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抵押登記
Ⅰ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版人轉移佔有或權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Ⅱ 請問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押權孰先孰後怎麼確定
在動產擔保的場合,由權利設立的先後順序不同,可分為兩種情況:
1、質押先於抵押設立的:留置權》質押權》抵押權
2、抵押先於質押設立的:留置權》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Ⅲ 動產質押如何辦理,需要辦什麼登記嗎
動產質押,原則上不需要登記,只需簽訂質押合同,將質物交付給質權人佔有,質權即設立。但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如果要抵押貸款的話,最好還是要去辦理動產質押辦理登記。
根據質押的標的不同,可以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辦理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動產質押的特徵是物品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損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權利質押質押漫畫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一式四份);
2、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
(3)質押抵押登記擴展閱讀
動產質押辦理登記注意事項:
1、動產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
2、 動產質權的客體僅以動產為限;
3、 動產質權人必須佔有質物;
4、 動產質權的內容在於佔有質物,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質物的價值優先受償。
5、質押擔保的范圍,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法定質 押擔保的范圍,即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6、主債權是指動產質押所擔保的主債務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 主債權產生的孳息債權。
參考資料
網路-動產質押
Ⅳ 抵押權與質押權的區別
1.擔保標標的不同
(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
(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
(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
(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4.實行方式不同
(1)質權人於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發生而未受清償時,因其已經事先佔有標的物,可不經司法程序而徑直參照市場價變賣質押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並就其變價價值受償。出質人如果認為變價不公,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
(2)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時,在達不成協議時一般需要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而不能強行奪取抵押財產並變賣。
(4)質押抵押登記擴展閱讀: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網路-質押權
網路-抵押權
Ⅳ 在物權法中,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內移佔有或經容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Ⅵ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是啥
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准,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6)質押抵押登記擴展閱讀
抵押與質押的聯系
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Ⅶ 質押和抵押有什麼區別
1、是否交付標的物
這個從兩者的概念中就能看出來,也是最大的區別,專即抵押權標的物不轉移占屬有,質押物通常需要轉移佔有。
2、標的物不同
通常來講不動產只能抵押。而動產往往可以抵押,也可以質押。,質押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對於權利質押,有權利憑證的需將憑證交付質權人,無權利憑證的需辦理出質憑證。
3、權利設立時間點不同
抵押權要成立,分為登記設立和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兩種模式。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在建的建築物等抵押,都是以登記來成立的。
而對於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則在抵押合同生效時即可設立。
但是,對於上述所說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就設立的情況,雖然抵押權已經設立了,但未經登記則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Ⅷ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一、名稱不同
抵押:抵押的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
質押:質押的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二、生效條件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
質押: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三、擔保方式不同
抵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
質押: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
Ⅸ 一項動產先抵押後質押,但抵押登記是在質押後辦理的,那麼是否質押權人優先受償謝謝了!
網友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在這個問題中,無論時間先後,質押權人不優先受償,這就是原則上抵押優先質押的體現。
該法條的精神在於:突出公示的效力,保護公示的公信力。因為質押是以轉移佔有為生效條件,如果以時間先後確定優先受償順序,將會造成依法保護自己權益,並對外進行公示(保護他人權益)的抵押權人明顯處於不利地位!
請結合以前的問題,深刻理解擔保法,簡單的說:擔保法優先保護那些最值得保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