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體制
⑴ 我國現行外匯管理體制包括哪些內容
一、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我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對它們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並按照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須憑法定的文件向開戶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對於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及核銷管理,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居民個人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限額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然後再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倒外匯指定銀行兌付。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在外匯指定銀行開列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外匯管理當局繳存所投資金的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外債一般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境內中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並照章納稅。清理納稅後的剩餘財產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三、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⑵ 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外匯管理體制有那些國家
中國,美國,其他的不清楚,
個人覺得:外匯只要在經濟秩序和貨幣管制又體系的國家裡,都要由中央銀行為核心作為管理體制。畢竟,中央銀行管理這些事情的
⑶ 簡述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我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對它們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並按照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須憑法定的文件向開戶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對於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及核銷管理,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居民個人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限額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然後再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倒外匯指定銀行兌付。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在外匯指定銀行開列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外匯管理當局繳存所投資金的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外債一般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境內中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並照章納稅。清理納稅後的剩餘財產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三、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2008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在過去30年中,黨中央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改革開放,與時俱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征途中取得了一個又一個勝利。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進展,適應和促進了改革開放的進程。
⑷ 如何進一步改革和健全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
改革外匯管理體制
充分利用國內資源而爭奪和佔領國際市場的對外開放戰略,需要政府根據需要而控制外匯,實行行政性外匯管理體制,防止外匯外流,將增加外匯儲備作為首要目標,但整合國際資源而開發國內市場的對外開放戰略,則要求政府放開對外匯的控制,實行自由性的市場化外匯管理體制,使外匯能自由進出,尤其是使中國資本走出去,因而我國對外開放戰略的調整,需要我們大力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實行自由性的市場化外匯管理體制。
自由性的市場化外匯管理體制的首要特點是外匯買賣的自由,但是我國目前的外匯買賣並不自由,例如資本項目就根本沒有放開。為什麼我們沒有在外匯買賣上實行自由買賣的制度?據說有各種原因,例如害怕實行自由的外匯買賣會給國際炒家提供條件,不利於國家金融安全等,但最根本的原因可能是害怕資本外流,尤其是害怕民營資本外流。我們認為應該放開對外匯的政府管制,實行外匯買賣自由化。對於有人所講的擔心民營資本在放開外匯管制的開放條件下會外流的問題,我想我們的根本辦法是健全法治,真正保障民營資本的應有權益。中國目前仍然是世界上經濟最活躍的國家,資本回報率也很高,對於逐利的資本來說,中國依然是最佳的投資區域,因而只要我們對民營資本實行真正的國民待遇政策,民營資本仍然會在中國投資,而不會流向國外的。最根本的辦法不應該是通過控制外匯而控制民營資本的外流,而是解決它們的不安全感的問題,從而使中國成為既是資本回報率最高的國家,也是資本最安全的國家。
自由性的市場化外匯管理體制不僅僅要求外匯買賣自由,而且也要求匯價能夠自由波動,完全由市場機制決定。我國長期實行固定匯率制度,因而需要放開匯價,使匯價走向市場化。如何實現匯價市場化?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種是一下子徹底放開匯價,一種是緩慢地逐漸放開匯價。有人認為應該實行一下子徹底放開的方式。這種方式雖然可以解決人民幣升值預期所形成的壓力,但在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很大的條件下,尤其是在國家美元儲備很大,而且民眾也有較多美元儲蓄的條件下,會給國家和民眾帶來巨大的利益損失,特別是大量出口美國的中國企業也會受到巨大的成本上升的壓力,因而我們應該實行緩慢放開匯價,為國家、民眾、企業留下一段能進行自我調整的時間,從而減輕人民幣對美元升值所帶來的壓力。正是基於這種考慮,我國自2005年7月起選擇了緩慢放開匯價的方式,使人民幣對美元緩慢實現升值,從而為國家、民眾和企業進行自我調整留下了有效的時間。當然,這種方式也使各方都存在著人民幣升值的強烈預期,並且誘發了國際上的「熱錢」試圖通過各種途徑進入我國,從而給我國經濟帶來了一些問題。但這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只能實行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
調整國際政策
在充分利用國內資源而爭奪和佔領國際市場的對外開放戰略格局下,我們在國際政策上實行的是追求出口而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以及盲目吸引外資而限制中國資本走出去的資本流動政策,但在實行整合國際資源而開發國內市場的對外開放戰略的條件下,這些政策都要進行有效調整。
首先要調整國際貿易政策。一是要調整出口退稅政策,降低退稅比例,甚至取消出口退稅,尤其是對那些高污染環境和高消耗資源的出口產品,不僅不能退稅,而且要提高出口關稅,從而減少過度的出口,減緩順差過大的壓力;二是要調整進口政策,降低進口關稅,尤其是對那些資源性和技術類的進口產品,應該大力降低進口關稅,甚至可以取消進口關稅,從而通過擴大進口而減緩順差過大的壓力。
其次是要調整外資政策和資本輸出政策。對於外資政策的調整,重點在於調整對外資的優惠政策,現在對外資的政策不應該是優惠政策,而應該是實行國民待遇政策,因而應該取消對外資的稅收優惠及土地優惠等,尤其是對那些沒有技術含量和品牌效應的外資,我們應該限制其進入。同時,我們應該鼓勵中國資本走出去,並從各個方面提供方便和優惠,這對我們整合國際資源和減輕人民幣的外匯占款壓力是很有作用的,可以促進我國國際收支的平衡,從而有效實現國內外經濟的平衡協調發展。
⑸ 1994年國家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取消外匯分成。
二、實行銀行售匯制,允許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在實行售匯制後,取消經常項目正常對外支付用匯的計劃審批。
境內企事業單位 、機關和社會團體在此項下的對外支付用匯,持如下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
三、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
四、強化外匯指定銀行的依法經營和服務職能。
五、嚴格外債管理,建立償債基金,確保國家對外信譽對境外資金的借用和償還,國家繼續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條件審批和外債登記制度。
為境外法人(含中資控股的機構和企業)借款出具擔保,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辦理。
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體制仍維持現行辦法。
七、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
八、加強國際收支的宏觀管理
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實行單一匯率制。
(5)外匯管理體制擴展閱讀:
建國以後,中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發生過多次調整,不同時期各有其鮮明特色。
1993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東南亞各國遭遇重創,而中國安然無恙,94年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功不可沒。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日益市場化。改革開放之前,人民幣匯率水平由官方確定,實行固定匯率。改革開放之初,形成官定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制度。1
994年初,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匯率轉向由市場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⑹ 2012年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是什麼樣
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可分為四個階段,計劃經濟體制下統收統支、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階段(1953—1978);改革開放後經濟轉型時期的外匯管理階段(1979—199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時期的外匯管理階段(1994—2001)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調節機制進一步完善時期的外匯管理階段(2002年以來)。從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進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從單一盯住美元改為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⑺ 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是
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准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⑻ 外匯管理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8)外匯管理體制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
亦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1、中央銀行
負責發行該國貨幣,制貨幣供給額,持有及調度外匯儲備,維持該國貨幣之對內及對外的價值,在浮動匯率制度下,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經常被迫買進或賣出外匯來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市場秩序。
2、其他銀行
在任何一個地方,不管該地是否是一個外匯兌換的主要市場,一般的小量現鈔買賣,支票兌現都差不多全由銀行壟斷,銀行外匯部門的主要業務就是將商業交易與財務交易的客戶資產與負債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這種轉換可以即期交易(SPOT),或遠期交易(FORWARD)方式辦理,由於從事外匯交易的銀行為數眾多,所以外匯買賣這亦日漸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