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
Ⅰ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 是否仍有效
總資產/凈資產
總資產=凈資產+負債
銀行的負債也就是存款!
比如七倍的杠桿,只要銀行有2%的息差的話,毛凈資產收益率就有14%
Ⅱ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附件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應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規定的保證金除外。
一、現期風險暴露法
(一)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RC + Add-on
其中:
1.RC為按盯市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與0之間的較大者;
2.Add-on為剩餘期限內的潛在風險暴露。
3.潛在風險暴露等於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1。
表1 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除外)(%) 剩餘期限 利率 匯率和黃金 股權 黃金以外的貴金屬 其它商品 不超過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過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對於多次進行本金交割的合約,名義本金為合約的剩餘支付金額。
(2)對於按照確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約價值為0的衍生產品合約,剩餘期限應當等於從報告日到下一個清算日的時間。對於滿足上述條件且剩餘期限超過1年的利率衍生產品合約,附加系數應當不低於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匯率和黃金、股權以及貴金屬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應視為「其他商品」。
(4)單一貨幣浮動/浮動利率互換不計算潛在風險暴露,其衍生產品資產余額為盯市價值。
4.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2。
表2 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 類型 參照資產 信用保護買方 信用保護賣方 總收益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信用違約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1)合格參照資產包括我國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以及《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10規定的投資級別的政府證券和合格證券。
(2)信用違約互換的信用保護賣方只有在參照資產的發行人尚能履約但信用保護買方破產的情況下才需計算潛在風險暴露,且以信用保護買方尚未支付的費用為上限。
(二)當衍生產品具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6規定的合格雙邊凈額結算協議時,該類衍生產品組合的資產余額等於以下兩項之和:
1.凈重置成本,等於凈盯市價值與0之間的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計算的凈潛在風險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為凈額結算協議下對同一交易對手的所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之和,等於每筆交易合約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的總和,附加系數見表1和表2;
NGR為雙邊凈額結算協議重置成本凈額與重置成本總額的比率。經銀監會批准,NGR既可以基於單個交易對手計算,也可以基於凈額結算協議覆蓋的所有交易計算。未經銀監會批准,商業銀行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二、抵質押品的處理
(一)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得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條件的現金保證金除外:
1.現金保證金為銀行根據衍生產品市值變化收取的可變現金保證金;
2.收到的現金保證金可被銀行視同自有現金使用;
3.現金保證金每日根據衍生產品合約逐日盯市的價值進行計算並交換;
4.現金保證金的幣種與衍生產品合約的清算幣種相同;
5.現金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規定的門檻要求以及適用於交易對手的最低抵質押品提交金額進行全額交換,且可全額覆蓋衍生產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雙方訂立法律上有效的凈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凈額結算協議明確規定允許凈額結算,且在凈額結算時可扣減可變保證金。
(二)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收到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提交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減由此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應收賬款。
(三)商業銀行根據財務會計准則可以將提供的抵質押品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在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時,應當將該抵質押品加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三、信用衍生產品
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規定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外,還應當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一)商業銀行在計算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時,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條件的買入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
1.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與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相同;
2.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不短於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
(二)如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已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其對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可不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
(三)商業銀行可以將從資本公積中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公允價值的負向變動從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中扣除。
四、商業銀行與中央交易對手開展的衍生產品交易
(一)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清算服務時,其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其同時與客戶和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相關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應當計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但是,商業銀行不對客戶承擔中央交易對手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其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
2.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客戶直接與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且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承擔客戶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規定計算其保證部分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二)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認定標准根據《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確定。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是指交易合約價值通過市場估值確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現金或證券作為抵質押品的交易,包括買入返售、賣出回購、證券借貸及保證金貸款交易等。
