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投資市場 » 港股無監事會

港股無監事會

發布時間: 2021-03-30 22:40:09

① 請問港股的板快的紅籌板是什麼意思怎麼分的啊

網路名片
紅籌股(Red Chip) ,這一概念誕生於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有時被稱為紅色中國,相應地,香港和國際投資者把在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帶有中國大陸概念的股票稱為紅籌股。一種認為
應該按照業務范圍來區分。如果某個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在中國大陸,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來自該業務,那麼,這家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紅籌股。國際信息公司彭博資訊所編的紅籌股指數就是按照這一標准來遴選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
應該按照權益多寡來劃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大部分直接來自中國大陸,或具有大陸背景,也就是為中資所控股,那麼,這家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屬於紅籌股之列。1997年4月,恆生指數服務公司著手編制恆生紅籌股指數時,就是按這一標准來劃定紅籌股的。由於恆生的實用性,後一種劃分方法被更廣泛的使用。
不同地區的紅籌股概念
香港
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香港資本市場上一直存在著英資和華資公司的劃分。後隨著香港的回歸前後與大陸的經濟聯系越來越密切,大陸資金逐步進入香港,形成第三類機構——中資企業。 80年代末,越秀集團、粵海集團分別間接或直接收購香港的上市公司取得了上市的地位。90年代初,中信收購泰富及其後的一系列成功運作掀起中資企業在港收購熱潮。據不完全統計,僅在1992年7月至1993年底的一年半時間,被中資收購或參股成為主要股東 持股10%以上 的香港上市公司有28家,佔1993年底香港全部上市公司477家的5.9%。紅籌股概念初步形成。香港股市中紅籌股1996—1997年,深業控股、越秀交通、中國電信陸續上市,紅籌股開始被市場熱炒注資重組概念,紅籌股板塊正式確立。 2000年後,紅籌股再次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當年紅籌上市12家,籌資3539億港元,占當年香港主板和創業板籌資總額的77%。到2004年,香港紅籌企業總數達84家(數據來源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所)。
新加坡
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上市始於1993年的中遠投資。在2002年前,在新加坡上市以國有企業居多,有一些直接上市的通道,比如中新葯業。但也有一些用的是紅籌模式,比如首家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國公司中遠投資,也是目前在新加坡上市的市值最大的中資公司,就是買殼上市。其後的聯合食品、大眾食品也都採用紅籌模式上市。這一階段在新上市的中國企業有16家。 2003年以後,中國企業赴新上市形成了熱潮,上市企業主要以民營企業為主,紅籌模式被廣泛運用。2003、2004兩年每年都有12家中國企業在新上市。加上7家中國大陸相關公司,形成47家中國概念板快,被稱為「龍籌股」。
美國
從1992年起,中國公司開始在美國上市。這一階段包含了兩類企業,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並存:一類是在香港上市的國企H股以美國存托憑證方式(ADR)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如青島啤酒、上海石化、馬鞍山鋼鐵等8家公司,另一類為外資或中資的公司以紅籌方式上市,如華晨金杯汽車、中國中策輪胎和正大易初摩托。 當時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以製造業為主,中國經濟的增長速度強勁吸引了國際投資者,華晨金杯汽車在上市後的一個多月內,股價從發行價的16美元上漲至33美元。這是第一波中國熱。 這股熱潮到1994年開始消退,一方面是受到墨西哥的金融危機引發的新興市場信心危機的影響;另一方面是中國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公司在上市後公布的中報和年報業績與公司管理層在上市推薦時所做的預測有很大出入。 1997年上半年,中資股迎來第二次上市高潮。主要是一批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同時,在美國以ADR方式上市或在OTC市場掛牌交易,包括華能電力國際、中國東航、南方航空、大唐發電等H股,也包括北京控股、上海實業等紅籌股。 1999年和2004年,又掀起連續兩波在美上市的高潮,主力都是網路股。前一波的代表是中華網和三大門戶網站;後一波的代表是Tom 在線、掌上靈通、盛大娛樂等。而這兩次高潮的主力都是紅籌股。
其他地區
除此之外,在倫敦、多倫多、東京都有少量紅籌股存在。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海外市場除香港外,並不特別強調紅籌的概念,而是統一定義為「中國概念」。無論H股、S股、買殼、造殼,不管來源如何,只要滿足各交易所上市標准,就可以上市。紅籌股與非紅籌股間的界限一直比較模糊。
[編輯本段]紅籌股定義的發展
早期
