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的質押
『壹』 抵押財產和質押財產是什麼意思這些財產歸誰所有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內押是指債務人容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出質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用於抵押的財產就是常說的抵押財產,如果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將抵押物變賣等,但是不能自己決定處理。用於質押的財產就是常說的質押財產,即質物,質權人可以自行將質押財產拍賣等。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貳』 什麼財產可以做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運輸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在抵押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①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如抵押人未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②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可以抵押,建築物抵押時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叄』 哪些財產不可作為質押的標的,哪些財產不可作為質押的
首先要充抄分理解「質押」的內在含襲義。
質押是指在質押日期起,財產在誰的手裡。一旦質押產生,質權人就有把財產拖走的權利,而質押人無權拒絕,只要質押人不按時履約,被拖走的財產就要被處理(拍賣、變賣、折價處理等)。這跟抵押是相反的,抵押是財產暫時在抵押人手裡,期限一到,一旦抵押人沒有履約,抵押標的物就要被處理(拍賣、變賣、折價處理等)。
所以凡是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具有下列特徵:
1、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是動產,絕對不是不動產;
2、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沒有權利瑕疵;
3、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私有,而非國家或集體公有。
故而像房產、國家所有的地產、國家所有的地皮、土地、林地、耕地、山地、森林等國有資產不可能被質押。只有私有的動產才能被質押,如汽車、私人飛機、股票、債券等。
『肆』 權利質押和財產質押的區別有哪些
根本區別是標的物不同。權利質押的標的物是權利,如票據、應收賬款等;財產質押的標的物是有物質形態的各類財產,如汽車、倉儲品等。
『伍』 什麼叫將質押財產提存謝謝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陸』 財產抵押和質押有什麼不同定義是什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而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者權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兩者的區別:
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准,但不局限於動產,法律上規定的特定類型動產(法律地位相等於不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
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但隨著社會生活的豐富,質押標的現也突破了動產這一傳統標的,某些權利也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柒』 資產質押是啥意思不要官方解釋,看不太懂。通俗大白話說下吧!!
資產質押就是把資產拿到銀行,作為貸款的保障。比如質押車輛,車就要開到銀行停著
質押(pledge),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信貸資產是指銀行所發放的各種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業務。貸款是按一定利率和確定的期限貸出貨幣資金的信用活動,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最重要的項目,在資產業務中所佔比重最大。
按保障程度(風險程度),貸款可劃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抵押(貼現)貸款。信用貸款是指銀行完全憑借客戶而無須提供擔保品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是銀行憑借客戶擔保人的雙重信譽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包括貼現)要求客戶提供具有一定價值的商品物質或有價證券作為抵放的貸款。這種標准劃分,有利於銀行加強貸款安全性或管理。銀行在選擇發放貸款方式時,應視貸款對象、貸款風險程度加以確定。
按期限
貸款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1年以內為短期貸款;1-7年為中期貸款;7-10年為長期貸款。以貸款時間來劃分貸款種類,主要作用是有利於銀行掌握資產的流動性性,便於銀行短、中、長期貸款保持適當比例。
按對象和用途
貸款可以分為工業貸款、農業貸款、科技貸款、消費貸款、投資貸款、證券貸款等。這種分法一方面有利於按貸款對象的償還能力安排貸款秩序,另有利於考察銀行信貸資金的流動方向及在國民經濟各部門間的分布狀況,從而有利於分析銀行信貸結構與國民經濟情況。
按貸款的質量或佔用形態
貸款可以分為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等。正常貸款是指能按期償還本款。逾期貸款是指超過貸款合同規定期限而銀行又不同意延期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預計兩年以上時間不能歸還自呆賬貸款是指企業倒閉以後無力歸還的貸款。這種分類有利於加強銀行貸款質量管理,找出產生貸款風險的原因,以及相應的措施和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