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業資訊 » E合同質押

E合同質押

發布時間: 2021-03-08 20:26:36

『壹』 質權中關於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及質押權成立的區分

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設立也是不同的兩碼事,不能將二者混淆。

1、從物權行為理論來看,質押合同是物權變動的起因,質權設定則是物權變動的結果,原因應當與結果相分離;

2、從目的來看,質押合同重在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設定則重在增強公信效力,確立質權人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權,質押合同生效不等於股權完成設質。

3、物權法顯然是有意將質權設立與質押合同生效區分開來。

該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出質權設立的時間,即「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實踐中,非上市股權質押有可能已「記載於股東名冊」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或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而未「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者導致質權未能設立,從而使質權人無法以優先受償權對抗第三人;後者則可能導致質押合同存在效力缺陷,致使質權設立的基礎存在重大瑕疵。

(1)E合同質押擴展閱讀:

湯頭法庭公開宣判一起質權不成立案件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據此,當出質人和質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後質押合同即成立並生效,而質權的設立還須質押財產移交質權人佔有。

本案中,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均與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質押合同成立並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質權人必須實際佔有質押財產,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由出質人代為管理質押財產。

本案中,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簽訂質押合同後,雖在形式上簽訂了質押監管協議,但監管地點在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院內倉庫,庭審時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未提供監管公司實際履行監管義務的證據。

結合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先後向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出質本案爭議的脫水薑片、先後向兩家銀行委託的監管公司出租其本公司倉庫的情況,可以確認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仍實際佔有管理質押物,公司倉庫仍由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兩家銀行委託的監管公司並未實際監管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出質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之規定,銀行負有對質物權屬的嚴格審查義務。

本案中,第三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在與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分別簽訂《動產質押合同》及《質押物清單》時均未對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出質的質物權屬進行嚴格核實,其對質物的權屬審查停留在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承諾的書面層面,不免流於形式而使上述法律規定的權屬審查目的失去意義。

而作為長期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商事主體,第三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在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以其無權處分的95.982噸脫水薑片向其進行質押時,理應審慎審查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交付的質押物的權屬來源。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均未對上述脫水薑片權屬來源進行嚴格審查。同時,動產質權以出質人移轉質物的佔有為設立和生效要件,其具有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質物上設立兩個質權。

本案中,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將涉案的95.982噸脫水薑片先後出質給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同時設立了兩個質權,事後兩位第三人均沒有提出異議,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質權成立要件。

綜上所述,原告毛利軍有權取回其儲存在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倉庫內的95.982噸脫水薑片,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無權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95.982噸脫水薑片的質權。

『貳』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有哪些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相關法律知識:
按質物不同,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於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標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

『叄』 質押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不屬於金錢債權的,應當明確債權標的額的數量、價款,以明確實行質權時,就質物優先受償賓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明確質權發生的依據,同時也確定了質權人實現質權時,應質物優先受償的主債權范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在主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直接享有的只是佔有質物的權利,其優先受清償的質權雖然已經成立,質權人實際享有的只是期待權,質權人就質物的變價實現其質權,必須等到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才能進行。所以質押合同規定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就可以據此確定債務人清償期屆滿的時間,明確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時間,保障質權人及時實現質權。
3、質物的狀況
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質物的名稱是要說明用於質押的動產為何物。因為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質權人須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就是在質權實現時,也要實行質物的變價。所以,為避免於返還質物或實現質權時,就質物的狀況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具體明確質物的狀況,不僅要說明質物的名稱,而且要說明質物的數量、質量與現狀。如以儀器設備為質物的,不僅要說明儀器設備的名稱、數量,還要說明用於質押的儀器設備的規格、型號、牌號、出產廠家、出廠日期等,並且要說明出質時質物的現況。
4、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因此,出質人慾適當減輕自己的擔保風險,可以與質權人約定僅就主債權或僅就主債權的一部分等內容提供質押擔保。
5、質押移交的時間
由於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質物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質物,則質押合同沒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須明確質物移交的時間,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而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例如,質押合同是否公正,發生爭議是否仲裁,質權人佔有質物期間的義務等等。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肆』 合同債權質押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合同債權是可以質押的。合同債權質押是指為擔保某一債權的實現,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債權為標的向債權人設立的質押。但是並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質押,需要滿足下列條件:1、合同債權須合法有效。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2、合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不具可轉讓性的債權不得轉讓。鑒於此,不具轉讓性的債權也不能用於質押。3、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合同債權應具有特定性。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於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二是指用於質押的債權所表徵的財產是特定性的。4、用於質押的合同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願放棄抗辯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伍』 什麼是合同債權質押