早期的紅籌股,主要是一些中資公司收購香港中小型上市公司後改造而形成的,如「中信泰富」等。近年來出現的紅籌股,主要是內地一些省市將其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改組並在香港上市後形成由,如「上海實業」、「北京控股」等。紅籌股已經成了除B股、H股外,內地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的一條重要渠道。紅籌股的興起和發展,對香港股市也有著十分積極的影響。從1993年至1997年6月底,紅籌股公司通過首次發行及增資配股籌集的資金為115.5億美元。1997年l至6月,香港股票市場的總籌資額約為1433億港元,其中,紅籌股佔了23.8%。
發展
後來,有人將紅籌股做了更嚴格的定義:必須是母公司在港注冊,接受香港法律約束並在香港上市的中資企業才稱為紅籌股。通常,上述幾種范圍的股票都被投資者視為紅籌股。 H股,是指注冊地在中國內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資股,「H」,是取香港英文HongKong詞首字母。 由此可見,紅籌股和H股同在香港上市,其根本區別是:紅籌股在境外注冊、管理,屬於香港公司或者海外公司;H股在內地注冊、管理,屬於中國大陸公司。紅籌股和H股與投資決策密切相關的主要區別還有: 紅籌股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國有H股股份則有部分不能上市流通;日後增發新股時,紅籌股可能擁有更大的彈性和空間,而H股增發的風險可能較高,時間也可能相對較長。 紅籌股管理層持有的認股權可能與海外公司一樣,管理層可享受全部認股權的所有權益;但H股則不同,管理層並未真正擁有上市公司認股權,即使擁有的也是模擬的認股權。 在發行可換股債券和其它債券時,紅籌股公司並不需要符合內地的法律程序和條件,但H股則需要內地的法律程序和條件、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編輯本段]紅籌股的回歸
不過業內人士也認為,目前紅籌股回歸也存在不少技術上和法律上的障礙。首先所謂紅籌股,是指在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帶有中國大陸概念的股票,如上海實業、北京控股等。目前,在中國香港、美國、新加坡和英國等地的市場均有紅籌股上市。由於歷史原因,眾多大型優質國有企業此前通過紅籌股形式上市,並以在香港上市的居多。紅籌股6月'王者歸來'「從紅籌股的定義來看,我們就明白紅籌股其實就是外國公司,外國公司想要在A股上市,當然要經過其股東認可,另外還要解決其上市地法律障礙問題。這些問題處理起來相當復雜,這也是為何紅籌股回歸遲遲未解決的原因。」這個情況直到今年3月份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講話中指出「紅籌股回歸將通過直接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才真正向市場表明紅籌股的回歸不需用CDR的方式。這無疑為紅籌股的回歸初步掃清了法律障礙。側面證實紅籌股回歸押後隨著時機的逐步成熟,中國證監會更在近日向部分券商下發《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點辦法(草案)》,為紅籌股回歸A股初步確定了門檻和規范。 《試點辦法》規定,試點范圍僅限於香港上市的紅籌公司,這是由於在美國和新加坡等地上市的紅籌股多為高科技和互聯網的民營企業,而香港已有H股回歸A股的成功先例。紅籌股發行A股應滿足四個條件:股票已在香港證交所上市交易一年以上;股票市值不低於200億港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凈利潤不低於20億港元;50% 以上的經營性資產在境內,或者50%以上的利潤來源於境內業務。根據該規定,目前93隻在香港上市的紅籌股中,只有21家公司符合《試點辦法》的要求,並均為大型國有企業。
[編輯本段]紅籌回歸的發行方式
在紅籌回歸的發行方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回歸路徑:CDR模式(發行存托憑證)、聯通模式、直接發行A股模式。聯通模式是採用分拆子公司在國內上市,這種雙重結構容易導致公司治理方面出現問題,同時,也不符合目前整體上市的思路。而CDR模式則適用於真正的外資公司,採用CDR模式,將涉及外匯管制;同時所涉環節較多,不如直接發行A股簡單;託管和存托業務將使主要市場利益流入外資金融機構。 目前正在制定《境內投資境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上市試點辦法》。該辦法將對紅籌回歸A股的發行條件進行詳細規定,如紅籌公司在盈利方面,可能需滿足年凈利潤超過10億元的指標,但對於設立時間不滿三年的紅籌公司,上述指標則可豁免。至於發行方式,監管層傾向於直接發行A股,並鼓勵採用存量發行的方式。在發行A股時,監管層還支持存量發行方式,即總股本不變,由大股東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到A股市場上出售給流通股股東。而鼓勵存量發行的最大優點,主要是為緩解資金流動性過剩的壓力。 不過,由於兩地上市,上市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必然有所不同,紅籌股回歸'路演'這將導致紅籌上市在部分細節上,仍存在著問題。如公司治理方面,內地有關監事會、獨立董事、公司章程、股東大會通知召開和表決方式、高管兼職等方面的規定,與香港就存在著差異;內地股票和紅籌股面值不統一也是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有關負責人還建議,在紅籌公司募集資金投向上,鼓勵投資國內,但不限制投往境外、對境外公司以募投資金在國內並購公司亦不作限制;程序上,按國內A股IPO的程序進行,需要上市輔導。
[編輯本段]紅籌股與藍籌股的區別
藍籌股在股票市場上,投資者把那些在其所屬行業內佔有重要支配性地位、業績優良、成交活躍、紅利優厚的大公司股票稱為藍籌股。 「藍籌」一詞源於西方賭場。在西方賭場中,有三種顏色的籌碼,其中藍色籌碼最為值錢,紅色籌碼交次之,白色籌碼最差,投資者把這些行話套用到股票上形成了「藍籌股」。 藍籌股並非一成不變,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改變及經濟地位的升降,藍籌股的排名也會變更。

