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立法
⑴ 監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股票發行制度是指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規范,具體而言,表現在發行監管制度、發行方式與發行定價等方面。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二2000年3月,中國證監會頒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從此股票上市發行監管制度由審批制轉向核准制。核准制採用的是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上市發行辦法。核准製取消了審批制下由行政計劃手段分配上市額度的做法,使得股票上市行政干預因素大大弱化,發行過程透明度大大提高。核准制最初採用的是通道制 ,由於通道制不能有效約束主承銷商推薦發行中的道德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把上市公司質量與推薦人利益掛鉤的保薦人制度。但是,從長遠看,無論是通道制還是保薦人制度都不是一種最終的制度安排,隨著中國證券市場化進程的加深,完全市場化的登記制將最終取代核准制。
⑵ 關於股票交易有些什麼法律法規啊
我國證券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分為基本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行業規章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機構制定的規則、准則等,涉及行業管理、公司治理、業務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諸多方面。
⑶ 現在有關於中國股市相關的法律條例一共有哪些,分別是什麼
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此外還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
證監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第12號
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3號、第5-8號、第10-13號、第15號
可見其層級差別也比較大,既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也有證監會的部門規定,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規則,還有證監會的臨時通知,如果法律層級僅僅包括法律和法規,甚至包括規章,這些法律遠遠不能規范公司上市、增發等的操作,因此,還需要及時關注證監會網站的證監會令、公告等最新的信息
⑷ 關於股票的一些法律和制度
· 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 2007-08-20
·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 2007-06-27
·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管理規則 2007-05-07
·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2007-05-01
·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2007-05-01
·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 2006-07-26
·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2006-07-01
·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2006-07-01
·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06-05-19
·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06-05-19
·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2006-03-15
· 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 2006-01-17
·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 2004-12-01
· 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2004-03-30
· 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 2004-02-01
·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 2003-11-01
·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07-01
· 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 2003-03-28
·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 2002-05-01
· 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
⑸ 我覺得中國股市應該立法,公司董事不得在股市進行股票買賣!
公司董事可以買賣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董事在買入本公司股票後六個月內又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 所以公司董事買賣本公司的股票有一定的限制。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⑹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這里涉及到幾個基本概念,首先是「證券」這個詞在《證券法》中是有特定含義的,它只指資本證券,不包括有些學者提到的商品證券、財物證券、貨幣證券等憑證、文書,也就是儲蓄存款單、提貨單、保險單、匯票、支票等票據、單證沒有包括在《證券法》調整的范疇之內。本法所指的「資本證券」是一種廣泛應用的投資工具,它產生於社會經濟生活中有投資和籌資的兩種需要,也就是社會上人們對資金的持有有兩種情況,一部分人有餘錢閑置而需讓出使用權以取得收益,即需要投資;另一部分人由於從事生產經營缺少資金,需要取得他人提供的資金使用權,即籌集資金。這種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聯結,通過證券的形式來實現,也就是運用證券作為工具,體現這種投資與籌資的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具體的做法是,籌資者發行證券以取得資金的使用權,投資者購買證券作為憑證後提供資金使用權。籌資者發行的證券,先是首次發行銷售給投資者,此即發行行為,從證券市場的劃分來說是發行市場,又稱為一級市場;投資者在發行市場取得證券,然後再轉讓給其他投資者,也就是在投資者之間互相轉讓證券,這種行為是證券交易行為,由這種行為所形成的市場稱為證券交易市場,又稱為二級市場。上述過程中,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投資者相互之間,以及與他們發生聯系的許多中介機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機構之間,就形成了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上述這些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應當是有規則的,不能是無秩序的。
⑺ 股票是哪一年引進中國,哪一年《股票》立法
19世紀60年代,清朝就自有洋行大量發行股票,等到1872年輪船招商局建立,大量發行國內的股票。民國股票交易基本沒有停止。
新中國1990年在上海,1991年在深圳引入股權制度,股票立法1999年的證券法。
⑻ 炒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幾條法律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什麼處罰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沒有到來。繼南紡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元僅被罰款50萬元之後,新中基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被處罰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間累計虛增凈利潤達2.2億元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嚴厲處罰再一次爽約,強制退市則更是無從談起。由近百件涵蓋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所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法律規定如此,類似處罰盡管看似重罪輕處,可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有苦難言,總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規定吧?可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對遵循適用於其操作的規則負責,還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並且與法律的「法益」相符合,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既有法律體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罰責不力的情況下,讓其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執法震懾違法,是其對每一則違法案例結案前應該重點考慮的。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確對其罰責規定比較粗疏,且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迄今為止幾個案子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代表管理層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靈活執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比如,對於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由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暫停上市的風險」決定相關違法公司暫停上市,進而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預防違法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基於法律的正義實現終極訴求,管理層挽回公眾對法律或其執法的信任的著力點,除了「靈活執法」外,還必須放在「緊急立法」上。根據現有《證券法》修法計劃,《證券法》修訂涉及事項眾多,短時間內難以出台,既然《證券法》的修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關動搖市場根本的違法行為又屢禁不止,招惹眾怒,那就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訂而對既有嚴重違法行為姑息養奸,而應積極尋求相關有權部門修法或釋法。
具體來說,可以尋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而又動搖資本市場根本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出台加大處罰力度的「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負有主要責任或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為其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一概終身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並規定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股票金融詐騙是怎樣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⑼ 中國股票和期貨,開始和立法的時間
股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這兩所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市場的形成。1998年7月1日,《中國證券法》開始實施。
期貨:1990年10月12日,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經國務院批准,以現貨交易為基礎,引入期貨交易機制,作為我國第一個商品期貨市場開業。2007年4月15日正式實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但是《期貨法》立法仍在進行中。
⑽ 股票什麼時候立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公布,2004年作了修正,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並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