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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

發布時間: 2021-03-27 22:28:42

Ⅰ 什麼是工程項目代建制模式


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單位的角色地位也較為特殊,一方面,法律並未正式授予其認可的法律地位,在相關建設管理活動中,如各項手續的辦理仍需要傳統建設方出面辦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作為代建合同的參與方,由於擁有投資資金權利,在實際建設實施管理活動中較為強勢,如在施工單位招標活動中撇開代建單位自行招標,影響代建單位的實際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國工程建設管理發展中的一次探索嘗試,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國內處於發展初期,一些制度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發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單位應做好相應代建項目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應對工作,通過運用新技術、新管理方法有效應對相應代建風險,提高風險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Ⅱ 什麼是政府項目代建制

政府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代建制的范圍一般比建設監理的廣,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設計,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規定的項目管理范圍內,作為代理人,全面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導作用,除工程項目的重大決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項目決策均由代建方進行。而工程項目業主僅派少量人員在工程現場,收集工程建設信息、對工程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和監督。

拓展資料:

代建制最早出現在政府投資項目,特別是公益性項目。針對財政性投資、融資社會事業建設工程項目法人缺位,建設項目管理中「建設、監管、使用」多位一體的缺陷,並導致建設管理水平低下、腐敗問題嚴重等問題,通過招標和直接委託等方式,將一些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的政府投資項目委託給一些具有實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專業公司實施建設,而業主則不從事具體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業主與項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詢公司通過管理服務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迄今代建制試點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種模式:

(1)「委託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廣州、海南的代建制試點採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下面,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工程「項目法人」,或者指定一個部門作為「項目業主」,由「項目法人」(或「項目業主」)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定一個工程管理公司作為「代建單位」,再由「項目法人」(或「項目業主」)作為委託方,與「代建單位」(受託方)簽訂「代建合同」。

(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慶、寧波、廈門和貴州代建制試點採用的模式。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定一個項目管理公司作為代建單位,由作為「代理人」的該代建單位,與作為「被代理人」的使用單位簽訂「代建合同」。

(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北京、武漢、浙江代建制試點採用的模式:政府投資管理部門與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簽訂「三方代建合同」。

代建制 網路

Ⅲ 什麼是工程項目代建制模式


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單位的角色地位也較為特殊,一方面,法律並未正式授予其認可的法律地位,在相關建設管理活動中,如各項手續的辦理仍需要傳統建設方出面辦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作為代建合同的參與方,由於擁有投資資金權利,在實際建設實施管理活動中較為強勢,如在施工單位招標活動中撇開代建單位自行招標,影響代建單位的實際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國工程建設管理發展中的一次探索嘗試,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國內處於發展初期,一些制度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發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單位應做好相應代建項目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應對工作,通過運用新技術、新管理方法有效應對相應代建風險,提高風險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Ⅳ 什麼是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

政府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政府投資代建制項目建成後,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約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辦理政府投資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4)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擴展閱讀:

項目代建制的實施程序

(1)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2)發展改革部門批復項目建議書,並在項目建議書批復中確定該項目實行代建制,明確具體代建方式;

(3)發展改革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確定具備條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單位,發展改革部門與前期工作代理單位、使用單位三方簽訂書面《前期工作委託合同》;

(4)前期工作代理單位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對項目勘察、設計進行公開招投標,並按照《前期工作委託合同》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如果報審的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估算投資一定比例(如3%)或建築面積超過批准面積一定比例(如5%),需修改初步設計或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5)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規劃、建設等部門,對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進行審核批復;

(6)發展改革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據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編制招標文件,並組織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招投標;

(7)發展改革部門與建設實施代建單位、使用單位三方簽訂書面《項目代建合同》,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在建設實施階段代行使用單位職責,《項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應提供工程概算投資10- 30%的銀行履約保函。具體保函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

(8)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對項目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進行公開招標,並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准和概算投資,進行施工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預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准、建設內容和總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提出,經監理和使用單位同意,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後,再按有關程序規定向其它相關管理部門報審;

(9)政府投資代建制項目建成後,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約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辦理政府投資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Ⅳ 什麼叫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代建制的范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設計,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規定的項目管理范圍內,作為代理人,全面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導作用,除工程項目的重大決策外,管理工作和項目決策均由代建方進行。

(5)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擴展閱讀:

工程總承包和代建制的主要差異在工程合同的標的和合同的性質上。工程總承包合同的標的是工程實體,總承包商向業主最終交的成果是工程實體;

工程總承包合同是承包商合同,即根據預先約定的計價方法,結算工程款項,總承包商要承擔全部風險,或享受工程成本低於工程合同價時的全部利潤。

而代建制則不同,代建合同的標的是管理服務,代建方向業主提交的是滿足合同要求的管理服務,代建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咨詢管理類合同,即使合同條件中帶有激勵屬性,代建方不可能承擔工程成本失控的全部風險。

Ⅵ 什麼是建設項目代建制


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單位的角色地位也較為特殊,一方面,法律並未正式授予其認可的法律地位,在相關建設管理活動中,如各項手續的辦理仍需要傳統建設方出面辦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作為代建合同的參與方,由於擁有投資資金權利,在實際建設實施管理活動中較為強勢,如在施工單位招標活動中撇開代建單位自行招標,影響代建單位的實際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國工程建設管理發展中的一次探索嘗試,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國內處於發展初期,一些制度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發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單位應做好相應代建項目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應對工作,通過運用新技術、新管理方法有效應對相應代建風險,提高風險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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