一、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應當為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和按照本附件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之和。
(一)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為商業銀行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按照財務會計准則應當增加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金額。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融資交易,商業銀行在計算對同一交易對手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時,可以將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進行軋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確的最終清算日期;
2.無論在正常經營,還是交易一方違約、資不抵債或破產情況下,軋差均符合法律規定且可強制執行;
3.交易雙方均有採用凈額結算和同時結算的意圖,或交易的清算機制採用與凈額結算等價的方式。
(二)商業銀行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當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為合格凈額結算協議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與從交易對手收取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相減後的正值。
2.當不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應當逐筆計算。
二、代理證券融資交易
商業銀行代理從事證券融資交易,若其為交易一方就交易雙方提供的抵質押品差額提供擔保,應當將該擔保部分的抵質押品差額納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若銀行為交易提供進一步擔保的,應當將承擔擔保責任的資產金額同時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三、證券融資交易的特殊情況處理
商業銀行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如其根據財務會計准則規定可以將證券出表,但交易實質和承擔的風險與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相同的,應當將該出表的證券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中。 杠桿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附件規定,披露杠桿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三)對杠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杠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杠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與杠桿率監管項目對應的相關會計項目以及監管項目與會計項目的差異。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 3 客戶資產調整項 4 衍生產品調整項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 6 表外項目調整項 7 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一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並表總資產是指按照財務會計准則計算的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是指在監管並表范圍外,但在會計並表范圍內的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或企業的投資。 3 客戶資產調整項是指客戶委託商業銀行代為管理的資產,如按照當地財務會計准則應當計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但按照國際會計准則不計入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時,可將相關資產扣除。 4 衍生產品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衍生金融資產余額的差額。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差額。 6 表外項目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信用轉換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7 其他調整項是指除上述調整項之外的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是指按照本辦法計算的,作為杠桿率分母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及相關明細項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表內資產(除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外) 2 減:一級資本扣減項 3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除外) 4 各類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證金) 5 各類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減: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資產 8 減:為客戶提供清算服務時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9 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 10 減:可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1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2 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 13 減:可以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4 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7 表外項目余額 18 減:因信用轉換減少的表外項目余額 19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20 一級資本凈額 21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杠桿率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二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根據本辦法第11條計算的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 2 根據本辦法第9條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以負數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規定的可扣減合格保證金。 5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為衍生產品合約提供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賬款,以負數形式表示。 8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可以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9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 10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可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符合條件的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和潛在風險暴露,以負數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未進行凈額結算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總額,包括按照財務會計准則可出表但按附件2規定應當加回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 13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可以根據凈額結算規則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4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項目的總金額。 18 根據本辦法第14條規定,信用轉換後導致表外項目余額減少的總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據本辦法第8條定義的一級資本減去一級資本扣減項。 21 根據本辦法第9條定義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Ⅲ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對各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什麼
