定市場准入標准,形成一定的行政性壁壘,增大兼並和聯合的潛在收益;就一些重大問題制定統一的制度和規則,降低兼並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
五、逐步將競爭機制引入行政性壟斷行業,構建平等、開放的競爭格局
國家依靠行政力量實施壟斷的行業應只限於涉及國家安全、自然資源、少數公共產品生產和公共服務提供的領域。除此之外,其他一切處於行政性壟斷狀態的行業與部門都要打破壟斷,進行徹底的改革和重組,創造開放、平等的競爭格局。
對於電力、鐵路、民航、通信等壟斷行業的改革和重組,要引入並強化競爭機制,創新企業制度,實現規模經營,重點要放在同一業務經營主體的多元化、非國有資本包括外國資本進入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領域、企業財產組織形式的改造與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等上面。
打破壟斷體制要與轉換政府職能同步進行,應在准確界定政府行業管理職能的基礎上,建立起有效的政府監管組織結構,為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的持續發展和所有投資者的公平競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打破行業壟斷應納入法制化軌道。為此,要盡快清理不利於打破壟斷、實行競爭的法規,修改和完善《電力法》、《航空法》等有關法律,並加快《電信法》、《石油天然氣法》等的立法進程。
六、規范政府行為
市場發生功能性障礙需要政府進行適當的干預和調控,並不能證明政府就不會出現缺陷。實際上,政府行為的錯位將會影響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
地方政府影響競爭秩序、製造市場壁壘的實質還是財政問題。從長期看,必須有步驟、有計劃地精簡機構和人員,切實減輕地方財政尤其是市縣級財政的支出負擔,以緩解財政增收的壓力;在當前,要適當加大中央財政對不發達地區轉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放棄各種保護主義措施的積極性。但在根本上,還是要進一步調整和改革上下級政府間的財稅關系,削弱地方政府行為不規范的動因。
要消除政府部門對市場競爭的不正當介入,必須以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為前提。總體上看,機構改革應加強職能性機構,逐步以至完全撤消原來的行業性管理機構,根據市場發展的情況,適時組建和擴充新的市場監管機構。另外,還要通過建立一套規范政府及政府部門的行政法規體系,將政府機構的職能、許可權以及對市場運行的管制和干預明確置於法律的監督和控制之下,這不僅是徹底清除目前存在於一些政府部門的自我膨脹機制的「治本之策」,也是改善政府機構執法效率、減少人為因素干擾的有效途徑。
⑵ 投資管理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有哪些
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第二章行為規范可知,有如下幾點: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額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行業自律規范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作出的承諾,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第九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作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就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第十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不同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資產委託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十一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審慎簽署並認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第十二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強化投資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審慎開展投資活動。
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接受職業培訓,熟悉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⑶ 為何要規范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
據報道,12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和全國工商聯18日對外發布《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范》,從完善經營管理體系等五方面對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進行引導和規范。
編制《規范》的目的是幫助民營企業在境外投資活動中認識風險、防範風險、提升防控風險的能力,同時促進我國對外投資健康有序發展,對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活動進行了引導和規范,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完善境外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事故處理。
據悉此次公布的規范鼓勵民營企業在境外投資過程中熱心公益事業,增進文化交流,樹立服務社會的良好企業形象。四是注重資源環境保護。倡導民營企業提高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意識,遵守東道國環保法規,履行環保責任和相關法律義務。
希望所有企業都可以做到誠信經營!
⑷ 五部門出台文件規范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情形如何
北京12月18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和全國工商聯18日對外發布《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范》,從完善經營管理體系等五方面對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進行引導和規范。
孟瑋還介紹,國家發改委正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范》。
⑸ 結合材料,運用政治生活知識說明政府應如何規范自身的投資行為
政府規范自身的投資行為必須
政府需要堅持為人民服務宗旨,對人民負責原則。
政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政府必須履行經濟職能,自身投資必須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⑹ 投資所要遵守哪些規范
證券時報
有關法律體系初現輪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現低吸機會?)