② 港股如何找法律意見書

你好,給你個範本你找找就行。
金隅股份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法律意見書

本公告乃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發出。

茲載列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觀意字【2014】第0147號

致: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列席公司2013年度周年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人員資格、表決程序進行核查見證,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賴。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會告材料,隨同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並公告。基於
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文件扣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公司於2014年3月2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a》、《-il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發了《北京金隅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情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會i通知栽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式,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事項。公司於2014年4月2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上述報刊上刊發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補充通#》,金告本次股東大會增加一項臨時提案。公司於2014年5月1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發了本次股東周年大會會議資料。

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方式分為現場會議方式和網路投票方式(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為平台)。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14年5月22日下午14:30,地點為北京市東城區北三環東路36號環球貿易中心D座22層第六會議室,
會議由公司董事長蔣衛平先生主持。網路投票時間為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一15:00。

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網路投票時間與會議通知相一致。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根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表8人,代表3,434,471,28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4,784,640,284股的71.78%;通過網路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共18人,代表股份3,603,73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4,784,640,284股的008%。

除上述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包括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境內外審計師、境外法律顧問和本所律師。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會議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方式,對會議所議議案進行了逐項表決,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進行了計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FL套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票和監票,在合並統計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後,對表決結果予以公布

本次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1、《關於公司董事會2013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2、《關於公司監事會2013年度工作報告的議案》
3、《關於公司201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4、《關於公司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
5、《關於公司執行董事2013年度薪酬的議案》:
6、《關於會司2013年度審計費用及聘任2014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7、《關於公司提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方式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1、《關於公司修訂《章程》的議案》;
2、《關於會司擬發行債券的議案》;
3、《關於公司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頁無正文,僅為《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簽字蓋章頁)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韓德晶

