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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董事會決議

發布時間: 2021-03-08 11:12:40

A. 股權抵押要董事會同意嗎

當然需要。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經邦鄭重指出,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向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1] 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蘊含了允股權債務則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許屆時可能出現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於公司人合性的考慮。中國《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設質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質權人為公司的其它股東,此時以公司的股份設質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其二,當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質的,。因為如果屆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權人就可能行使質權,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鑒於有限責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公司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就意味著實際上公司股份的設質是不與公司的人合性沖突。
最後,從觀念上來分析,傳統的觀念以為公司的股份的設質僅僅包括財產性的權利,這是將權利孤立地進行分割。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是不可能如同法學家一般將權利分割成諸多部分,並且進行考慮。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轉讓財產性的權利,那麼這種設想必然會在質權執行時產生糾紛,從而與民法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相沖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標的應該包括全部的股東權利。

B. 個人的股權質押無需董事會決議嗎

有限公司的股東質押股權需要股東會決議。因為股權質押有可能會引起股東名冊的變更,得需要過半股東同意才可以。

股份公司的股東質押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需要股東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為其他人擔保的,需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法第十六條 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C. 股權質押股東會決議怎麼寫

提供一份範文,供你參考。
(公司名稱) 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公司於() 年()月()日在公司會議室(地點)召開股東會,公司法人代表(姓名)召集並主持會議。會議應到股東()人,實到股東()人。會議由代表()%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經代表()%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如下決議:
1、鑒於 向 (借款人)提供委託貸款,股東應借款人的要求自願以其擁有的占本公司 %的股權質押給 作為擔保措施之一。
2、同意股東 將其擁有的占本公司 %的股權質押給 ,全體股東放棄該股權轉讓時的優先購買權;
......
8、同時承諾以上質押股權在此之前沒有設定任何質押。
參加會議股東
股東名單 本人簽名
公司公章(或股東會公章) 年 月 日

D. 股權質押是否一定要公司出具股東會決議

A將所持有的B公司股權進行質押的,無須B公司股東會決議。
如果A是一家公司,將股權質押為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需要A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

E. 辨析:股權出質是否需經股東會決議

某市工商部門出台指引,規定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系列材料,其中一條為:
「………………
(五)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
該市工商部門的指引明顯違法,08年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就曾出台辦法,對股權出質登記行為進行了約束、規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上述規定中並未見「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要求。
但是,從法律風險控制的角度看,事情遠未結束。因為工商登記部門只會對股權出質進行形式審查,不涉及實質審查,即使一項股權出質經登記生效後,也可能因為質押合同被申請撤銷而導致質押無效。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充分體現,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股東可以將其經營管理的意志體現在公司章程上。根據上述規定的第八項,其實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股東出質需經股東會同意,如是,股東在出質時則需要向債權人出示同意出質的股東會決議。從債權人風險防範的角度看,盡管登記機關並未要求提供股東會決議,但在與出質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前應先審查出質人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如章程規定股權出質需經股東會決議的,則應該向對方索取股東會決議留存,以免以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F. 股權質押與董事會決議

  1. 需要合法票數。2.不是一事一議,不可以部分執行。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管理層,總經理是公司的最高執行者。董事會的決議,公司是需要嚴格執行的。

G. 股權質押,公司怎麼寫股東會決議 同意其出質的決議 麻煩寫下範本 好的話加100分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此類行為要求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一致同意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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