一項完整的委託理財的安排通常都會涉及委託人或受託人兩個法律主體,因此,專門的調整委託理財的法律法規都會圍繞著這兩個法律主體展開,內容包括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資格認定以及雙方在從事委託理財時應遵守的行業規范等。而在本質上,委託理財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通過雙方合意的形式來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我國《合同法》的公平、誠實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則性規定在委託理財合同中同樣適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體,比如上市公司在成為委託理財合同中的當事人時,不僅要遵守委託理財的法律規定,還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關證券監管的法律規定,因此,該等特定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委託理財的條款也構成了委託理財的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概言之,有關委託理財 的專門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內的基礎性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特定條款等構成了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委託理財法律體系。(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逼出來的直接規范
事實上,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有關委託理財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經大量存在。據報道:根據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報,當時涉及委託理財的上市公司達172家,金額累計216.65億元。然而,直到這一年的11月28日,《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通知》」)的頒布才真正為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託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通知》規定,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託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託人的投資意願,與委託人簽訂受託投資管理合同,把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通知》從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的主體資格、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受託人的行為規范等方面對證券公司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進行了全面規定。根據《通知》的規定,只有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才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而所有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均不得從事此項業務;而在委託人方面,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非銀行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委託人委託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投資。
集合受託投資怎麼走
目前,由於單個的自然人資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所佔的比例較小。但是,根據最新的統計數字,中國的民間儲蓄已經突破十萬億元,這是一個龐大的數字,不少證券公司因此希望通過某種形式的安排使這部分資金進入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從而使證券公司目前日見頹勢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所起色。集合投資就是其中的一種形式。
所謂集合投資,就是從事受託理財的證券公司通過與商業銀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來開展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證券公司在開展此項業務。但是,由於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太多,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過於復雜,監管難度較大並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中國證監會已經在2003年4月29日發布《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暫停了此項業務,並要求已經開展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將有關的合同、產品說明書等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查。因此,在中國證監會發布新的規定之前,證券公司通過集合投資的形式進行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均存在法律障礙。
上市公司得謹慎委託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最大的委託人群體。自2001年以來,每年進行委託理財的上市公司都有幾百家,涉及的資金成百上千億元。但是,上市公司在進行委託理財的時候,必須要遵守有關的證券法規,就公司委託理財的詳情在公司的季報、中報和年報中進行詳細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該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則可能會構成虛假陳述等嚴重的法律後果。另外,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公司是否存在將大量的資金用於委託理財之情形,委託理財的金額、委託理財所涉及的投資內容、是否經過公司內部適當的程序批准等等事項,是監管當局在 決定公司是否符合資格發行新股時重點考慮的因素,如果一個上市公司已經存在大量的資金閑置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很有可能會否決該公司繼續發行新股的申請。同時,法律嚴禁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將發行新股所募集的資金用於委託理財。
在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簽署的《委託理財合同》中,一直以來都會有一個保底收益條款,證券公司在該條款中向上市公司承諾一定比例的保底收益———通常是一個略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收益。無論證券公司管理的這筆投資最終是贏利還是虧損,作為委託人的上市公司均至少能獲得該保底收益,而在該保底收益之上的投資利潤,則由證券公司和作為委託人的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保底收益的做法在中國證監會的《通知》頒布以後變得不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被明確禁止。根據《通知》的規定,受託人應根據與委託人簽署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所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分擔損失;而受託人管理傭金的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也不得採取簡 單的利潤分成方式,與此同時,《通知》明確規定,委託人有義務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並確保未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委託投資、所有用於委託投資的資產來源及用途符合法律的規定。
政府監管的法律依據
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上分析,委託理財的法律關系實質上一種民事上的代理關系,因此,一個代理人應遵守的原則,例如謹慎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受託事宜、避免雙方代理、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時候遵循受託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來處理等等,在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中全部適用,這些原則均體現在《通知》的具體規定中,成為政府監管部門對受託投資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這些規定,大體上主要涉及三大方面:
1、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上,受託人應在自營業務、經紀業務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之間設立防火牆,在人員、財務和賬戶管理上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辦公室內操作,不得互通交易信息,不得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等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2、在賬戶管理上,受託人要保證受託投資資產和其自有資產及不同委託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投資資產分別設立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不同委託人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3、在行為操守上,受託人不得將受託投資管理資產投資於與受託人在股權、債權和人員等方面有重大關聯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受託人的自營業務不得搶先交易於所管理的受託投資並故意損害委託人利益;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人員或其有利益關系的交易主體不得搶先交易於受託投資的行為;受託人不得以獲取傭金或其他利益為目的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受託人不得將受託投資資產在不同受託投資賬戶之間或與受託人自營賬戶間進行相互買賣,轉移受託投資賬戶利潤或虧損,損害委託人利益等等。
事實上,受託人前述有關業務操作和行為操守的規定,不僅在《通知》中做了詳細規定,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02年7月發布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公約(試行)》中也做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家證券公司要從事受託投資業務均需遵守。
⑺ 用什麼激發市場活力,用什麼引導市場預期,用什麼明確投資方向,用什麼規范市場行為
要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基礎上,用改革激發市場的活力和社會的創造力,用政策引導市場預期,用規劃明確投資方向,用法治規范市場行為,做到政府行為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