經辦律師:胡勝林 熊若雯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③ 公司不報稅被拉入黑名單對監事以後有影響嗎

對監事人員一般沒有影響。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以上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港股無監事會擴展閱讀: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④ 內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權激勵有哪些法律法規的限制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受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一年,個人三年】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
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
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 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
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

(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

(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

(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

(二)股權激勵計劃;

(三)法律意見書;

(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

(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

(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
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
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

(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

(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

(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

(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

(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

(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

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

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⑤ 公司無監事會,只有監事1人,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召開監事會

不需要,監事是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對股東負責的,如果公司規模不大,監事會就沒有必要開。
一人責任公司就不需要監事會。

⑥ 求一人(法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無股東會無監事會)範本

注意:本示範文本不得手工填寫,列印時應當刪除文本中紅色字體部分。
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範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 (「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選擇一種),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註: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准;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准)。
(註: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如增資後,則刪除最後句)
第九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註: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第十二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人民幣 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 人民幣
(上述表格用於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若公司設立後增資、減資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數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數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人民幣 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 人民幣
備註: (增資、減資過程)例:(僅供參考)第一期以貨幣出資200萬元人民幣,於2011年1月1日繳納;第二期以貨幣增資300萬元人民幣,於2012年1月1日繳納;第三期以貨幣增資XX萬人民幣,於2013年3月1日繳納;第四期減資XX萬人民幣,於2014年5月1日繳納;
(註: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增資、減資的次數為2次以上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該條內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XXX:繳納的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於200X年XX月XX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法定3至13人),由股東委派產生。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 產生。(註: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它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公司章程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副董事長部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註: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股東自行確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註: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其中職工代表 人。股東監事由股東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註: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註: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 次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由股東確定),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註:由股東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註: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年(每屆不超過三年),由股東(或董事會) (選舉、委派或其他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聘、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註: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並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研究解決。

股東簽字、蓋章:

201X年XX月XX日

——————————————————————————————————
註:本章程中股東自行約定的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⑦ 在公司有股份的監事,和沒股份的監事,有什麼區別

從行使監事職能上看沒什麼區別,從法律上看也沒有區別。但有股份的監事比沒有股份的監事多了一種身份,那就是股東,因股東關系而享有股權。通常獨立監事(非股東監事)只就董事會會議的決策過程和決議內容的制定,行使參與監督之職,並按董事會規定獲取監事之職的報酬。而股東監事可能是以股東身份行使監事之職,他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和地位不同。

⑧ 監事是否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可以!只要你不是公司的高級管理者!只要全體出資股東同意即可!你要明白監事的含義,在法律中有一個默認的規則,就是法律無禁止就是合法!只要對監事的定義沒有否定的,你就可以做!我給你查了下監事的定義!
第一,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以出資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監督權力,其監督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監事會具有完全獨立性。監事會一經股東大會授權,就完全獨立地行使監督權不受其他機構的干預。董事、經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二是監事個人行使監督職權具有平等性。所有監事對公司的業務和帳冊均有平等的無差別的監督權。
第一,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監督對象,在監督過程中,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違反公司章程的越權行為。為了完成其監督職能,鑒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監事會監督的主要形式。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業務監督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其違法行為。當董事或經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時,監事有權通知他們停止其行為。二是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帳冊文件,並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三是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並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四是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監事會有代表公司之權:一是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督機構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二是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熱點內容
鳳凰傳媒港股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3
美國原油出口帶來了什麼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740
k線重合指標 發布:2021-03-31 20:26:26 瀏覽:359
金融財經網站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5:22 瀏覽:766
金融視頻網站 發布:2021-03-31 20:25:20 瀏覽:108
公司是否質押 發布:2021-03-31 20:24:28 瀏覽:643
私募眾籌騙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852
股份構成是什麼意思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989
2015年a股市值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3:56 瀏覽:263
融資名單查詢 發布:2021-03-31 20:22:52 瀏覽: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