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持續督導做什麼
㈠ 持續督導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持續督導是指主辦券商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對與之簽訂
《內持續督導協議》的新三板容掛牌公司的日常經營、持續運營特別是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專業的規范、引導和督促,使之符合國家法規和監管部 門的要求,同時便捷、快速且自律地熟悉、遵循並適應新三板市場的運行規范,更好地與投資者互動和成長。
其意義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發揮市場的培育功能,幫助掛牌公司盡快熟悉資本市場,為其持續發展奠定基礎;二是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可以優先 為掛牌公司提供融資、做市、並購重組等資本市場服務,建立主辦券商權責 利相統一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主辦券商推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掛牌,與中小企業共成長。
㈡ 保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有何異同
謝謝。還有,公司債券需保薦,但不需持續督導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保薦工作指引:「保薦期間包括上市推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 到投行先鋒論壇網站查看回答詳情>>
㈢ 新三板主辦券商需要持續督導多長時間
企業掛牌新三板的條件是,有持續經營能力,第一路演小編可以告訴你,企業在新三板的整個生命周期中,都需要券商的持續督導。
一、新三板掛牌企業是需要券商的持續督導的,也就是說只要企業還是新三板企業,就一定需要券商的督導,但是不一定要是同一券商。
二、主辦券商需要在公司掛牌期間履行持續督導義務,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指導和督促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其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
2、指導和督促掛牌公司完善治理機制,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3、對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培訓;
4、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5、在發現掛牌公司存在不規范行為時,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視情況發布風險警示公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發布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明確和細化主辦券商持續督導職責。
三、要求主辦券商對掛牌公司進行持續督導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發揮市場的培育功能,幫助掛牌公司盡快熟悉資本市場,為其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2、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可以優先為掛牌公司提供融資、做市、並購重組等資本市場服務,建立主辦券商權責利相統一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主辦券商推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掛牌,與中小企業共成長。
四、 根據新三板規則,主辦券商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承擔系統性風險,對企業進行掛牌前的盡職調查、掛牌後的持續督導,其中持續督導是在公司掛牌後,主辦券商需持續督導掛牌企業應合規合法的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但同一主辦券商對同一掛牌公司的持續督導可以是非連續的,同一掛牌公司可由不同的主辦券商持續督導,但持續督導不可間斷。可見,持續督導貫穿掛牌公司在新三板掛牌的整個生命周期。
㈣ 新三板收購報告書是持續督導券商做還是財務顧問做
主辦券商抄對掛牌公司進行持襲續督導:
一是發揮市場的培育功能,幫助掛牌公司盡快熟悉資本市場,為其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二是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可以優先為掛牌公司提供融資、做市、並購重組等資本市場服務,建立主辦券商權責利相統一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主辦券商推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掛牌,與中小企業共成長。
㈤ 誰能解釋一下什麼是新三板持續督導管理系統,目前市場上做的最好的是西點信息還是哪家
新三板持續督導管理系統說白了就是投資人或者基金業的人在線上管理各種工作流程的軟體,做的好不好關鍵看系統的功能是不是很強大吧
㈥ 新三板持續督導該怎麼做
首先就是企業的半年報、年報要負責審核,其次就是企業平時的一些日常事項要幫企業把關,因為有許多事情企業不知道是不可為,督導要幫著企業不違法違規
㈦ 持續督導的期限有何規定
1、公司債券需保薦,但不需持續督導;
2、保薦期間包括上市推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
保薦期間分為兩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
①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
②證券發行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持續督導期一般重大資產重組主板中小板再融資(包括公開、非公開、可轉債)創業板再融資上市公司收購新三板(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期間都要持續督導。
㈧ 請問新三板的督導主辦券商是什麼
主辦券商對掛牌公司進行持續督導:
一是發揮市場的培育功能,幫助掛牌公司盡快熟悉資本市場,為其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二是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可以優先為掛牌公司提供融資、做市、並購重組等資本市場服務,建立主辦券商權責利相統一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主辦券商推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掛牌,與中小企業共成長。
㈨ 持續督導期是什麼
就是保薦人的督導期。
持續督導是指主辦券商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對與之簽訂《持續督導協議》的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日常經營、持續運營特別是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專業的規范、引導和督促。
使之符合國家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同時便捷、快速且自律地熟悉、遵循並適應新三板市場的運行規范,更好地與投資者互動和成長。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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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督導的意義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發揮市場的培育功能,幫助掛牌公司盡快熟悉資本市場,為其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二是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可以優先 為掛牌公司提供融資、做市、並購重組等資本市場服務,建立主辦券商權責利相統一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主辦券商推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掛牌,與中小企業共成長。
㈩ 保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有什麼異同
1、公司債券需保薦,但不需持續督導;
2、保薦期間包括上市推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
保薦期間分為兩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
①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
②證券發行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持續督導期一般重大資產重組主板中小板再融資(包括公開、非公開、可轉債)創業板再融資上市公司收購新三板(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期間都要持續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