什麼是資本充足率?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如何計算? 2006-7-28 [大中小]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資本充足率是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資本充足率反映了一定程度的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受了損失,銀行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目的規定的指標,以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擴張,以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的商業銀行,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的貸款准備金加補充資本在總資本的計算,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幾個部分:(1)購買外匯資本金時間:(2 )亞平行賬戶的子公司的銀行和金融資本投資;(3)在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4)壞賬損失的部分已不被書面關。商業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是計算的風險權重(權重)的資產。1994年2月發布了由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以實施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附錄II」暫行規定的資本和資產風險權重的金融資產的組成部分轉化為現金,中央政府和人民銀行信貸,公共企業的債務,以及用於一般企業和個人貸款,同業拆放及房屋建築物抵押貸款和其他6類表資產,根據風險程度,設定風險權重。劃分的風險權重0%,10%,20%,50%和100%,在五大類,以計算風險加權資產的商業銀行。
另外的「商業銀行法」規定的資本充足比率,商業銀行,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監控指標」更明確地定義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比率指標:總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於4%,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總資本在年底的平均余額之間的比率和風險加權資產的年底的平均余額應大於或等於8%,核心資本的風險加權資產平均余額平均余額的比例應大於或等於4%。
Ⅳ 有沒有相關的商業銀行薪酬管理的政策
《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0〕14號機關各部門、各監事會辦公室,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現將《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薪酬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中的導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參照金融穩定理事會《穩健薪酬實踐的原則》等國際准則,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商業銀行為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和貢獻而給予的報酬及其相關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中長期激勵、福利性收入等項下的貨幣和非現金的各種權益性支出。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第四條商業銀行應制定有利於本行戰略目標實施和競爭力提升與人才培養、風險控制相適應的薪酬機制,並作為公司治理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薪酬機制一般應堅持以下原則:(一)薪酬機制與銀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統一。(二)薪酬激勵與銀行競爭能力及銀行持續能力建設相兼顧。(三)薪酬水平與風險成本調整後的經營業績相適應。(四)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協調。第二章 薪酬結構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設計統一的薪酬管理體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變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構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變薪酬包括績效薪酬和中長期各種激勵,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第六條 基本薪酬是商業銀行為保障員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報酬,包括津補貼,主要根據員工在商業銀行經營中的勞動投入、服務年限、所承擔的經營責任及風險等因素確定。津補貼是商業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為了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以及受物價變動影響導致員工實際收入下降等給予員工的貨幣補助。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津貼、補貼的政策標准確定津補貼。商業銀行應科學設計職位和崗位,合理確定不同職位和不同崗位的薪酬標准。不鼓勵商業銀行設立保底獎金,如果確有實際需要,保底獎金只適用於新僱傭員工入職第一年的薪酬發放。商業銀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其薪酬總額的35%。第七條 績效薪酬是商業銀行支付給員工的業績報酬和增收節支報酬,主要根據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來確定。績效薪酬應體現充足的各類風險與各項成本抵扣和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激勵約束要求。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根據年度經營考核結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確定。第八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行中長期激勵計劃。商業銀行應確保可變薪酬總額不會弱化本行持續增強資本基礎的能力。第九條 福利性收入包括商業銀行為員工支付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對於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業銀行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商業銀行支付給員工的年度薪酬總額要綜合考慮當年人員總量、結構以及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參考上年薪酬總額占上年業務管理費的比例確定,國有商業銀行還應執行國家相關規定。第三章 薪酬支付第十一條 薪酬支付期限應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業務活動的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合理確定薪酬的支付時間並不斷加以完善性調整。第十二條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商業銀行根據薪酬年度總量計劃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成本分期考核情況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餘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第十四條 中長期激勵在協議約定的鎖定期到期後支付。中長期激勵的兌現應得到董事會同意。鎖定期長短取決於相應各類風險持續的時間,至少為3年。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各種保險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專戶管理。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採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於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在延期支付時段中必須遵循等分原則,不得前重後輕。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如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並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業銀行制定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應同樣適用離職人員。第四章 薪酬管理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薪酬管理組織架構。董事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負責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設計,並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董事會應設立相對獨立的薪酬管理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財務專業人員,且薪酬管理委員會(小組)應熟悉各產品線風險、成本及演變情況,以有效和負責地審議有關薪酬制度和政策。