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個稅
㈠ 股東分紅個稅計算
股東分紅*20%=個人所得稅
企業發放分紅時需代扣個稅。
股東個人收到後還需自行到稅務局申報,如果滿額代稅後可不再繳稅,只需申報情況即可。
(1)持股個稅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
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參考資料:網路--個人所得稅
㈡ 通過持股平台實施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個人從任職受雇企業以低於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凡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㈢ 持股一年免個人所得稅是什麼意思
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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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股息紅利差別納稅 持股期限按先進先出法計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日前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自本月8日起,持股超過1年的投資者,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下稱「個所稅」).
昨日,三部委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聯合發布答記者問(下稱「答問」),對該政策發布背景及部分執行細則進行說明。按照答問,個人投資者轉讓股票時,將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所稅政策,持股1個月以內、1個月至1年和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全額50%和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所稅,也就是說,上述三檔持股時長的投資者,實際稅負分別為20%、10%和5%。
依據《通知》,8日起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其取得的股息紅利個所稅暫免徵收。持股1年以內的,維持原有政策不變。
對於持股期限的計算問題,答問表示,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同時,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在繳納股息紅利個所稅時,上市公司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個人持股超過1年的暫免徵收個所稅;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時先暫不扣繳個所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根據個人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券商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中國結算按期劃付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另外,在實施范圍上,依據《通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也同步調整,掛牌公司股息紅利計稅標准與上市公司相同。
㈣ 代持股轉讓是否征個人所得稅
代持股,變更代持人,不征個人所得稅。
代持股的所有權人轉讓,要征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屬於個稅中財產轉讓科目,應該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按20%的稅率計算個稅。不過,個人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獲取的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如果你所說的股權轉讓是在滬深股市上交易的,就暫免納稅,但如果是簽合同轉讓的,就要納稅了
㈤ 個人股東什麼時候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在獲得股息紅利或股票轉讓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5)持股個稅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