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包銷
『壹』 申購新股的限制條件
1、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納認購資金情形的,將被列入限制申購名單,自其最近一次放棄認購次日起的180日(含次日)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2、要求投資者自主表達申購意向,證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資者全權委託代其進行新股申購;
3、新股網下發行申購日與網上申購日為同一日,網下發行申購時間為T日9:30至15:00;
4、對於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發行人擬公開發行的股票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直接定價發行,不再安排網下發行。
5、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申購
7、是棄購股份處理。明確因投資者資金不足而放棄認購的股份、因結算參與人資金不足而被無效處理的股份由主承銷商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的其他方式處理。
(1)新三板包銷擴展閱讀:
深交所明確,根據投資者持有的市值確定其網上可申購額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 5000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每一個申購單位為500股,申購數量應當為500股或其整數倍,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次網上初始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過999999500股。
申購時間為T日9︰15-11︰30、13︰00-15︰00。另外深交所強調,網上申購創業板新股的要符合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有關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對不符合相關要求但參與新股申購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貳』 公司掛牌和上市的區別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家公司成為上市公司,我們撐為首次掛牌。程序有三
1.他要先申請股票公開發行
2.他要接受承銷商輔導
3.他要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獲准
首先,講發行
1.證券發行的管理制度有審批制和核准制
2.發行方式:
按發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募發行與私募發行;
按有無發行中介,可以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按發行目的不同,可分為初次發行和增資發行。
第二,講初次發行的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分35 %;
4.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占其所折股本數的比例不得高於 20%;
5.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 5000萬元;
6.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7.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8.近3年連續盈利等。
第三,講上市輔導
股票發行與上市輔導,指有關機構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的規范化培訓、輔導與監督。發行與上市輔導機構由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原則上應當與代理該公司發於票的主承銷商為同一證券經營機構。輔導的內容
①培訓 ②資產重組,界定產權關系。
③制定公司章程,建立規范的組織機構
④協助公司進行帳務調整
⑤協助公司制定籌措資金的使用計劃
⑥協調各中介機構。
第四,印發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時,就發行關事項向公眾作出披露、並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或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
第五,路演(Road show)
路演特指股票發行推介會,是境外上市公司慣常採用的用來溝通投資者與股東關系的方式。路演(Road show)也有人譯做「路游」,是股票承銷商幫助發行人安排的
發行前的調研活動。
第六,證券承銷的具體方法
主要有包銷和代銷兩種。根據證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國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的方式
並且,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共同承銷。證券包銷與證券代銷的區別
①承銷人所處的法律地位不同
②承銷人的風險和報酬不同
③包銷和代銷分別適用不同的發行人
④發行人實行包銷和代銷各有利弊
第七,股票上市的條件
(1)其股票經批准已經公開發行。
(2)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持有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不少於1000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4)社會公眾股不少於總股本的25%。公司總股本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眾股的比例不少於 15%。
(5)公司最近3年財務報告無虛假記載,最近3年無重大違約行為。
(6)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總結上市程序;上市申請程序示意
1.公司上市申請
2.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批准
3.訂立上市協議書
4.股東名錄備案
5.披露上市公告書
6.掛牌交易
以上所有程序,強烈建議您找專業的證券承銷商做細部諮詢,有些法規三不五時就微調,但基本框架是不太會變的。承銷費用不便宜,貨比三家不吃虧。除非您的貴公司想到海外發行股票、ADR、GDR或ECB,否則本國或台灣的證券商就非常夠專業,千萬別被外商銀行惚誘了,有些超會畫虎濫(Tiger's LP)的
『叄』 請問,在互聯網融資公司工作具體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此題是專門為我來提問的嗎? 哈哈源哈。本人就職於國內首家O2O融資服務平台,應該說是接近題主的要求的。簡單說說體驗吧,
互聯網融資,說到底就是互聯網加融資咯,所以人員也分兩部分,一部分做融資業務,另一部分負責互聯網這邊。你不能讓員工一邊寫代碼一邊跟客戶講解新三板上市詳解吧?所以要看你是做什麼角色的。融資的一般都是融資專員,客戶還在網上提交融資需求,然後融資專員就會聯系他們,然後安排融資機構對接。互聯網這邊就多一點,要寫代碼的後台,做美工頁面的,推廣的,寫文案的之類。
上班看各自公司,我們公司8小時雙休。
『肆』 可以做新三板債權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1、金融債券