合同債權是可以質押的。合同債權質押是指為擔保某一債權的實現,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債權為標的向債權人設立的質押。但是並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質押,需要滿足下列條件:1、合同債權須合法有效。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2、合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不具可轉讓性的債權不得轉讓。鑒於此,不具轉讓性的債權也不能用於質押。3、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合同債權應具有特定性。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於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二是指用於質押的債權所表徵的財產是特定性的。4、用於質押的合同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願放棄抗辯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陸』 質押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一、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
二、注意事項
實踐中,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常常容易出現混淆,因此,規范簽訂質押合同的注意事項十分具有實務價值。簽訂質押合同需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
1、明晰擔保債權
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附屬於主合同即債權合同。因此,債權合同中主債權的具體內容直接關繫到質押合同所擔保的范圍,乃至質押權實現的可操作性。質押合同必須明確其所擔保的債權:
①債權人和債務人(即質押權人和出質人)
②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③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④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這些信息越是詳盡越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糾紛。
2、明確質押標的的相關信息
(1)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可質押的權利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有些權利質押的需要注意出質登記手續的辦理,如股票出質。
注意:
①無記名有價證券與記名有價證券的區分。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隨之生效;而以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則應以背書方式為之,即把將該證券設定質押的情形註明在該證券上,然後再將證券交付給質權人。
②權利出質時,質押合同當事人必須清楚了解該權利權屬,是否為出質人單獨所有或是與他人共有。如以股權出質時,出質人是否有權以該股權出質,是否徵得公司股東會議同意。最好在增加出質人的權屬聲明保證。
(2)擔保的債權范圍及清償順序
質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另行協商。
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中註明債務人未如期償還借款本息、利息及費用,質權人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就該質押物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借款本息。
(3)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質物的移轉是質權成立的條件,並不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成立是兩回事。因此,簽訂質押合同時需注意明確質物交付的具體日期,防止歧義。

『柒』 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都是要式合同嗎

抵押合同是從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專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屬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抵押合同是有名合同、諾成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要式合同、確定合同、從合同等。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從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像擔保類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等都是相對於主債務合同而存在的從合同,沒有主債務就不可能有對主債務的擔保,也不可能有擔保合同,所以抵押合同必然是從合同。

『捌』 質押合同的內容以及處理方式

質押合同主要條款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范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禁止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備註:法律禁止「流質契約」是為了保證,在債權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時候,應該有一個對擔保物清算的程序,否則,隨著物價的變化,擔保物的價值也是波動的。如果不進行清算,直接將擔保物過戶給質權人,可能會給雙方造成不公平的損失。
對質物的保管義務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借款期限屆滿後,如何處理質物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2.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3.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熱點內容
鳳凰傳媒港股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3
美國原油出口帶來了什麼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740
k線重合指標 發布:2021-03-31 20:26:26 瀏覽:359
金融財經網站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5:22 瀏覽:766
金融視頻網站 發布:2021-03-31 20:25:20 瀏覽:108
公司是否質押 發布:2021-03-31 20:24:28 瀏覽:643
私募眾籌騙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852
股份構成是什麼意思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989
2015年a股市值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3:56 瀏覽:263
融資名單查詢 發布:2021-03-31 20:22:52 瀏覽:688