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投資
① 新形勢下,中國民航將如何發展
近年來,我國民航保持強勁態勢持續發展,正在由民航大國向民航強國邁進,我國民航已成為全球最具潛力和活力的航空運輸市場。
目前我國大陸民航所完成的運輸總周轉量,已佔世界民航的10%以上,而每年對世界航空運輸增長的貢獻率為25%左右。預測,2024年左右,中國航空運輸總周轉量將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但如果按人均發展水平,我們還只有美國的四分之一,差距仍然很大。
機場建設方面,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民用航空機場建設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可行性分析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6月底,我國頒證運輸機場數量達224座,通用機場達到300餘座,與運輸機場協同發展。目前,我國運輸機場全國各省市均有分布,以運輸機場為中心、半徑100公里的服務范圍覆蓋了全國88.5%的地市、76.5%的縣。全國運輸機場密度增至每10萬平方公里2.3座。
我國民航業大而不強,其次表現在我國民航規模已經很大,但國際競爭力仍然不強,最突出的是還沒有真正建成國際航空樞紐和完善的國際航空網路。當前我國民航行業正在向環境友好型轉變。行業綠色發展,節能減排的推進,也有利於中國民航行業發展的轉變,從過去一味突出量的增長,轉變為質的提升。
對於地方機場、航空公司來說,這就要求了他們在產業發展中,需要以綠色低碳、服務質量優質提升為新的重點。同時把提升民航航空服務的發展質量作為主要任務,保證行業未來穩定快速發展。
② 成立民營航空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你在網路搜「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48號」也就是「《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CCAR-209)」
還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38號」也就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CCAR-201)」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195號」也就是「《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R4)」
以上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規定或者規則,但不僅僅是上面列的這些
其中CCAR-201規定了設立條件和申請程序
第二章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的條件
第七條 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少於3架購買或者租賃並且符合相關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負責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管理能力,主管飛行、航空器維修和其他專業技術工作的負責人應當符合民用航空規章的相應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三)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規章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不少於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五)具有運營所需要的基地機場和其他固定經營場所及設備;
(六)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八條 外商投資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所規定的投資比例及其他要求。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總局不受理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申請: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
(二)濕租我國現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外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三)民用機場、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製造、航油供應、民航計算機信息等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有直接關聯關系、可能影響航空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的企業或單位,單獨設立或者違反規定參股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四)不符合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程序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投資人的資信能力證明;
(三)投資各方簽訂的協議(合同)以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籌建負責人的任職批件、履歷表;
(五)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 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經營航線的市場分析;
(二)擬選用的民用航空器型號、來源和擬使用的基地機場條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來源和培訓渠道;
(四)擬申請的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籌建中外合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擬設立企業的項目申請報告及其核准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將其置於民航總局網站(www.CAAC.GOV.CN),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查閱和提出意見。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如有意見,應當自上網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連同申報材料一起報民航總局。
第十四條 對申請人申請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沒有重大異議的,民航總局應當自受理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籌建的初步決定,並將其置於民航總局網站,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查閱和提出意見。民航總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籌建的決定。
對申請人的籌建申請有重大異議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如果要求聽證,民航總局按規定組織聽證。民航總局根據聽證的結果作出是否准予籌建的初步決定並置於民航總局網站予以公布,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查閱和提出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如有意見,應當自上網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民航總局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作出是否准予籌建的決定。
第十五條 民航總局對准予籌建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籌建認可決定,予以公告。
對不予籌建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籌建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籌建企業名稱;
(二)籌建企業地址;
(三)籌建企業擬使用的基地機場;
(四)籌建企業負責人;
(五)籌建企業類型;
(六)籌建企業經營范圍;
(七)其他必要內容。
第十七條 經民航總局認可的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有效期限為2年。
申請人自民航總局准予其籌建之日起2年內未能按規定條件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確有充足的事由,經申請人申請、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民航總局可准予其延長1年籌建期。在延長籌建期內仍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喪失籌建資格。
喪失籌建資格的申請人,民航總局2年內不再受理其籌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籌建延期,應當向民航總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理由。民航總局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
民航總局對准予籌建延期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同意籌建延期的決定,予以公告。
對不予籌建延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經准予籌建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和認可條件,在籌建有效期內開展籌建工作。
第二十條 申請人完成籌建工作後,應當經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向民航總局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三份:
(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企業住所證明復印件;
(六)企業標志及其批准文件;
(七)購買或者租賃民用航空器的證明文件;
(八)客票、貨運單格式樣本及批准文件;
(九)與擬使用的基地機場簽訂的機坪租賃協議和機場場道保障協議;
(十)法定代表人、負責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履歷表、身份證復印件;
(十一)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文件;
(十二)企業董事、監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選舉或者聘任的證明;
(十三)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擬設立的中外合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還應當提交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二十二條 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供文件、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一式三份:
(一)股東簽訂的投資協議(合同);
(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將其置於民航總局網站,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查閱和提出意見。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如有意見,應當自上網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連同申報材料報民航總局。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人的經營許可申請沒有重大異議的,民航總局應當自受理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經營許可的初步決定,並將其置於民航總局網站,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查閱和提出意見。民航總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經營許可的決定。
對申請人的經營許可申請有重大異議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如果要求聽證,由民航總局按規定組織聽證。民航總局根據聽證的結果作出是否准予經營許可的初步決定並置於民航總局網站予以公布,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查閱和提出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如有意見,應當自上網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民航總局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作出是否准予經營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民航總局對准予經營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對不予其經營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地址;
(三)基地機場;
(四)企業類型;
(五)注冊資本;
(六)法定代表人;
(七)經營范圍;
(八)其他必要的內容。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持民航總局頒發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人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該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報民航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正式投入航線運營前,應當按規定完成運行合格審定,審定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航線運營。
具體要花多少錢就沒細算過了,不過我覺得沒幾個億是不行的。
③ 民用航空投資准入被進一步放寬條件了嗎
自2017年7月起公開徵求意見後,經修訂的《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終於揭開面紗。這份業界翹首以盼的事關放寬民營資本投資民用航空的新規將於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實施。准入放寬、鼓勵投資、促進民用航空發展是新規的三大關鍵詞。
國內主要機場的國有股比要求也得到進一步放寬。新規在2005年試行版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運輸機場及深圳等9個重要城市運輸機場應當保持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基礎上,允許上述機場出現國有相對控股的情況(即所佔比例可不大於50%,但具備實際支配權)。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新規定僅針對國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民用運輸機場以及深圳、廈門、大連等八個城市的民用機場和新疆、西藏兩個自治區內的戰略機場。換言之,國內支線機場和其他民用機場在投資准入方面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