1)由具有發行資格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構成發行人。
2)報審金融債券的發行額度、面額、發行條件、轉讓抵押、發售時間及方式、資金的運用。
3)發行債券前發布通告並詳細說明發行的目的、發行數額、發行辦法、債券期限、債券利率、認購對象、認購和繳款的地址等事項。
2、企業債券
1)由企業規模、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具有償債能力、經濟效益好且前3年連續盈利境內法人向其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發行額度。其所籌資金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包銷或代銷協議。
3、公司債券
1)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上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2)發行資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籌集的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尚未募足或已發行的債券及債務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
3)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決議,或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及部門作出發行決定後。須上主管部門審批確定發行規模。
4)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包銷或代銷協議。公開發行的公司債面總值超過去人民幣5000萬時,由承銷團承銷。
4、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債)
1)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公司股份的可轉債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最短期限為3年、最長5年。可轉換債券可以依法轉讓、質押和繼承。
2)發行資格
⑴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⑵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⑶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⑷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⑹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3)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述⑶⑷⑸⑹⑺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⑴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已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⑵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
⑶有可靠的償債能力;
⑷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的擔保
4)由省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報送證監會審批
5)發行人必須公布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6)經向證監會提出上市申請,可轉債可在發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在上市前5個工作日將上市公告書刊登
7)在發行結束後6個月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該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
8)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後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轉換為股份累計達到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的10%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9)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請求轉換股份時,所持債券面額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發行人應當以現金償還。法人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10)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滿時仍未轉換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計復利。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於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望採納,謝謝!!!
『伍』 為什麼 新三板 做市商 股票 這么少
全國股轉系統對做市商取得初始庫存股數量的下限有規定,但對做市過程中庫存股票的上限未作規定。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中表示,「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20%時,可以免於履行買入報價義務……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3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意味著單個做市商持有的庫存股票是允許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20%的,但如果將庫存股票看作券商自營業務來實施監管,那麼根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又意味著庫存股票不能越過公司市值5%這一「紅線」。
新三板定位於為中小微企業服務,這些中小微企業有不少處於企業生命周期的前端,商業模式還不太成熟,業績波動大,投資風險高,股權比較集中。
根據當前業務規則,三板做市牌照仍為券商所壟斷,78家券商為619家企業提供做市服務。其中,齊魯證券、國信證券、廣州證券、上海證券、天風證券的做市企業數量分別達到141家、90家、85家、83家、80家,位居前五席。619家做市企業和78家做市券商卻不能保證企業的流動性。7月22日,619家做市企業僅有352隻成交,佔比僅57%,而在352隻有成交記錄的股票中,尚有154家企業全天成交量不足10手,成交額超過100萬的僅有34家。
選擇做市的好處:
在施行做市商制度後,交易活躍度驟升有利於提高上市企業的知名度,選擇一個可靠的、有較大知名度的做市商做市,可以提高上市企業的知名度、可信賴性。
有利於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透明度及可信度。
有利於股票價格的穩定性,因為做市商為了維持股票價格的穩定性,必然保有一定的資
金來維持價格穩定。
有利於保持公司股票價格的流動性,因為做市商同時報賣價和買價,利於投資者做出決
策並買賣。
有利於公司股東股票出讓,如果公司股東在做市商交易下分批出讓股票,做市商因對公
司較了解,故會在合理價格情況下購買股東出讓股票.
