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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質押權人

發布時間: 2021-03-04 00:21:47

質押權人被吸收合並,質押權人可以由合並方承繼嗎

在借款方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還款時,質押權人有權處理質押的資產。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質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徵是:(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② 質押權和質押權人有什麼區別,什麼是留質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質權人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權人直接佔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
留質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於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動產並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留置權的一般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③ 什麼叫抵押權人,質押權人和擔保權人

抵押權人,來是指對債務人源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質押權人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權利證書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權利證書所代表的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權利證書兌現成價款,並就該價款優先受償。 質權人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權人直接佔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 質權人行使質權應根據質物的特點選擇適當的方式,對於動產可採取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對於權利證書,可採取兌現、提貨、拍賣、轉讓等方式。 質權人處理質物所得價款用來清償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質權人因行使質權而與出質人發生糾紛可採取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提起訴訟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④ 論述質押權人的義務

抄質權人行使質權只有在債襲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權人直接佔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
質權人行使質權應根據質物的特點選擇適當的方式,對於動產可採取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對於權利證書,可採取兌現、提貨、拍賣、轉讓等方式。
質權人處理質物所得價款用來清償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質權人因行使質權而與出質人發生糾紛可採取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提起訴訟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⑤ 質押人是出質人還是質押權人

質押權又稱質權。質押人即出質人,質押權人即質權人。在質權法律關系中,佔有質物並享有質權的債權人為質權人;轉移財產並設定質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
質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佔有的、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特定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就該財產賣得的價值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物權。

⑥ 留置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

很簡單
1、留置權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版的動產權,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例如你的一輛車讓人有修,結果人家修好後你不給錢,那麼他就可以留置你的車。必要是可以拍賣你的車優先抵修車款。當然,剩餘部分還是要還你。
2、抵押權(這里應該說明登記的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例如你要貸款,銀行要你的房子做抵押。合同抵押手續辦完後,到期你不還款,銀行可能拍賣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
3、質權(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之分,這里講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這個更簡單,就例如你要借錢,人家說你拿你的名牌手錶放在我這里我才借你。如果你不還錢,人家就權拍賣該手錶受償。

⑦ 動產質押怎樣保護出質人權利與質押維護質權人

‍‍物權法規定,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前者是有形的,後者是無形版的。出質人將可以權轉讓的票據、債券、存款單、股權等財產權利出質的,該質權稱為權利質權。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為保護出質人利益,防止質權人牟取非分利益,在質權合同中禁止流質約款,即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質權與抵押權的不同在於前者是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而後者則是不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⑧ 質押人、質押權人指什麼

質押權人可以簡稱為質押人或質權人,是指佔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質權人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權人直接佔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質權人行使質權應根據質物的特點選擇適當的方式,對於動產可採取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對於權利證書,可採取兌現、提貨、拍賣、轉讓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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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人具有的權利

1、佔有質物

質物應當為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也可用作質押。

2、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優先受償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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