管理層組織實施董事會薪酬管理方面的決議,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具體事項的落實,風險控制、合規、計劃財務等部門參與並監督薪酬機制的執行和完善性反饋工作。商業銀行審計部門每年應對薪酬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董事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外部審計應將薪酬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情況作為審計內容。審計、財務和風險控制部門員工的薪酬應獨立於所監督的業務條線,且薪酬的規模和質量應得到適當保證,以確保其能夠吸引合格、有經驗的人才。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訂科學、合理、與長期穩健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銀行員工職位職級分類體系及其薪酬對應標准。(二)基本薪酬的檔次分類及晉級辦法。(三)績效薪酬的檔次分類及考核管理辦法。(四)中長期激勵及特殊獎勵的考核管理辦法等。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並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作為績效薪酬發放的依據。商業銀行績效考核指標應包括經濟效益指標、風險成本控制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一)經濟效益指標按國家有關規定選取。(二)風險成本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案件風險率、杠桿率等。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成本度量時應考慮經濟資本配置和資本成本本身變化以及撥備成本和實際損失。流動性風險成本在度量時應主要考慮壓力測試下的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資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三)社會責任指標一般應包括風險管理政策的遵守情況、合法性、監管評價及道德標准、企業價值、客戶滿意度等。董事會應於每年年初確定當年績效考核指標,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本指引第十九條所列風險成本控制指標對績效薪酬的約束參照如下標准執行:(一)有一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不得超過上年水平。(二)有兩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在上年基礎上實行下浮,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下浮幅度應明顯高於平均下浮幅度。(三)有三項及以上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除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參照第(二)款調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總額不得調增。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有效薪酬監督機制,不得為員工或允許員工對遞延兌現部分的薪酬購買薪酬保險、責任險等避險措施降低薪酬與風險的關聯性。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每年全面、及時、客觀、詳實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並列為年度報告披露的重要部分。商業銀行的薪酬信息披露情況應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年度薪酬報告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一)薪酬管理架構及決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員會(小組)的結構和許可權。(二)年度薪酬總量、受益人及薪酬結構分布。(三)薪酬與業績衡量、風險調整的標准。(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現金薪酬情況,包括因故扣回的情況。(五)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對銀行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的具體薪酬信息。(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備案及經濟、風險和社會責任指標完成考核情況。(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況,包括影響因素,以及薪酬變動的結構、形式、數量和受益對象等。第五章 薪酬監管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商業銀行薪酬管理納入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內容,至少每年一次對商業銀行薪酬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評估。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動態跟蹤監測商業銀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等考核指標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第二十五條 對於商業銀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糾正,並對下列問題予以查處:(一)薪酬管理組織架構、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規定的。(二)未按規定核定、執行和報備績效考核辦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三)績效考核不嚴格、不符合規定或弄虛作假的。(四)未按規定計發基本薪酬、延發績效薪酬的。(五)未按規定追索或止付績效薪酬的。(六)未按規定披露薪酬信息的。(七)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商業銀行薪酬結構與水平應報救助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一)已經實施救助措施的。(二)商業銀行面臨重大聲譽風險並有可能對其持續經營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三)商業銀行瀕臨破產、倒閉的。(四)商業銀行被依法接管的。(五)商業銀行被關停的。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在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回的薪酬應按照有關規定沖減當期費用。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子行、分行、非銀行金融性公司由母行根據本指引的原則並結合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監管要求對其薪酬進行調控。由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其他類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Ⅳ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商業銀行杠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
第四條 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於4%。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的整體杠桿率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加強對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分析與防範。 第七條 商業銀行杠桿率的計算公式為:
第八條 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為《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所定義的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
第九條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所示:
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不包括商業銀行因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其負債公允價值變化帶來的未實現損益。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考慮抵質押品、保證和信用衍生產品等信用風險緩釋因素。
第十一條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為扣減針對相關資產計提的准備或會計估值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
第十二條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本辦法附件1列示的方法計算。
第十三條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按照本辦法附件2列示的方法計算。
第十四條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一)表外項目中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照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
(二)其他表外項目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