選擇做市的弊端:
做事價格被做市商壟斷,由於做市商擁有一定的資金及知名度,買賣雙方都通過做市商
買賣股票,故容易造成股票交易價格被做市商壟斷容易被一家做市商壟斷,故上市公司需要和各個做市商一起協調溝通,保證價格的公允性
『陸』 新三板買入股票轉板後有限售期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142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老公司法是三年)。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三、2010年保薦代表人培訓窗口指導內容
1、主板IPO審核有關問題
(1)根據上市規則,IPO前原股東持有股份上市後鎖定1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鎖3年;
(2)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
(3)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之前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2、創業板IPO審核有關問題
(1)申請受理前6個月增資的股份,自[工商登記]日起鎖定3年;[對比主板:1年前增資的鎖3年]
(2)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鎖定3年;
(3)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非控股股東處受讓的股,自[上市]日起,鎖定1年;
(4)控股股東的關聯方的股份,[上市]日鎖定3年;
(5)不能確定控股股東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鎖定不低於51%股份,3年;
(6)董監高:上市後1年鎖定 在職每年25%限制 離職後半年不得轉讓 離職後一年內不超過50%;
(7)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送股、轉增形成的股份,鎖定期同原股份。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5.1.1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控股股東36個月的是來源於上市規則),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9年6月5日,深證上〔2009〕45號)
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5.1.7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條的規定外,還需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六、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2007年5月8日,深證上〔2007〕61號)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證上〔2010〕243號)
3.8.6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3.8.1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並委託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報離任日起六個月內將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鎖定,到期後將其所持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全部自動解鎖。
八、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證上〔2010〕243號)
3.8.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下列承諾: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在離任六個月內不得轉讓的條件下,進行延長鎖定期的規定)
3.8.7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證上〔2009〕106號)
3.7.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十、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2008年4月28日深證上〔2008〕49號)
1、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承諾其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
2、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信息並辦理股份加鎖解鎖事宜的兩個交易日內起,離任人員所持股份將全部予以鎖定。
自離任人員的離任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任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十一、關於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創業板適用)--2010-11-4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上述規定。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信息之日起,離職人員所持股份將按本通知規定予以鎖定。
自離職人員的離職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職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面對離職潮,創業板規定越來越嚴格)
十二、總結
1、全體股東
所有股東(不區分大股東和小股東,也不區分老股東和新進股東),上市之後最基本標準是鎖定12個月。該12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論創業板還是中小板、無論直接持股還是間接持股)該等股東在上市之後均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不論直接持股還是間接持股)均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值得注意的是一致行動人也應比作關聯方,鎖定36個月。
4、董、監、高
涉及到公司董、監、高鎖定期的規定較為復雜,不過可以歸納為下面一句話:上市後1年鎖定 在職每年25%的出售限制 離職後半年不得轉讓 離職6個月後12個月內不超過50%。
需要強調的是,面對創業板離職潮的現象,深交所新的規定更為嚴苛,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說間接持有)
至於上市後,董、監、高新增的股份則按照規范運作指引的要求,實施75%(上市滿一年)和100%(上市未滿一年)的鎖定。
5、上市前增資入股
中小板規定: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
創業板規定:申報材料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並獲正式受理之日)6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自上市後依然鎖定12個月,且24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申報材料前6個月之前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6、上市前轉增、送股
刊登招股書前12個月(中小板)、申報材料6個月前(創業板)內轉增、送股的視同增資,需鎖定36個月,鎖定期自完成工商變更日期起。
7、上市前股權轉讓入股
中小板規定: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若該等老股受讓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則該等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之前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創業板規定:申報材料前6個月內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若該等老股受讓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則該等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申報材料前6個月之前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受36個月限制(鎖定12個月。)
『柒』 為什麼 新三板 做市商 股票 這么少
全國股轉系統對做市商取得初始庫存股數量的下限有規定,但對做市過程中庫存股票的上限未作規定。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中表示,「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20%時,可以免於履行買入報價義務……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3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意味著單個做市商持有的庫存股票是允許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20%的,但如果將庫存股票看作券商自營業務來實施監管,那麼根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又意味著庫存股票不能越過公司市值5%這一「紅線」。
新三板定位於為中小微企業服務,這些中小微企業有不少處於企業生命周期的前端,商業模式還不太成熟,業績波動大,投資風險高,股權比較集中。
根據當前業務規則,三板做市牌照仍為券商所壟斷,78家券商為619家企業提供做市服務。其中,齊魯證券、國信證券、廣州證券、上海證券、天風證券的做市企業數量分別達到141家、90家、85家、83家、80家,位居前五席。619家做市企業和78家做市券商卻不能保證企業的流動性。7月22日,619家做市企業僅有352隻成交,佔比僅57%,而在352隻有成交記錄的股票中,尚有154家企業全天成交量不足10手,成交額超過100萬的僅有34家。
選擇做市的好處:
在施行做市商制度後,交易活躍度驟升有利於提高上市企業的知名度,選擇一個可靠的、有較大知名度的做市商做市,可以提高上市企業的知名度、可信賴性。
有利於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透明度及可信度。
有利於股票價格的穩定性,因為做市商為了維持股票價格的穩定性,必然保有一定的資
金來維持價格穩定。
有利於保持公司股票價格的流動性,因為做市商同時報賣價和買價,利於投資者做出決
策並買賣。
有利於公司股東股票出讓,如果公司股東在做市商交易下分批出讓股票,做市商因對公
司較了解,故會在合理價格情況下購買股東出讓股票.
選擇做市的弊端:
做事價格被做市商壟斷,由於做市商擁有一定的資金及知名度,買賣雙方都通過做市商
買賣股票,故容易造成股票交易價格被做市商壟斷容易被一家做市商壟斷,故上市公司需要和各個做市商一起協調溝通,保證價格的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