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是指商業銀行在協議中書面列明,無需事先通知、有權隨時撤銷,或由於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惡化,可以有效自動撤銷,而且撤銷不會引起糾紛、訴訟或給銀行帶來成本的承諾。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並表杠桿率時,並表范圍和計算方式依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關於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和本辦法附件3的規定,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
(一)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辦法附件3的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二)在季度財務報告中至少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信息。除披露當期數據外,商業銀行應當同時披露前3個季度的數據。
(三)對杠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杠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杠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第十七條 除第十六條規定的商業銀行外,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照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在財務報告中或銀行網站披露杠桿率信息。
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信息。
商業銀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延遲。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杠桿率管理的最終責任,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杠桿率管理的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定不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目標杠桿率,有效控制杠桿化程度。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杠桿率報表。
並表杠桿率報表每半年報送一次,未並表杠桿率報表每季度報送一次。
第二十一條 對於杠桿率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以下糾正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限期補充一級資本;
(二)要求商業銀行控製表內外資產增長速度;
(三)要求商業銀行降低表內外資產規模。
對於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還可以依法對商業銀行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系統重要性銀行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於2016年底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在過渡期內,未達到最低監管要求的銀行應當制定達標規劃,並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第3號令)同時廢止。
Ⅵ 什麼是杠桿率
杠桿率一般是指資產負債表中總資產與權益資本的比率。
高杠桿率意味著在經濟繁榮階段,金融機構能夠獲得較高的權益收益率,但當市場發生逆轉時,將會面臨收益大幅下降的風險。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般都採取杠桿經營模式。次貸危機爆發前,美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一般為10-20倍,投資銀行的杠桿率通常在30倍左右。
Ⅶ 中國版銀行「生前遺囑」制度出爐,這個制度怎麼樣
哪些金融機構會被列入需制訂生前遺書的范疇,依據調節後的表內外財產賬戶余額規格,絕大多數上市銀行即已做到3000億元規范。除此之外,經管控特定應制訂修復和應急處置方案的金融機構中,一種構思是互聯網銀行。中央銀行先前表明,業務在線上進行的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范疇不會受到室內空間的限定,本質上已變成全國各地范疇內運營的金融機構。
根據業務流程特點、風險性情況、外流危害等要素,經銀監會以及派出機構特定應制訂修復和應急處置方案的別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什麼金融機構會被管控特定必須開設修復和應急處置方案,一種構思是互聯網銀行。在最近中央銀行提升對異地存款的管理方法中,中央銀行將於二零二一年第一季度起,將地區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消化吸收異地存款狀況列入宏觀經濟謹慎評定(MPA),嚴禁其根據各種各樣的渠道開設其他地的存款,已產生的總量儲蓄當期滿付清。
Ⅷ basel iii 為什麼引入杠桿率和流動性風險量化 指標監管有何要求
主要指標有:現金頭寸指標、核心存款比例、貸款總額與總資產的比例、貸款總額與核心存款的比率、流動資產與總資產的比率、易變負債與總資產的比率、大額負債依賴度等等。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涉及: (一)整體的流動性管理政策。 (二)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體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 (四)資產與負債組合。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及超限額處理程序。 (六)現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貨幣、不同國家、跨境、跨機構及跨業務條線的流動性管理方法。 (八)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的潛在因素及相應的監測流程。 (九)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 (十)應急計劃及流動性風險緩釋工具管理。 報表就多了,1104報表是少不了的,還有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分析等
Ⅸ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解讀
修訂後的《辦法》在維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桿率監管要求的同時,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在表外項目的處理上,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修訂後的《辦法》將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調整為採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2012年第1號)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下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但不得低於10%。
在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方法。原《辦法》規定,衍生產品資產按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修訂後的《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但符合規定的合格保證金除外。考慮到信用衍生產品的風險較大,修訂後的《辦法》對信用衍生產品敞口提出了更嚴格的計量規則。除按照現期風險暴露法計量信用衍生產品資產外,作為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商業銀行還應當同時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納入其杠桿率敞口總額。此外,修訂後的《辦法》還明確了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清算服務時的衍生產品資產計量方法。
在證券融資交易資產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證券融資交易資產的計量方法。原《辦法》僅規定,賣出回購和買入返售等證券融資交易資產按會計准則的規定計算。修訂後的《辦法》提出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應當包括兩部分:一是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在符合審慎條件時,允許銀行將與同一個交易對手開展的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進行軋差;二是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即向交易對手借出的所有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質押品後的凈敞口。 為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杠桿率的透明度,修訂後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相關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規定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每半年按照規定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